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法修改影響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23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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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法修改影響分析論文

2003年7月18日,日本通過了《保險業法》修改案,對壽險公司下調預定利率做出了新的規定,并將于今年8月24日開始實施。新法案規定,如果將來壽險公司預計可能會發生經營失敗的情況下,可以提前采取下調預定利率的舉措。日本有關方面此次修改保險業法,目的在于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確認壽險公司在經營失敗前可以下調預定利率的措施,以此來回避公司瀕臨破產的局面。此舉無疑將對日本壽險業產生巨大的影響

根據修改后的保險業法的規定,壽險公司下調利率的限度是不低于3%。那么,可以推測凡是高于3%的保險合同都有可能屬于下調的對象。根據日本對象是1996年3月之前加入保險的合同,從1985年至1993年之間的壽險合同中的預定利率,有的高達5.5%到6.0%。

1996年3月,預定利率下降到了2.75%,低于這次保險業法修改案所規定的3%。因此,1996年3月以后所投保的壽險合同,自然被排除在下調利率的范圍之外。現在的預定利率是1.5%,因此,新投保的客戶和這次保險業法修改基本上沒有很大的關系。

另一方面,下調預定利率一般只是對儲蓄性的壽險產品產生影響,例如養老保險、年金保險、定期保險等,而對死亡保險之類的非儲蓄性的保障類產品基本上沒有多大的影響。

根據生命保險協會的測算,以40歲男性在1992年加入保險金額為1000萬日圓的終身保險為例,加入時的預定利率為5.5%。如果預定利率下調到3%,實際所得的保險金將減少36%,即360萬日圓。如果加入者的年齡為30歲,上述其他條件不變,那么實際將減少40%的保險金,即400萬日圓。

但是,日本政府在做解釋的時候,強調的則是另一個方面。也就是將以下兩種情況進行比較。第一種情況是,如果壽險公司預計到將要發生經營失敗,也就是即將面臨破產之前,就將預定利率下調至3%。第二種情況是,壽險公司已經陷入經營失敗而下調預定利率,按照以前的慣例(參照圖-2)計算,則遠遠低于3%。

以儲蓄性壽險產品為例,假定投保人投保時為30歲,30年期,保險金為100萬日圓。如果預定利率下調至3%,投保人所能得到的保險金將比壽險公司破產清算所得金額要多。因此,日本政府認為此舉對消費者還是有利的。

根據保險業法的規定,壽險公司如果決定下調預定利率,要求事先設定正式下調利率的具體時間表。根據測算,當預定利率開始下調時,越是接近滿期的保險合同所受到的損失越小,這一點與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有關。

眾所周知,壽險合同責任準備金的積累與投保年數有關。由于壽險產品一般不通過保險公司本身進行銷售,而是通過諸如保險人、公司外勤人員、經紀人、銀行窗口等途徑進行銷售,在委托他人(公司或組織)或通過本公司的員工進行銷售時,必然產生銷售的前期費用。這些費用一般都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后的幾年內,從收到的保費中優先給予支付。而前幾年的責任準備金則一般放在基本上支付完前期費用之后,才正式將前幾年的費用補上。按照壽險的經營方式,長期壽險商品的責任準備金一般越是接近滿期積累越多。因此,下調預定利率則根據責任準備金的積累的不同,受到影響的程度也就不同。實際上接近滿期的保單損失小,離滿期遠的保單的損失就相對比較大。

以30歲加入的30年期的養老保險為例,假定保險期限從1992年起至2022年滿期,預定利率為5.5%,滿期的保險金為100萬日圓。如果壽險公司在2003年下調預定利率至3%,在下調利率的當時,正好是10年,在10年中其責任準備金的積累金額在30萬日圓到35萬日圓中間。如果從第11年執行新的預定利率,到滿期時,滿期保險金則下降至76萬日圓。但是,如果下調的時候在10年以上接近滿期的情況下,那么滿期保險金就應該在76萬日圓以上至100萬日圓以下。

如果投保人在壽險公司決定下調預定利率后,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又會是一種什么樣的情況呢?如果投保人在上述情況下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在一般的情況下,投保人將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失。

還是引用上述的例子。如果訂立保險合同的當時的預定利率為5.5%,壽險公司把預定利率下調到3%后,保險金將明顯下降。但是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轉而加入其他公司的保險合同的話,現在的預定利率為1.5%。顯然,根據這個預定利率而計算出來的保險金將明顯低于預定利率為3%的保險金。因此,當壽險公司決定下調預定利率之后,解除保險合同之后加入其他壽險公司的保險的做法,實際上只是加大投保人的損失而已。

壽險公司可以在經營失敗之前,下調預定利率的規定,能否幫助壽險業擺脫長期受到巨額利差損帶來的經營風險的壓力?

日本政府此舉是希望通過下調預定利率來化解利差損風險,緩沖由于金融市場長期低迷,投資回報率過低而引起的壽險公司所承受的巨額利差損的壓力,從而緩解壽險公司經營困難的局面,避免再次出現2000年4家壽險公司因經營失敗而相繼倒閉的風潮。

事實上,幾乎所有的壽險公司都希望能將過高的預定利率下調到比較適中的水平,減輕過重的負擔。下調預定利率本身雖然能減輕壽險公司的負擔,但是,考慮到采取該措施所帶來的后果,例如大批退保(解約)、新投保戶的減少等,經營狀況正常的壽險公司可能不會要求實施該項措施。

從另外一個角度出發,現在市場的投資環境依然沒有任何起色,一般壽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在1.0%到2.0%之間浮動,就是將預定利率下調到3%,仍然高于現在的投資收益率。因此,該項舉措只是為了預防萬一而準備,有備無患而已。

日本政府通過保險業法修改法案,無非是想通過這項措施,從側面來推動壽險業的重組,在優化組合的過程中,增強壽險業的競爭能力。但是,下調現存合同中的預定利率,意味著現存保險合同的利益所得者將在經濟上受到損失。

新的保險業法實施之后,至少以下所列舉的三大難題尚未得到政府的重視。

第一,現存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合同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成立的。如果當事人一方想要變更合同的內容,根據日本民法的規定,必須取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而日本最小的壽險公司也有保戶數百萬人,多的則有數千萬人。通過立法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恐怕并非萬全之策。如果不同意實施該項措施的保戶通過訴訟手段尋求說法,那么,如何在《保險業法》和《民法》之間求得一個比較有說服力的做法,將是一個難題。

第二,下調預定利率后,誰都無法保證保險市場不會因此而發生動蕩。根據業內人士估計,要等泡沫經濟時期高預定利率的保戶自然消失的話,至少要有10年到20年左右的時間,但是,利差損的實際情況又不容忽視,下調還是不下調,在各個壽險公司的答案是不相同的。如果只是個別公司下調,而一部分公司不愿意下調的話,那么,整個保險市場將會發生預料之中的大波動,惟有全體行動才能將市場的變數控制在最小的范圍。但是,并不是說這樣做就不會有變數。問題是,經歷了十年以上的經濟不景氣,如果輕易全面下調預定利率,誰都無法預料市場會發生什么樣的變化。

第三,從保護消費者(投保方)的角度看,如果壽險公司在沒有遭到10%以上的投保人反對的情況下下調了預定利率。但是,假定該措施實施之后,該壽險公司依然沒有擺脫經營失敗的可能,能否再一次下調預定利率?這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也就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當然如果發生這種情況,一般很難得到金融監管當局的批準。問題是,如果該壽險公司無法重新恢復正常的保險已經而陷入破產行列的情況下,結果,消費者還得接受第二次也就是破產后處理保險合同時,再次下調預定利率而帶來的損失。

綜上所述,雖然日本政府已通過修改法律,開始實施防止壽險進入經營失敗的措施,但壽險業所面臨的問題并沒有因此而得到解決。在眾多的問題中比較關鍵的是,既要保護好投保人的利益,又要考慮到壽險業目前的困境。徹底解決的辦法恐怕只有等到經濟大環境得到改善的時候。

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的壽險行業并非沒有利差損現象,前些年一些壽險公司壽險產品的預定利率高達8%以上。當年銷售出去的高預定利率的保單帶來的利差損現象,到目前為止并沒有完全化解。好在新的壽險公司在誕生的時候,預定利率的水準已經比較接近目前資金運用回報的水平。尤其是近幾年,壽險行業紛紛引進新的壽險產品,以此來化解利差損所帶來的沉重的經營壓力。但是,利差損現象畢竟還是存在,而且不容樂觀。至于應該通過什么樣的方法來解決利差損問題,不但要加強對市場的觀察和研究后,還要在研究別國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制定化解的方案,才可能得到比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