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道德與文化構建解析
時間:2022-12-30 11:08:20
導語:網絡道德與文化構建解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本文作者:李倫工作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代碼、市場和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社會規范、市場和代碼在網絡社會中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但由于網絡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加上網絡自身的特點,這些規范力在網絡社會中的作用各有千秋。限于討論的專門性,本文旨在強調網絡道德在網絡文化建設中的作用,我們不妨通過分析法律、市場和代碼在規范網絡行為方面的局限性,突出網絡道德的獨特作用。事實上,德國學者恩格爾曾分析了技術、法律和市場等方面在解決網絡問題時面臨的困境。[3]第一,法律的局限性。由于法律本身的特點和立法技術上的困難,加上網絡不同于現實社會的內質,以及法律的國際應用的障礙等因素,法律面對網絡上層出不窮的新問題常常顯得有些被動。眾所周知,法律本質上屬于反應性的規范力,一般僅對業已出現的問題做出反應。例如,對網絡隱私問題而言,法律難以做出預先的制度安排,法律體系中常常出現空白。法律也常常是保守的。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來實施,具有很高的權威,一旦立法就必須嚴格執行,因此立法很謹慎,立法過程相對來說比較緩慢,只有當問題充分顯現出來后才會論及立法。法律也具有異乎尋常的穩定性。法律的權威來自它的穩定性,朝令夕改無法建立權威。這種權威性恰恰導致了它的局限性,使它無法及時對網絡層出不窮的新問題做出反應。法律的反應性、保守性和穩定性等特質在發展速度異乎尋常的網絡社會中難以及時快速發揮作用。更具挑戰性的棘手問題來自法律的效力問題。每項法律都有其特定的效力范圍。以地域效力為例,法律僅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發生效力,超出該地域則沒有法律效力。網絡是一個國界模糊的全球一體化空間,這種結構使網絡無法按各國領土份額進行分割,而各國享有領土主權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礎。由于領土主權對網絡的作用極度弱化,民族國家的法律在處理網絡問題時常常有些力不從心。[3]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決定了一個國家不能將自己的控制目的和控制手段強加給他國,也限制民族將本國法律用于處理超出本國領土范圍的跨國問題。同時,由于各國制訂法律的標準不一,控制手段不盡相同,這就給人們在網絡空間中規避本國法律提供了可趁之機。為了尋求比較寬松的法律環境,人們可能設法避開較為嚴格的本國法律,到相對寬松的外國法律中尋找避風港,公民逃避本國法律控制的機會大大增加。第二,市場的局限性。毫無疑問,市場仍是規范網絡用戶和網絡企業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網絡社會具有許多不同于現實社會的特質,市場的規范力在網絡中有時難以如在現實社會中那么奏效。網絡中流行“免費”文化,在網上無需付款就可以獲得現實世界中難以獲得的資料和信息。因此,在電子商務運行中,常常容易導致以網絡“免費”文化之名,行不正當競爭之實,假借“免費”打擊競爭對手。網絡中也流行“眼球”文化和“瀏覽”經濟,點擊和瀏覽成了網絡社會的通貨,通過點擊網站和瀏覽網頁就能獲得回報。因此,市場對用戶行為的規范力下降。另一方面,有些用戶可能出于無政府主義的動機,惟恐天下不亂,或為了向他人報復泄憤,或以恐嚇他人為樂,即使為此花些錢財也心甘情愿,市場規范在這些人身上效力不大。僅僅以市場來規范用戶的行為,其作用是有限的,因此,網絡中存在許多損人不利己的現象就不足為奇了。對網絡內容商和電子商務服務商而言,網絡用戶的注意力成了許多他們營運的最高業績,為了爭奪“眼球”,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不惜行走在法律和道德的邊沿,為追求經濟利益,不惜迎合用戶的某些趣味,市場機制因此在網絡企業中產生畸形的作用。第三,技術(代碼)的局限性。網絡社會是基于快速發展的網絡技術形成的,與現實社會的調控方式相比較,網絡社會似乎有著鮮明的技術調控的傳統。自網絡建立以來,人們就對網絡社會的技術調控情有獨鐘。這在電子商務中表現尤為突出,人們總是對確保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技術給予極高期望。即使網絡社會的調控方式變得更加豐富,人們對技術調控的熱情也絲毫未減。然而,由于網絡技術具有綜合性、復雜性、漏洞性等特點,技術常常難以克服自身帶來的問題。更有意思的是,嚴重影響網絡文化和電子商務發展的駭客技術、病毒技術常常比“正統”技術的發展速度更快,水平更高。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形容這一技術較量的態勢一點也不過分。我國著名反病毒專家王江民承認,反病毒專家沒有病毒炮制者的技術水平高,查殺病毒、防病毒技術本身的特點使自己常常處于被動狀態,發展速度總是滯后于病毒技術。他指出,“編病毒的人多,反病毒的人少,幾個反病毒專家的思想怎么能夠和數不勝數的編病毒人的思想相比。另外,編病毒在暗處,反病毒在明處,所以,我們不可能超越他們,也無法知道他們正在琢磨什么怪招法。”[4](P477)多種因素導致防病毒技術發展滯后,使查殺病毒技術成為一種典型的被動性的和反應性的技術。與其他技術相比較,網絡技術似乎更富有“人”性。其他技術一般是建設性的,即使有防御性的,也多是技術防御性的。網絡技術有建設性的,也有防御性的,但防御性的技術比重更大。在這些防御性技術中,大部分屬于防人的防御性技術。在網絡技術中占有很大份額的網絡安全技術,如防殺病毒技術、過濾技術、防火墻技術和加密技術,實質上都是“防人”的防御性技術,屬于“防人術”。我們不妨以最引人注目的防火墻技術為例說明之。作為一種廣泛使用的網絡安全技術,防火墻是設在內部網與外部網之間的一道屏障,用來阻擋外部“火情”對內部網絡的影響。防火墻的職責就是根據本單位的安全策略,對外部網絡與內部網絡交流的信息、數據進行檢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將不符合要求的拒之門外。防火墻技術在規范網絡行為方面無疑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它們也有自己的局限性,人們可以利用更先進的技術突破防火墻。
網絡道德:和諧網絡文化建設的元規范力
萊斯格認為法律、社會規范、市場和代碼是網絡行為的四種規范力,我們在上面分析了法律、市場和代碼的局限性,那么,在萊斯格所闡述的規范體系中,道德起什么作用呢?著名網絡倫理學家理查德•斯皮內洛(RichardSpinello)認為,萊斯格把道德包括在“社會規范”的范疇里。也就是說,道德作為萊斯格所講的“社會規范”的一部分,是一種獨立的規范力,在網絡文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發展中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網絡道德能夠在網絡文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主要在于網絡道德的特點、網絡社會及電子商務的特點,以及其他規范力如代碼、法律和市場在網絡社會中的局限性。網絡道德之所以能夠在網絡文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發展中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主要在于如下兩個方面的因素。(1)代碼、法律和市場在網絡社會中的規范作用存在一些局限性,因此,人們期望作為一種獨立規范力的網絡道德能夠在網絡社會中發揮其獨特作用;(2)網絡道德作為一種滲透性的規范力,可以規范代碼、法律和市場等規范力,從而使代碼、法律和市場充分發揮其規范作用。第一,網絡道德作為一種獨立的規范力,可以彌補其他規范力的局限性,在網絡社會中發揮獨特的作用。網絡道德之于網絡文化建設的重要性,不僅在于其自身的特點,而且還在于網絡的特點和網絡文化、電子商務目前所處階段的特點。道德居于人們的內心深處,依靠風俗習慣、流行的態度、公共輿論等因素,通過調節內心來調節人的行為,以一種特殊的方式指導人們的行動,在網絡社會中注定要承擔更多的責任。網絡發展目前仍處于初級階段,法律、市場和代碼等規范力尚處于發展階段,難以及時應對各類問題。如果我們能夠自覺地擔負起道德責任,也就不必等到新的法律法規的出臺,不必等到新技術的出現和市場機制的完善,就能及時規范自己的行為。誠然,就像網絡的建立源于技術一樣,網絡文化新秩序的建立,也依賴于網絡技術的創新,但網絡文化和電子商務不只是技術的架構,而是人的社會,人的文化。麻省理工學院高級研究員克拉克曾指出:“把網絡看成是電腦之間的連接是不對的。相反,網絡把使用電腦的人連接起來了。互聯網的最大成功不在于技術層面,而在于對人的影響。”[5](P162)要解決網絡問題,建立網絡新秩序,形成和諧網絡文化,作為道德主體的人始終是關鍵。只有當人有充足的自覺意識時,問題的辨識和解決才會變得容易。互聯網源于技術,但它已遠遠超出技術的層面。正如國際互聯網的創始人瑟夫、克拉克、卡恩、克萊因羅克和羅伯茨等人在“互聯網簡史”一文中所指出的:“互聯網還是一個新生事物,還在不斷地變化、調整。然而,互聯網的未來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決于技術上的進步,而在于人類如何對待這些變革。”[5](P162)也就是說,如果互聯網發生了問題,將不在于缺乏技術或者缺乏動力,而在于我們對待網絡變革的態度。美國《未來學說》雜志曾指出,想通過技術或常規執法途徑減少電腦空間犯罪的前景將是暗淡的。迄今為止,所有的高技術辦法幾乎立刻遭到駭客的反擊。真正值得擔心的是,這些新技術是否總是掌握在正義的力量手中。如同任何系統最危險的因素是人一樣,網絡安全最終也在于人的自覺維護和管理。要建立和諧網絡文化,政府、網絡媒體、網絡服務商、網絡內容商、電子商務網站、網民都應自覺承擔起各自的網絡道德責任。第二,更為重要的是,道德作為一種滲透性的規范力,對其他三種規范力起著重要的規約作用。也就是說,道德是其他規范力的規范力,即元規范力,一種終極規范力。正如斯皮內洛所指出的:“它應當是網絡空間的終極管理者,為個人行為和組織政策劃定邊界。它應當指導和協調法律、代碼、市場和社會規范的作用力,確保其中的相互作用和相互關系是慎重、公平和公正的。”[2](P7)作為一種元規范力和終極規范力,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它對法律、市場和代碼等規范力起著重要的滲透作用和輻射影響,在規范網絡行為方面起著結構性的和指導性的作用。正如斯皮內洛所指出的,道德“應當指導和左右代碼、法律、市場和社會規范發揮其規范作用的方式。無論在現實空間還是在網絡空間,人類繁榮的價值是人類行為至高無上的規范。”[2](P6)下面我們不妨以“代碼”為例,闡述道德如何規范“法律”、“代碼”和“市場”等規范力的方式及其價值。斯皮內洛認為,編寫規范人類行為的代碼有負責的方式,也有不負責的方式,負責的編碼方式與自主這一核心價值密切相關。例如,電子商務網站為了增加被搜索引擎搜索到的概率,常常將網頁的關鍵詞設為最流行的搜索詞,而這些關鍵詞與其銷售的商品毫無聯系,這就是一種不負責任的、不誠實的濫貼標簽的行為。斯皮內洛強調,“編寫程序或制定法律來規范網絡空間的人應當把倫理規范作為指導。代碼編寫者必須要足夠的負責和謹慎,才能把蘊涵自主和隱私等基本道德價值的結構整合到嶄新的網絡空間架構中。而且,政府對網絡空間的管理一定不能屈服于某些誘惑而強加過分的控制。管理者也必須接受最高道德標準的指導,尊重基本的人類價值,如自由和隱私。代碼本身是一個強有力的控制力量,如果它不能夠被適當地編寫和管理,那么它肯定會威脅到這些價值的傳承。[2](P7)因此,網絡道德在網絡文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獨特作用表現在它對“代碼”這一規范力的規范作用,道德是代碼能夠正確發揮其規范作用的元規范力。由于問題討論的專門性,我們在此著重強調了網絡道德之于和諧網絡文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性。像技術、市場和法律等規范力有自己的效力域和局限性一樣,網絡道德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倫理學家們也早已認識到,道德決定論和道德萬能論是極其錯誤的。但是,道德作為規范人的行為的法則擁有其他規范力沒有的獨特之處。需要強調的是,網絡道德之于網絡文化發展的必要性,并不僅僅因為法律、市場和技術等規范力的局限性,即使技術、法律和市場等手段日益健全有效,網絡道德仍將擁有其獨特的作用域和現實意義。
- 上一篇:道德教育在教學的表現詮釋
- 下一篇:當前衛校職業道德的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