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保險制度的特征及在我國的發展論文
時間:2022-10-21 0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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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因此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綠色保險制度勢在必行。本文就該保險的作用、法律基礎、如何構建等方面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綠色保險
一、綠色保險制度的內涵及其作用
(一)綠色保險制度的內涵
所謂綠色保險即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以排污單位對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內容的保險。這種賠償責任有時大到排污單位無力承擔。正是為適當分散賠償責任,使受害人能夠得到補償,從而確保生產單位的經營活動繼續進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才應運而生。排污單位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據此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向受損害的第三人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
(二)綠色保險制度的作用
1.可以降低糾紛成本,維護公眾利益。在眾多的環境糾紛中,由于侵權人的賠償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訴訟費用和曠日持久的訴訟過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額賠償,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賠償。開辦環境責任保險,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能夠降低環境糾紛的交易成本,及時、有效地保護公民權益。
2.有助于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提高環境管理水平。環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區廣、受害人數多、賠償數額大的特點,污染企業一般無力承擔賠償,即使能承擔,也會因賠償數額巨大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發展。通過環境責任保險,企業可以用少量確定性的支出(保費)來減少未來的不確定性支出,保證生產、經營的持續穩定進行。
3.有利于市場的完善。參加環境責任保險需要一定的資金,這對于那些存在環境污染隱患的產業而言,無疑是抬高了企業進入的門檻。如果缺乏有效的風險轉移機制,對于市場體系的完善極為不利。
二、我國建立綠色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快速發展的中國經濟,更使中國成為目前世界上受污染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并且已經進入環境污染高發期。據中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研究報告估算,中國2007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相當于當年國內生產總值(GDP)的百分之六。許多大型重工業項目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并且相應的防范機制存在缺陷,嚴重危害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而中國現有的環境糾紛解決途徑主要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污染受害者不僅需要承擔高昂的訴訟費和律師費,而且在索賠過程中困難重重,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因此,現實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三、我國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基礎
(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該法律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選照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必須按規定繳納傾倒費;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污染民事責任賠償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責任保險;實施船舶油污保險。
(二)另外,2004年4月29日,通過了《大氣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過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過了《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應該說,隨著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我們建立起了從海洋到陸地、從大氣到固體廢物方面等比較完整的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但是盡管如此,環境污染事件仍然時有發生。因此,應當象《海洋環境保護法》一樣,把污染責任保險作明確的規定。
四、建構適合我國國情的綠色保險制度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責任設置
保險責任:在保險期內,依法生產、經營、使用危險物品可能發生污染事故的企業或個人,在生產或經營活動中,因過失或故意行為導致污染事故發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人為明確責任所支付的鑒定費用或訴訟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除外責任:地震、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環境污染事件發生,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綠色保險制度應為強制險
“綠色保險”應是強制險。據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通報的情況,2007年環保總局接報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達108起,平均每兩個工作日1起,由于事故善后處理缺乏資金保障,企業應承擔賠償和恢復環境的責任往往得不到落實,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時獲得補償。另外,污染造成農作物絕收、農民患病,而索賠時卻困難重重,許多受害農民不得不舉債看病。面對目前中國環境事故頻發,嚴重危害公眾健康,引發諸多社會矛盾,破壞社會穩定、和諧,而大多數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難有保障的現實,須借鑒機動車輛強制保險做法,“強迫”環境高危企業必須投保。
(三)建立和完善綠色保險制度所需要的政策環境
1.建立健全國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規環境。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涉及到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投保企業等。為規范管理,環保和保險監管部門要積極推動相關領域的立法工作,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立法權的市可以在有關地方環保法中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
2.建立規范的理賠程序。保險監管部門應指導保險公司建立規范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理賠程序認定標準。保險公司要加強對理賠工作的管理,規范、高效、優質地開展理賠工作。賠付過程要保證公開透明和信息的通暢,受害人可以通過環保部門和保險公司獲取賠償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3.提高環境污染事故預防能力。承保前,保險公司應對投保企業進行風險評估,根據企業生產性質、規模、管理水平及危險等級等要素合理厘定費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動定期對投保企業環境事故預防工作進行檢查,及時指出隱患與不足,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具備條件的環保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規定,把部分行業或企業是否投保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制度結合起來。公務員之家
4.解決好保費來源問題。一是企業根據其對環境的污染等級,確定繳納保險費標準和數量。二是對排污企業開征環境保護稅種,對開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會減免有關稅收,由財政與保險公司共同支配;允許保險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環保債券,建立環保基金,用于應付特大型環境污染事故。這樣可以加大企業環境污染成本,提高企業的環保意識和安全意識。用經濟手段解決好環境污染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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