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對策與建議
時間:2022-05-08 09: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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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農業保險正處于高質量發展階段,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性。新環境和新動能為我國農業保險市場提供了機遇,但必要的制度供給也十分重要。文章認為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可以沿五條途徑實現,應在農村農業經濟社會結構發展推動下實現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同時其發展受到技術進步的深遠影響,而市場自發無法解決的問題仍需要政府通過制度和政策供給的方式予以補充。
《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于2019年通過,這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在第八次會議中提出的,這一文件也意味著我國農業保險進入到了全新的、高質量的發展時期。對農業保險的發展回顧分析可以發現,農業保險的全新、高質量發展受到制約因素諸多,譬如,農民收入水平太低[1];傳統農業占比大,農業經濟結構薄弱;國家沒有相應的政策支持;農業保險法律缺位[2];農業保險基礎設施不完善[3];保險范圍小,難以做到全部投保[4]。造成上述問題的產生的主體主要可以歸結為兩類:一是作為供給方的保險公司;二是作為需求方的農戶。盡管已有學者對制約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問題提出觀點,但并未對這一問題進入深入的研究,導致造成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問題與制度政策之間存在差異。文章認為,市場失靈是制約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因素。考慮到這一點,文章擬探討制約我國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固有矛盾、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契機以及其制度政策的取向。
一、存在問題
張海軍于2019年研究認為,近幾年我國保費收入、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逐年增長,已然成了世界第二大農業保險市場,僅僅排在美國之后,排在第二位只用了十多年時間,而發達國家從發展到高質量發展,卻經過了數十年,甚至是上百年的時間。盡管農業保險的發展成果明顯,但部分傳統農業保險市場的固有矛盾仍未能緩解。對于保險公司方,相關農業保險法的制定還不夠全面,一部分條例雖專門針對農業保險,但其效力低于基本法。相關配套制度不完善,農業保險合同制度缺乏,農業保險經營準入制度和退出機制上也有所欠缺。對經營活動監管較少,部分地區存在虛報承保面積,從而騙取農業保險補貼的情形[5]。農險風險保障程度不足、覆蓋面小以及農戶參與商業保險門檻過高的現象尚未改變,仍存在品種單一、受益面窄、保障力度較弱等問題。農民受教育程度低,風險意識弱,對農業保險的需求就相應減少。農民收入水平低,絕大多數農業生產散戶所采取的是“自給自足”模式,在生產規模上偏小,農業綜合生產水平較低,對農業保險不甚敏感。庹國柱、王國軍等國內學者認為,我們國家的農民一般不會采用規避風險的辦法,因此購買該種類的保險能力十分低。農業的弱質性、農村社會的松散性特征以及農業保險市場交易結構特征等原因,使農業保險市場供需失衡。無論是市場還是政策干預,都沒有有效實現農業保險市場均衡發展,農業保險市場供需失衡矛盾并未從根本上予以化解。農業保險市場在一定程度上的失靈造成了農業保險供需失衡,同時,市場不能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勞務又造成市場失靈[6]。在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建設背景下,農村金融農業保險的宏觀環境、農業保險技術環境都面臨一些新的變化,對農業保險市場產生重要影響。在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業機械化程度和生產效率提高的情況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蓬勃發展,其對風險的管理意識逐漸增強,為農業保險發展創造空間[7]。新時代的信息化也有助于農業保險的發展,進行科學的技術評測,及時發現保險產品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解決對策,確保保險產品能夠符合市場雙方需求,為農村市場功能完善提供了全新動能[8]。
二、促進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取向
新思想、新技術和新環境的到來對農業保險的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農業保險現代化進程下,農業保險不僅要承擔自然災害經濟補償,更要追求高質量發展。我國農業保險的提質增效迫在眉睫,我們要抓住這個機遇,完善農業保險的政策制度。
(一)將企業保險納入鄉村振興、脫貧攻堅戰略之中
由于我國區域差異性較大,自然災害和人為因素導致貧困和脫貧后返貧問題比較嚴重,農業保險應當充分發揮其在助推脫貧攻堅上的體制機制優勢,堅持融入脫貧攻堅戰略之中,構建與其相匹配的多層次農業保險產品體系,使保險機制高度結合精準扶貧政策。精準扶貧在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幫助下,快速發展,針對不同的扶貧項目,細化保險種類。制定針對各類風險的專業化保障方案,設定保障水平。將原積累的資金以及客戶交的保險費用用于扶貧的各種項目,為精準扶貧提供了充足的資金支持[9]。
(二)推動立法,為農業保險經營提供法律依據
為了不斷優化農業保險的法制建設要求,確保農業保險高質量可持續、穩定的發展,農業保險的扶持措施應常規化、制度化。我國各地生產差異較大,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并不高,在立法上應注重公平、兼顧效率[10]。修改與農業保險相關的條例,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單獨訂立一套規則。在此基礎上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合同進行創新,如規定減賠條款、共保條款以及其他風險分擔機制等;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工具進行創新,包括利用資本市場的巨災債券、保險期貨、天氣指數等[11]。
(三)促進經營模式轉變和產品創新
構建多渠道、多主體、多經營的復合模式,由政府主導,確立統一的框架,在框架內設立準入門檻[12]。我國雖然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發展迅速,但面臨著市場化風險分散機制與傳統農戶規模小、組織化程度低、交易成本高的矛盾。設置虛擬化并具有一定規模的農場,把一些分散型小農戶統一結合,把這些客戶能過機制制度,視為規模客戶,并以此為基礎操作,從而達到擴大規模的目的[13]。要根據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和更加適應參保主體的需要,擬定多種不同類型的險種,大力鼓勵開特色創新農產品的品種。對于保險機構而言,需要不斷細化、創新產品,將單一服務變成多元化品種,讓農民能有更多選擇的權力[9]。
(四)提高政府補貼
政府應在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方面對農業保險的高質量發展予以支持,減輕農業保險機構的經營壓力[10]。建議中央財政全額做好糧食大縣的農業保險補貼,補貼方式為中央財政+地方財政,根據一定比例進行補貼。對于一些發達的地區、農業生產規模較小的區域,以地方補貼為主,而一些偏遠、落后的地區以及規模化生產的區域則以中央補貼為主[9]。在補貼擴大基礎上,推行有條件的強制性保險。對農戶開展事前直接保費的補貼政策,通過專業的技術化指導,提供給農戶零息或是低息的貸款。最后需要實施有條件強制性保險。將貸款補貼、糧食補貼等與農業保險補貼有機結合,加入農業保險后才可以享受其他的政策所提供的優惠,通過強制保險提高農業保險參與率[14]。
(五)加強監管,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透明度
政府、保險人和投保人是中央直屬農業保險監督機構的主要監督對象,監管政府對于農業保險的給付與補貼,避免政府濫用自身權力,造成補貼不到位。要確保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雙方利益均衡,并對控制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12]。實現保險監管、行業自律、企業內控三者之間的協調化,三者之間分工合作、形成合力,有助于促進保險業的穩健發展[15]。文章研究得出市場失靈是制約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因素,要抓住外部環境變化帶來的機遇,完善農業保險的政策制度。本研究存在不足之處,受時間限制,不能實地考察農業保險發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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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緒瑾,王翀.我國農業保險創新實踐[J].中國金融,2020(13):73-74.
作者:付思潼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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