農業保險發展論文
時間:2022-01-07 0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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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5年11月,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只有6.5億元,與1992年歷史最高的8.7億元相比,減少了2.2億元。這次雪災更是反映了我國農業保險的缺陷:農業部數據顯示,各種農作物成災8764萬畝、絕收2645萬畝,因災損毀塑料大棚60萬畝、受損農機具64萬臺、機庫棚62萬平方米。但對于純農業的賠付額度不足1%,總額就4000萬元。農業保險迅速萎縮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農險有效需求不足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一是農民長期的思維定勢認為天氣是收成好壞的決定因素,缺少人為因素和管理理念的認知,缺乏購買保險的積極性;二是我國農業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即使一部分農戶意識到不能靠天氣吃飯,相對農民較低收入而言,需要交納的保險費較高,抑制了農民對保險的需求。
(二)資金不足,政策缺陷
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農業保險面臨著資金不足,致使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遲緩,抑或部分地區停滯。2008年南方雪災農業損失占總損失1516.5億元的逾半數,賠付額不到4%就是例證。目前,我國農業保險救助機制化、政策化還沒有建立起來,甚至還是空白,遇到災害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治標不治本”,完全沒有制度依靠,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農業保險賠付與求償的矛盾。
(三)賠付矛盾
在測定賠付時,保險公司和農戶之間存在一個“利差效應”。在農業災害面前,農戶和保險公司都是“經濟理性人”,農戶要求賠付必然把投入的所有成本和根據往年收入產生的預期收入都考慮在內,而保險公司只是根據農作物的現實生長情況來測算。對于保險公司的賠付,農戶感到“得不償失”;對于農戶的求償,保險公司則認為是“過度賠償”。這也導致了農業保險中道德風險比較嚴重。
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經驗與分析
(一)明確農業保險目標,健全法制
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政策性很強,它對相關的法律的依賴程度是相當強的。從國外實踐看,農業保險有兩大政策目標:一是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制度的建設,同時兼顧農業發展;二是促進農業穩定發展。我國現行的《保險法》是一部商業保險法,沒有對農業保險做出具體規范。鑒于我國農業保險還處于初級階段,制定農業保險政策必須以促進農業穩定發展為主,但為了構建和諧社會,在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考慮提高社會福利的目標。鑒于農業保險的特殊性,應對農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保障水平等方面以法律法規的形式進行規范,以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蛞蜇斄栴}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
(二)因地制宜開展農業保險
我國東、中、西部的發展模式、發展水平、發展戰略不盡相同,各地應在遵循本地規律的基礎上自行選擇保險模式和水平。
首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具有農墾背景,持續了18年的農業保險模式就是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經營模式的范例。1986年。新疆兵團以財政部下撥的1億元人民幣救災款作為資本金,成立了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在兵團區域內試辦農業保險。20年來,保費累計收入21.83億元,累計承保1.6億畝的農作物,理賠面積累計達5345.47萬畝,共計為農業生產支付賠款15.86億元,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達73.26%,加上20%左右的綜合經營成本,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2006年,農業保險覆蓋面達到了80%以上,促進了兵團農業生產穩定和發展。
其次,廣大農區,農戶土地分散、規模狹小,收入太低,農民一方面缺乏保險的物質基礎,也缺乏合作保險的意識和動機。農村地區完全有商業保險公司來經營,造成了“費率太低保險公司賠不起,太高了農民買不起”的狀況。李軍在文章中指出,農業保險是準公共物品。農業保險產品不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質,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農業保險按完全商業運作必然失敗。三、我國農業保險模式選擇的再思考
(一)保險資產證券化和引入利益誘導監督機制
保險資金應該多渠道、多方式的籌集,要以政府為主,體現保險的政策性、公益性,并且形成風險基金,讓有經驗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市場上運作,可以在國際市場上購買風險低、收益高的各類金融衍生產品,進行套期保值。在操作方面,農戶繳納的保險金以法律形式規定可以取得一定的分紅,使他們手中的錢變成生息資產,以此來提高農戶的參保積極性。
保險資產證券化存在著如何監督操作的問題。林毅夫教授在國際學術界首次將監督理論引入農業合作社理論研究中。在集體生產中,生產隊成員的勞動積極性同勞動監督的準確程度和監督的難易程度密切相關,監督越準確、越容易,則生產隊成員勞動的積極性就越高。農業作業天然具有地域空間上的分散性和時間上的季節性,勞動監督非常困難。農業保險是建立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的,我們把這種模式引入到農業保險中來,把農戶、保險公司和政府的利益納入一個體系:政府和農戶成立監督委員會監督保險公司的運作和管理;保險公司可以監督農戶以減少道德風險損失;農戶又可以監督政府保險政策落實和資金投入情況,讓其互相監督和制衡以達到各自利益最大化,最終為農業保險提供有力保障。這種保險模式更適合于新疆兵團,因為戶均擁有的土地規模較大,機械化程度較高,科技含量高,兵團農業引入滴灌技術畝均總成本達三四百元之多,一旦損失后果就很嚴重,必然引起農戶的重視。另外,新疆兵團在全國免除農業稅的情況下,其農戶的農產品仍要統一上交,由國家統一定收購價格。遇到天災人禍就會“倒掛賬”(畝產出小于政府規定的產量),如果沒有保險,農戶好幾年都要背著負債的壓力,極大地挫傷了農戶生產的積極性。
(二)合作共濟制和再保險政策化的融合
據GAO(u.S.GovemmentAccount-abilityOffice)計算,2000--2006年美國政府為農業保險支付成本累計達216.78億美元,平均聯邦政府支付70%,農民只支付30%。發達國家財力強,農業人口比例小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行高風險、高成本和政府高補貼的傳統保險模式;而我國財力有限且農業人口比例大,必須要創新模式。有報道顯示,中國政府擬將農業保險的純保費補貼列入中央財政預算,2007年4月和7月中央財政已分別撥出10億元用于補貼農作物保險和生豬養殖保險試點,但遇到2008年初大雪冰凍類似的災害,對農民的生產生活來說也是捉襟見肘。從目前我國農業險的情況看,商業性農業保險萎縮,政府財力有限,引進外資還存在一定困難。選擇建立一個具有合作性質的農民投資管理的經濟組織模式,合作共濟制比較合適:
1合作共濟制的成員既是保單持有人也是公司所有人。由所有人選擇經營者負責經營管理,追求成員收益最大化。
2投保人作為股東有權分享剩余,也可轉入下一年的保有基金,保證可持續發展。
3合作共濟制是一個地區農戶的共濟合作行為,分布集中,便于組織管理。因農戶分散經營、規模小、機械化程度低,這種模式適合我國大多數省份地區,農戶可自由入股。
我國自然災害多且頻發,農業首當其沖。不論是商業保險,還是合作共濟制在巨災面前都無能為力,尚需要建立一個國家層次的保險公司作為其后盾。由中國再保險公司作為商業保險公司承擔的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業務,若虧損由國家財政負擔。把合作共濟制和國家再保險融合起來,是市場和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方面的有機統一,既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作用,又突出政府在制度變遷中的誘導和財政支持的作用,用法律形式規定合作共濟制的農業保險業務必須向再保險公司分保,賠付額由國家財政負擔,體現出有序分工和相應的職責,這樣保險業才能穩步發展。再保險公司作為合作制保險公司的最后“擔保人”和“貸款人”,對其實施監督和指導,為其提供有益的補充和持續發展的后盾。再保險應充分利用國際資本資源,改革經營機制,提高專業化水平,實現可持續發展。
論文關鍵詞:農業保險;利益誘導;保險資產證券化;合作共濟制保險
論文摘要:我國的農業保險保費過少,保險公司經營虧損等內外因素使農業保險二十多年來步履維艱。具體分析我國農業保險現狀及面臨的困境,根據我國的實情把保險資產證券化,實行合作共濟制和再保險政策化的融合等措施有利于我國保險資產轉移風險、增加保值能力、提高盈利水平,加快我國農業保險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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