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德法制化的思考

時間:2022-06-14 03: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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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德法制化的思考

在功能上,兩者差異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調控對象的差異,法律同道德的結構由各自的功能所決定,法律在行為調控上要求的是人們的外部合法行為,而道德則不僅僅要求外部行為,同時更注重人們心里行為動機,產生內在的影響。從調控關系上來看,道德的調整是多元化的,沒有明確標準,其主要是調整階級內部關系,而法律則首先是調節(jié)統(tǒng)治階級與被統(tǒng)治階級的矛盾與沖突,其次才是調整階級內部利益矛盾,標準唯一。此外,在調控角度與范圍上,法律主要從權利義務角度控制調節(jié)人們的行為活動,不追究有道德缺失但沒有違法的行為,主要針對破壞影響階級利益與社會秩序的行為。而道德則是從現實利益的角度,調整人們現實生活活動與社會關系,道德的范圍更為廣泛。

總體來講,道德同法律各有優(yōu)缺點,與法律相比,道德具有靈活性、廣泛性、適應性等優(yōu)勢,但由于其力量不足,導致其效用與法律相比較為有限,公共道德范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與不確定性,從另一方面來講,法律則具有保障性、強制性、確定性等優(yōu)勢,具有很強的調整約束力量,但范圍有限,對日趨多元化的現代社會的覆蓋面較窄。然而,從兩者特征來看,道德同法律的差異看似對立,實則互補,兩者相輔相成,相互補充與協調,不僅在結構上互相聯系,在功能上也是互相促進的。

公共道德法制化的內涵及時代價值

我國自古為禮儀之邦,中國傳統(tǒng)道德主要表現在儒教上面,中國傳統(tǒng)道德主要是自身的人格道德,自古以來,古人所表達的“我欲仁,斯仁至矣”、“威武不能屈、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心包萬理,萬理具于一心”等思想精神都體現出了道德的內在特征。然而,現代社會不斷發(fā)展,經濟、文化、政治整體不斷進步,道德的局限性逐漸體現了出來。面對著日趨多元化復雜化的社會,人們對待社會的眼光與行為更加體現出了自保性與謹慎性。其次,社會結構的多樣化使得每一個個體承擔著各自的社會功能,道德觀念的復雜性與多樣性也逐漸體現了出來,社會主體之間的道德沖突不斷。此外,從政治發(fā)展的方向來看,現代社會逐漸向高效、民主的政治治理模式發(fā)展,是一個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發(fā)展的模式,面對社會利益的多元化,唯有法律能夠使社會道德規(guī)范提升到國家意志地位,同時更需要道德力量的補充發(fā)揮,為法律提供思想理念基礎與價值的支撐。公共道德的局限性在社會交往范圍的廣闊性與社會結構的復雜性下日趨體現出來,現代化的道德,也有必要從人格道德轉化為制度道德。

如今,社會公共道德的缺乏更加體現出了道德法制化的重要性。臺灣著名作家柏楊在其《丑陋的中國人》一書中提到: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有一種濾過性疾病使我們的子子孫孫受感染,到今天也不能痊愈,他在書中強烈批判了中國人“窩里斗”、“臟、亂、差”、“死不認錯”等現象,他的一語“中國自古就是禮儀之邦,到了現代倒成了蠻荒之邦”不得不讓現代社會人們加重對社會公共道德缺失的反思。如今社會上的公共道德喪失現象不勝枚舉,例如13年3月4號吉林長春所發(fā)生的“盜車殺嬰”案,作案者周某在盜走車后將車內兩個月大的嬰兒掐死埋在路邊,這一案例引起了社會的強烈反響,人們在強烈譴責之余不禁反思,公共道德與日趨復雜的社會結構如何共融。上海大學教授顧俊說過:“如果大家都覺得我可以隨便欺騙人,坑害別人,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人和人之間的關系就會陷入惡性循環(huán)。”面對觸目驚心的道德淪喪事件,面對社會的“價值迷茫”現象,要提倡樂善好施的社會風氣,進行道德法制化保護顯得尤為必要,僅靠公共道德規(guī)范進行約束,已經無法取得成效,只有更嚴格的法制化實施才能夠在潛移默化中改變社會與公眾的行為。道德法制化是時代的要求,公共道德對社會的良性多元化發(fā)展起著關鍵的支撐作用,現代社會的公共道德,不僅需要體現到社會風俗等規(guī)范當中,更需要使道德體現出現代社會發(fā)展制度所體現出的自覺、明確與普遍平等的精神,鄧小平曾經說過:“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可見制度化的重要性。作為調整現代社會發(fā)展的關鍵因素,法律法規(guī)與公共道德自工業(yè)革命以來,在城市迅猛發(fā)展的背景下出現已有幾百年歷史,對于一些西方發(fā)達國家而言,公共道德建設與法律法規(guī)已經較為完善,而我國由于歷史原因,真正意義上的現代社會的建立是在改革開放以后,公共道德發(fā)展的緩慢讓社會認識到了道德缺失所帶來了負面影響,而道德法律化則能夠彌補短時間發(fā)展所造成的缺陷。此外,再加上我國正處于社會的轉型期,公共道德處在較為混亂的階段,新的體系尚未形成,而原有私德起不到良好的社會調節(jié)作用,因而,公共道德的法制化更體現出了時代價值與意義。

公共道德法制化建設的有效途徑

上文有所提及,公共道德與法律兩者是互補、相輔相成的,公共道德同我國法律法規(guī)在價值取向上的共通性為公共道德法制化提供了內在依據。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律教育,通過在城鄉(xiāng)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zhí)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這也為我國公共道德法制化提供了立法的依據,下文則具體探討幾點公共道德法制化建設的有效途徑。

1.公共道德法制化路徑選擇與內容選擇。公共道德的法律干預應當以憲法為最佳路徑而不是一般法,原因在于,首先,憲法之于一般法是母法同子法的關系,利用憲法為最佳路徑更加具有權威性與干預性,能夠直接性地影響到社會道德的各個方面,其次,一般法相對于憲法而言只是局部與總體的關系,子法對道德的干預更顯局限性,而憲法是法律和道德的終極淵源,我國《憲法》第53條明文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在一定程度上對公共道德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同時,在內容選擇上,公共道德的法制化內容更需要找到適當的切入點與作用點,簡單來講,需要考慮到身份問題與人性,針對不同的身份,應當提出不同的道德標準與要求,道德法制化需要有身份識別意識,此外,更需要考慮到道德的人性基礎,例如汶川地震時期的“范跑跑”事件,教師在道德與生命面前選擇了生命,這是一種反道德要求,是用動物性對抗人性的表現,這也是法律控制所需注意的地方,人性高于動物性層面,公共道德的法制化需要考慮到道德的人性基礎,不能使公共道德退化到非人的動物性地步。

2.職業(yè)道德法律化,間接提升公共道德水平。職業(yè)公共道德與社會公共道德是共同發(fā)展與相互促進的,職業(yè)道德法律化可以間接促進公共道德的發(fā)展,具體來講,一方面,職業(yè)道德可以加強從業(yè)人員的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提升內部人員凝聚力,同時,又能夠加強調節(jié)人員自身與服務對象的關系,職業(yè)道德與社會行為規(guī)范息息相關,例如“臟、亂、差”的問題,與職業(yè)的管理服務不足就有著莫大的聯系,因而其行業(yè)的服務道德水平則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共道德的水平,如果每一個行業(yè)都有著良好的職業(yè)操守與道德行為規(guī)范,那么整個社會的公共道德水平一定是優(yōu)等的。同時,職業(yè)道德是反映我國社會制度改革效應的直接體現,其可操作性、權利義務統(tǒng)一性和規(guī)范性更加有利于法律功能和作用的發(fā)揮,唯有法制化才能夠加強員工的自律與自我約束,進行強制性地控制。如今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fā)展,道德法律化的進城將進一步加快,從而滿足社會道德需求,職業(yè)道德的法律化,能夠從根本上促進社會職業(yè)道德文明程度的提升。

3.道德需雙重構建,法制化需有界限。現代社會,道德發(fā)展從人格道德轉變?yōu)橹贫鹊赖拢欢⒉坏韧c摒棄人格道德,人格道德是中國傳統(tǒng)的道德,也是道德法制化的基礎,若沒有人格道德,道德法制化也就成為了形式空洞的擺設,兩者是互相依存的關系,同時,道德法制化又是人格道德發(fā)揮的外在基礎條件,若沒有道德法制約束,人格道德則容易喪失,現代道德必須要注重兩者的共同協調與統(tǒng)一,在堅持道德法制化的基礎之上發(fā)揮好人格道德的平衡作用,進行雙重構建。公共道德法制化需要以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為最終目標,同時需要以不侵犯每個公民的平等權利作為限度,道德法制化不是道德強制,公共道德的形成也不能僅靠法律的強制性產生,因此道德法制化需理清界限,通過法律的指引與示范,來逐漸形成社會良好的公共道德,如果法律淡化界限,則變相地成為了強權道德,長久只會起到負面的社會效果。

結語

總而言之,公共道德的法制化是一項復雜的工程,面對著日趨多元化的社會,公共道德法制化既成為了法律建設的新問題,也是公共道德建設的新方向,公共道德的法制化建設必須要從社會需求的根本出發(fā),以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為基本目的,同時也需要認識到,公共道德法制化不是萬能的,其無法完全代替社會公民道德建設的其他途徑與內容。

作者:易偉紅單位:湖南省瀏陽市葛家鄉(xiāng)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