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路徑發展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2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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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農業保險尚處于探索階段,存在投保人有效需要不旺與保險人有效供給不足等問題,制約了我國農業保險的開拓前行。基于政府參與的財政支持型商業保險模式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基本模式。為推進新時期我國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需要在基準模式、配套措施、立法環節和營運層面形成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
[關鍵詞]農業保險,財政支持,推進策略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
(一)保險市場現實需求不足
農民在許多方面屬于相對弱勢群體,而農業又深受自然條件限制,在整體抵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能力較差的情況下,通過保險救助渠道,有利于建立農村災害保障體系。但在單戶分散生產條件下,生產成本較高,農民在可支配收入并不寬余的限制下,對較高費率的農業保險望而卻步,內在的旺盛需求也不能形成現實的消費能力。在農民眼里,與購買生產資料、供養子女上學等消費需求等更加重要和迫切的開支相比,參加保險還屬于一種高消費的奢侈品,投保支出在其支出排序中一直處于較次位置。盡管農民也想獲得保險救助,但農業保險的市場需求僅僅處于一種潛在狀態,而非現實需求。
(二)保險機構產品供應短缺
目前農業保險陷入展業難、收費難、理賠難的“三難”困境,商業化體系下衍生了“大干大賠、小干小賠、不干不賠”的被動境況。高額的農業保險賠付率和有限的農民付費能力,迫使按照商業模式運作的保險公司,理性地選擇了削減甚至放棄此類業務,在追求利潤最大化過程中自然地減少對農業保險的承保能力,轉而熱衷于其它險種,直到農業保險與其它險種的邊際承保利潤相等時為止。十多年來,在我國利潤豐厚的多險種市場上,保險公司把業務向贏利險種轉移,自然促使農業保險的供給主體出現不足,供給力量漸趨萎縮。
二、農業保險業務的內在特征及其徘徊不前的原因分析
(一)我國農業保險業務內生的顯著特征
1.農業保險特殊性的經濟學分析。新制度經濟學認為,由于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是一個融合了經濟發展、政治穩定和社會繁榮的系統性問題,完全不同于單純的市場商品交易業務,其“市場失靈”和“外部效益”的現象值得關注。在純粹沒有外力作用的農業保險市場,農民個人在投保活動中購買農業保險的邊際私人收益勢必小于邊際社會收益,邊際私人成本大于邊際社會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私人成本大于社會成本的差異就是農業保險的正外部性。在這種外部特征極為明顯的格局下,全社會就演繹成了投保人的“搭便車”者。但是,保險人、投保人都基于其自身制度限制而無法對由其產生的正向外部效應進行收費,從而導致了農業保險產品的消費量低于社會的理想消費量,需求出現不足,農業保險的供給量也小于社會理想的供給量,供給出現不足。因此,從社會整體效益看,就存在著農業保險產品并不是嚴格和完整意義上的“私人產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間的更多地趨向于公共物品的一種準公共物品。在農業保險市場的產品屬性具有極強的正外部性,農民的風險轉移和分攤責任應該是社會性、多元化的固有特征下,沒有政府的“有形之手”,必然會出現“供給有限,需求不足”的“雙冷”局面,導致市場失靈。
2.農業保險特殊性的保險學分析。傳統保險理論認為,保險經營以大數法則為基礎,保險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點”,保險業務能夠穩定地實現“風險分散和組織經濟補償”職能的首要前提條件就是要求承保的風險必須是“獨立的隨機事件”。然而,農業保險具有強烈的系統性,并不完全符合傳統的“理想可保風險”準則,由于風險單位地域的廣闊性和災害的系統性特點,保險公司就難以通過集中大量風險單位來分攤損失,已經成為保險賠償能力的最大障礙。從保險運營技術看,經營農業保險存在著特殊的技術障礙:第一,保險責任的確定與保險費率的厘定比較困難;第二,定損理賠難度較大,農業保險的標的都是有生命的動植物,對損失程度、未來產量和產品質量以及市場價值的估測都很困難。
(二)我國農業保險徘徊不前的主要成因
1.農業保險的外部化特征屏蔽了農業生產者的投保熱情。我國的糧食供應主要依靠國內生產而不是依賴于進口解決,因此,如果農業生產者愿意購買并且保險公司也愿意供給農業保險,必然會引起農產品的市場供給量增加,所有消費者都將從中受益。而在農產品市場的需求缺乏彈性時,農業生產者獲得的實際收入則可能會下降,這時,農業保險的全部收益都轉移給農產品消費者;如果農民不愿意購買或者保險公司不愿意供給農業保險,則可能會導致農產品的供給量減少,而在農產品需求缺乏彈性時,農業生產者獲得的實際收入并不會相應下降,甚至可能上升。這種外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注解了為什么農業生產者對投保缺乏足夠的積極性。
2.農業生產的低、小、散特征影響了保險參與者的運營效率。“低”指農民收入相對于保險費率而言處于低層次,“小”是指農村生產活動相對于保險運營而言屬于小作坊,“散”是指農業生產活動相對于規模經營而言呈現散狀化。由于收入的局限,農業生產者在購買保險商品時,將會考慮保險標的出險率和出險損失兩因素,只有當保險標的在其財產結構或收入來源中占據比重較大,且出險率也較高時,才會為它投保。而目前我國農民收入格局明顯變異,由于農產晶價格持續下跌,來自于農業生產的收入占據農民家庭收入的比重明顯減少,大批農民棄農打工,農業甚至有演變為農民“副業”的趨勢,農民普遍認為自費農業保險沒有特別的必要性。同時,從保險公司來看,由于農業生產野外進行,受系統性、災害性天氣及疫情影響較大,在家庭化勞作情況下,部分投保者可以在信息不對稱下,存在著僥幸心理和逆向選擇,通過隱蔽信息和隱蔽行為來索取保險賠償,由此也加大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與風險系數,費率不可能大幅度下降。
3.政府政策的扶持性缺位加重了市場保險者的經濟負擔。農業保險是國家保護和發展農業的重要手段之一,但農業保險既不同于一般商業保險,也不同于救災救濟,而是帶有公益性的經濟活動,需要政府經濟政策的支持。但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啟動經費巨大,啟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難度較大。這樣,勢必把本該在政府扶持下前行的農業保險推向商業化操作軌道,政府資金的驅動力作用沒有得到合理的體現。
三、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國際經驗及啟示
美、加等國的政府主導模式。以國家設立的專門保險機構為主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并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費用。1980年以后,美國鼓勵私營、聯合股份保險公司承保農作物一切原保險和再保險,對他們承擔的這部分業務也同樣補貼保險費。
日本等國的政府支持型合作互助模式。農業保險由基層民間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會社承擔,中央政府通過農林省進行監督和指導,并由官方和非官方機構為農業共濟保險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通過大藏省一般會計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和管理費補貼。
西歐國家的民辦公助模式。農業保險主要由私營公司、部分保險相互會社或保險合作社經營,但他們一般只經營雹災、火災和其他特定災害保險。國家也支持私營公司舉辦農作物保險,同時為了減輕參加農作物保險的農民的保費負擔,也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
亞洲部分國家的重點選擇性扶持模式。農業保險主要由政府專門農業保險機構或國家綜合保險公司提供,主要承保國內主產糧食作物,如水稻、小麥、棉花,目的就是確保糧棉生產的穩定,此類保險都是強制的,并與農業貸款相聯系。
在我國國內農業保險模式上,上海安信的政府實質性參與模式、河南的互助統籌模式、浙江的政府牽頭共保模式等,都是一種探索。透過上述幾種農業保險模式的對比分析,可以發現;農業保險需要與所在環境相適應,并離不開政府的重視和支持;農業保險走單純商業化之路行不通,但也離不開商業保險公司的支持;農業保險是WTO環境下實施政府扶持農業發展的合理途徑。
四、我國農業保險制度安排的探討
(一)選準基本模式,培植農業保險的動力
我國農業保險的基本模式應該是基于政府參與的財政支持型商業保險模式。其特征表現為:
1.農業保險擴大投保范圍的行政支持環境。在農業保險的初始啟動時期,單靠農民自愿保險,勢必導致投保面過小、范圍過窄的局面。需要通過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尤其是基層政府的大力支持、配合和參與,區別不同類別,分類推進。
2.農業保險投保費用籌集的財政支持措施。解決農業保險費用分但是關鍵所在,我國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方式,擬實行“投保費用補貼為主,管理費用補貼為輔”的制度。有關部門應建立農業保險專項風險基金,以應付特大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政府可以利用財政補貼、金融手段來扶持農業保險。
3.農業保險企業相關稅費的國家扶持政策。政府需要對農業保險企業實施稅費優惠措施,以減輕其經營負擔,如對農、林、牧、漁等險種給予免征營業稅的特殊優惠;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間內不納稅或少納稅;并允許經營主體從稅前經營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保險準備金,以增加經營主體的資金實力。
4.注重農業保險對涉農保險市場的橇動功能。政府應利用利益誘導機制來推動“三農保險”的全面聯動,即通過開展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業務,吸引農民參加農業保險之外的財產險和壽險,甚至于向農戶提供“一攬子保險產品”,包括房屋、機械、牲畜、收獲方面的財產保險,職業工作和個人生活中的責任保險、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養老保險等。
(二)統籌初保再保,配套農業保險的整體
在組建財政扶持型農業保險公司的同時,打通專門針對農業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渠道也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一方面可以通過再保險機制盡可能在全國范圍內分散農業風險,提高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以差額補貼的方式補貼各地區農業保險的虧損,使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再保險公司在經營農業保險過程中,為體現財政支持的作用可考慮不向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收取再保險管理手續費。同時,可以接受各種形式的保險機構對低于實際市場費率的價格承擔農業風險,當賠付率超過一般賠付率時,由再保險公司補足,既保證農民以可以接受的費率參加保險,又使一地的風險能在更大的空間上和更長的時間內分散,減輕專業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的負擔,同時調動被保險人、保險人雙方的積極性。
(三)通過立法渠道,開辟農業保險的通途
農業保險的發展應以法律法規的完善為基礎,從國外農業保險立法的背景和農業保險制度變遷乃至農業經濟發展的歷史視角考察,其立法的意義遠超出一般的商業規范性法律制度。發達國家在發展農業保險過程中,始終用法律來保障農業保險產業的發展。而在我國目前尚沒有針對農業保險的專門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甚至連農業保險的組織制度、業務經營和會計核算等都是參照商業保險的相關規范。因此,為了使我國農業保險走上正規化、法制化的道路,必須制定一部專門的《農業保險法》,確定其基本法律依據,使農業保險有法可依,依法推進其持續穩定地發展。
(四)理性啟動市場,規范保險公司的運營
開發農業保險市場,在宏觀政策環境、利益機制、法律條款基本到位的情況下,關鍵依靠保險公司的理性啟動和規范運營,通過產品創新和營銷創新來實現市場開拓。產品創新就是要在差異化策略下,提供適銷對路的保險產品。從農業保險對象的實際情況出發,合理地設計保費厘定、繳納方式、保障程度、合同條款格式甚至合同語言等;還要針對具體情況,組織保險營銷,從基層保險公司內部運營、業務管理、薪酬考核等制度安排上,嚴格管理,科學推進,漸進式啟動市場,根除急功近利現象,并加強誠信監管,規范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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