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黨員道德自覺的路徑

時間:2022-12-28 10: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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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黨員道德自覺的路徑

本文作者:劉陽春工作單位:中共湖南省委直屬機關黨校

完善機制以優化領導干部道德自覺的制度環境

要使領導干部道德教育取得良好的整體效果,需要我們做大量艱苦而又深入細致的工作,其中通過完善科學的制度機制,營造良好的制度氛圍,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必不可少。(一)輿論機制。社會輿論能夠在潛移默化中改變人的性情和氣質,啟迪領導干部的內在道德自覺性、示范性、超越性,改變社會風氣,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圍。一是要充分運用社會輿論的引領功能,大力宣傳倡導領導干部道德自覺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中的重要意義。由于領導干部的社會地位和作用,他們掌握著黨和國家的權力,行使對社會的人財物實行全面的領導、管理、協調和服務的職能,人民群眾和國家的利益靠他們來體現和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靠他們來執行,其領導干部本身的道德取向和實際表現,具有特殊的導向作用。正如孔子言:“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上好義,則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則民莫敢不用情。”[1]這就是說,只要各級官員做出表率,講究禮儀、道義、誠信,那么,百姓沒有敢不服從、尊敬、說真話的。官德水準提高了,群眾的道德水準隨之提高,社會風氣得以凈化,整個社會的道德水準得以提升。因此,領導干部道德自覺不僅顯示了社會道德建設的主題,而且成為深刻影響社會道德建設成效的關鍵因素。二是要充分運用社會輿論,培育領導干部的道德良知,強化其抗拒誘惑的廉恥意識。廉恥,是人作為人而不是動物的一種心理標志,是維系社會秩序的心理條件,廉恥使人慎獨、文明、高尚。凡是具有正確的強烈的廉恥感的人,一般都具有高度原則性、自覺性。領導干部群體是社會的優秀成員,社會輿論理所當然要求他們恪守高于常人的思想道德水準,正如馬克思說的,“選擇了最能為人類的服務的職業,我們就不會被任何沉重的負擔所壓倒,因為這是為全人類作出的犧牲。”[2]要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現代傳播手段,形成強烈的輿論壓力,不斷喚醒領導干部內心的良知和羞恥感、榮譽感、內疚感、義務感,使其自覺珍惜“堂堂正正做人”的道德尊嚴—自重;經常反躬內求,解剖自己,省察自己,“吾日三省吾身”一一自省;自覺警惕惡對善、邪對正的侵蝕,防微杜漸,構筑強固道德防線—自警;不懈地追求道德理想、完善道德人格—自勵,從而推進社會整體道德的發展和完善。(二)評價機制。領導干部的道德評價機制至少涵蓋以下兩個層面:一是合理有效的道德規范是前提條件;當前領導干部職業道德建設的首要和根本的任務就是,構建統一的明晰的具有約束功能的領導干部道德操守規范體系,為領導干部的自我評價和社會評價提供科學依據。領導干部道德規范應是在遵循一般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基礎上的特殊職業道德規范,是品德更高尚、自律更嚴格的個人道德約束。其核心應是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最高道德準則,以清正廉潔、勤政敬業、恪盡職守、公道正派、光明磊落、顧全大局、民主,團結,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等為基本的道德規范。二是正確的用人導向是關鍵。在德才兼備的大政策、大原則、大標準的基礎上,創新干部人事制度,把規則明晰的領導干部道德規范,量化為可操作的道德指標體系,與選拔領導干部的入口聯系起來,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首要依據,改變以往干部選任工作中重才輕德、以才蔽德、以績掩德的現象,全面、客觀、準確地考察干部的政治品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情況??疾旄刹康牡?,既要注重他們在突發事件、抗御自然災害、個人進退留轉等關鍵時刻的表現,又要注重他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表現,以小節觀其大德;既要聽其言更要觀其行,既看其表更要察其里,既要知其始更要識其變,以德取位,確保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的干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對那些政治上不強、品質不好、為政不廉的、群眾觀念淡漠、作風不正、熱衷做表面文章和搞形式主義的人,不堅持原則、奉行好人主義和嚴重鬧不團結,道德素質低下的人,堅決不予提拔和重用,該警告的予以警告,該免職的堅決免職,形成用人問題上的正確導向,引導領導干部道德操守的良性發展(三)監督機制。領導干部踐行職業道德行為,本質上是他律和自律的統一,既需要外在的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約束對其進行監督,也需要領導干部將職業道德內化于心。一是強化組織監督。組織監督主要是指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和上級各職能部門結合其具體工作實際,對其職業道德表現進行監督。要按照內部監督、外部監督的要求,不僅要加強對領導干部行使職權的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監督,而且要規范干部的道德行為。紀檢、監察部門要從細節入手,認真觀察干部的言行舉止,注意干部的思想作風;特別是要針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位高權重、遇到的誘惑和考驗多的實際情況,強化對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班子主要負責人的制約和監督,加強對其8小時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娛樂圈”的監督,及早發現并制止道德失范行為和腐敗現象的發生,鏟除道德失范、權力濫用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二是強化群眾監督。要廣開群眾監督渠道,提高領導干部公務活動的透明度,保證權力運行的透明。除涉及軍事及其他國家機密不便公開外,其余所有公政務活動應盡量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國家行政管理有關事項的具體目標,辦事的規則和程序,工作的時限和工作過程以及辦事的結果等,滿足群眾的知情權;要創設條件方便群眾舉報,滿足群眾的監督權、批評權,激發黨內外群眾對領導干部行使職權及生活道德中的違規行為進行批評和監督的積極性;要保護好群眾監督的熱情,不僅要絕對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要保證舉報線索件件有著落、有回音,取信于民。另外,對群眾監督中的偏差要正確對待,慎重處理,切忌簡單化,更不能動不動就以誣告、誹謗等罪名加以懲處,以防止權力行使者為所欲為。三是強化輿論監督。新聞輿論由于公開性強、受眾面廣和傳播速度快等特點,對扼制領導干部的不道德行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正確的輿論監督始終保持對不道德行為的“輿論壓力”和“輿論譴責”,可以使其意識到,如果不履行應盡的道德責任,違反了社會道德的要求,就要受到輿論的譴責和公眾的批評,從而促使領導干部自覺遵守社會主義道德規范良好風尚的形成。另一方面,正確的輿論監督針對部分干部“不怕內部通報,就怕媒體見報”的心態,對一些嚴重違背道德的行為通過輿論工具和大眾媒體進行曝光和譴責,針砭時弊、激濁揚清、扶正祛邪、弘揚正氣,形成一種規范、制約干部職業道德的強大力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健全法律以構筑領導干部道德自覺的堅實后盾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初始階段,人們還普遍缺乏規范意識,可以適當借助道德立法,通過法律的強制手段和威懾作用強化其約束力度,規范和修正領導干部思想道德行為出現的偏差和不軌行為,從而提高領導干部遵循道德規范的自覺性。(一)借鑒吸收人類一切優秀文明成果,加速道德立法的步伐。道德立法,應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為導向,充分吸收人類一切優秀文明成果。從國內看,無論是在社會公德領域還是在官員職業道德領域,都有相應法律、法規規范官員的職業道德。我國秦漢時期就有“收受他無,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贓為盜,沒入贓”[3]的規定,意思是官吏收了人家的財物,或者買別人的東西故意低于市價、賣出物品故意高于市價,都算作贓物,按盜竊罪論處并沒收贓物歸公。到明清時期懲治腐敗的立法越來越受到統治者的重視。《唐律》雜律篇規定:“坐贓非實贓,謂因贓治罪也”,闡述了官吏因瀆職而使公共財產造成損失的,其要受到處罰。從國際看,歐美國家的法律都有許多規定人們道德行為的條款,對違反道德的行為科以嚴厲的刑罰處罰,以伸張社會正義。其中最典型的是新加坡,他們通過嚴密的道德立法和嚴格的執法,對不文明或破壞文明的行為,輕則罰款,重則起訴,為道德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后盾和制度支持,極大地推動了整個社會的道德建設。許多國家都制定了規范公職人員思想道德行為的專項法律。如,美國國會1978年通過了《政府道德法》、《公務員道德法》,不僅對公務員道德賦予了法律意義,而且對從總統到最低級別公務員的行為在道德上都作了詳細而嚴密的規定和限制,并在后來進行了多次補充和修訂,不斷地加以完善。此外,英國的《榮譽法典》、《防腐敗法》,韓國的《公職人員倫理法》,日本的《國家公務員倫理法》等,都是為規范本國公職人員履行職業行為設立的道德底線。(二)以科學發展觀和堅持黨的領導為根本,科學構建道德法律體系。我國的道德立法不是隨心所欲,而是在黨的領導下,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道德立法,實現終極目標:揚善抑惡,扶正祛邪,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社會文明的道德底線。一是完善法律法規。這些年,盡管我國陸續出臺了《中國共產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制度,但是由于“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解放以后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制度,法治很不完備?!保?]與西方國家根據公務員職業道德的需要,已經制訂了效力不同的公務員職業道德法,并形成了一個彼此聯系、相互協調和補充的完整的公務員職業道德法律體系相比,我們在公務員職業道德法律化方面還相當薄弱,既沒有廉政建設方面的法律,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也沒有形成法律規范,也沒有《公務員職業道德法》僅由《公務員法》統領,可操作性不強。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建立健全有關法律制度,規范黨員領導干部的一切活動領域,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做到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法律、法規間要相互配套互為補充。有關規范公務員從政的職業道德要求,可在宏觀或微觀法律、法規中盡可能體現。如,美國憲法規定:“凡是在合眾國政府擔任有俸給或有責任之職務者,未經國會許可,不得接受任何國王、王子或外國的任何禮物、薪酬、職務或爵位。”[5]韓國為配合《公職人員道德法》實施還專門制定了《公共服務道德法》、《公職人員財產沒收特例法》、《監察院法》等配套法規。反觀我國規范公務員職業道德僅是一部《公務員法》,該法是公務員管理的根本大法,還未能專門對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作出全方位的規定,出臺《公務員職業道德法》勢在必行,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也應及時跟進。如制定公務員《財產申報法》,形成各級公務員按時申報財產收入的法律制度,以廣泛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以規范領導干部的職業道德,預防腐敗行為。三是法律、法規的內容要具操作性。我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道德方面的要求僅在第二章中概括為“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缺乏可操作性。我國制定規范公務員職業道德的法律、法規,必須按照領導干部的職業特點把道德規范、道德目標化為其履行職務行為的具體要求,使其職業行為從工作范圍、標準、程度到工作態度、責任、義務都有明確的具體規定,為領導干部的社會行為提供道德價值的具體指向,同時也幫助消解領導干部在道德觀念上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