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07 0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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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研究論文

一、農業保險產品的屬性

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

馮登艷博士研究表明,農業保險是一種介于純公共物品和純私人物品之間的一種準公共物品。它具有消費的不完全性和收益的不完全排他性等準公共物品的基本屬性。李選芒、楊衛軍、郭晨陽指出,從經濟學上講,農業保險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即農業保險具有正的外部性,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凌云莉從農業的基礎地位說明,農業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商品既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也不是純粹的公共物品,它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和公共性的準公共物品。田愛君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指出,農業保險是準公共物品中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的產品。

二、目前我國市場上農業保險的現狀

我國是一個農村人口占總人數的85%的農業大國,農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而我國的農業保險還處在初級階段。

我國自1982年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以來,農業保險就長期處于不景氣狀態。在我國保險業蓬勃發展之時,農業保險發展的不平衡性卻日漸凸顯出來,農業保險的萎縮與中國農業大國的現狀極不協調。1992~2004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從8.17億元下降到3.96億元,到2004年,人均保費還不足0.5元。于洋、王爾大指出,1985~2004年農業保險賠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綜合賠付率高達120%,這遠遠高于保險業界公認的盈利臨界點70%。在這種情況下,為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中央從2004年開始連續出臺了六個“一號文件”,強調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重要性。

三、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因素

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僅為農業生產總值的0.04%,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8.82%。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農民的保險意識因素

1.農業保險的高風險與高成本往往使得農業保險的保費率較高,而較高的保費使得收入較低的農民買不起保險。據統計,我國農業保險保費率最低為2%,最高時可達15%~20%,這令我國收入普遍較低的農民望而卻步。

2.農業保險商品作為一種“非渴求”的商品,由于農業風險的不確定性,廣大農民對此存在僥幸心理。

3.我國農民的參保意識較弱。目前,我國農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較低,據王敏俊的調查研究顯示,一般受教育水平越高,越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保險的作用和特點。而我國農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較低。這說明,目前我國農民的參保意識還較弱。

(二)農業保險的賠付率因素

1.中國農業是在小規模、分散經營的條件下進行的,市場信息容易失靈。農業的生產周期長、季節性強,生產和需求彈性小,難以對市場需求的變化及時作出決策反應。

2.由于農業保險的高賠付率,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長期處于虧損的狀態,保險公司處于自己利益的考慮就會減少農業保險的業務,甚至會停辦農業保險業務。

(三)農業保險人才因素

1.2000年,全國從事農業保險的專門人才只有9000余人,縣以上每個行政區平均只有3人。這說明我國農業保險人才及其匱乏。

2.農業保險在操作上有較高的技術要求,保險費率的厘定、損失的評估等都需要專門的農業保險人員,農業防災防損以及保險期間的監管也要求有專門的農業保險人員操作才能有效減少風險損失,降低保險賠付率。

3.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也需要懂得農業保險的專門知識四、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對策

(一)加強對農業保險的立法

由于農業風險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因而,農業保險規范、有序、健康的發展更依賴于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農業保險的相關法律是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保證和依據。鑒于農業保險的特殊性,各國都很重視對農業保險的立法,并制定實施細則,以確保農業保險體系順利、健康的運行,使農民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障。但是我國目前為止,尚無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予以扶持。李選芒、楊衛軍、郭晨陽根據我國的國情,并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指出我國應該盡快對農業保險進行立法,并以法律的形式對農業保險具體的目的、目標、保障范圍、保障水平、費率厘定、賠付標準、實施方式等方面進行詳細而明確地規范。完善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規范可有效規范政府的職能和作用,規范我國的農業保險市場,逐步建立農業保險補償機制。

(二)加強農民的投保意識

曾玉珍、穆月英通過對天津市農戶的農業保險市場的調查分析指出,天津市農民不投保農業保險的最主要原因是缺乏對農業保險的了解。各級政府和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媒體、廣播、印發宣傳冊、開展講座等形式宣傳農業保險,使農民真正意識到農業保險的重要性,打消農民的僥幸心理,從而加強農民的投保意識。

(三)增加政府的財政補貼

由于農業保險自身具有高保險費率和高賠付率的特征,從而農民不愿投保,保險公司也不愿經營。如果政府能在保費及經營費用上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和支持,如對投保農民提供保費補貼、對保險公司提供給用補貼、給與農業保險稅收優惠等。我國政府應借鑒國外農業保險體制成功的經驗,盡快建立起適合我國的財政支持型農業保險體系。

(四)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所謂巨災,是指臺風、暴雨、洪水、地震和海嘯等強大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在當今國際社會,巨災損失已成為國際保險與再保險公司破產清償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中國,由于巨災保險的缺失,歷來經濟損失主要依靠國家財政救濟,這畢竟是杯水車薪。

由于巨大自然災害的發生時間、損失程度等無法準確預測,因而巨災風險管理一直是世界共同面臨的共同難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裁吳焰指出,農業保險的風險如不能有效分散,將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可持續性構成嚴重挑戰。在這樣的背景下,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意義深遠。巨災專項基金是用以應付特大災害發生而積累的專項基金,用于發生巨災時的大額保險賠付。

(五)加強農業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人才很匱乏,保險專業人才的不足作為我國農業保險落后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應盡快加快專業人才的培養,如在高校開設農業保險專業,加強農業保險的課程教育、對在職人員進行在職培訓等。有了足夠的人才保障,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農業保險人才隊伍,才能保障農業保險市場的健康、有效運行。

(六)建立農業再保險體系

由于農業保險具有一定的相關性,致使農業風險損失在時間和空間上不宜分散,很容易形成農業巨災損失。在我國農業風險頻發的情況下,農業再保險就顯得尤為重要。農業保險主管部門應該建立同中國再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以在更大范圍內分散風險,分擔損失,支持農業保險業務穩健發展。

【摘要】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農業保險作為分散農業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中央也連續出臺了六個“一號文件”,強調農業保險的重要性。本文從農業保險的屬性、我國農業保險目前的現狀、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因素和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對策四個方面對農業保險進行了論述。

【關鍵詞】農業保險中國準公共物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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