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議
時間:2022-06-29 10:17:51
導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議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廊坊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政策及參保狀況
(一)按在職人數與退休人數波動情況分析參保構成。截止到2014年底,廊坊市參保職工共18.6萬人,其中在職職工14.1萬人,占參保總人數75.8%;離退休4.5萬人,占參保總人數24.2%,撫養比(在職比退休)為3.1:1。
(二)按單位性質分析在職參保人數情況。在參保職工中,財政撥款單位9.7萬人,占69%,非財政撥款單位(含定額補助單位)3.4萬人,占24%,財撥人數與非財撥人數之比為2.9:1,編外人員(指聘用人員和流動人員)1萬人,占7%。
(三)從基金收支上,2000年至2014年底,全市共征收基金124.6億,支付117.5億元養老金,累計結余達9億元。
二、廊坊市當前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存在的問題
經過多年的探索實踐,目前我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運行所面臨的問題日益凸現。主要表現在:
(一)繳費比例不統一。在個人繳費比例上,在全市12個統籌單元中,有的縣規定個人繳費比例低的有2%,高的有8%;對于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大部分縣給予1%補貼,但有的縣補貼達6%,還有的縣不給予補貼。單位繳費比例,從20%至27%不等。
(二)基金隱形“虧空”大。截止到2014年底,全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累計結余9億元,實際上只是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并沒有多少統籌基金。主要原因是繳費模式造成。非財政撥款單位,全市范圍內都能做到由參保單位將全部養老保險費用直接向經辦機構繳納,實現籌集發放。對于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單位繳費部分全市都沒有列入參保單位預算,無列支渠道,而是由財政直接撥付經辦機構,或者經辦機構根據當期需發放的養老金總額,向財政提申請撥付發放。為了確保足額發放,各級經辦機構都在動用個人賬戶用作發放養老金,所以存在很大的隱形“虧空”,并軌后降低征繳比例,全市的基金缺口會更大。
(三)基金支付壓力越來越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的危機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擴面任務受局限。機關事業單位的擴面工作受到人事部門編制的控制,加上近年來部分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造成新增參保人員有限,不能像企業擴面的空間大,影響基金收支平衡。二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不斷增多,且離退休人員工資不斷增長。三是統籌層次較低,基金分布不均衡,基本上沒有建立調劑金制度。
(四)繳費群體不同,待遇發放標準不盡一致,參保職工意見很大。喪葬補助金、因病死亡遺屬撫恤金、供養親屬生活補助費、年終一次性生活補助、取暖費、冀政辦[2001]10號年終加發的一次性生活補貼等5個一次性發放項目,是退休職工普遍關注的。在這5個項目中,有的全市標準一致,有的標準本縣區自定;有的縣區納入統籌,有的沒有納入;沒有納入統籌,全額單位由財政列支,發放有保障。但是,對自收自支單位或差額撥款單位,都是根據本單位效益情況,參照執行,發放沒有保障,退休職工對此意見很大,由此也產生了大量上訪事件。
(一)在實現省級統籌的路徑選擇上應逐步實現。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的終極目標是省級統籌。我們認為,在實現省級統籌的路徑選擇上,從由市級調劑起步,厘清市縣兩級政府的責任,實現市級統收統支,再過渡到省級統籌。提出這樣做的主要原因:一是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不同于企業養老保險的特殊性就在于,財政全額撥款職工占比多,基數征繳、待遇發放與當地財政收入水平密切相關。二是需要同級政府承擔更大的確保發放責任。改革后單位繳納養老費加職業年金為28%,個人為12%,按2014年的參保數據和繳撥口徑,初步測算,預計2015年全年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18.9億,職業年金8.1億(含財撥單位未記實4億),由于剔除編外人員和繳費口徑變窄,兩項征收總額27億,同比增長35%。在養老金支出方面,按去年同期數需支付養老保險費達到20億,基本養老保險費當期缺口1.1億元。
(二)繳費基數仍按大口徑掌握。改革前,我市的試點制度確定繳費基數是按大口徑掌握,為本人檔案工資總額,有些一次性項目即使單位沒有發放,也要按標準列入征繳基數,這樣能夠保障退休人員待遇及時足額落實。改革后,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按小口徑掌握,僅包括基本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五項津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為績效工資),其它項目都暫不納入統籌項目。繳費基數口徑變窄,使部分一次性支付的項目退回單位發放,造成改革后統籌內發放待遇降低,特別是對于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因單位效益差,可能無法落實,引發退休職工不滿。我們建議改革后,繳費基數仍按大口徑掌握。
(三)加強對機構編制部門協調力度。按照國務院2號文件和兩部28號文件要求,事業單位編外人員不得參加、尚未轉企的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暫時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很明確,很具體。但是,執行這一政策的前提,也是我們做好改革工作的前提條件,是編制部門要實現編制實名制、完成事業單位分類。
(四)完善適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職工退休審批和待遇調整程序。一是改革退休審批程序。目前退休審批是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多部門管理的。為切實加強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管理,我們建議修改為按管理權限,由黨委、組織、人事部門發文批準退休,所在單位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核繳費年限、經辦機構計發待遇。在今后的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待遇調整上,按單位報表、養老保險行政審批、經辦機構發放的程序進行,實現退休參保職工由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轉變。二是提前退休期間的待遇不得納入統籌。在事業單位轉企安置職工時或為鼓勵創業等原因,地方政府往往會參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對工齡或年齡滿一定條件的職工允許辦理提前退休。對這樣提前退休的人員國家應明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退休待遇由原工資支付渠道繼續支付,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轉入社保基金支付。
作者:姜佳君 單位:廊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上一篇:社會保險檔案信息化管理論文
- 下一篇:農村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