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林業保險的現狀及其發展論文
時間:2022-09-20 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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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滿足國民的經濟需求和生態需求兩大使命,發展林業已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然而,林業是個高風險的產業,發展林業離不開保險業的參與。林業保險在我國出現得較早,但發展緩慢,加快林業保險的發展是發展林業不可或缺的舉措之一。林業保險對我國林業發展的重大意義主要表現為:二是林業保險可增強林業的恢復能力;二是林業保險有利于林業獲得金融的支持;三是林業保險有利于林權明晰,促進林權流轉;最后,林業保險可作為政府對林業進行支持和保護的一種有效手段。WTO規則不允許國家對林產品出口進行直接的價格補貼,但可以通過保險等其他非價格手段進行補貼。因此,保險參與到林業建設中,對于保障林業再生產順利進行,推動林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林業保險的發展現狀
(一)林業對保險有著巨大的潛在需求
林業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其對保險有著巨大的潛在需求。林木在漫長的生產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風、雪、水、病蟲害等自然災害襲擊,又易遭到亂砍亂伐、毀林開荒等人為破壞。據統計,2004年全國共發生森林火災13466起,比2003年增長28.7%,其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災分別為6894起和6531起,分別比2003年增長23.5%和34.4%;重大火災38起,比2003年增長171.4%;特大森林火災3起,比2003年增長57.1%。森林火災對我國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從人員傷亡看,公傷亡252人,比2003年增加110人,全國撲救森林火災共出動179.92萬個人工日,比2003年增長1.1%;出動車輛11.67萬輛次,出動飛機575架次,共投入撲救森林火災經費13278.5萬元。此外,我國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也很嚴重,2004年全國主要林業有害生物發生面積945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6.3%,其中:森林蟲害744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3.6%,病害76萬公頃,與2003年基本持平;鼠(兔)害125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32.3%,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和荒漠植被病蟲發生152萬公頃,有害植物45萬公頃。從調查數據可以看出林業自身具有巨大的風險性,且有增大的趨勢。如此大的林業災害給林業發展造成的巨大損失是林業經營無法承受的。在計劃經濟時期,對災害造成的損失主要依靠國家補償,林業擴大再生產的投入和各種災害的預防、救災、恢復等責任均由國家承擔,團也給國家造成了沉重的負擔。林業生產市場化后,這些風險責任轉移到林業經營者身上,而林業生產流通規模小、分散化的個體林農承擔風險的能力很弱。要增強林業風險抵御能力,降低林業投資的風險,使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小,并能在損失后給予必要的補償,這就離不開林業保險的支持。
(二)林業保險發展滯后子林業發展的需要
我國林業保險出現較早,但發展十分緩慢。早在1982年就開始了森林保險和森林災害共濟方面的研究,從1984年開始森林保險試點,其后幾年發展比較順利,至1988年已經有勸多個省、市、自治區先后開辦了森林保險,承保面積達133多萬公頃。進入上世紀90年代后,森林保險卻一直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業務萎縮的現象。隨著林業市場經濟的到來,林業保險越來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較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林業保險研究一直進行著,當前我國林業保險有四種類型:一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主辦、林業部門業務,如廣西的桂林、湖南的會同等地;二是林業部門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保,如福建的邵武;三是林業部門自保,如遼寧的本溪;四是農村林木保險合作組織自保,如四川、山東。
目前我國林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一方面,林農的收入偏低、保險意識薄弱,投保率過低。他們覺得保險增加了其經濟負擔,不愿保險,因而林業保險的需求有限;而保險從業人員少,沒有合適的林業保險機構,主要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且保險險種單一,造成林業保險承保率低。以福建省南平市為例,近3年來其森林保費收入年均減少21%,2004年該地區森林保險保費收入19萬元,比上年減少42%,承保面積0.93萬公頃,不到南平市所有林地面積的0.5%。另一方面,林業保險經營效率較差,虧損嚴重,供給主體嚴重不足。由于承保面小必然帶來風險的相對集中,導致森林保險者經營風險集中,保險企業賠付率高。福建省南平市2004年其森林保險賠付率高達796%,近3年的平均賠付率也達176%,造成林業保險業務經營效益差,虧損嚴重。這就使得保險公司提高保險費率或限制責任范圍,從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經濟負擔,抑制了投保需求,進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擴大,形成惡性循環,我國的林業保險一直處于這樣一種“兩難困境”。由于林業保險經營效益低下,虧損嚴重,國內的商業保險都不輕易進入林業領域。目前,國內市場上就只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開辦森林保險業務,且業務量在急劇萎縮。這種現狀可總結為“三高三低”。即高風險、高費率、高賠付和低保障、低覆蓋、低投入。
總之,林業保險發展呈現出一種矛盾狀態。即林業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險需求與林業經營者投保率低下矛盾;林業保險公司的林業保險業務市場巨大與其承保率低下矛盾;發展林業保險意義重大與林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相關配套措施滯后矛盾。
二、當前我國林業保險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
(一)林業保險供需雙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險意識薄弱
林業本身的高風險性,決定了林業發展對保險存在巨大的潛在需求,然而,林業經營者在林業經營過程中對林業保險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這一矛盾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營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農經濟負擔,他們心存僥幸,缺乏對保險的認識,認為投保是亂收費,不愿意投保。二是,營林者的保險意識薄弱。雖然林業保險對林業生產尤其是木材資源培育的積極作用已為政府、營林者所認可,在經濟較發達的林區,已被一部分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林農所認識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區,尤其是經濟欠發達的林區,森林保險的意義還沒有為林農所接受。
2.經營效益低下,供給嚴重不足
林業保險公司有著巨大的潛在林業保險市場,而林業保險公司沒有積極地開拓這個市場,增加林業保險供給,相反表現出林業保險供給不足,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業保險的特殊性;因其與商業保險不同,使林業保險公司效益低下。一方面,保險的數理原理是概率論中的大數原理,有大量的風險保單才能夠分散風險。而林業本身是個高風險的產業,又加之承保面小,這就使得林業保險公司的風險相對集中,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必然高。另一方面,大部分林農生產規模小,保險標的分散,保險公司經營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風險管理的難度大,導致經營林業保險的成本高于一般的保險,森林保險的經營收益就相應低于其他保險。最后,支持林業保險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相關的配套措施還不完善,林業保險公司技術有待提高,賠付率有待優化等問題,使得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業不愿意從事收益低甚至虧損的林業保險,導致林業保險的供給不足。
(二)林權制度不完善制約林業保險發展
林業保險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林權不清,林業產權人的權、責、利界定模糊,這種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礙了林業保險業務的開展。一方面林區的產權主體不明,往往簽保險合同找不到對象。國有林原則上屬于國家,但實際經營者是當地的林業主管部門,如果大面積的投保,權利與義務的實體都難以界定,例如,大興安嶺是國有林區,其實際經營者是黑龍江森林工業局,由于現在林區內天然林禁伐,該局經濟困難,根本就無力支付保費。另一方面,產權不明使得一些林業部門根本就沒有森林投保的意識,責任相互推諉。因此,林業產權不明,從保險的投保和承保兩個方面阻礙著林業保險的發展。
(三)林業保險政策不明,法律法規不健全回
森林保險業務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其發展必須依靠政府立法保護、政策支持和各項措施的配套建設。然而;我國森林保險到底實行什么樣的政策,是單獨成立農業保險公司,還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兼營?是由政府參與實行補貼,還是由保險公司自負盈虧?這些政策方向多年來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沒有得到解決。林業的弱質性和保險公司的盈利性,使得兩者完善結合較困難,需要政府的介入,那么,政府是直接補貼還是間接支持以及以何種方式支持等政策并不明朗,這不利于保險業務的開展。此外,我國森林保險缺乏法律規范,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的法律法規,對森林保險的性質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森林保險的組織機構、業務經營方式和會計核算制度等都按照《保險法》中對商業保險的規范來實施,森林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體制中,但由于林業保險的特殊性,其和商業保險有著很大的差別,使之難以完全取得自身發展的業務空間。
(四)林業競爭力薄弱、林業保險技術不高
林業的弱質性及林業保險技術的薄弱不利于林業保險發展。一方面林業先天的弱質性對投保者采說,其營林收益低下,高額的保費使得部分營林無法承擔,即使能夠承受,由于收益低,保費占收益的比例較大,使得林農不愿投保,從而抑制林業保險的市場需求。對保險公司而言,林業市場競爭性弱,盈利能力低下,風險高,導致其賠付率高,經營成本高,開辦林業保險比其他保險的收益率低,甚至出現虧損。另一方面林業保險技術十分薄弱,主要表現在:森林資源價值(涉及森林面、年齡、投入標準、當地市場價格等因素)和賠付率這兩個森林保險的核心內容至今還沒有科學的計量、測算模式,這阻礙林業保險險種的拓展以及實際保險業務的運作。
三、加快發展林業保險的對策
(一)加大林業保險投入
應從供需兩方面加大對林業保險的投入,提高林業投保者、承保者的積極性。
1.提高林業保險意識、加大投保補償,刺激林業保險需求。一方面要對林業經營者普及林業保險知識,加強林業保險意識,鼓勵其積極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實行林業保險的補償機制,對營林者投入的保費按一定的比例給予補貼,補貼的形式可以多樣,依據林農的需要,可以直接補貼資金,也可以是營林投資品、技術指導、稅收優惠等方式。以此減輕林農的經濟負擔,使其從林業保險中獲益,從而意識到林業保險的意義,提高投保的積極性。
2.提高保險公司的林保收益,促進其進行林業保險供給的積極性。政府可以從兩個方面來促進保險公司林業保險的供給:一方面對于大型的林場,由于其風險巨大;保險公司對其風險的承受能力有限。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巨險證券化的措施來分散風險。做法是(圖1)保險公司發行巨險證券,讓全社會來分擔林業的風險。當投保的林業遭受巨大的風險時,保險公司可以用保費和巨險證券融到的資金對林業災害進行補償,此時巨險證券的投資者就失去了其本金及利息;當投保的林業沒有發生災害時,巨險證券投資者和保險公司共同受益。這樣既可以承擔巨額的風險,又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對保險公司直接進行資金補貼,也可以通過出臺林業保險相關的優惠政策來間接支持保險公司,如政府可以減免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所得收益的稅費,從而激發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的積極性。
(二)完善我國的林權制度
完善的林權制度能促進林業保險業務的開展。林業保險牽涉到林業產權關系,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林權制度,建立明晰的林業產權關系,是林業保險業務開展的前提條件。因此,要加快林權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權結構體系以及規范林業產權流轉體系,使得林業產權主體明確,林業經營者的權、責、利對等,這樣使得林業保險的主體明晰,且投保的責任和利益關系明確,能有效促進營林者的投保積極性。
(三)加強林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建設
積極出臺林業保險相關政策,加強林業保險的法制.建設,是加快發展林業保險的保障。當前,我國開辦林業保險的僅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其實可以出臺相關政策,建立專門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這樣可以簡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臺林業保險相關政策。此外,林業保險的實施還需要法律作保證,有關森林保險方面的專門法律當前還很少,有些甚至是一片空白,而且部分林業法律滯后于林業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應加快林業保險方面的立法,部分法律要依據新形勢的需要修改,為林業保險發展和運·行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
(四)加強林業和保險業的自身建設
1.加強林業自身的建設,提高其盈利能力
加強林業自身的建設是促進林業保險發展的根本途徑之一。林業的弱質性制約了林業與保險業親密接觸。因此,要加快林業保險的發展,首先要加快林業自身的發展,提高林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盈利能力,使其對保險有吸引力。公務員之家
2.加強保險業自身的建設,提高林業保險的技術能力
保險公司的林業保險業務能力和技術能力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的成本和收益,提高林業保險公司的林業保險技術,有利于促進林業和保險業的結合。要加強保險公司在開辦林業保險的技術能力,可以從3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強林業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提高林業保險研究者和保險業務從業人員的素質,不斷探索和創新最適合我國林業建設的保險;二是,通過現實林業建設的調查研究,提高林業資源價值評估的水平,科學合理地評估林業資源的價值,采用合理的林業保險賠付率,使得林業保險更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最后,要依據市場的需要,開拓多元化的保險險種,使林業保險靈活化經營,提高其經營效益。
(五)完善林業保險的配套措施
林業保險的特殊性決定了其發展需要同社會各方的通力合作。當前,我國林業配套措施不完善,尤其是林業中介組織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林業保險涉及到森林資源的價值評估、林權證明、相關信息的咨詢,這些都離不開林業中介組織的參與,加強林業中介發展,提高林業中介業舞技能,發揮其真正的橋梁作用,有利于林業保險業務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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