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存在問題及解決策略
時間:2022-07-11 10: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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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居民疾病治療基本合作保障體系的組織形式是靠政府牽頭組織、鄉村農民自覺加入,農民個人、群體及國家多渠道籌集資金,基于重病治療統一籌措為主的農村疾病治療共同救濟制度,其對優化農民大病醫治狀況、降低醫療救治支出有顯著效果。文章對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存在問題及解決策略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社會保障體系;重病治療;疾病治療;醫療救治
現階段,在我國農村實行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基本上有鄉村農民合作互助醫療、城鎮居民醫療互助保險、統一籌措資金支付住院費用和預防性醫療保健合同協議等多種樣式,其中農村合作型醫療保險是其中最實用的形式。農村居民合作型醫療保險制度是依托政府扶助,農民百姓和農村集體組織統一籌集資金,在疾病治療上展開互相援助型的一款帶有疾病治療保障性質的農民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由2007年開始,國家及省市財政持續提高財政支持,實施把農村醫療機構作為業務重點的鄉村衛生基本醫療制度建設,完善鄉村縣鄉村三級式疾病治療衛生運作體系及醫療幫扶機制。然而農村的疾病治療設施條件并未產生較大變化,尤其是鄉村新式合作互助醫療始終未達到全覆蓋。
1農村基本合作醫療保險現狀分析
1.1保險體系運作經驗不足
過去農村實行的舊式合作醫療制度體系被視為不合理政策而被廢除之后,對于廣大鄉村農民而言,舊式農民合作醫療制度已經退出了人們大腦中的記憶。因為此種制度的很長時間未執行,當今再重新恢復實施此類,不論是當地人民政府還是鄉村農民自身,均不具備貫徹執行鄉村新型互助合作醫療制度的實際經驗。
1.2合作互助醫療資金籌集非常困難
依據政策規定,由2004年開始,國家財政逐年依托轉移式支付手段對我國西部地區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的百姓依照平均每人12元進行財政補貼,各級地方性財政對加入合作醫療組織的農民的逐年進行資金補貼不少于12元,鄉村民眾以農戶為單元自主選擇加合作醫療組織。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按上年度鄉鎮一級全鎮人均年收入的0.9%進行籌集資金,然而其每人平均不允許少于12元。其中所存在的問題,國家財政補貼支持是必然及時兌現的,當地政府財政補助的資金可否及時到位或者是否可長期堅持還成為一個不小的問題,而且個人支出的款項是按鄉鎮年度居民平均家庭收入額度為依據推算的,在此就包含一個申報數額和具體數額之間的差異,倘若申報額度偏差和現實相近,老百姓必然認可,若不然必然導致老百姓的拒絕和背離。
1.3合作醫療管理操作難
實施鄉村合作互助醫療額外負擔過重。利用鄉村合作醫療政策的均為固定醫療點差額擔負,鄉村中心醫療衛生門診、鎮中心衛生門診、縣疾病治療定點醫院均實施有相異的報銷基數,包括門診掛號費用、住院治療費用亦執行相異的報銷基數,即便總額報銷亦執行最高技術規定,不允許隨意超越。當對住院錢款進行報銷的時候,尚需驗證鄉村合作互助醫療證明、身份憑證等相關可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其辦理流程復雜,而可運用到實際合作互助醫療的錢款額度也不大,鄉村指定的醫療機構可報銷的基數又低,老百姓享受的政策優惠并不大,就患重病而言,一旦入住醫院即需耗去相當規模的醫療費用,所享受的醫療優惠款項還不夠去醫院的來回通勤車費,由此必然嚴重損害了廣大農村老百姓參與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熱情,他們極有可能是今年加入了保險互助組織,過年就有可能退出來了。
2鄉村醫療互助保險面臨的問題
2.1鄉村以往合作醫療保險模式在有限時間內不易重新建立
自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伴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實施,鄉村基層合作互助型醫療政策的實施逐漸失去功效或者自發退出市場。第一,資金籌措渠道狹窄,其費用支出顯示出較為嚴重的失去控制特征;第二,村中各類人士接受醫療救助水平不一致,其是農村合作互助式醫療服務難實現的重要原因。
2.2城鄉醫療互助資源差距較大,衛生設施構置不科學
技術精湛的醫務工作者一般都供職于在大型醫院,為鄉村老百姓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只有是村級醫療點或是農村赤腳醫生,而且在鄉村里服務的醫務人員大部分沒有接受過專業的技術培訓,而且大多數鄉村級醫療服務點未設有相應的醫療器械消毒設施。在鄉村人口中占據前三名的流傳疾病主要是呼吸器官患病、癌癥及腦部血管所患病癥。得了此類病癥之后其多一半家庭會因此而導致貧窮,甚至墜入家庭癱瘓狀態,而此類病癥的出現本來是能夠依托對人體保健知識的學習及宣傳而減少,然而因為國家在鄉村的醫療服務設施及保健工作上投入很少,所以很難實施卓有成效的醫學知識宣傳行為。縣一級的醫療服務組織,除了縣級人民醫院之外,還包括縣級中醫醫院、縣級疾病防疫醫院、縣級婦幼保健醫院工作站、縣級計劃生育服務指導工作站,還有地方流行病及傳播感染病預防治療部門等,此類醫務部門大部分均獨自構成疾病醫療防治系統,在本系統內實施規模小但功能全的設施構建,如此不但引發醫療服務裝備的低檔次擴張及醫療服務人員的閑置,況且又招收了大批的普通工作人員,加大了其系統的運作消費,所以一定要破除機構范圍設置,推動各相關醫療服務機構的緊密融合及共同效能發揮。
2.3鄉村合作互助醫療政策不連續
自從我國實施經濟模式變革政策以來,我們國家對農村合作互助醫療實施了任其變化、不予管理的方針,鄉村合作互助醫療由政府行為改變成了地方性民間行為,由此導致實施鄉村合作互助醫療喪失了政府的權威號召力,致使老百姓參與醫療互助的熱情極度減低,也不具備充分的動力來支持互助合作醫療政策的圓滿落實。另外,20世紀90年代之后,政府為達到降低農民醫病費用的負擔,廢除了政策性“鄉村合作互助醫療服務”項目,此條政策正好與國家現實推進提升鄉村合作互助醫療水平的政策相抵觸,從而增加了推行鄉村合作互助醫療的困難程度。
3構建與優化我國鄉村合作互助醫療保險的策略
3.1國家醫療保險政策的實施需向農村傾斜
2003年11月末,黨中央新制定的關于農村基本醫療互助合作保險政策中即重點強調了鄉村醫療衛生服務的標準,至2010年中期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鄉村醫療衛生服務平臺及鄉村醫療衛生合作互助醫療制度體系。欲將此項服務內容落到到位,政府一定要在財政扶持上加大力度,強化對鄉村醫療服務人員的專業培訓,側重扶持鄉鎮兩個層次的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依托現有的醫療資源增加服務效率。
3.2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依照黨中央關于構建新型鄉村合作互助醫療制度體系有關方針政策,鄉村農民的重病統一籌措工程改名為新型鄉村互助合作醫療服務政策體系。新型鄉村互助合作醫療采取個人出資、集體支援及政府扶持相統一的籌措模式,資金籌措基數不能少于37元/人,其中縣級財政補助12元,鄉鎮財政補助6元,農民籌資19元。采用如此模式籌資辦法。
3.3建立農村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機制
當前,資金問題是制約我國農合醫保制度發展鞏固的重要問題。之前,由于種種現實原因的限制,集體和政府所提供的資金支持往往較為薄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廣大農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特別是當面對經濟困難戶時,更顯得捉襟見肘。因此,要調整資金注入方式,從單一變為多元,努力形成“政府為主體、社會捐贈為輔助、個人繳納為補充”的新型籌集資金機制。
3.4加強農村醫療保險立法
制定對應的法律規章來推進鄉村的合作互助醫療政策的實施,可促使鄉村農民合作互助醫療及早步入正常軌道。制定強有力的法律法規作為基礎,可將鄉村合作互助醫療的屬性及時完整地予以確定,它在總體國家醫療保障機制中的地位亦可精準確定,因而可實現政策的連續性及持久性,并且很容易穩定局面。對于鄉村互助合作醫療保險法律的制定一定要滿足我們國家當今時期經濟運行條件及老百姓現實需求,如此便能從根本上縮減老百姓的醫療包袱,而避免以強制手段,并可博得百姓的擁護和支持。4結語綜上所述,在各級主管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的響應下,農合醫保制度在總體上得到了人民特別是廣大農民的擁護,也獲得了較大的普及和鞏固,取得了不菲的成績。然而,由于該制度產生時間不久,在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是這些問題從根本上講是由對該制度本質的認識不明晰造成的,更是可以克服的。為此,本研究從解決當前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存在的問題出發,提出種種措施,目的就是讓農合醫保制度更好地普及于民、惠及于民。同時,筆者也認為新型合作醫療保險已經具備了社會保險的本質特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方向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作者:夏麗萍 單位:棗莊市醫療保險事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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