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40年養老保險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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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40年養老保險制度研究

摘要: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醞釀時期;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時期(企業年金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時期(職業年金建立)。目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一些不足,建議通過以下措施加以完善:進一步優化養老保險三支柱之間的結構;大力促進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發展,推進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快速發展;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推動職業年金制度的健康發展;增強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有計劃、分階段、漸次構建完善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關鍵詞:改革開放;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

我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1年)是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醞釀時期;第二階段(1991年開始)是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時期(企業年金建立);第三階段(2008年開始)是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時期(職業年金建立)。

一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醞釀

(1978~1991年)改革開放以來,到20世紀90年代止,這十多年時間,我國基本建立了企業單位和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為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創造了有利的條件,是企業年金制度和職業年金制度的醞釀期。(一)我國的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雙軌制發展歷程。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演變過程,突出特點就是兩種養老保險模式分分合合:第一階段是施行雙軌制(1949~1958年),即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分開施行不同的退休制度。1951年先確立了企業職工的退休制度,1955年才規范了國家行政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第二階段是雙軌制合并(1958~1978年),即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合并。1958年統一了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第三階段是雙軌制再現(1978~2014年),即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再次分開,這次改革主要是為了適應建立市場經濟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需要,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為主進行的改革,而行政事業部門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保持原狀,養老保險“雙軌制”隨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而逐步定型下來;第四階段是雙軌制再次合并(2015年開始),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施行統一養老保險制度,即“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模式①。(二)1978~1991年,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階段。自1978年起,企業單位和行政事業單位分別執行兩個不同的養老金制度暫行辦法。1978年6月,國務院頒布《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這兩個辦法的突出特點有以下幾點:一是把企業單位和行政事業單位的老弱病殘人員的退休辦法進行分開擬定;二是對1958年的退休辦法進行了較大程度的改動;三是對退休待遇也進行了較大程度的改動。例如,不同性別的企業工人和行政事業單位干部、特殊工種的工人、因病失能和因工致殘的工人的退休年齡;退休工資替代率為60%~90%;經費來源由單位支付,異地安置由縣一級民政部門支付。1980年10月和1982年4月,國務院分別頒發《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制度幾項規定的通知》,這兩個關于干部離休方面的規定與1978年的《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比較,增加了適當優惠照顧離休干部生活的內容,其他基本沒有多大的變化。1986年,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需要,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制度,改由企業、個人、國家三方共同籌集養老保險基金。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1988年國家重新組建人事部和勞動部,規定由人事部主管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障事宜。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其中要求由國家人事部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事宜。自此,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也漸次啟動,這為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發展奠定了基礎①,為下一步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創造了條件。

二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和發展———企業年金(1991年開始)

企業年金制度建立和發展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初創階段(1991~1994年),第二階段是緩慢推進階段(1995~1999年),第三階段是發展階段(2000年~)。1991年6月,國務院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決定》,第一次提出了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問題。該《決定》提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企業應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從企業自身的獎勵+福利基金內提取所需費用。這段時期只有少數企業嘗試補充養老保險,因而該時期的補充養老保險可以看作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初創階段。1995年1月實施的《勞動法》第75條規定“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為我國發展補充保險提供了法律依據。1995年3月國務院又《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經辦機構”。同年12月勞動部出臺《關于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第7條規定:“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資金,主要由企業負擔;也可以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但個人繳費部分不得超過供款總額的一半。”第8條規定“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中的企業供款,可以在企業工資儲備金中列支;可以將企業基金養老保險繳費中超過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返還企業作為補充養老保險供款;也可以經當地政府批準,將不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一定比例部分計入企業相關成本費用。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中的個人繳費,從個人工資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絕對額繳納。”并采用個人賬戶積累模式進行管理和操作,只是這種資金來源渠道,對企業和個人的吸引力并不大。1997年7月國務院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又一次提出,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積極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②。但由于當時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極不完善,不同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企業存在負擔較重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比較緩慢。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明確規定,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并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至此,我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為企業年金。2004年5月1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正式施行。《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只有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的企業,才可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可以歸納以下幾點特征:第一,由企業、職工共同建立企業年金;第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是建立企業年金的前提;第三,自愿建立企業年金;第四,不能替代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是養老保障的補充。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2011年5月1日《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則根據勞動法、信托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企業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托管以及投資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此,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政策與體制空間基本搭建成型,并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過程①。2018年2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臺和實施《企業年金辦法》,該辦法是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健全和企業年金市場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對2004年《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修訂和完善,目的在于保證企業年金制度更好地健康發展。根據我國現行企業年金法律制度,企業年金基金的組成主要有三部分: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費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職工個人繳費、企業按照年金方案規定的繳費以及年金基金投資運營凈收益都計入職工年金個人賬戶,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制度。企業年金的經辦機構、投資機構和托管機構均為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并受政府監督,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進行市場化運作。根據規定,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職工,可一次或定期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領取企業年金;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不得從個人賬戶提前支取。我國企業年金制度自1991年建立,至2013年底,參加企業數已達6.6萬戶,覆蓋2056萬職工,資產規模達6035億元②。到2017年達到8萬多戶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參加職工有2300多萬人,企業年金基金積累超1.3萬億,比2016年增長16.3%③。從分布情況來看,主要集中在鐵道、郵政、電力、電信、石化、石油、交通等行業,區域主要集中在廣東、上海、四川、浙江等省市。目前,企業年金發展較好的行業和區域,年金管理體制也比較完善,例如上海等地實行社保局、投資管理機構、銀行等多元共同管理的模式,獲得了較好的實踐效果④。

三行政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和發展———職業年金(2008年開始)

(一)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的萌芽。1992年《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國家統一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過比較籠統。1992年以后,一些地方開始探索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大多數地方提出要建立多層次的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方向成為建立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的萌芽。(二)行政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的探索。2008年3月,國務院出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決定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進行改革試點,先期試點選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五個地區,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然而,這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由于缺乏具體的職業年金制度方案,最終改革試點效果不太明顯。盡管這次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改革試點的效果不盡人意,但是可以看作是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的探索的開端。2011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推出《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參照2004年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主要針對以上五個試點省市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內人員,規定具體職業年金制度,這應該屬于第一個國家層面的職業年金制度方案。不過,該方案是自愿參加的,還沒有統籌考慮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因此實施效果也大打折扣。2012年,《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增添了“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①。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健全社會保障財政投入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和監督,推進基金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征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并提出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職業年金制度是政府的一項主要任務②。2013年12月,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了有關職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三)建立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2015年1月,國務院《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了“一個統一,五個同步”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制度改革思路,將退休制度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建立相應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201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正式了《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對職業年金制度進行了具體設計,同時還出臺了其它配套政策文件。此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2015年)、《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2017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出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

四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補充養老保險的結構比例不合理。目前大多數國家已經形成共識,養老金構成的“四四二”模式,即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分別占40%、40%和20%,這樣的養老金的結構比較合理。退休金的整體替代率保持在70%至80%之間的水平較適當,基本可以保證員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維持不變。但自20世紀90年代,我國在建立現代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一直重點建設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導致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水平偏高,高達85%~90%,形成了國際社會普遍采用的三支柱在我國只是“一枝獨秀”局面。這造成了基本養老保險規模過大、政府的兜底責任太重。由于我國現代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較晚,養老保險基金積累有限,導致債務和資金“缺口”嚴重。(二)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環境和動力機制欠缺。我國企業年金的運行機制長期發展緩慢,既受發展環境的制約,也因缺乏企業內部的動力機制。1.受經濟轉型、企業改制等客觀環境限制。20世紀90年代末期,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型的關鍵時期,當時解決國有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是主要目標和任務。因為,一方面國有企業改制的客觀環境也不可能會關注發展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另一方面大多數國有企業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能力有限。2008年以來,政府民生保障政策傾向于建立低收入群體的普惠型養老保險制度,以及新農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也放緩了補充性養老保險計劃的發展。2.企業自身的動力機制不足。企業動力機制主要涉及到企業的自身經濟實力、企業家的意愿和企業經營管理體制等因素。21世紀第一個十年中,我國企業年金計劃發展出現了明顯的不平衡,表現為:第一,企業年金的建設呈現出政府熱、機構熱和國有大中型企業熱,而大多數中小微企業并不熱的局面;第二,經濟效益好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如中石油、中石化等),既有實力也有意愿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然而絕大多數中小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則表現為動力和經濟實力不足。國家對補充養老保險的經濟激勵力度不足,如稅收優惠政策對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動力機制產生的激勵作用不明顯,個人繳費部分的稅收優惠政策未能充分體現。3.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的運行機制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夠完善。2000年之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施行委托關系下保險契約型的運作方式,由保險公司管理運營或部分委托其它機構管理,管理運營和待遇給付的形式較靈活,多數企業通常以團體養老保險的形式為員工提供補充養老保險,占保險公司團體壽險的60%~70%。2004年實施《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把信托模式確立為唯一運營模式,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受托人、基金托管人、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的獨立角色進行嚴格規定,并施行管理運營資格限制。導致企業年金對團體養老險產生很大的擠出效應,從此團險市場一蹶不振,面對更靈活的勞動就業市場,企業年金的發展和擴面均進展緩慢。例如,2006年至2016年,我國建立年金企業數由5.47個增長到7.63萬個,十余年間增長不到40%。(三)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一定裂隙。1.補充養老保險定位不清。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不同于基本養老保險,它是一種企業自主行為,企業職工也是自愿性的,政府只能進行鼓勵和指導。具體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半強制性的社會保險還是完全自愿的商業保險的性質不明確,在理論上、政策設計上和實踐中的模糊,會直接影響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的效果。行政事業部門補充養老保險雖然理論上說是自愿性的,而實際操作上是帶有強制性的。2.補充養老保險制定政策主體不同。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主要由勞動保障部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主要由勞動保障部、人事部制定。不同管理部門的立足點和觀察問題角度不同,制定的政策目標、措施和效果就會存在差異,其結果也就會導致政策的差異性。3.補充養老保險資金來源不同。行政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的資金來源是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主要來自企業的自有資金,可直接列入企業成本,由企業繳納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可見,企業的經濟實力是補充養老保險資金來源的主要基礎,這就導致大中型國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有保障,而中小微型企業和民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比較差。另外,民營企業的私有性質,也制約了其積極性。(四)補充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監管和風險控制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1.法律法規等制度有待繼續完善。雖然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初就提出發展補充養老保險,但是直到2004年才出臺一些有關企業年金的法律法規,但立法不完善,制度設計不合理、政策不明朗,政策缺乏吸引力,導致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緩慢和不規范。2.補充養老保險監管有待加強和完善。政府對補充養老保險的監管、風險控制和建立有效保護機制等方面都需要強化,補充養老保險是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隨著補充養老保險的進一步發展,作為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越來越重要。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也需要加強,市場機構的服務產品、服務水平、服務能力等也都需要較大程度的提升。隨著補充養老保險進一步發展,其資金量會越來越大,足以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和資本產業產生重要影響,保證基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規范性非常重要,需要加強監督。3.補充養老金的國家責任發展補充養老保險,國家要承擔多少責任,以及以何種形式承擔,也是新的問題。補充養老保險雖然具有自愿性,但是政府不可撒手不管,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明確國家和政府的角色和定位。

五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一)進一步優化養老保險三支柱的結構。政府下一步應該將重點轉向發展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逐漸減輕企業及相關組織對個人賬戶的籌資責任,通過提供強制性的年金制度,為社會成員提供年金待遇。首先,政府要繼續完善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筑實普惠性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底線,完全承擔起公平保障每一位社會成員老年基本生活的責任養老保險;其次,政府要高度重視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的發展,可以考慮合并完全積累制下的個人賬戶和年金賬戶,提高稅收等相關激勵機制的效率,加大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力度,加強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力度;最后,要不失時機地推進養老保險的市場穩定發展,實現我國合理的養老保險三支柱結構。(二)大力促進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發展。應該積極探索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路徑,創新企業年金制度,促進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快速發展,補上企業年金這個短板。1.大力發展集合年金計劃由于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具有規模不大、企業生命周期短和人員流動頻繁的特點(主要包括餐飲、家政服務、批發零售業等),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推出適宜的年金計劃類型。目前,省(市、區)級應以行業為統籌,可以以行業協會為基礎,針對本地區不同行業的各類中小微企業,建立集合型行業年金計劃。縣級及以下,應以區域為單位,建立“零售年金”。2.實行多元化的年金運營模式除了實施單一信托模式之外①,可以考慮增加籌資和給付更靈活的保險合同模式。這能夠降低企業年金的管理成本,避免信托模式下中小微企業選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支付的較高費用。推行多元化的年金運營模式,更具靈活性,能夠提高中小微企業建立年金計劃的積極性②。3.完善相關配套管理措施由于企業年金是企業自愿參加的行為,這就需要國家和政府采取更多的稅收激勵和投資激勵等相關措施,明確和擴大稅收優惠的繳費基數,使企業單位和參保個人都能獲得相應的稅收優惠,提高企業參與企業年金的能力,促進企業年金快速發展,實現企業年金與職業年金同步發展。一是需要明確和擴大稅收優惠的繳費基數,確保稅收優惠的繳費基數與實際的繳費基數一致;二是要提高政府的有效監管和風險控制能力,可以借助于大數據思維和互聯網等現代技術條件,通過技術創新推進管理創新。特別是應該統一養老保險體系的管理,將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層次進行統一管理,在人社部門設立專門的補充養老保險機構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委托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和投資運營,推行一站式經辦服務,與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統一整合經辦。(三)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行政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一定程度上填補了補充養老保險的空白。應該繼續完善職業年金的籌資、待遇給付、轉移接續,規范制度設計、明確主體的權利義務。籌資應繼續堅持責任共擔和個人賬戶積累的原則,“個人繳費、單位匹配”應有繳費的起點與封頂線,規范繳費基數(包括工資收入、獎金、津貼等),做到應繳盡繳,對繳費壓力較大的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應進行適度的財政補助。待遇給付應考慮到長壽老人,當個人賬戶領取完畢時,可通過財政籌資保證與原有的待遇基本持平。轉移接續應打通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通道,實現順暢相互轉移,轉移接續的程序和手續應盡量簡便。明確職業年金制度的屬性,堅持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原則,自動加入,個人自主選擇繳費數額。在行政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期,應該堅持適度寬松的稅惠政策,完善職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激勵政策,促進職業年金制度的發展和市場化運營,要擴大稅惠的繳費基數,減免待遇領取環節稅收,加快職業年金制度的完善步伐。應該積極推進補充養老保險的專業化、市場化發展,在基金管理與投資環節,應采用信托模式,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投資效率、基金安全與保值增值;經辦服務環節也可引入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競爭。(四)增強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1.企業單位內部補充養老保險的公平國家大型國有企業與中小微型企業(主要是民營企業)之間存在企業年金的差別。前者具有雄厚的經濟實力且具有國有資本性質,可以順利為企業職工提供企業年金;而中小微企業一方面經濟實力薄弱,另一方面其大部分又是民營企業,個體資本性質也制約了為職工提供企業年金的積極性。政府應對中小微企業實施激勵機制,實現企業內部的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公平。2.企業單位和行政事業單位的補充養老保險的公平為避免公職人員及城鎮企業職工之間不公平的加劇,同為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年金也需要得到同步合理發展。企業年金想要實現良好發展,企業社會保險各項費率的降低是必要條件,減輕企業繳費負擔。同時政府應高度重視,應給予中小微企業政策支持。縮小二者差距,實現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公平。3.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的補充養老保險的公平職業年金制度有利于體現職業特點,應體現出效率性和公平性,因此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內部公平”也不可忽視。應統籌考慮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和編制外人員的職業年金問題,編制外人員可享有職業年金或者企業年金待遇。應該真正實現編制內外人員同工同酬,現實中的編制外人員通常遭受直接或間接歧視,這是人事制度改革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事情。(五)漸次構建完善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構建完善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應分三步走:第一步,優化養老保險第一支柱,建立全民普惠的基本養老制度,或者基本國民年金制度,這是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基礎。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政將使得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企業職工和城鄉居民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形式上具有統一的模式,表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第一步基本完成①。第二步,繼續完善養老保險第二支柱———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統籌考慮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的發展,從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角度,統籌解決二者的制度模式、籌資水平與待遇水平問題,可以把二者統一為“職業年金”,都實行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實行自動加入機制。同時,政府加大對中小微型企業的企業年金投入的力度,采取稅收財政等有關激勵機制,彌補上補充養老保險的空缺,為實現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完整性作出貢獻。第三步,建立其他社會成員的職業年金制度,最終形成完整統一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體系。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需要把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也一同納入職業年金的考慮范圍。到那時,可以把基本養老保險(第一支柱)的個人賬戶與職業年金一并歸入補充養老保險,形成大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壯大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真正形成合理的養老保險三支柱結構。

作者:張新生 單位:南昌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