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農業保險不足及趨勢
時間:2022-10-05 04: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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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劉堅李文鋒作者單位: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財政局
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自2007年開展以來,在“政府扶持、市場運作、投保自愿”的原則下,取得了較好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農業生產的抗風險能力,但是在運行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
一、農業保險概念
農業生產具有固有的風險性,農業生產者需要面對諸如氣象、病蟲害、地質以及與市場相關的一系列風險,這些風險的影響是多方面的,首先,嚴重影響農民收入的穩定性,導致農戶支付能力不足,生計無保障;其次,影響農業金融發展,農業生產的固有風險使得農民還貸能力具有不確定性,呆賬壞賬率較高,導致金融機構不愿意發放對農貸款,或通過抬高利息率來補償貸款風險。
二、當前農作物保險模式和問題分析
(一)“聯辦共保”保險模式
當前農作物保險主要采取的是單體產量綜合責任險,所謂單體產量綜合責任險是指保險合同的標的物是農作物的產量,保險責任包括造成損失率達30%以上的暴雨、洪水、內澇、風災、雹災、冰災和造成損失率達70%以上的旱災、病蟲害,保險合同實行一戶一保單,標的損失的鑒定和賠付以每戶保單為單元的保險方式。保險品種主要有小麥、水稻、玉米、棉花和油菜等,每畝最高保額為500元,保費費率為5%,保費由中央、省、區縣三級財政和農戶共同分攤,其中三級財政共承擔75%,農戶僅需承擔25%。農作物保險的經營模式為“聯辦共保”,政府和保險公司按5:5比例分享保費并分擔賠付責任。
(二)“聯辦共保”保險的存在問題
1.農戶參保積極性不高
影響農戶參保積極性的因素主要有:一是農戶風險意識淡薄,對農業保險政策的理解和認識不足,參保意識不強;二是最高賠付額較低,僅能涵蓋農作物的基本種植成本。三是保險方案單一,不能滿足不同種類農戶的需求。四是超小規模的土地經營客觀上弱化了農業保險的經濟保障功能,窄小的經營規模使農民產生較低的預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險成本。五是缺乏完整的農業風險管理鏈,農戶單靠農業保險并不能實現旱澇保收。農業風險不僅有生產風險,而且還有市場風險,這兩種風險共同形成了農業保險的短板效應,只要有其中一種風險發生,即便另外一種風險得到了很好的管理,農戶同樣會招受巨大的損失。當前農作物保險只是對農作物的生產風險進行管理,而農作物的市場風險則缺乏相應的管理措施。
2.保險公司承保積極性不高
目前農作物保險主要以政策性為主,保險公司很難從商業的角度產生很高的積極性,這主要與農作物保險的低保額、低收費、低保障和高風險、高成本、高賠付的特性有關。首先,可保風險是有條件的,其中之一是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即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而農業風險,如大的洪澇災害,往往導致大片區域的農作物遭受損失。而且,隨著全球氣候變暖,旱澇等自然災害頻繁,農作物保險賠付率高。其次,當前農作物保險采取的是低保障運作的模式,畝均農作物保險保額、保費低。再次,農業保險管理成本高。一方面,超小規模的土地經營模式加大了農作物保險的營銷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標的損失的鑒定和賠付以每戶保單為單元,并且農村地區幅員遼闊,加大了勘損、理賠成本。
3.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逆向選擇是指由于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產生的劣質品驅逐優質品,進而出現市場交易產品平均質量下降的現象。逆向選擇是保險面臨的一大難題,農作物保險尤其如此。由于農業保險采取自愿參與的原則,使得農業保險風險不是被分散而是被集中,導致保險公司的保費不能彌補所賠付的損失,以至于費率提高,進而導致更嚴重的逆向選擇。道德風險是指當簽約一方不完全承擔風險后果時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為。農作物保險同樣面臨著嚴重的道德風險。一方面,農戶在購買了農作物保險以后,當發生的被保風險造成的損失超出了免賠額時,農戶的損失可以得到賠償,這會導致農戶在風險發生時不作為,甚至在風險發生導致的損失較小的情況下人為擴大損失,以獲取保險賠償。另一方面,由于當前農作物保險是產量險,保險的賠付依據的是被保風險造成的最終損失,農戶在被保風險發生時,若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災害損失,其所能獲得的賠付也將相應的減少,而采取措施的成本卻得不到補償。
4.政府補貼大,財政負擔重
當前農作物保險采取的是政府與保險公司“聯辦共保”的經營模式。首先,財政對農戶購買農作物保險的保費進行補貼,中央、省、區縣三級財政共同補貼農戶保費的75%。其次,對于由于被保風險發生的損失,政府和保險公司按5:5的比例承擔賠付責任。再次,市、縣財政按每年總保費的5%-10%配套巨災風險準備金。
三、農作物保險發展方向
1.氣象指數保險模式
氣象指數保險是基于氣象狀況是影響農作物生產的重要因素的理念,以氣象指數為保險內容的一種保險模式。這里的氣象指數是指氣象變動情況的一種量化指標,如降雨量、氣溫等。與傳統的農作物保險產品不同,氣象指數保險并不對因氣象原因造成的農作物品質下降或減產向投保農戶支付賠償,而是對氣象指標本身變動情況超出了事先確定值域進行賠償。同傳統農作物保險產品相比,氣象指數保險具有以下幾個優點:第一,氣象指數保險以客觀的氣象指數變動數據作為賠付預計,與農作物的實際產量無關,可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對的問題,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第二,氣象指數保險不需要對單個農戶進行監督,在發生災害時,也不需要對損失進行勘查、評估,只需從氣象監測站獲取氣象數據,對著事先確定的保險方案,即可確定賠償,管理成本低;第三,天氣指數保險合同的標準化高,適合在二級市場流通,而且根據國外的經驗,政府很少對天氣指數保險合同進行補貼,而是為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財政負擔相應也減輕了。氣象指數保險業也存在著一些不足。首先,存在著“基差風險”。“基差風險”是指由于氣象指數保險并以實際損失作為賠償的依據所造成了接受賠償的對象與遭受損失的對象不一致、賠償的金額與損失的程度不匹配的現象,這種風險可以通過改善氣象指數的設計和氣象監測站點的布局予以減小。其次,由于氣象條件具有區域同質性,造成局部風險不易分散。這個可以通過擴大氣象指數保險統籌區域、國家對保險公司提供再擔保以及融入國家保險市場予以解決。
2.“政府-保險公司-專業合作社-農戶”模式
農作物經營規模小、產值低、效益差是制約農戶投保積極性和保險公司承保積極性的重要因素。事實上,當前我國農村已經出現了一批以高效設施農業為代表的專業合作社,這些專業合作社由眾多農戶組合而成,在經營上形成一定的規模,經營投入大,產值高,遭受災害時的損失也大,農業保險的經濟保障功能也就得到了凸顯。另一方面,合作社組織者的知識水平相對普通農戶要高,風險管理意識更強,對農作物保險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從保險公司方面來看,合作社的規模化、產業化經營可以增加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以合作社作為保險公司溝通農戶的橋梁,方便了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營銷成本和管理成本也相應減少了。
3.“保險-信貸”模式
將農作物保險同農業信貸結合起來是國外農業保險的一種普遍做法,比如在印度,農作物保險產品推廣之初往往以因種植農作物而向金融機構貸款的農戶為對象,保險的最高可保額以貸款額或者低于貸款額的150%,保費則通過事先從貸款額中扣留的方式收取,當農戶因投保風險受災損失時,保險公司的賠償優先付給發放貸款的銀行,用于償還貸款,多余部分才支付給農戶。“保險-信貸”相結合的模式,一方面,通過將是否購買保險作為信貸審核的重要指標,或者對已購買保險的農戶貸款實現優惠利率,可以有效地提高農作物保險的參保率,方便保費的收取,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將“保險-信貸”相結合,可以有效地解決當前我國普遍存在的農業貸款難問題。農業貸款難的一大主要原因就是農戶缺乏足夠的信用抵押物,而農戶所擁有的在產農作物因為屬于未來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不足以作為抵押物,導致金融機構信貸風險及信貸成本過高,呆賬壞賬率高,金融機構不愿向農戶發放貸款。但是,當農作物參加保險后,其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大大降低,從而可以有效地減小金融機構信貸風險。
4.農作物風險鏈綜合管理模式
傳統的農作物保險只注重農作物的產量,僅僅試圖規避與諸如氣象、病蟲害、地質等相關的生產風險,但是,在現實農作物經營過程中,谷賤傷農的現象并不少見,大量的豐收反而會因價格大幅下降而損失巨大,而歉收卻會因價格的上漲而損失較少、甚至沒有損失。可見,傳統的農作物保險并不能使農戶旱澇保收,農作物經營依然暴露在市場風險下,一種統籌生產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農作物風險鏈綜合管理模式亟待建立起來。
農作物風險鏈綜合管理模式分為兩種,一是只以保險為工具將參保的風險向市場延伸,既保產量風險,又保價格風險,如美國的農作物收入保險,保額以農戶的農作物歷史產量乘以基本市場價格為基準,當農民的實際收益(收獲季節的市場價格×實際產量)低于保險金額時,保險公司即負責賠償其差額部分。另一種方式則是綜合保險和農產品期貨為工具,農作物保險主要保產量風險,價格風險則通過建立農產品期貨市場,將風險轉移給風險偏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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