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養老保險論文
時間:2022-04-07 1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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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民工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還存在許多問題。就河南省而言,存在著參保率低、退保率高、保障水平低、轉移接續困難等問題,河南省應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模式、加強立法、提高農民工意識等措施來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
關鍵詞: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
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農民進城務工,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限制了社會成員在城鄉之間的流動,導致一大批農民在城市和鄉村之間來回遷徙,他們戶籍身份是農民,但是基本脫離農業生產而在非農產業從事經濟活動,他們游離于城鄉之間,非工非農,故稱為農民工。大量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從農村轉移到城市工作,為城市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由于身份的特殊,他們生活在城市,而且從事的大多都是最苦最累最臟的工作,卻因為沒有城市戶口享受不到城市發展帶來的成果。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對于增強農民工對社會的歸屬感、解決農民工群體的后顧之憂進而促進農民工群體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一、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現狀分析
(一)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基本情況
河南作為一個農業大省和勞務輸出大省,擁有超過一億的人口,按照河南省現有的城鎮化水平測算,有將近五千萬的農民;而保守估計,農民工群體的數量超過兩千萬。數量龐大的農民工群體在推動河南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也成為影響河南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河南省將農民工養老保障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2009年根據黨的十七大探索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精神,河南部分地區對建立新農保制度進行了試點探索,并取得一定進展。為了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2014年省政府出臺了《河南省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試行)》《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努力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各類參保人員在地區之間、制度之間的順暢轉移和銜接;同時,不斷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經過各級政府的努力,河南省養老保險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截至2014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4843.8萬人,領取待遇1253.8萬人。農民工也被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體系中來,農民工社會保險事業取得了較大的發展。但是,由于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等的復雜性,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仍需不斷完善。
(二)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的問題
農民工作為一類特殊的群體,其特殊的需求近年來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持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縮小城鄉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河南省各級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由于河南省農民工群體龐大,現行的養老保險政策對農民工針對性不強,不能有效滿足農民工參保繳費的要求,實施效果并不明顯。
1.參保率低,退保率高
目前我省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費率高,參保率低。就河南省的情況來說,省內就業的農民工的數量約為1500萬,但是真正參加養老保險并能持續繳納保費的比重不足三分之一;據估算,已參保的農民工中,退保率大約40%。較低的參保率和較高的退保率,嚴重威脅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眾所周知,社會保障制度是風險社會應對風險的一種重要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據大數法則,依靠社會共濟解決老年疾病等風險。社會保險參保的人數多少與制度應對風險的能力密切相關,而大量農民工不參保、參保農民工退保,將嚴重損傷我省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2.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省農村養老保險保障水平過低,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農民工領取退休金的比重很小,絕大多數農民工老年之后養老問題的解決主要依靠的是家庭和土地。即使已經領取養老金的農民工,其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的數量也非常少。目前農民工如果參保新農保并連續繳費15年,按照現有的水平只能領取不到百元的費用。較低的保障水平,農民工經過多年的繳納保費,到退休后領取微薄的養老金,滿足不了其老年需求,起不到應有的保障功能,無法體現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社會成員生存后顧之憂方面的作用,使廣大農民工在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之間權衡時,選擇不參保,已參保的選擇退保。較低的保障水平削弱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優越性和吸引力,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困難加劇。
3.覆蓋面狹窄
在我省養老保險實施過程中,由于以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為主,因此面向的主要是這些國有集體從業人員。而農民工群體由于自身素質較低等原因,他們在城鎮里從事的主要是建筑行業等工作強度大、流動性高、風險高的工作,這些行業管理難度大、人員流動性高,無法像其他行業一樣為這部分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業務。同時,一些不良企業為壓縮成本而刻意不簽勞動合同,不辦養老保險,造成相當部分的農民工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和福利,無法被納入既有的社會保障體系中來。狹窄的覆蓋面,一方面無法保證包括廣大農民工在內的社會成員的老年保障需求,使這部分人在需要的時候缺乏最基本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嚴重破壞了社會保險制度本身應有的公平和公正性,不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和要求。
4.轉移接續困難
由于農民工流動性比較強,工作頻繁變動,這樣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問題。而現行的全國性政策與法規雖然對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與接續都有提及,但是都是只對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進行了框架性、原則性上的規定,并沒有提出一個明確可操作的方法。此外,由于農民工養老金在轉移過程中會產生經濟利益糾紛,農民工在轉移養老保險的過程中,只能轉移屬于個人賬戶的那部分,而不能帶走社會統籌的那部分。[1]因此,轉入地就要補償農民工社會統籌的部分,這會給當地的財政帶來經濟壓力;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避免這種壓力,就可能會設置障礙阻止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轉移。轉移接續困難,直接影響著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由于農民工群體工作的高流動性,他們不得不在不同的城市間、不同的工作場所之間遷徙,在一個地方參加養老保險之后,如何保持這種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以確保農民工可以從中獲得必要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農民工參保意愿的可持續性。較難的程序設計和對參保人員不利的制度安排,無形中排除了大量農民工參保的可能性。
二、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財力艱難與重視不足
根據現有的養老政策,資金來源大部分是企業、政府和個人三方共付,而政府的財政撥款又是其中資金的重要來源。對于經濟社會欠發達的河南省來說,地方政府財政來源少、財力有限,而需要地方政府承擔的責任又比較多,在教育、社會保障支出比重逐年增加的情況下,政府財政捉襟見肘,對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時,在經濟社會發展壓力較大的情況下,經濟的增長是衡量地方政府業績的硬性指標,有些地方政府過分關注地方的經濟發展,對于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的提供方面不甚關心,各種因素綜合起來,造成地方政府對農民工權益保障有意無意的忽略。
(二)立法滯后,執法不嚴
近年來,為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國家和政府制定了若干政策。國務院于2006年1月下發了5號文件,闡述了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明確了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201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通知。除此之外,大部分都是地方性政策,缺乏關于農民工統一的規定。并且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著執法不嚴、管理方式方法欠缺等現象。就現階段而言,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不僅存在著法律法規上的缺陷,而且管理的力度還不夠,存在操作上的漏洞,缺乏責任追究機制。其對農民工的權益維護,大部分都是出現了問題才進行檢查處罰,主動檢查力度不足,缺乏防范意識。[2]
(三)企業方因素
根據人社部的消息,目前我國各項社會保險的總費率已經超過了40%。雖然經過這些年的發展,養老保險的費率逐步歸攏為單位繳費20%、個人繳費8%的水平,但這仍高于醫療、工傷、失業這些基本的保險。河南省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于全國中等水平,經濟社會發展壓力比較大,較高的社會保險費率增加了企業的負擔,成為影響我省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問題。一些企業從短期利益出發,采取多種形式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措施,導致大量農民工無法獲得社會保險,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四)農民工參保積極性較低
從農民工自身的角度來說,貧困制約著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需求。大部分農民工都是來自經濟落后的農村地區,所受的教育程度較低,所從事的都是餐飲業、服務業、制造業等技術含量很低的工作,收入很低,他們有限的收入主要用來養家糊口以及供應子女教育上。其有限的資金在解決完現實緊迫需求之后所剩無幾,沒有多余的資金參加養老保險。另一方面,參保后較低的收益回報,也使得更重視現實利益的農民工參保積極性降低。
(五)城鄉二元結構下的戶籍制度的限制
在城鄉經濟二元結構之下,戶籍身份的限制導致了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的出現,同時,在現有的戶籍制度體系下,不同的戶籍體現的其實是附著在戶籍差別之上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待遇差別。盡管國家力圖改革現有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采取居住證制度等改革措施,但是就整體而言,農民工群體仍然難以融入城市成為市民,農民工在就業、住房、養老保障、子女教育等一些福利上還是和城市居民有很大差距。在二元的養老保障體系中,城市和農村形成了不同的保障體系,但是由于農民工身份的特殊性,形成了一個既不同于城鎮居民又不同于農民的保障體系,以至于他們既不能享受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障待遇,也不能完全享受農民的養老待遇。
三、完善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對策
(一)改變政府態度,明確政府責任
現階段政府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認識到農民工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但是缺乏整體的認知。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構建和諧社會、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經濟發展都有著重要意義。農民工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身份上的特殊、工作的不穩定等諸多因素導致了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政策不同于一般的社會保險。因此,政府必須從多方面認識到農民工的特點,制定出合適的方針政策,把農民工的養老保險作為工作的重心,下定決心、花費大力氣保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要明確各級政府在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中的財政責任、管理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有效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建設中的資金缺口和管理漏洞,保證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健康運行。
(二)加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督
要建立統一的全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把農民工真正納入進去,使農民工能真正獲得老年退休之后的基本保障。在現有的《社會保險法》基礎上,制定過渡時期的《特殊人群養老保險處理辦法》,明確城鄉統籌社會保險體系進程中特殊人群的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管理與終結的基本規范,確保農民工等特殊群體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有法理依據。同時要加強執行,加強監管。要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明確各級社會保險機構的基本職責,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對于違反法規的責任主體嚴肅依法處理,確保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實效性,真正維護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企業實際和農民工特點建立合適的養老保險制度
對于企業來說,要正確認識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意義,增強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要從改善管理革新技術等方面實現轉型升級,化解社會保險帶來的成本壓力,通過積極合法的手段,實現有效競爭。政府一方面要加強對各類企業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侵害農民工群體合法社會保障權利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也要考慮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給予財政補貼、政策支持等,幫助企業科學發展。由于農民工從事的工作大都是餐飲業、建筑業、制造業等這些又苦又累的工作,這些工作對技能要求比較低,使他們的收入工很低,并且農民工的流動性比較強,不能在一個地方長時間工作。根據農民工收入低、流動性大等特點,分行業、分地區建立多檔次、可選擇的繳費制度。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情況,在參考參保人員繳費情況基礎上,指數化調整養老保險金待遇標準,確保參保人員領取養老保險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保障待遇水平,就會調動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積極性,有利于制度健康發展。要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境,必須提高統籌層次,努力實現全國統籌。對每個參保的農民工實行社會保障卡的“一卡通”模式,一卡通上要求記錄參保人的信息,準確記錄個人參保的時間、地點與繳費額等,農民工可以隨時隨地轉移養老保險,只需少量的手續費。實現統帳結合,分別管理,要落實個人賬戶,避免出現空賬的現象。[3]
(四)建立合適的養老保險配套制度
在我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建設過程中,要注意影響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制約性因素,如果相應的配套制度不完善,那么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很難順利實行起來。因此,需要做好以下兩方面的配套改革。改革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在宅基地和農民承包的土地流轉等方面,加強管理,完善土地流轉的政策。在明確集體所有權前提下,對轉讓使用權的農民工,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優惠。通過不同的轉讓方式而獲得的收益,折算為個人的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賬戶,促進農民工從傳統的土地保障向社會養老保障過渡。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長期以來,城鄉農村戶口和非農戶口的存在,限制了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市的合理轉移。改革傳統二元戶籍制度體系,完善城鄉統一的居住證登記制度,可以實行積分制等形式,降低農民工進入城市戶口的門欄。比如說在城市工作了一定的年限,具有相應的財力,那么可以申請成為城鎮戶口等。通過配套制度改革,為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創造良好的條件。四、結語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涉及各級政府、企業和農民工自身等多方主體在內的重要項目,是一個龐大的系統過程。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養老保險體系,需要良好的頂層設計,也需要扎扎實實地解決各種具體問題。各級政府必須統籌安排,合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通過一系列的社會改革,共同推動過渡時期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和完善,為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奠定堅實的基礎,推動社會主義社會和諧發展。
作者:岳紅偉 單位:黃淮學院
參考文獻:
[1]牛淑珍.基于問卷調查的城市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及對策研究[J].學術月刊,2013,(6).
[2]胡水清.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困境及其對策初探[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3,(4).
[3]穆懷中,宋麗敏.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收入再分配研究[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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