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就業再就業功能論文

時間:2022-05-26 0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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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就業再就業功能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提高失業保險制度的立法層次,健全失業保險法律體系;謹慎的擴大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強化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功能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缺乏最高層次的立法、適用對象擴大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合同制農民工、將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充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農民勞務、考慮大學生的失業保險問題、失業保險制度應該包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兩個方面、加強職業培訓、加強再就業培訓針對性,提高再就業培訓效果、加大基金對再就業的傾斜、加大失業保險基金對再就業的支出比例、失業保險金的發放與再就業相聯系等,具體請詳見。

一、提高失業保險制度的立法層次,健全失業保險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失業保險的法律依據主要為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條例》只是一個行政法規,而立法層次直接決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缺乏最高層次的立法,一方面,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困難。據1998年下半年的統計,全國企業拖欠保險費總額達365億元;另一方面,導致各種挪用、擠占、截流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層出不窮。從影響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妨礙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就業促進方面的支出。因此,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制度的實施需要立法層次的保證,這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礎。

二、謹慎的擴大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

(一)適用對象擴大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合同制農民工。目前我國失業保險主要限于城鎮勞動者,而不包括鄉鎮勞動者和城市農民勞務者。考慮到失業保險的本質特征--普遍性,從理論上講,所有的有勞動能力且愿意就業的勞動者均應包含在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之內。失業保險的對象應包括各種勞動者。

鑒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之時,尤其是鄉鎮企業的迅猛發展以及城鄉勞動力的流動,在制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或修改條例時,應適當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將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充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農民勞務,應該允許在城市從事較固定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按屬地原則加入失業保險。

(二)考慮大學生的失業保險問題。大學生失業成了一種普遍存在、相對存在且將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它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為這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規定,則剛剛畢業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生又是不可能領到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雖然《關于切實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將未就業的應屆大學畢業生納入“低保”范圍,但是領取“低保”程序繁雜,條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促進再就業,創造財富,有助于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協調發展,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三、強化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功能

如前所述,失業保險制度應該包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兩個方面。相比之下,促進就業更為重要。所謂促進就業是指通過就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幫助失業者提高就業能力,創造就業機會,目的是從根本上解決失業者的就業問題。

(一)加強職業培訓。中國勞動力具有絕對數量多而相對綜合素質低的特點,普通勞動力供給嚴重過剩,但符合產業結構調整和新技術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嚴重匱乏。對失業人員進行培訓,是促進就業的最有效的途徑。因此必須加強再就業培訓針對性,提高再就業培訓效果,提高再就業率。有關部門在開展培訓前,必須及時掌握勞動力市場的相關信息,同時加強對培訓對象具體情況的分析,采取個性化的培訓和就業服務,在培訓方式、培訓課程、培訓時間等方面,為失業者提供多樣化的選擇,提高培訓效果。另外,應該把失業登記部門與勞動部門、職業介紹部門合在一起,在失業人員進行失業人員登記,辦理失業金申領程序的同時,進行職業介紹登記,參加勞動技能的培訓,以提高再就業率。

(二)加大基金對再就業的傾斜。加強失業保險的促進再就業功能,基礎便是有資金作保證。對于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比例均應顯現出傾斜性,以協助失業保險的這一功能的更好發揮,體現失業保險在治理失業方面的主動性。

1、加大失業保險基金對再就業的支出比例

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上,中國偏重單純的生活保障,在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方面的投入明顯不足,不能有效為促進就業提供資金上的保證。由于中國失業保險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用于職業培訓項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再就業上的資金就具有較大的彈性,從而對再就業支出方面難以有足夠的資金保障,使再就業的實質性進展受到影響。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失業保險基金對再就業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國政府使再就業培訓經費放在各項失業投入的首位。中國的失業保險法規應擴大保險基金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費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當前的不確定比例固定下來,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促進再就業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業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剛性。在確保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擴大現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積極加大促進再就業的支持力度。

2、失業保險金的發放與再就業相聯系

中國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與再就業的關聯性不大,這種簡單發放失業保險金而與促進再就業脫鉤的現象不利于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就業,應改進目前的方法,使其與再就業相聯系。多數失業保險相對完善的國家對失業者領取失業補貼都有相當嚴格的制約條件。制定這些限制條件的目的均是為了促進失業人員盡早結束失業狀態。如在德國失業保險法中規定,失業者只有努力地尋找工作,接受各方面提供的“合適的”工作機會,才能享受失業補貼;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也規定,如果失業人員在半年內還找不到工作,則取消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可見,西方國家對于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均是與再就業行為息息相關的。這種相關聯的方式,可以促使失業人員積極尋求就業可能,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不會給任何惰性創造機會。中國亦應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附加一定條件,而不是只是簡單地用時間來約束,具體途徑可以包括:對于提前就業者進行補助,補助額為提前時間段內所應領的失業保險金的一定比例,激勵失業者尋找就業機會;靈活發放失業保險金,對于有可行創業計劃的失業人員,可考慮一次性發放多月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其創業資金;對于不積極參加就業培訓的失業人員,可以采用適當減少失業保險金或對于參加失業培訓的失業者給予增加失業保險金的方法,鼓勵失業人員努力提高技能,盡早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