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研究
時間:2022-06-08 03: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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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養老金并軌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大家所熱議的焦點。本文在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歷史回顧與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現行我國改革政策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并對“并軌”改革提出建議。
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改革
2015年1月,國務院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該《決定》的標志著長期以來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方面的改革開始啟動,將會對我國事業單位的進一步改革產生較深刻的影響。
一、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歷史回顧與現狀分析
從90年代起,我國開始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嘗試改革,然而在《決定》出臺之前并未有實質性改變。縱觀整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確立歷程,從2012年3月在兩會上得熱議到2013年12月確定并軌方案,再到2014年12月改革方案的通過,最終,在2015年1月國務院《決定》預示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終于要實施。
二、現行改革中可能會存在的問題
與以往相比,本次的最新《決定》可謂是一套較成熟的改革方案,但這一改革方案在未來的推行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以下問題:
(一)職業年金可能會維持待遇“雙軌制”,進一步引發公平問題
在我國私營企業沒有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也是自愿建立的,而從國務院的《決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來看都要求改革后的機關事業單位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這似乎是在建立新的不平等。另外,職業年金的繳納也是有彈性的且可能會和津補貼一樣,成為一種隱性福利。我們不免懷疑建立職業年金的真實作用是否只是改革的“買路錢”,因此,并軌改革所帶來的公平似乎只是表面的。
(二)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理想與現實存在較大差距
雖然我國近幾年出臺了一些關于對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決定以及辦法,但這些都不是具體的法律法規,缺乏制度的強制性。另一方面,改革的理想狀態是使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企業三者之間建立起統一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最終達到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但實際上,個人繳費只占養老保險繳費的小部分,基金支付和財政補助才是大頭且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初期參保中的個人繳費基數很小,預計短期內,三者的養老金替代率、繳費標準都無法統一。這種理想與現實的巨大差距,可能不利于改革的進一步推進。
(三)國家支付改革的初始成本造成財政負擔
《決定》指出改革要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行,在增加工資的同時實行個人繳費。國家為使改革能平穩進行的確應該支付改革的初始成本,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的增漲無疑會加大國家財政壓力。另外,改革中提到“視同繳費年限”這一新詞,那么“視同繳費”背后的錢到底由誰出?最終可能還是由財政撥款,這無疑又增加了財政的負擔。
三、關于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問題的完善建議
(一)為職業年金設立一個準入門檻,逐步下調職業年金
針對上文中提到的職業年金的建立可能會維持待遇“雙軌制”這個問題,建議相關部門可以通過設置準入門檻或采用明文條件規定有條件有限制地享受企業年金。另外,相比突然大幅下調職業年金繳納比例而言,采用逐年下調的方法逐步降低“替代率”更為可取。
(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初期分立,后期逐步統一
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法律制度建設以及相應配套懲罰措施的完善,用法律法規確立該制度的強制性,這樣不僅能為改革提供強大支持,還能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隨意性問題。另外,在《決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基礎上聯系我國實情,建議改革初期,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各自區分、為各自所用,待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時再開始逐步統一三者的替代率與繳費標準從而縮小理想目標與實際之間的差距。
(三)有針對性提高待遇,積極推動事業單位人員市場化、社會化首先,所謂“完善工資制度”并不是要求突然大幅度覆蓋所有人員,可以先提高欠發達地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基層人員的工資水平。其次,可以通過明令禁止地方隨意發放津補貼以及明確制定不同級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標準來減少財政上不必要的浪費。最后,可以將養老金并軌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制度得改革同時開展,讓他們實現市場化、社會化從而更加主動、有效地緩解改革帶來的財政壓力。
四、小結
雖然在改革實行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問題,但這些并不能否定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對事業單位改革產生的諸多積極影響,相信隨著改革的不段深化,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會更加健全完善!
作者:王婧 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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