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地位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05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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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保險人對發展和完善保險市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闡述了保險業中保險人的地位與作用,并提出了當前保險業存在的弊端和解決的途徑。
自《保險法》頒布實施以來,保險業務象雨后春筍,煥發了勃勃生機,顯示了強勁的發展勢頭。廣大保險人,為保險業務的發展、保險市場的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由于制實施時間較短,人來自不同層次,管理辦法相對滯后等原因,使得保險工作存在一些問題。為此,筆者就保險人的地位和如何開展業務、如何加強管理等問題談幾點粗淺的認識。
一、保險人的地位和作用
縱觀西方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發展史,保險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們為保險市場的開拓、保險業務的發展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國約有80%以上的保險業務是通過保險人和經紀人招攬的。在我國,《保險法》專門以一章的形式闡述了有關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的問題,并且于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兩次出臺了“保險人管理規定”,這些無不說明保險人在保險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實際上,保險制的實施,保險人的出現,為完善保險市場,溝通保險供求,促進保險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具體說:
第一,直接為各保險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險費,并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據有關資料介紹,目前,我國通過各種保險人所獲得的保險業務收入占保險業務總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險費收入的60%是通過保險人獲得的。
第二,各種保險人的展業活動滲透到各行各業,覆蓋了城市鄉村的各個角落,為社會各層次的保險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險服務,發揮了巨大的社會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傳和普及了保險知識,對提高和增強整個社會的保險意識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進一步促進了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
第四,保險人的運行機制,對保險公司尤其是對國有獨資的中保公司的機制轉換,有著直接和間接的推動作用;對領導有啟發;對員工有觸動。大家都從中深刻地認識到,中保公司必須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需求的機制。另外,保險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它的發展能容納大批人員就業。日本從事保險的人,約占國民的1%。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不斷興旺發達,保險人的隊伍將日益擴大,從而在安置就業方面,將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保險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我國保險業十多年的發展過程中,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具體使用人的各家公司對保險人的發展與管理均給予高度的重視,從政策上就保險人的種類、設置條件、設立程序等方面作了原則性的規定。1996年2月,央行又出臺了《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于1997年12月,有關部門針對保險業務發展迅速、相應管理滯后的實際情況,重新修訂出臺了《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其中就人的資格、專業人、兼業人、個人人及執法管理做出了較細的規定,并從1996年起首次實行了保險人專業資格考試。目前,已有近50萬保險人取得了資格證書,并活躍在各地的保險市場,為喚起社會公眾的保險意識,為促進保險業務的迅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由于保險人發展的時間較短以及區域間的不平衡,保險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亟待加以解決。這些問題具體表現在:1.保險公司之間互相爭奪機構,導致手續費給付標準提高;2.為爭搶保險業務,隨意設立保險點,既無保險證書又無保險公司委托證,甚至連保險協議尚未正式簽訂,就委托保險業務;3.與保險點結轉保費不及時,隨意性較大;4.對點領用的單證缺乏嚴格的管理和控制;5.普遍存在重、輕管理的傾向,對各點督促、檢查不力,指導不夠;6.人業務素質差,單純為手續費而展業,致使承保質量得不到保證;7.超越權限,導致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發生矛盾,甚至對簿公堂;8.直接爭搶已在被公司的保戶(此問題尤以續保期財險和壽險為甚),并向被保險人索要手續;9.不按規定辦,腳踩幾只船,打保險公司的牌,同時為幾家保險公司;10.利用對客戶的制約關系,強迫客戶向其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11.挪用保費,造成資金安全無保障;12.曲解條款,夸大回報;13.弄虛作假,違反職業道德;14.人發展的業務賠付率高。
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人的素質問題,二是管理體制的問題。因此,要解決這些問題除應加強培訓外,還要盡快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管理體制,并在此基礎上關心人的成長。
三、解決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保險網點的迅速發展和對保險管理的滯后,造成我國保險中介組織的先天不足。規范保險人的經營行為,加快發展、完善保險網點,統一保險人委托的做法已刻不容緩,筆者認為,當前要從宏觀上和微觀上分別采取相應措施。
措施之一,嚴格檢查和嚴格執行保險必須具備和持有《保險人資格證書》以及被公司頒發的證,對于無證或兩證不全的保險人,堅決取消其保險資格,這樣不僅能夠有效地保證保險人的素質,提高保險業務的質量,也可以限制一些單位隨意搞保險和保險公司隨意設立點。對此,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
措施之二,明確規定各險種手續費的給付標準,任何被人都不得擅自增加和提高保險手續費給付標準,不得通過險種間調劑手續費等變通辦法攏絡保險人。
措施之三,加強對保險人的業務培訓和監督管理,不斷地提高保險人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為此,金融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都應督促保險人認真執行我國關于人的各項規定。
措施之四,由金融監管部門牽頭,盡快成立各地保險人自律組織,增強行業自律的力度,減少和避免保險工作中被人之間的不規則競爭。鷸蚌相爭,必然是漁翁得利!這應成為各家保險公司的共識。也只有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才能規范保險市場,規范保險。
措施之五,應改變原來單一按保費收入計提工資的辦法,實行與工作態度、業務質量和管理質量等綜合指標掛鉤的考核辦法;同時,堅持做到“兩公開一監督”,倡導文明服務,將理賠制度和理賠結果公開,賠款通過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措施之六,注重感情投資,在生活上多關心他們,盡力為他們排憂解難,使他們安心工作,盡職盡責;在業務上幫助他們疏通展業渠道,解決業務拓展和管理環節所遇到的各種困難。在勞動用工制度上,對有突出貢獻者可以從保險系統內或各地勞動人事部門爭取招工轉干指標,使他們感到保險事業有“奔頭”。
措施之七,通過建章健制,使保險人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嚴格履行保險人從業守則,從而有效地指導他們做好工作,引導他們健康成長。
措施之八,要求保險人為客戶推薦合適的保險服務及商品。商品既要符合客戶
的要求,又要考慮客戶的繳費能力,決不能貪圖自身利益而損害客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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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之九,要求保險人向客戶清楚解說投保建議書,讓客戶了解所購買保險的條款內容,以免日后發生保險爭議。措施之十,要求保險人在推薦保險產品時,不可用虛假資料或誤導性說明誤導或欺騙投保人,從而使雙方都在最大誠信原則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
措施之十一,要求保險人不能為爭搶業務而誹謗或詆毀其他公司,影響保險的聲譽,擾亂保險市場。以上是筆者對當前保險工作的一些看法,希望所提出的措施,對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市場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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