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出版的道德規范透析論文

時間:2022-12-21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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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出版的道德規范透析論文

【摘要】:科技出版物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制定科技出版工作者道德規范勢在必行。制定并認真貫徹執行科技出版工作者道德規范,必須加強相關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其重點和難點是對違規行為的處理。組建并成立國家科學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以提高相關管理與監督機構的權威性,強化其執行力度,才能使科技出版工作者道德規范得到切實有效的實施和監督。

【關鍵詞】:科技出版道德規范出版工作職業道德

社會發展離不開科學技術,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在當今信息時代,科學技術已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作為科學技術主要載體的科技出版物,其觸角也伸向社會的各個角落,并在推動科學研究、傳播科學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人才、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破除愚昧迷信、提高全民族科技文化素質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科技人員的職業道德修養,直接影響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科技出版工作者是科技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傳播科學技術知識的重任,其道德建設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總書記說:“一個社會是否和諧,一個國家能否長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全體社會成員的思想道德素質。沒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沒有良好的道德規范,是無法實現社會和諧的。”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市場經濟的副作用正在侵蝕著科技出版物,科技出版工作者面臨著科學道德的考驗,制定并認真貫徹執行科技出版工作者道德規范,對于發展和繁榮我國科技出版事業和科學技術,有著重要而又迫切的意義。

一、關于科技出版道德規范的制定

基于對科技出版物在科學技術發展中的作用的共識,1999年在北京科技會堂,中國科協所屬的231家全國性學會主辦的科技期刊共同簽署了《全國性學會科技期刊道德公約腳}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并產生了積極的反響。2004年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頒發了《中國出版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閉。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科技工作者道德與權益專門委員會負責科學道德與學風建設的宣傳教育,在該委員會的推動下,2007年中國科協七屆三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了《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范(試行)》,對加強科學道德建設、提升科技團體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繁榮起到了積極的作用。2009年9月7日,中國科協七屆十一次常委會議又審議通過了《學會科學道德規范(試行)p,并隨即頒布施行。

上述4個文件,比較而言,以《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范(試行)》最為詳細,對學術道德規范、學術不端行為及其監督作出了比較完整的界定,該文件的不足是對敗壞科學道德的科技人員未說明相應處理辦法。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出版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與中國科協《學會科學道德規范(試行)》相比,相對強調了對科技出版物的政治、政策方面的要求。2009年9月的《學會科學道德規范(試行)》是最新的科學道德規范,其中第5.10.13條與科技出版有關.如:第5條規定“倡導開展負責任的科學研究,維護科學尊嚴,反對各種形式的偽造、剿竊、篡改和其他違背科學共同體慣例的行為”;第10條規定“加強對學術期刊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同行評議、成果保密、信息共享和防止利益沖突的相關政策,確保編輯出版的誠信,維護學術期刊的信譽”;第13條規定“加強對會員的誠信管理,將科研誠信和職業倫理規范標準作為會員人會和保持會籍的條件。會員有違背科學道德的行為,應視其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處理,直至除名。不得以任何方式隱瞞、包庇、縱容學術不端行為。”《全國性學會科技期刊道德公約》,從條文上看,文字較為簡約;從內容上看,該條約的第5.6,7款均為對道德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說明。其中第5款對違規行為列出了“書面警告、拒絕刊登有其署名的稿件、通知其所在單位、公開曝光”等處理措施;第7款說明對嚴重違規行為將“轉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也可以提請中國科協科技工作者道德與權益工作委員會進行必要的調查”。顯然,列人這樣的條款更有助于使那些有違規傾向的作者有所顧忌。

作為比較,考察了英國皇家化學會《(RSC)有關出版的道德指南與權益沖突》r}從條文上看,該《指南》比前述的我國相應文件對有關問題的界定更為詳細,例如有對編輯、作者和審稿人的職權和授權關系、稿件處理辦法等的說明;從制定過程看,該《指南》參考了美國化學會的期刊出版道德標準。可以看出,不同學會的出版道德標準互有參考,而且按自己的具體情況有所修訂。

總之,為適應科技出版和科技發展的需要,國內外的科技團體都制定一些出版道德準則一類的文件,用于促進科學道德建設。比較而言,國內的同類文件多由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頒布,有比較重的政府推動的色彩;而發達國家的同類文件多由科學共同體即學術團體推動實施。

二、關于違規行為的處理

對模范遵守規范的科技工作者,要廣泛宣傳和表彰;對違反規范的,要視具體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撤消項目、取消晉升資格直至解聘等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評獎、晉升等過程中,實行職業道德一票否決制。以上諸條是我國科技界在貫徹科學道德規范中的一些普遍措施,它同樣適用于科技出版界,但由于出版活動畢竟不等同于科研活動,其對違規行為的判定和處理有一定難度,科技出版界普遍感到:貫徹科技出版道德規范,其重點和難點是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雖然出版社或期刊社能夠在稿件處理過程中設置一些預防措施,但一些違規行為仍然不可避免地會在稿件發表后才得以發現。違規行為發現得越晚,處理起來就越困難;而且,編輯部所能用于調查和處理的資源是有限的,通常需要提請作者單位、兄弟單位的協作,而對相同的情形,不同單位的處理態度是不同的。比較而言,對于在對方出版單位尚未發表的或者先投本出版單位后投對方的,對方處理態度相對積極;而如果先投對方并且已經發表,則處理態度相對消極。

發表更正或者撤回稿件是出版單位處理違規稿件的關鍵環節,但是存在的問題是,以科技期刊為例,現在讀者查詢利用期刊文獻是以篇為單位的,特別是通過網絡渠道,讀者對期刊的利用方式只是查到某一篇文章后閱讀利用,很少再逐期翻閱。這種情形,無疑影響了在文章發表之后再刊登更正聲明或者撤回的效果。

在作者單位方面,高等學校發現研究生一稿多投以獲得期刊錄用證書來通過學位考核的,研究生院“學位辦”常常能夠比較積極地開展調查,以防止作弊行為。但是,對于文章內容或者署名方面的爭議,當事人如果是該單位骨干科研人員或者領導干部的,則作者單位可能會傾向于采取息事寧人的態度。

國內對代簽名現象的一定范圍的承認和默許,是著作權糾紛發生的來源之一,也是處理中的難點。允許他人代簽名的行為,在國內并不罕見,有時是代簽者通過電話征求被代簽名者的同意,有時則并未征得同意,有時是單位決定署上某個人的名字或者導師覺得可以署上某個人的名字時,可能認為沒有必要征得后者的同意。然而,這種狀況確實為處理著作權方面的糾紛帶來了不可忽視的隱患。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于2006年9月14日經科學技術部第2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應當根據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做出如下處罰:(1)警告;(2)通報批評;(3)責令其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定期審查;(4)禁止其一定期限內參與項目承擔單位承擔或組織的科研活動;(5)記過;(6)降職;(7)解職;(8)解聘、辭退或開除等。但“科研不端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這一條,真正實行的科研單位和出版單位不多。由于無法可依,甚至有法不依,“不端行為”禁而不止。這是今后應當注意并予以加強的。公務員之家

二、關于違規行為的處理

對模范遵守規范的科技工作者,要廣泛宣傳和表彰;對違反規范的,要視具體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撤消項目、取消晉升資格直至解聘等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評獎、晉升等過程中,實行職業道德一票否決制。以上諸條是我國科技界在貫徹科學道德規范中的一些普遍措施,它同樣適用于科技出版界,但由于出版活動畢竟不等同于科研活動,其對違規行為的判定和處理有一定難度,科技出版界普遍感到:貫徹科技出版道德規范,其重點和難點是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雖然出版社或期刊社能夠在稿件處理過程中設置一些預防措施,但一些違規行為仍然不可避免地會在稿件發表后才得以發現。違規行為發現得越晚,處理起來就越困難;而且,編輯部所能用于調查和處理的資源是有限的,通常需要提請作者單位、兄弟單位的協作,而對相同的情形,不同單位的處理態度是不同的。比較而言,對于在對方出版單位尚未發表的或者先投本出版單位后投對方的,對方處理態度相對積極;而如果先投對方并且已經發表,則處理態度相對消極。

發表更正或者撤回稿件是出版單位處理違規稿件的關鍵環節,但是存在的問題是,以科技期刊為例,現在讀者查詢利用期刊文獻是以篇為單位的,特別是通過網絡渠道,讀者對期刊的利用方式只是查到某一篇文章后閱讀利用,很少再逐期翻閱。這種情形,無疑影響了在文章發表之后再刊登更正聲明或者撤回的效果。

在作者單位方面,高等學校發現研究生一稿多投以獲得期刊錄用證書來通過學位考核的,研究生院“學位辦”常常能夠比較積極地開展調查,以防止作弊行為。但是,對于文章內容或者署名方面的爭議,當事人如果是該單位骨干科研人員或者領導干部的,則作者單位可能會傾向于采取息事寧人的態度。

國內對代簽名現象的一定范圍的承認和默許,是著作權糾紛發生的來源之一,也是處理中的難點。允許他人代簽名的行為,在國內并不罕見,有時是代簽者通過電話征求被代簽名者的同意,有時則并未征得同意,有時是單位決定署上某個人的名字或者導師覺得可以署上某個人的名字時,可能認為沒有必要征得后者的同意。然而,這種狀況確實為處理著作權方面的糾紛帶來了不可忽視的隱患。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于2006年9月14日經科學技術部第2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應當根據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做出如下處罰:(1)警告;(2)通報批評;(3)責令其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定期審查;(4)禁止其一定期限內參與項目承擔單位承擔或組織的科研活動;(5)記過;(6)降職;(7)解職;(8)解聘、辭退或開除等。但“科研不端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這一條,真正實行的科研單位和出版單位不多。由于無法可依,甚至有法不依,“不端行為”禁而不止。這是今后應當注意并予以加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