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養老財政支出現狀論文
時間:2022-05-20 05:34:00
導語:社保養老財政支出現狀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近年來養老保險中出現的問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措施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實行全國統籌、統籌層次不高,難以發揮社會保險的互濟和調劑功能、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明顯過窄、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須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層次須不斷提高、統一制度規定的繳費比例偏低、建立多元化的養老保障制度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老年人口隊伍的急劇增大將會造成社會保障養老財政支出負擔的加劇,不僅有可能使養老保險基金的供給陷入危機,也會因此增加年輕一代的養老負擔,并進一步阻礙中國社會全面改革的進程。老齡化趨勢使中國的養老保險體制正處在一個舊制度變革與新制度選擇的關鍵期。
【關鍵詞】養老保險企業職工
一、我國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
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并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社會統籌部分采取現收現付模式,均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采取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財政每年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給予養老保險資金補助。2007年中央財政給予養老保險資金補助873億元、地方財政補助260億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從長遠看,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實行全國統籌,但是,在目前的財稅體制下,實行全國統籌難度比較大。因此,統籌層次比較低,2007年底,全國共有17個省市實現了省級統籌,能夠在全省統一調度使用養老保險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實行縣市級統籌。
統籌層次不高,難以發揮社會保險的互濟和調劑功能,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而且轉移接續困難,影響了勞動者參保的積極性,有的地方允許退還外來務工人員所繳的個人賬戶部分養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養老保險制度名存實亡。
二、近年來養老保險中出現的問題
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人口老齡化對于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越來越重的壓力。我國在工業化中期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積聚增長,社會負擔加重,對國家財政的穩定非常不利。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明顯過窄,社會保險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則,只有當覆蓋范圍最大時才會最強,目前,就全國而言,除國有,集體企業基本覆蓋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外資企業大多數私營企業以及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尚游離在養老保險范圍外,還有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至今沒有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疇,占全國總人口80%的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問題也尚未解決,這一問題不解決,社會保障關于權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則就沒落實,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應的養老保險權益。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措施
1.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須進一步擴大。在新制度實施以后,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雖然從國有企業擴大到了非國有企業,參加保險的人數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全國范圍來看,養老保險在非國有企業,尤其是非公有企業中覆蓋范圍仍然比較小。以全國養老保險搞得比較好的北京為例,1998年底,非國有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僅為30%。其他地區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者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更低,甚至不到10%。由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結構調整力度的加大,國有企業乃至一部分城鎮集體企業的就業人數減少,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人數由1997年的8671萬人下降為1998年底的8475.8萬人,而同期參加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則由2533.4上升為2727.3萬人。養老保險金支出的增加,需要有更多的人參加養老保險,才能籌集到比較充足的養老保險基金。在經濟成分多元化,非公有企業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養老保險覆蓋面過小,將制約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和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因此,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中,應當把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逐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中來。
2.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層次須不斷提高。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層次對于基金的共濟性和抵御基金風險功能的影響,我們用以下事例來說明:在1998年《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前,在湖北省內,武漢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達26%,但籌集到的養老基金仍然不夠支付,而其他城市繳費率僅為16%,但是用不完,還有大量養老基金滾存積累。如果實行省級統籌,在一個省內,基金的共濟功能就能夠得到有效發揮。
3.統一制度規定的繳費比例偏低。1997年頒布的“決定”規定,企業繳費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0%,其中3%轉入個人帳戶,個人繳費為個人工資的8%,這就是說,工資總額的17%用于社會統籌,即支付上一代人的養老,11%用于在職職工的個人帳戶積累,兩項合計為工資總額的28%。在實行統一制度之前的1996年,養老費用的實際支出達到了工資總額的23.58%,假設在統一制度實施以后,養老金支出維持在1996年23.58%的水平,那么個人積累無論如何不能達到11%。許多地區由于養老金支付比例高而出現了個人帳戶帳面余額高于實際積累的空帳現象。有人提出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非財政途徑,即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提高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率,提高統籌層次以緩解國有企業集中、退休人員多、養老保險金支付困難的情況。
4.建立多元化的養老保障制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在有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的企業,退休人員由于能夠從國家和企業兩方面獲得養老待遇而保持與在職期間基本相同的經濟地位,而沒有被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的就業群體,在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情況下,也能獲得一定保障。但是,補充養老基金的經辦機構沒有規定。學者們認為,建立統一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具體經辦機構應由企業自主選擇,合理的做法是,商業化經營并形成競爭機制。
參考文獻:
[1]鄭功成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85.
[2]鄭功成.從企業保障到社會保障.遼寧人民出版社,1996.33.
[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狀況白皮書.人民日報,2002-4-28.
[4]中國社會科學院、德國阿登納基金會.中國城市社會保障的改革.阿登納基金會系列叢書第11輯,第107頁.
- 上一篇:教師五五普法教育心得
- 下一篇:學校教科研日常管理工作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