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震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5 0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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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震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借鑒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經驗,我國地震保險制度的建設,應將居民家庭財產地震保險與企業財產地震保險嚴格區分開來,居民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共同充當承保主體,企業財產地震保險則由商業保險公司單獨承擔保險責任;直接規定同一的絕對額作為居民家庭財產的最高承保限顛,并從實際情況出發,在承保額上有一定的差別;設立專業地震再保險公司,合理劃分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的保險責任;設立獨立的險種,在既定承保限額內單獨承保居民家庭財產的地震風險;盡可能降低居民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的費率水平,并對不同風險區域實行差別費率;將財政補償基金納入保險補償基金渠道,并按保險的原則和方式加以運用;政府應設立專項再保險會計賬戶,對政府地震風險準備金的提存和使用實行特別管理;對企業財產地震風險政府不承擔保險責任,但對經營企業財產地震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實施必要的監管。

我國地形起伏大,地貌單元多,地質結構復雜,是一個地震災害多發且所造成的損失十分嚴重的國家。日本等國地震保險的實踐證明,建立有政府作為承保人參與其中的地震保險制度,是地震多發國家應對地震災害風險的合理的制度選擇。本文力圖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在借鑒日本國家地震保險制度的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建立我國國家地震保險制度的總體構想。

一、地震風險的性質與地震保險的承保主體

按照風險管理與保險的理論,商業性完全可保風險至少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是在一定時期內事故的發生要有相當的數量,從而有足夠的經驗數據可以為保險費率的厘訂提供客觀依據;二是每次事故造成巨大損失的概率較小,從而使保險人按照所厘訂的費率收取的保險費在通常情況下足以抵補保險賠償和費用支出,且有剩余以使保險經營主體能夠有利潤可圖;三是眾多有地震風險的財產所有者有能力并愿意按照保險人所規定的保險費率支付保險費,從而既使保險的總保險費收入達到必要的規模,又可以使風險高度分散。然而,一定地域空間內破壞性地震即使在較長的時期也很少發生,而一旦發生作為風險載體的財產極易普遍嚴重受損,從而使保險人所面臨的賠償責任很可能遠遠超過其保險費收入。尤其是居民家庭受其對保險費的經濟負擔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的限制,地震保險的保險費率很難達到使保險人所收取的保險費足以抵補保險賠償和費用支出且有剩余的水平。從這個意義上說,居民家庭財產的地震風險不是完全的商業性可保風險。

正因為如此,日本的地震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將居民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與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嚴格區分開來,前者實際上被定性為商業性與政策性相結合的混合型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共同承擔保險責任;而后者則被定性為商業性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獨立經營和自負盈虧。這樣,可以集中商業性保險公司和政府兩個方面的資金和力量,保障居民家庭在巨災損失發生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經濟的持續發展。與日本相比,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的財政收入水平還比較低,政府所能拿出的財政性保險補償資金是很有限的,居民家庭對保險費的經濟負擔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則更為有限。這就決定了我國更不具備將居民家庭財產地震保險作為純粹政策性保險,由國家單獨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也更不具備將其作為純粹的商業性保險,由居民家庭按照能夠保證保險人不虧損且有適當利潤的費率交納保險費的條件。我們只能像日本那樣,將居民家庭財產保險定性為具有政策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雙重因素的混合型保險,從而由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共同充當承保主體。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則作為商業性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單獨承擔保險責任。

二、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的承保限額與保險責任劃分的方式

嚴重的地震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往往是巨大的。為了控制自己的賠償責任,保險人通常都要對其承保金額作出限制性規定。在日本,政府以承保人的身份參與的居民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的保險金額,被限定為家庭財產保險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一般是30%-50%)。超過這一比例的部分可以辦理商業性保險,政府不再承擔保險責任。這種做法有利于保障多數居民家庭在地震損失發生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時又與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對嚴重地震損失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而是合理的,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考慮到我國目前政府所能拿出的財政性巨災補償資金極為有限,及由于居民家庭之間收入水平的差異從而在財產占有上的差異巨大,且多數居民家庭尚未投保一般家庭財產保險的實際情況,為了保障多數居民家庭在地震災害損失發生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國的居民家庭地震保險不宜采用日本的將一般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作為其最高承保限額的做法,而是直接規定同一的絕對額作為居民家庭財產的最高承保限額更為合適。對于財產價值超過這個絕對限額的部分,居民家庭可向商業保險公司辦理普通商業性地震保險。當然,不同地區之間、城市與農村之間,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家庭收入水平和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的財產價值不同,在承保限額上,可以從實際情況出發有一定的差別。

政府以承保主體的身份參與居民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目的是為了承擔大的地震災害一旦發生超過商業保險公司正常償付能力的損失的賠償責任。因此,政府應當以再保險人的身份參與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在日本,家庭財產地震保險業務先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給由日本各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參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險公司。后者根據將保險金額換算成可能發生的賠款金額,并以超額賠款再保險的方式將該賠款金額分為三個部分:一部分按各商業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回分給各商業保險公司;一部分自留;超過二者之和以上的部分分給政府,直至規劃最高賠償限額。地震損失發生后,首先由商業保險公司在其賠償限額以內進行賠償,超過商業保險公司賠償限額的部分由地震再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超過地震再保險公司賠償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政府負責賠償。為了防止在嚴重的地震災害發生后商業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損害再保險公司和政府的利益,商業保險公司要按照事先約定的共同保險條款,要對超過其最高承保限額以上至再保險公司最高限額的賠款部分負責其中的一定比例(目前是50%),對超過再保險公司最高限額至政府最高承保限額的賠款部分再負責其中的一部分(目前是5%)。

日本家庭財產地震保險責任劃分的方式構思精巧,不僅可以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在展業中的技術與人才優勢,而且還可以通過共同條款將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的利益捆綁在一起,促使商業保險公司謹慎理賠,從而既可避免或減少政府的不合理賠款支出,又可降低政府的監督成本。我們可以將日本的這一方式移植過來,并加以適當改造,使之成為我國居民家庭財產地震保險制度的各承保主體間責任劃分的基本模式。

為了平衡各商業保險公司承保的地震保險業務規模,合理劃分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的保險責任,有必要設立我國的專業地震再保險公司。居民家庭地震保險業務的直接承保、責任劃分和損失賠償的流程可與日本的做法大體相同。當然,保險責任在不同承保主體之間劃分的比例必須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加以確定??梢钥紤]使我國專業地震再保險公司成為一個自負盈虧的獨立的經濟實體(要使專業地震再保險公司能夠成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是,必須使其起碼就一個較長的時期而言有合理利潤。只要其自負責任限額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這個前提條件是可以得到滿足的),而不只是一個在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間劃分地震保險責任的機構。其資本來源在初期可以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為主,但從長期看不應只限于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可以吸納更多的國內其他資本和外國資本。這樣,一方面可以極大地增強其承擔地震風險責任的能力,提高地震損失的保險賠付率,并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通過國際再保險的方式向國外分散地震風險責任。三、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的險種設計

日本居民家庭財產地震保險通常是作為財產保險的附加險由商業性保險公司直接承保的,即居民家庭只有投保了一般家庭財產保險,才能在此基礎上附加投保地震保險。由于日本多數居民家庭都投保一般家庭財產保險,將地震保險作為一般財產的附加險并與前者同時投保,可以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減少承保主體的費用支出,因而是合適的。但對日本合適的做法對我國則未必合適。我國尤其是目前地震多發地區相當多數的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較低,對保險費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較差,加之缺乏風險與保險意識,多數居民家庭沒有投保財產保險。鑒于此種情況,為了擴大地震保險的投保比例,使更多的居民家庭都能獲得地震保險保障,同時又不增加居民家庭的保險費支出負擔,有必要采取與日本不同的做法,對居民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設立獨立的險種,在既定承保限額內單獨承保居民家庭財產的地震風險。居民家庭可以不必投一般家庭財產保險,即可直接投保地震保險??紤]到一些特別貧困的居民家庭尤其是落后地區特別貧困的居民家庭交付保險費的困難,中央政府可以從財政地震保險專項基金中劃出一塊來用于這些家庭地震保險費的減免。

四、家庭財產地震保險費率的計算方法,水平和差別費率

日本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的保險費率由損害保險費率算定會(中立性費率算定機構)負責厘訂。它由純費率和附加費率兩部分構成。純費率由損害保險費率算定會根據地震的特點,參考長期積累的有關數據,在聽取地震學、地震工學專家意見的基礎上計算出來。

一定區域內破壞性地震發生的周期通常都要比較長,因此,在厘訂地震保險費率時需要使用長期的和大范圍的經驗數據。日本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的保險費率,在計算時先參考過去502年間發生的372次有損地震的基礎數據,估算出預想損失額,再以該損失額除以年數計算出平均損失額,最后以年均損害額除以現有保險金額求出平均純費率。附加費率則是用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加查損、定損等費用,再除以現有保險金額計算出來的。我們可以借鑒日本地震保險費率的厘訂方法,盡可能使用我國較長時期的地震及其損失的資料,并根據我國不同地區地震災害的變化趨勢計算出純費率,并加上合理費用率得出商業性毛費率,然后再考慮居民家庭和政府財政的承受能力兩個因素對其進行調整,確定出實際執行的費率。

基于多數居民家庭對保險費的承受能力較低和保險意識不強這一現狀的綜合考慮,我國居民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的費率水平應盡可能定得低些,以吸引更多的居民家庭購買家庭財產地震保險。這樣,不僅可以擴大國家地震保險的覆蓋面,使更多的居民家庭從這一保險中獲得保障,而且也有利于增加地震保險的保費收入總量,提高地震風險的分散程度。同時,由于我國幅員遼闊,不同風險區域的地震風險程度差異較大,對不同風險區域應實行不同的費率,即實行差別費率制度。這樣,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于調動不同地區居民家庭投保地震保險的積極性,收到增加地震保險保費收入總量和提高風險分散程度雙重功效。

要建立有差別的地震保險費率體系,有必要組織地質、地理、測繪、災害學和保險學界的學者和實際工作者,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作地震風險區劃圖,確定不同地區的風險等級和與風險等級相適應的基準保險費率。對于已經確定的費率總體水平及其地區差距,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逐漸進行修正和調整。

五、家庭財產地震保險基金的來源與管理

政府作為承保主體參與居民家庭的財產保險,必然要對已經投保地震險的居民家庭財產因地震而發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政府用于賠償的資金來自何處呢?在日本,政府的財政地震損失補償基金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政府作為再保險人所取得的再保險費收入:二是由國家財政投入的資金。鑒于我國財政災害補償基金獨立運行必然帶來的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下級政府對上級政府、居民家庭對地方政府的依賴心理,夸大損失數量和層層討價還價所造成的財政補償基金分配的不合理,以及獲得的無償性所導致的財政補償基金使用的低效率,有必要將中央政府財政補償基金納入保險補償基金的渠道,并按保險的原則和方式加以運用。這部分資金與政府作為再保險人分人的保險費,以及運用這些資金所獲取的收入,共同構成政府的家庭財產地震保險基金。

政府要設立專項再保險會計賬戶,對政府地震風險準備金的提存和使用實行特別管理。由于政府承擔的家庭財產地震保險業務的規模涉及到在地震發生后政府的賠償責任,尤其是大的地震所引起的政府的賠償責任很可能會大大超過其提存的地震風險準備金的規模,所以政府的賠償責任也要有限額。這個限額可以由財政部組織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有關技術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保險和災害學等領域的專家學者,結合地震災害的現狀和發展趨勢,財政可能撥付的地震保險專項基金的規模等因素進行論證。然后,按照這個限額的一定比例確定由中央財政撥付的地震保險專項基金的數量。政府承擔的家庭財產地震保險責任限額和按照這個限額需要中央財政撥付的地震保險專項基金的計劃,每年都要提交全國人大特別委員會審議。經批準由中央財政撥付的地震保險專項基金,連同其所分人的再保險費支付保險賠償金后的剩余部分一起,要作為政府的地震風險準備金積累起來,嚴格實行??顚S?。為了使商業保險公司更好地履行其賠償責任,其地震保險費收入扣除所支付的保險金和經營費用后尚有剩余,也要以保險公司地震風險準備金的名義全部提存,不準挪作他用。為了保證地震風險準備金的安全和具有很好的流動性,使地震發生后能夠對受損居民家庭及時提供補償,地震風險準備金在投資運用范圍上應嚴格限制于購買政府債券。

六、政府對企業財產地震保險的監管

由于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被定性為商業性保險,其承保主體只是商業保險公司,政府并不作為承保主體參與其中。因此,地震發生后企業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完全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而政府并不承擔。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不介入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政府介入企業財產部分的地震風險的途徑有兩條:一是對保險公司經營險種的審批,只有那些有較強經濟實力的保險公司才允許其經營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業務:二是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管。對風險超過支付能力,經營已經處于不穩健狀態的保險公司,政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對其承保地震保險乃至全部保險的經營活動加以必要的干預和限制,以保護被保險企業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