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
時間:2022-10-13 03: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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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社會保障能力在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隨著公眾對社會保障服務需求的不斷提升和擴大,如何實現社會成果的全面共享和覆蓋,讓更多的公眾老有所養,更好地提升社會保險服務水平,已成為現階段社會保障部門最亟需解決的關鍵問題。基于此,文章主要闡述了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分析了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充分探討了對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認識,希望能給業界人士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參考。
關鍵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問題;推廣
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日益完善下,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快速升高,應積極努力和探索實現全國統籌,實現社會保障的全面覆蓋。當前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逐漸健全,為了讓更多城鄉居民享有養老服務,國家積極創造了優越的條件,但仍然有很多漏洞和問題存在于制度設計方面,亟需我們進一步探索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認識,從而給城鄉老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一、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
在我國惠及民生的工程中,就包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保障能為城鄉居民提供穩定、可靠、安全的保障,特別在我國老齡化步伐的快速推進下,其發揮了不可忽視的關鍵性作用,促進了社會的發展與和諧。當前能否合理妥善處理家庭養老問題,不僅影響著社會和諧,還影響著家庭的和睦。自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制定起,在國民日常生活中,人們就已逐漸意識到養老保險的重要性。在直觀上,養老制度不僅可以保障人們在年老后可以減輕子女的養老壓力,還可以老有所養。同時,縮小了城鄉居民經濟收入差距,對農村勞動力遷往城市障礙進行了有效解決。其公平性理念更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緩和了社會矛盾,為和諧社會的建立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大大增強了政府與居民之間的凝聚力及安全感。另外,參加養老保險也拉動了國民經濟的增長,促進了居民的消費需求。
二、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頒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起,取得了較為良好的成果,但仍有一些問題存在其中,首先,政策宣傳不到位,人們缺乏對養老保險重要性的認識,還沒有形成現代保險思維與意識;其次,社會公眾的參保積極性不高;最后,很多政策與內容難以落實,仍需要進一步擴大基層參保覆蓋面。
三、對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認識
(一)有效分析全覆蓋方面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在《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逐漸在我國正式頒布后,對于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同步推進的具體方法,各地區都在積極探索,進而促進社會保險全覆蓋目標的實現。但需要具備一定的現實條件,才能實現這一目標,并對實施中存在的制約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這樣才能制定出更加符合的解決對策。首先,對于當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要求,保證政府財政保障水平可以滿足,在逐漸實施新制度后,對我國是一項重要的考驗,必然會增加財政支出。同時,對于經濟發展落后地區,要充分考慮到地區的差異性,地方政府財政壓力也會隨之而增加。因此,應運用動態和靜態橫向縱向對比分析人口和財政等方面,做好財政能力預測,加大對相關數據的提前研究和測算,以此來對財政風險的發生進行有效預防;其次,保證經辦管理服務水平符合要求。對于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能力而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覆蓋,也是對其提出的新要求和挑戰,要想整合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農保經辦機構,就必須加強軟件與硬件的設施建設,建立統一的組織管理體系,對服務質量、運行成本以及編制成本等問題進行綜合考慮,可通過對現代化服務管理模式對引入和購買進行不斷探索,從而提高可持續高質量服務水平,有效降低運營成本。(二)繳費檔次調整存在的問題對于調整繳費檔次問題。各地區有關政策中已有明確規定,指出“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檔次可根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經濟發展狀況進行適時調整”。但卻沒有明確規定調整頻次和周期以及如何實施,有些地區從政策實施以來,并沒有調整繳費檔次,既影響了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與全面實現相協調的良好局面,又影響了參保的積極性。因此,對于繳費檔次,應結合實施情況,進一步頒布具體細則,規定的形式可以制度為主,合理劃分費率檔次,對比例費率制與定額繳費制之間的銜接進行探索和實施,從而對不同群體需求進行更好的滿足。(三)進一步分析參保的積極性與長期性。在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后,長期性與積極性在各個群眾中的差異較大,特別是中青年群體,他們參與積極性不高,缺乏對社會養老保險認知程度的認識。當前仍然需要不斷探索如何營造良好的持續參保環境,更好的體現出自愿原則,提高城鄉居民參保的持續性。對于長期性養老保險參保,年輕群體缺乏熱情和興趣,加上我國政策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缺乏一定的信心,所以,在參保過程中,即使有很多人參保,也會發生中斷問題,這也是持續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推進和實施過程中,應讓城鄉居民意識到養老保險的重要性,加大對國家相關政策的宣傳,從而讓人們體會到養老保險所帶來的實惠和好處。(四)加大研究基礎養老金調待機制方面的力度。當前,需要按照一定繳費基數來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我國已在相關制度中明確,城鄉居民保險基礎養老標準可根據當地物價變動和經濟發展情況進行適應調整,但缺乏具體的調整周期和方法。因此,建議在具體實施中,首先,要規定底線要求,以通貨腫脹率為基準,基礎養老金調整系數要高于其;其次,對經濟增長率的因素進行充分考慮,特別是經濟動力以及經濟效率等方面,以此來提高養老保險持續保障水平,對與經濟協同發展的調控機制進行有效探索。(五)加大研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配套制度銜接的力度。在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時,既要對如何與我國有關政策方面銜接的問題進行充分考慮,也要考慮制度本身帶來的影響,這樣才能對實施中存在的矛盾與沖突進行有效避免。例如,要考慮國家關于特殊群體幫扶救濟的相關政策和相關細則的實施和出臺,也要考慮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銜接,還要考慮原有政策與新政策實施的差異性,這樣才能提供更加有利的條件,促進新制度的開展和實施。因此,針對不同群體養老保險參保類型,相關部門必須加大分析與研究的力度,積極探索有效并軌統籌新模式,不僅要對具體的規定限制進行科學合理的確定,還要保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利益,以此來提高制度的合理性與實施的順暢性,進一步降低沖突的發生。
四、結語
綜上所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屬于一項系統工程,在實施制度過程中,只有不斷完善調整,切合實際,才能提高制度執行的有效性,推動社會穩定有序發展,更好地維護參保群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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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曉麗 單位:沂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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