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模式啟示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4 0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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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
美國于20世紀30年代開始試辦農業保險,并以農作物保險為主要組成部分,由此習慣上稱其農業保險為“農作物保險”。經過近70年若干次的實踐探索與創新,美國農作物保險基本實現了由傳統農作物保險向現代風險管理制度的歷史性演變,其保險密度已高達70%左右。歸納其成功經驗主要有4個方面:
1.建立與時俱進的法律保障體系美國現行的農作物保險是由參議院提議后,經過14年的論證于1938年在《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中確立的。該法規定了農作物保險的目的、性質、開展辦法和經辦機構等內容,為聯邦政府在1939年全面實施農作物保險業務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此后美國政府又根據時宜的變遷對該法進行了多次修訂與完善。
2.逐步構建網絡型農業保險組織體系依據1980年修訂的《農作物保險法》,私人保險公司既可以參與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的農作物保險和再保險并獨立承擔風險損失責任,也可以只做享受FCIC傭金的人而不承擔風險責任。此后,在聯邦政府財政及稅收等優惠政策的激勵下許多私人保險公司積極承保農作物保險,時至2001年FCIC就基本不再做原保險業務,而只代替政府行使政府職能專注經營再保險。由此形成了農戶向私人保險公司投保、并獲得政府的保費補貼,私人保險公司不僅可以從政府獲得各種費用補貼與優惠政策,而且又可向FCIC或私人再保險公司進行分保以分散風險,再保險公司又可從政府獲取費用補貼及稅收與金融等優惠條件的網絡型農業保險組織體系。
3.開設“模糊”的農業保險產品根據保險的宗旨,保險只承保純粹性風險(如自然災害風險)而不承保投機性風險(如市場風險)。但美國在《1996年農場法》中就推出了既承保農作物產量風險又承保農產品價格風險的收入保險,如團體收益保險、作物收益保險、農場總收入保險、收益保證保險和收入保護保險,等等。這些保險產品的推出受到了廣大農民的歡迎,并促進了美國農作物保險的快速發展。至2002年承保面積已達到1.16億hm2,占可保面積的81.3%.
4.強有力的政府扶持美國政府開展農作物保險的目的是建立農村經濟“安全網”,提高國民整體福利水平。正基于此,美國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財政扶持力度非常大,而且手段也更直接更有效。重點體現在3個方面:第一,保費補貼只針對農作物保險業務而不針對保險機構。無論是FCIC還是私營保險公司,只要經營農作物保險就享受政府保費補貼。第二,農作物保險公司可以獲得業務費用補貼。政府不僅向FCIC提供各種業務費用,而且還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20%~25%的業務費用補貼。第三,通過再保險分散保險公司的風險。為了降低保險公司經營農作物保險的風險責任,提高其保障能力,聯邦政府通過FCIC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保障。
(二)日本
1.建立多重風險分散與安全保障機制日本農業保險組織由基層向高層分為3級:農業共濟組合、農業共濟聯合會和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即農業共濟再保險特別會計處)。‘農業共濟組合是設置在市、鎮或村一級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民間保險相互會社,其作為最基層組織直接向本地區所有成員承保,然后再向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進行部分分保,以減小風險責任。農業共濟再保險特別會計處又向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超額賠款再保險,以降低其非常損失所致高額賠償責任。1952年農業共濟聯合會與政府共同出資籌建了農業共濟基金,用于農業共濟聯合會的補償基金不足以支付賠款時向其提供貸款。由此構筑了多重風險分散與安全保障機制:首先是通過原保險與兩次再保險將農業風險在全國范圍內的3個不同主體(投保人、承保人與政府)間進行3次分散;其次是通過農業共濟基金又為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實現長期收支平衡提供了一個“穩定器”,進一步增強了農業保險抗風險的能力。
2.采取與政府調控目標相一致的實施方式及激勵措施日本農業保險的實施方式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其強制保險有2種情況:一種是對有關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計民生及嚴重影響農民收入的農產品生產實行法定保險,如水稻、小麥、牛、馬、豬、蠶等;另一種是當農戶所種植的可保農作物面積超過法定最低限(目前為0.3hm2)時就會自動成為該地區農業共濟組合成員,即成為被保險人。自愿保險主要是對具有一定保險需求的農產品生產如水果、花卉等以及小規模農作物種植農戶。
3.農業保險立法先行并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日本于20世紀20年代初開始醞釀農業保險,經過充分調研之后首先進行的就是立法。1929年頒布了《牲畜保險法》、1938年頒布了《農業保險法》,而在1939年4月才正式舉辦農業保險。在其后又對這兩部法律進行了多次修改與完善,尤其是1947年日本政府根據當時所需將這兩部法律修改合并為《農業災害補償法》,為實施強制保險和確認合作組織為基本組織形式提供了法律保障,并開創了獨具特色的政府扶持下的民間非贏利團體經營模式。時至今日日本農業保險法制已十分健全,從微觀的強制與自愿保險范圍的設定、費率確定和賠款計算方法等,到宏觀的組織結構、政府職責與再保險等都有具體規定。
(三)法國
法國是一個農業比較發達的國家,也是農業保險起步較早、發展較快的國家之一。法國經營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有很多,如通過國家立法保護農業保險、政府為減輕農民的保費負擔向農民提供很大比例(50%-80%)的保費補貼、向保險公司提供費用補貼與稅收優惠政策等等。然而作者認為最值得中國借鑒的成功經驗則是建立政府與社會共同聯辦的國家保險公司獨立經營廣義農業保險。1986年法國成立了以政府控股為主體、社會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農業互助保險集團公司,下設農業相互保險公司、非農業財產保險公司、農民壽險公司和農業再保險公司4個保險公司。其中,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承保全國農民的所有財產、疾病和意外傷害中斷間的損失;非農業財產保險公司承保農村的屠宰商、面包商、手工業商、小商業者的財產、疾病和意外傷害保險;農民壽險公司承保農民和非農民的人壽保險和死亡保險業務;農業再保險公司負責對內對外的分保業務。由此可見,該集團是將農業保險的經營范圍由狹義農業保險擴大為廣義農業保險并將其作為一個系統統一進行承保經營。經過近20年的實踐證明這種經營方式不但實現了“以險養險”,而且增強了保險公司的經營能力,極大地促進了法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到目前為止,該集團凈資產已達45億歐元,保費收入122億歐元。
(四)印度
印度與中國均是發展中國家,具有相近的國情,如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農業生產力水平低、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程度低等,所以印度舉辦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對中國也具有很大的啟示作用。
1.財政支持是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原動力印度于1961年就開始對其主要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等在部分地區進行了農業保險試驗,但由于政府不提供財政支持試點沒取得任何進展。直到1972年政府通過建立全國性保險機構直接組織和經營,并實行保險責任由中央政府與邦政府兩級按比例分攤、經營管理費用全由國家負責之后,農業保險才得以迅速發展。
2.推行與國情相適宜的實施方式與承保范圍印度農業保險的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與有條件的強制保險相結合。這里所說的有條件的強制保險是指進行生產性貸款的農戶必須參加相關農業保險。由于開展農業保險市場環境不夠成熟和政府的財力有限,印度農業保險的承保范圍只限于關系到國計民生的主要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等和養殖業的主要牲畜如牛、馬等。這樣既可減少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發生概率又可集中國家財力保證農業穩定發展。
二、對構建中國農業保險模式的啟示
(一)明確中國農業保險的目標
盡管由于各種條件所限中國目前還沒能力將農業保險的目標定位為福利政策,但至少應使其發揮保險最基本的分散風險與經濟補償功能。也即是使農業風險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得以分散,提高農民災后恢復生產和生活能力,提高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保障農業生產的持續性與穩定性,進而促進農村經濟的繁榮發展。
(二)盡快立法以保障和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
盡快對農業保險進行立法,并以法律的形式對農業保險具體的目的、目標、保障范圍、保障水平、費率厘定、賠付標準、實施方式、組織機構及運行方式、初始資本金籌集數額和方式、各級政府的作用與職能、管理費和保險費分擔原則、異常災害條件下超過總準備金積累的賠款和處理方式、稅收規定、各有關部門的配合、資金運用等方面進行詳細而明確地規范。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業保險依法實施,才能使保險機構依法經營,才能使農民權益依法得到保障。
(三)因地制宜探索農業保險的組織形式
通過對上述國家農業保險發展經歷與模式變遷的研究分析,針對農業保險具有較強的地域差異性特征,結合中國國情,從整體上說目前最適合中國的組織形式有2種:
1.農業相互保險由于相互保險是由所有參加保險的人組織起來而成立的法人組織,即保險人本身也是投保人,所以投保人之間存在的共同利益關系有助于形成相互監督機制。
2.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簽訂協議代辦農業保險根據中國目前農業保險業的現狀,可以借助于商業保險公司的“軀殼”,發揮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功能,推進農業保險健康快速成長。在財政、市場等條件成熟時再考慮組建國家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或其他形式。
(四)擴大農業保險的經營范圍
中國可以借鑒法國的成功經驗,打破農業保險公司僅開辦狹義農業保險的現狀,允許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以某些優惠條件經營廣義農業保險,不僅能起到“以險養險”的功效,增強保險公司從事農業保險的積極性與穩定性,提高其開發農村保險產品的能力,而且還可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發適宜的農業保險產品
在對美國農業保險產品的分析時,曾指出其推出了超越保險宗旨的系列收入保險,但這些保險產品卻已得到了聯合國世貿組織的認可,這無疑又為農業生產增添了一道防護墻。盡管中國政府現階段還沒有足夠的能力為農民提供市場風險保障,但可以在財政能力強、經濟較發達的地區進行試驗,為中國農業保險長期目標服務。
(六)建立國家農業再保險體系與巨災風險基金
中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頻發且損失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由于農業風險具有高度關聯性,致使農業風險損失在時間和空間上不易分散,很容易形成農業巨災損失。一旦農業巨災損失發生,單獨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就很難獨立承擔與消化。因此,中國應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建立政府獨資的再保險公司,或建立政府與保險公司相結合的優惠型農業再保險,并多方合作積極積累巨災風險基金。
(七)建立財政支持與政策優惠制度
中國政府應在財力允許的范圍內,充分利用世貿組織“綠箱”政策,借鑒國外支持經驗,如給予經營公司一定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及金融等,以促進中國農業保險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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