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問題及建議
時間:2022-12-23 10: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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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日趨嚴峻,加之養老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屢見不鮮,因此,必須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但是,目前的基金監管仍存在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難以適應基金監管的需要;監管機構眾多,容易造成監管責任推諉;社會參與度不高,阻礙監管體系的完善。據此,筆者提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全面推進依法監管基金的步伐;對涉及基金監管職能進行優化配置,形成有效的合力監管體系;加大基金信息公開的力度,提高基金監管反腐的效度等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反腐
一、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取得的成效
按照聯合國的規定,在社會人口結構中,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10%,或者65歲以上的老人占總人口的7%以上,則被視為人口老齡化社會。根據2016年7月11日民政部公布的《2015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得知,2015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達到22200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16.10%,其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就有14386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10.50%。可見,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已到相當嚴峻的境地。因此,要滿足未來養老金的發放,除了加快拓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外,還需要強化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2015年10月26日,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明確強調:“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養老保險基金作為養老的專項資金,必須加強監管才能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近幾年來,對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取得重大的成效,主要表現在基金規模、揭露腐敗等方面。基金規模逐年擴大,提高了基金支付能力在我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加劇背景下,政府除了積極拓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還加大對基金的監管,加之,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仍然是遵循“以支定收、略有盈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進行管理,保證了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逐年以一定的速度增長(如表1),對未來支付老年人的物質養老提供了資金保障。
(二)堅決揭露了基金腐敗,降低了基金損失
近年來,在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大力配合下,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反腐任務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據網易財經頻道基金市場專欄報道:“在1986年至1997年間,因缺乏監管,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超過100億元。截至2003年末,全國各地追回社保基金共計170多億元,至今未能追回的尚有20多億元;另外,這未追回的社保基金高達20余億元,其中廣州市社保基金就達8.9億元。”
二、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為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提供了資金保障。雖然國家頒布了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相關政策,但是受到歷史、經濟發展狀況等影響,使得在監管養老保險基金的過程中發現仍然存在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社會參與等問題。
(一)缺乏完善的基金監管法律法規制度,難以適應基金監管的需要
我國與養老保險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社會保險法》《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然而,關于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嚴重不足,即使在《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有相關的基金監管規定,但這些規定大多是較為概括性的、原則性的,未能明確劃清主管部門和協調部門及相應的制度配套。其次,現有的這些法律法規的層次性大多是偏低、權威性不足。這些都反映了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另外,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基金委托制度已經難以完全滿足現行社會保障體系的客觀要求,降低了對基金監管機構及工作人員的法律約束力,從而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埋下了一定的潛在隱患。
(二)監管機構眾多,容易造成基金監管責任推諉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權力分散在財政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審計部門、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眾多機構,容易出現“九龍治水”的現象,造成各個監管責任主體模糊不清,一旦出現賬面記錄與實際不一致時,各機構往往是推卸責、任敷衍了事。另外,參與養老保險基金日常監管的部門還包括當地財政部門、儲蓄銀行等其他機構,造成監管主體和客體界定不清,行政處罰執行困難,行政監管的強制性受到大大折扣,嚴重降低了監管養老保險基金的效能。此外,國家法律規定群眾擁有相應的知情權,可以舉報、投訴相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充分發揮社會群眾的監督作用,然而實際上,社會群眾因養老保險基金的相關信息嚴重失衡,難以及時獲得監督所需要的信息,阻礙了社會群眾參與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
(三)社會參與基金監管的程度低,阻礙監管體系的完善
社會參與監管是保證養老保險基金安全的重要補充,但是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尤其是財務方面的相關信息。雖然在中國統計年鑒、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財政部官網、人社部官網等途徑可以獲得養老保險基金的相關財務信息,但是這些信息更多是關于基金年收支、年結余的情況,對于基金的月發放、投資信息等的情況非常少,這樣的信息披露形成社會對基金的監管只是流于形式,沒能起到監管的實質性功能,造成社會公眾監管基金的參與度下降,最終使得養老保險基金監管體系不健全。
三、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對策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全面推進依法監管基金的步伐
雖然世界各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表現出差異性,但是成功的監管模式都是在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下完成的。因此,為了盡快解決因監管法律的不完善而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漏洞,政府應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完善基金監管反腐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社會保障法》中應當明確反腐巡視組有權依法定期行使檢查監督權,各級審計、財政等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工作等,使得反腐部門監管基金有法可依、有理可據,從而為基金監管創建良好的環境。
(二)對涉及基金監管職能進行優化配置,形成有效的合力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呈現的行政占主導作用的局面,已經難以適應養老保險基金發展的需求。因此,應當根據基金監管的主體與職能的差異性,建立以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公眾為主體的多層次反挪用、反擠占、反貪污的監管體系,讓反腐工作態勢長期入駐養老保險基金領域。首先,對基金監管負有責任的部門,應當配合反養老保險基金腐敗的工作。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應充分發揮監管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該定期關于養老保險基金的信息,相關銀行機構、證監部門等遵循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監控,為反基金違法貪污行為提供相關的信息材料。其次,加強基金管理機構自律建設。強化基金監管工作人員的反貪污、反腐敗的思想教育,形成基金監管內部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堅定意志。
(三)加大基金信息公開的力度,提高基金監管反腐的效度
在反養老保險基金腐敗的過程中,需要多方監管主體提供信息來源。然而,養老保險基金相關信息的公開度呈現“偏低、不全面”的特點。因此,必須要從實現監管方式信息化、增強信息公開化等的角度,強化信息的披露,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透明度,避免逆向選擇,進而有效地控制和防止挪用、擠占、貪污等基金違規違紀現象。一方面,加快建立信息化的基金監管方式,形成多方主體參與反腐的局面。利用現有的網絡資源,創建人事與社保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使得將各級政府的審計、財政、工商、民政等多部門之間的養老保險基金信息能夠聯網與溝通,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監管信息化覆蓋包括基金預算、投資、收支等全過程,進而形成事前預警、實時監管、事后補救相結合的監管機制;另一方面,加大基金監管的信息披露力度,提高社會公眾參與基金監管反腐的參與度。各相關主體可以通過網絡媒介披露基金監管相關的信息,如:養老行政部門實時相關文件規定、年度規劃、審查報告等信息;財政部及時基金的預決算、投資收益、財政補貼等信息;審計部門公布年度審查計劃、審計結果等信息,讓社會公眾能夠獲得基金監管的有關信息,從而提高他們對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反腐的參與度。
作者:蘭榮祿 單位:中共福州市委黨校黨建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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