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建設意義分析
時間:2022-12-19 08: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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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格爾良心觀的概念
在《精神現象學》中,黑格爾對“良心”這一概念進行了詳細的論述。他認為在道德世界觀中存在著一個二律背反,即義務作為一種道德意識其效準既存在于道德意識的彼岸,又只存在于道德意識之內,在這種觀念指導下,不僅非道德的意識成為道德的意識,而且充分條件變成了必要條件,換句話說,旨在使人的感性沖動的統一性得到體現的道德意識卻沒有實現統一,要使道德意識與感性沖動達到一致就必須達到良心,因為,在黑格爾看來良心是義務的現實[1]。同時,黑格爾還認為,良心既是自在的,又是自為的,是自我意識對自我確認產生的一種普遍物。黑格爾認為良心是合于義務的一種簡單行為[2]。義務之所以是義務,不僅表現在行為主體的自我犧牲上,而且還在于其超功利性的特殊規定,而良心履行的是一個絕對的、真實的義務,即絕對義務和道德統一的義務———正義。正義作為一種最高的義務,不僅使良心具有了“不可動搖的確定性”而且還使良心成為對主體主觀性的善本身的規定。后期,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將良心看作是“自在自為的善和義務”的自我規定,是受理性支配的個體主觀性的善的特殊化,是絕對精神在個體意識中的體現,強調良心的倫理意義和對個體的客觀普遍性的超越。
二、黑格爾良心觀的特征
(一)良心是對義務的自覺意識。道德主體對義務有沒有自覺意識是衡量其有沒有良心的主要尺度。黑格爾認為良心不僅是道德的直接性,而且還是道德主體自身存在的一種形式,一旦道德主體對義務具有了自覺意識,義務便不再是自由的負擔,履行義務也就成為人們實現自由、履行自由的現實行動[3]。有良心的人只會將義務看作是自己存在的必不可少的內容,是自我發展的直接內容,而不再是自己厭惡的對象和額外的負擔。就像一個人在照顧生病的家人時,如果他第一時間想到的不是怎么減輕或消除家人的痛苦,而是計算著花費多少錢、浪費多少時間,考慮著自己的利益得失,那么他的行為并不是出于對義務的自覺,更不是一種出自良心的行為,盡管他也在履行義務,但這種義務是基于外在壓力被動做出的非自愿的行為,所以,此行為不是良心的行為,而非良心的行為不利于實現靈魂自由。因此,對義務有沒有自覺意識是判斷有沒有良心的主要依據,也是衡量道德主體對義務實際履行情況的主要依據,只有出于自覺義務意識的行為才是有良心的行為。(二)對義務的信念是良心不可動搖的穩定性的依據。良心是不同自我意識的公共元素,以對信念的承認為前提,不為其他所左右,只為義務行事,是信念的外化和實現;良心是固守信念的義務和行為,其最有價值的是義務及其對義務的信念,這是良心不可動搖的穩定性的依據。因此,只有以義務為唯一動機目標的行為和出于對義務的絕對服從的行為,才是真正的良心行為,做出這種行為的道德主體才是有良心的人。良心不是對利益的計算和權衡,也不是對外在力量的順應,更不是對各種利益的自由選擇,而是“使人的內心世界服從道德自我法庭”,是對義務的履行,是道德主體在精神世界范圍內與不道德動機的對立,也是外在力量受自我的同化,是義務的現實實現[4]。如果道德主體不是將義務看成是最高的行為動機,不是以“對義務的信念”履行義務,那么良心在行為中的意義和價值就會受貶??梢哉f,良心實質上就是自覺的義務,這是良心的典型特征。(三)良心是對信念的絕對自由。事情的多樣性就是義務的多樣性。任何義務都不是絕對的,道德主體要想在多樣性的義務中作出抉擇,要想在行為上體現自由的真諦和真正的自主,就必須堅持絕對義務,因為,只有純粹的義務才是絕對的。義務有具體義務和一般義務之分,但對于良心來說,它堅持的是絕對義務,它對信念的絕對自由能將義務轉化為行為,因而,不管是為個別物盡的義務,還是為普遍物盡的義務在良心這里得到了統一,堅持絕對義務,保持信念不僅使良心獲得了自在存在和自為存在、自身確信精神與真理性的統一,而且還使一般義務與具體義務、純粹思維與個體性得到統一。(四)良心是特殊性與普遍性的統一。良心具有很大的主觀性,當道德主體將那些對自身有利的內容當作義務,賦予義務絕對性履行時,這種義務其實不是良心,而是一種利己主義,因而,按照良心辦事的結果未必都是善的。正如黑格爾所說,良心主體可以通過賦予純粹義務以任意內容而使之體現出良心的性質[5]。這種對義務的自覺的良心,只是個體理解的良心,并非社會公認的良心,加之這種自覺的義務的錯誤,因而,這種在個體看來的良心是不正確的,出于這種良心履行的義務,既不會得到社會的承認和肯定,也不會產生善的結果,其結果不僅是錯誤的,甚至是有害的。只有合乎理性的、絕對普遍有效的行為才是良心“希望成為的東西”,才是判斷良心是否真實的主要依據,因而,黑格爾所說的良心和義務是特殊性與普遍性的統一,既是一種超越個體性和個人利益,包含社會肯定性內容的義務,也是一種將個人性消融于社會整體性,趨向社會客觀性和普遍性的義務,既是主體以社會內容改變社會,使自我獲得客觀形式的運動,也是良心主體不斷否定自我主觀形式,改造和優化客觀世界的實踐。
“人間最高貴的事就是成為人”。人是有自我意識和道德精神的人,這也是道德之所以能對人的行為產生調控作用的關鍵原因所在。人是社會的人,社會也是人的社會,人的道德狀況與社會的道德風尚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對于我國公民道德建設來說,改善人們的良心是促進社會道德建設的根本要求。黑格爾的良心觀對我國道德建設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指導意義。(一)有助于科學把握良心的界定。從黑格爾良心觀可以看出,良心不僅是一種與義務緊密相聯的責任心,還是一種羞恥心和同情心。良心是一種道德責任心,有良心的人會自覺地肩負起對他人和對社會的責任。良心作為一種社會感情,是外在義務轉化為內心品質的體現,也是社會關系的產物。良心是“自在自為的善和義務”的自我規定,是“與純粹的義務觀念相聯系的內心情感”[6],正如康德所說的,旅客對當地人不計得失的救濟不是為了名利,而是出于內心的善良,是個體基于道德責任感做出的自愿的有德行為。可以說,沒有社會關系就沒有社會感情,更不會產生責任心。對個人行為的道德評價是良心形成的基礎?!傲夹氖菍ψ约旱恼J知”,良心依附于理性,在長期的生活實踐中,羞恥心能使人們對不符合道德標準的行為產生愧疚和自責感,促使人們“捫心自問”、“自我反省”,產生向善從善的內在驅動力,進而使應當履行的義務變成道德需求。情感是個體道德生發的原點,“惻隱之心”、“憐憫之心”、“同情心”都是良心個性化的表現,也是群體道德孕育的前提。生活實踐中的樂于助人、扶危濟困都是良心的情感體現。(二)有助于客觀認識良心的道德影響力。每個人內心都有一個“道德法庭”。良心作為最古老最隱蔽的調節器,一經形成便會貫穿于個人意識和行為的始終,對個體行為產生道德導向、道德監督和道德激勵的作用,這種道德影響力不是社會輿論和法律所能比擬的。在行為之前,道德主體通過自察自省,對行為作出正確的選擇,即良心對行為具有道德導向作用;在行為中,良心是“心頭的崗哨”,能隨時監督主體的行為,促使主體行為符合道德要求;在行為后,良心促使主體對自己的行為作出道德判斷,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為給予心靈撫慰,對違反道德規范的行為產生自責和內疚。在道德建設中,要提高全社會道德水平,就必須在全社會構筑一道以良心為主題的道德防線,使良心成為主體行為有德的內在推動力,逐步提高個體的道德修養,完善其道德人格,使良心成為人的道德自律的最高表現。從這個意義上說,良心是人的道德良知的外在反映。(三)有助于培養新時期從業者高尚的職業良心。培養廣大從業者高尚的職業良心既是個體真正履行社會義務的自覺行為,也是公民道德建設取得成效的關鍵環節。第一,各級領導干部身先垂范,自覺遵循職業道德,自覺培育職業良心是促使社會風氣健康良性發展的關鍵所在;第二,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健全穩定持久的教育機制以及完善道德激勵的感染機制,將社會輿論監督與單位考評監督、行風行規教育與“如何做人”教育、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量化業績考核指標,強化道德教育內化人的信念,形成強有力的他律氛圍,提高組織的凝聚力與向心力,逐步蘊育從業者的為人之德;第三,加強職業理想教育,使每位從業者認識到自身職業的社會價值,勤業愛業敬業,構建合乎社會需要的職業理想,激發從業者的工作熱情,創造健康向上的從業大環境。雖說黑格爾的良心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良心作為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道德反映和人們自覺的現實生活的義務,在我國公民道德建設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應依據社會歷史發展的現實需要,積極吸收和借鑒黑格爾良心觀的營養成分,引導社會成員認同合理的道德義務,樹立科學的良心觀,使其真正形成和內化于人的內心,共同構建和諧友好的小康社會。
【參考文獻】
[1]黑格爾.法哲學原理[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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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亞敏 單位:河南科技學院新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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