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企業信用評級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2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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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企業信用評級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保險交易成本包括保險合同執行成本、組織內部交易成本、保險監管成本。交易成本的存在影響了保險交易的公平和效率,降低了社會福利。保險企業信用評級通過降低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能有效降低逆選擇,減少道德風險,進而降低保險交易成本。在我國現有的信用體系下,加快建立保險信用評級制度,必須首先建立政策支持、制度支持、數據支持和人才支持平臺以保證保險企業信用評級作用的有效發揮。

關鍵詞:保險企業,信用評級,交易成本

一、保險交易成本

保險交易成本是指保險制度的運行費用。由于保險市場交易不僅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交易,還包括保險人和中介人之間的交易,以及保險監管人和保險買賣交易主體之間的交易,因此,保險交易成本存在于以上各個層面,具體包括:制定和執行保險合同的交易成本,保險組織內部的交易成本,保險監管交易成本。

(一)制定和執行保險合同的交易成本

這類交易成本產生于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主要包括信息成本,談判和決策成本,合同擬定和實施的成本。

信息成本既包括信息本身的成本,也包括雙方為取得信息而付出的尋找成本。作為理性的“經濟人”,投保人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人為了控制風險,也必然會對投保人進行篩選,搜集相關資料,當不能無償獲得這些信息時,雙方還可能要支付一定的費用。

合同擬定成本是指保險人事先擬定保險合同所支付的成本。談判和決策成本主要是雙方就保險合同的某些內容(如保險責任、保險費率、賠償或給付金額等)進行協商而支出的成本。

保險交易的執行成本產生于保險合同執行的過程中。對投保人而言,主要有:按期繳納保費時的交易成本,合同存續期間對保險標的實施風險管理的成本,以及事故發生后通知保險人的成本,與保險人一起審查受損物資、進行理賠時的交涉成本。對保險人而言,交易成本也體現在從合同簽訂到合同終止與投保人打交道的各個環節中。

另外,保險合同的執行成本還包括因道德風險的發生而增加的交易成本,我們暫且稱為道德風險成本。保險交易是以信用為基礎的交易,而保險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對稱,具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受利益的驅動就可能偏離這種信用基礎,獲得機會利益。如有些保險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實,誤導投保人投保。有的保險公司在開展業務時夸大投資收益率,借以向投保人推銷高費率的保單。這些都會導致投保人利益受損。此外,投保人也可能利用信息優勢獲得機會利益。由于投保人比保險人更清楚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同時投保后保險標的仍由投保方控制,投保人可能故意加大標的物的風險以騙取高額保險金。

(二)組織內部交易成本

針對保險組織內部交易成本,我們這里將其概括為:產權控制成本和監督管理成本;在委托——過程中的保險中介人道德風險成本。

如果保險人委托中介機構(主要是指保險機構)進行承保,還必須對人的委托權限進行界定和控制,約束其行為,必要時還必須對其實施監控,避免交易中的不規范操作。

此外,保險人與人之間也可能存在道德風險成本。盡管在委托——時對人實行較為嚴格的監管,但人的行為畢竟是不透明的,保險人很難真正約束其行為。而人的行為不規范會造成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的利益受損,這無疑加大了保險市場的交易成本。

(三)保險監管成本

在保險交易的執行過程中,為了保證交易的公正、公平,特別是為了保護投保方的利益,政府有必要對保險公司實行監管,包括準人監管、業務監管、財務監管和資金運用監管等。在監管的過程中,監管機構與保險公司之間也存在交易,也就產生了相應的交易成本。如監管機構需要與公司的高管人員進行交涉,了解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并對其違規行為進行公示等。

保險交易成本的結構圖示如圖1所示。

由于以上交易成本的存在,一方面,投保人獲得同等水平的保險保障,卻必須支付大于交易價值的費用,在某些情況下,甚至還可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另一方面,保險人在相同保費收入條件下的經營成本也大大增加。可見,交易成本既影響了保險交易的公平,減少了社會福利,也降低了保險市場資源配置效率。因此,要保證保險市場的“公平”和“效率”就必須努力降低交易成本。

二、保險交易成本視角下的保險企業信用評級

(一)保險企業信用評級

保險企業信用評級是指保險信用評級機構利用保險市場公開的信息和部分保險企業內部的信息,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進行等級評定,為保險參與者提供服務。保險人和投保人是保險市場的主要參與者,也是保險信用評級機構的主要服務對象。保險企業信用評級由保險信用評級機構內的專業人士進行,評級結果一般以AAA,AA,A,BBB,BB,B,CCC,CC,C,D等簡單易懂的符號在市場上公布。其中,BBB以上級別為投資級,級別越高表示機構償債能力越強,風險越小;BBB以下級別為投機級,級別越低表示機構投機性越大,風險越大;AAA為最高級,D為破產倒閉級。

保險企業信用評級的發展實踐證明,信用評級的結果基本上可以反映評級對象的風險狀況,起到預警風險的作用。美國一家對保險業信用評級最早的評級機構——A.M貝思特公司(A.M·BEST)曾對1969-1990年間的評級進行了統計分析。結果顯示,在這蘭期間內破產的372家非壽險公司,事前或收回其評級,或歸人未獲明確評級的等級。其中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247家財產保險公司中,在出現問題的前3年,只有45家獲得BBB級以上的級別,到償付能力出現危機的前一年,只有6家獲得BBB級以上的級別(u。這說明保險企業信用評級的置信程度是相當高的,對保險公司預警風險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正因為如此,近幾年,保險企業信用評級也引起了國內的廣泛關注,保監會也將加快建立保險信用評級制度提上了議程。

(二)保險企業信用評級降低保險交易成本的有效性分析

保險企業信用評級不僅能預警風險,而且通過為投保人提供所需的信息,還具有降低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進而降低保險交易成本的重要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降低交易雙方的逆選擇,提高市場效率。在保險交易之前,一方面,投保人很難獲得保險人的財務報表資料,對其信譽狀況不了解,同時由于缺乏專業知識,也無法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作出評估。另一方面,保險人對投保人的信用狀況也不了解,這樣就形成了保險交易的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不對稱往往會導致交易前的逆選擇。逆選擇的結果就是投保人需要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對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理賠服務信息和償付能力信息等進行搜集。保險企業信用評級,則能為投保人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從而省去了投保人搜集相關資料的信息成本(S)四,能有效降低逆選擇。同時,由于雙方信息溝通后的信用基礎建立起來,保險合同的某些條件的談判變得較為簡單、快捷,從而也降低了談判成本(F)。

2.有利于減少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維護市場公平。保險交易的信息不對稱的另一個負面影響就是交易后的道德風險增加,雙方有可能不遵循最大誠信原則,投機獲利。而保險企業信用評級通過降低信息不對稱,能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進而降低交易成本。

一方面,保險企業信用評級溝通了雙方的資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對稱,從而減少了保險人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降低了合同執行成本(T)。另一方面,較高信用級別的保險公司通過了評級,其結果在市場上公開后,對那些行為不規范的中介入具有一定的“威懾效應”,迫使中介人約束自己的行為,能降低保險中介人道德風險成本。與此同時,也間接降低了保險人對中介人的產權控制成本和監督管理成本(C)。

3.能有效降低保險監管成本。對保險公司的“約束效應”直接降低了保險監管成本(R)。保險企業信用評級的結果能作為政府監管的主要指標,為政府監管部門提供明確的監管尺度,從而能有效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具體而言,在執行監管時,政府監管部門可以將保險總公司的信用等級納入是否批準設立新分公司的參考因素,還可以將其作為衡量公司財務狀況的指標;在決定是否允許保險公司擴展業務范圍、擴大投資比例時,監管部門也可以將保險評級作為衡量標準。對保險公司的“激勵效應”間接降低了保險監管成本(M)。首先,保險企業信用評級有利于保險公司增強信用意識,改善經營管理。信用評級結果代表了保險公司的地位和形象,在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要生存,就必然會努力改善經營狀況,提高資信度。其次,保險企業信用評級有利于保險公司增強競爭力和再融資能力,進一步提高償付能力水平。保險公司的信用評級越高,就越能得到其他金融機構的認可,從而可以獲得較低成本的融資。再次,保險企業信用評級有利于保險公司在國際市場上開展業務。信用評級越高就能越容易地在國際市場上發展,擴大業務范圍和投資范圍,提高競爭力。這也是近年來國內保險公司要求信用評級的主要原因。

三、保險企業信用評級發揮有效性的條件分析

在國外,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會進行評級,很多保險公司還將信用評級作為提高市場競爭力的一種策略。據統計,全球50家最大的保險公司中已正式評級的有35家,進行公開信息評級的有12家,未進行評級的只有3家。而在我國,由于很多保險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都存在問題,信用評級數據失真或披露不全面,同時國內的評級技術不夠,評級方法不成熟,因此保險信用評級制度還未建立起來。目前還只有少數幾家保險公司通過了信用評級,經營保險評級業務的保險評級機構也很少。圓為盡快建立保險企業信用評級,并確保其預警功能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的有效發揮,目前我國亟須建立以下支持平臺:

(一)發展保險企業信用評級的政策支持平臺

保險企業信用評級能為政府監管提供明確的監管指標,發揮輔助監管作用。在我國保險監管體系不成熟,監管力度不夠的情況下,政府對發展保險企業信用評級給予政策支持尤為重要。政府可以考慮如下措施加快國內保險企業信用評級的進程:

1.增加信用評級機構。鼓勵增設信用評級機構和開展保險企業評級業務,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成立專業保險評級機構。同時在稅收、政策性收費等方面,政府可以給予評級機構一定的政策優惠,使其盡快形成規模效益,以增加保險企業信用評級的供給。

2.擴大監管機構對信用評級結果的使用范圍,增加保險評級市場需求。如在監管時,將保險公司的信用評級作為一項重要的衡量標準,尤其是在業務監管和資金運用監管時,必須嚴格設定評級界限,以控制經營風險。另外,將保險公司的評級結果定期在報紙、雜志及媒體上公布,增加社會公眾對保險公司的認知度,也是增加保險評級需求的一種有效手段。

3.建全相關的法律制度。如參照債券評級,頒布《保險企業信用評級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進行信用評級,同時對評級機構的業務規范,評級數據征集及評級機構的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保證評級數據真實性的制度支持平臺

保險企業信用評級的基礎是真實可靠的數據資料。而在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掌握的數據較少,數據失真的現象又極為嚴重,這必將影響信用評級結果的準確性。因此,健全保險財務制度和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保險信息披露的范圍和準確度,是建立保險信用評級制度的先決條件。此外,監管部門也要建立保險數據庫,將部分內容提供給評級機構或與評級機構共享,為保險信用評級的發展提供支持。

(三)保險信用評級機、構的技術支持平臺

與國外的評級相比,國內的保險評級技術還相當落后。評級的方法還停留在定性分析上,定量的分析只集中于財務比率,對償付能力的判斷還是采取近似估計的方法。評級內容也不科學,如未考慮產、壽險公司的不同經營特點,對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的評級內容基本相同。這些技術上的缺陷嚴重阻礙了我國保險信用評級制度的發展。

因此,國內的保險評級機構要多與國外評級機構加強交流,引進先進評級技術,促進國內評級技術的發展。在評級分析時,應借鑒國外經驗,以定量分析為主,定性分析為輔,遵循“定性——定量——定性”循環往復的原,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兩者結合,交錯運用。同時,還應動態分析和靜態分析結合,隨時跟蹤企業的信用狀況變化,注重評級結果的時效性。

(四)對保險信用評級機構的人才支持平臺

目前,我國的保險信用評級機構中一般還沒有專門人員從事保險信用評級,評級人員都是從其他機構中挑選出來的,不能保證評級結果的準確性和客觀性,致使許多保險公司不愿進行評級。因此,需要大力培養保險評級人才,為建立保險信用評級制度提供保證。

信用評級人員不僅要求掌握管理、會計、財務、審計、金融等知識,具有較強的專業分析能力,而且必須具有公正、獨立的立場和較高的道德素質。為此,現階段應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實行評級人才培訓,推行評級師的資格,考試制度。同時引進國外高級評級人才和先進的管理方式,以培養國內的評級人才。還可以考慮在高等院校設置相關課程,實行系統教育,進行專業化的人才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