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保險金請求權論文

時間:2022-07-26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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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保險金請求權論文

一、受益人的含義

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險金領取資格的人。我國《保險法》第。#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蓖侗H?、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均可為受益人。受益人的成立須具有二個條件:

(一)、受益人須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也稱受益權-的人。受益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沒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卻享有保險合同所賦與的基本權利之一-受益權,受益權自保險合同訂立時產生。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權是一種期待權,受到法律保護。受益人行使受益權的前提是有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受益權由期待權轉為既得權。

人們往往認為,受益人就是被保險人死亡后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這種認識有失偏頗。根據保險事故的發生類型,受益人實際上應分為三類:一類是滿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類是被保險人傷殘、患病時的受益人,三類是被保險人身故時的受益人。其中,第一、第二類受益人多為被保險人本人,因為此時的保險金既能滿足被保險人的將來之需,又能及時為被保險人解危濟困,符合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時的初衷,充分體現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主體地位。所以目前實踐中及理論界研討受益人多是指第三類,即被保險人身故時的受益人。

(二)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險合同中的約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給付請求權是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處受讓而來,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蓄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規定指定確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一)受益人的資格。我國《保險法》第60條對于受益人的指定,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與被保險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為限。“實踐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則多為與其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如家屬、親戚或朋友。胎兒也可為受益人,但以出生時存活為必要條件”。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無行為能力的人,則他所受領的保險金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人代為保管。

雖然原則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但如果法律規定受益人應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有經濟上的切身利害關系的人,則應指定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第三人為受益人;否則,該第三人無權請求給付保險金。如我國臺灣《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同中“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有經濟上切身利害關系者,方得要約?!?/p>

人身保險合同因投保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可能是不同的人。以下幾種情況都是合法的: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受益人是另外的人。如某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指定配偶、子女或父母為受益人。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如某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自己為受益人。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經被保險人同意后,可以是第三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各不相同。如某人以其兒子為保險人投保,指定孫子為受益人。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訂立保險合同,經被保險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即投保人與受益人相同,被保險人是另外的人。如某人以其配偶為被保險人投保,自己為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指定方法。一般在合同訂立之初確定受益人,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追加受益人,此時要書面告知保險人以便批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不以一人為限。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為一人的,受益權由該人行使,并獲得給付保險金的全部利益。受益人是數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該數人行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指定受益人順序的,可避免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時給付保險金的麻煩。受益順序在先的受益人先有權領取保險金。當受益順序在先的受益人發生死亡或喪失受益權后,后一順序的受益人才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可指定受益人,但一般而言,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或授權。我國《保險法》第60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北槐kU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其監護人行使被保險人的權利,可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后,除聲明放棄處分權外,仍有權利加以變更。但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應經被保險人同意,否則,變更無效。即使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經過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也可以予以變更,受益人不得反對。這既是對被保險人權益的保護,也可防范道德風險#受益人謀財害命,的產生。《保險法》第62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沒有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不發生受益人變更的效果。即保險人在獲通知前向原指定的受益人給付受益金的,對變更后的受益人不再負給付義務。如,美國得克薩斯州1958年發生的SCHERER訴WAHLSTRORM案件,被保險人指定其未婚妻-MARIAMAMELIATATUM小姐為受益人。但A9<B>小姐在被保險人服役期間和另一男子結婚。幾個月后,被保險人死亡,其父親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法院認為,被保險人沒有向保險人發出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仍為TATUM小姐。

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因來自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故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于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

三、受益人的法定法定受益人,也稱法定繼承人?!侗kU法》第63條已明確規定,一但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因為在這三種情況下,發生保險事故時,可推定被保險人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即以自己為受益人。那么,保險金則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繼承法》規定分配。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還須清償被保險人生前所欠繳的稅款和債務。

這里,仍有幾點需要解釋清楚: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在合同中填寫的受益人為“法定”,可理解為被保險人未具體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即為其受益人。在我國的人身保險實踐中,由單位為其員工投保各種人身保險的現象比較普遍,如,簡易人身保險、養老金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及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發生保險事故后,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由誰來領取保險金,當事人之間常常發生爭執。依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問題便迎刃而解。有的單位集體投保時,未經員工委托或許可而指定受益人為“單位”,這種指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被保險人的受益人仍為其法定受益人。保險人須參照我國《婚姻法》及《繼承法》等相關法規鑒別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后,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二)《保險法》第64條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敝灰l現指定的受益人有企圖謀害被保險人等不軌行為時,即使原先已聲明放棄其處分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銷權,取消受益人的受益權利。筆者認為此規定尚不夠全面,因它僅包含受益人對被保險人身體上的傷害行為,而受益人遺棄或虐待被保險人情節嚴重者,也應喪失受益權。有能力的受益人對年老體衰、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保險人拒不履行贍養或撫養義務,或對被保險人進行肉體或精神上的折磨,不論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都應確認其喪失受益權。虐待情節的嚴重程度,可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受益人遺棄或嚴重虐待被保險人,若仍有受益權,則有違公序良俗,故受益權應當歸于消滅。應該注意的是,雖然受益人有加害被保險人的行為,但被保險人的死亡與該受益人的行為無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又未行使其撤銷權的,該受益人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如果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死亡負有過錯責任,也不一定導致其喪失受益權。因過錯責任又分“故意責任”和“過失責任”,只有故意責任,才使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若因過失傷害被保險人的,雖應負刑事責任,但其受益權仍受法律保護。如沈陽某公司員工張成男因其子考試成績不及格,一怒之下,失手打死兒子張金鵬一案,因張成男是過失犯罪,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和情節,故仍享有其子投保的“學生安康平安保險”的受益權。

(三)當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而死亡,其受益權因此而喪失,該受益人的繼承人不得繼承其權利,保險金請求權歸屬于被保險人(另有約定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可另行指定受益人,此時指定的受益人又謂之為“后繼受益人”,最先指定的受益人為“原始受益人”。

(四)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或推定同時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誰行使,世界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受益人申請保險金要以受益人尚生存為前提,若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往往推定被保險人是為自己的利益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成為其遺產,由其繼承人受領。美國1940年制定的《統一同時死亡法》規定,人壽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人及受益人都發生死亡,而又無證據去認定其死亡的順序,推定被保險人后于受益人死亡,保險金歸屬于被保險人的繼承人。

(五)當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人尚未請求保險金的給付即發生死亡,則該保險金將作為受益人的遺產而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因為,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受益人便享有了受益權,如《日本商法》第675條規定:“投保人有指定或變更保險金額受領人的權利時,如未行使其權利而死亡,則保險金額受領人的權利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確定?!奔幢kU金將作為受益人之遺產而由其繼承者分配,中國保險法、英國壽險判例也有同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