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學形象追求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24 0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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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質量好、有視覺沖擊力的圖片,不僅可以活躍版面,還能代替一些連篇累牘的文字描寫在最短時間內給讀者深刻的印象。但是,新聞攝影有其天然優勢的同時又有致命的弱點,那就是它的局限性。新聞攝影是用形象這種特殊媒介來傳播信息的,它所報道的對象不但要有新聞價值,還要具備形象價值。這就決定了它的局限性:有些新聞事實用攝影報道更具說服力,有些卻不適合用攝影報道。要充分發揮新聞攝影在報紙中的作用,就要認清它的長處與短處,以做到揚其所長,避其所短。在報紙版面上,新聞攝影具有天然的吸引力,它的形象性、直觀性會在一瞬間給讀者最大限度的信息量。要發揮新聞攝影的長處,還得先弄清什么樣的題材適合用攝影報道。新聞主題的取向其實是新聞寫作者和新聞攝影者都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敏銳地發現新聞事件的主題,并使自己的采訪圍繞著這個主題展開,這樣有利于提高拍攝和采訪的效率和質量。要想選擇正確的新聞主題,從主觀上講,應該通過學習來加強自身的修養,從而提高對新聞事件主題的判斷力和分辨力;從客觀上講,筆者認為,新聞主題還要符合以下兩個評判標準:一是要弘揚主旋律,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這是一個政策和原則問題,無論是專業記者還是通訊員,無論是向黨報投稿還是向晚報投稿,都不能偏離這個大方向。弘揚主旋律包括加強批評報道的數量和力度。有人說,輿論監督是社會進步的清道夫。通過攝影的形象性特點,準確地反映問題,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這無疑會促使問題的解決。批評類的新聞攝影作品的意義正在于此。但是,批評報道要有個適度、適宜的問題,要有利于社會的穩定,有利于問題的解決。像有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有對方態度蠻橫或者暴力抗法的情況下,個別執法人員難免出現過激的舉動。但這不是這起事件的主體內容,也不代表執法人員的主流,如果拍攝下來報道出去,就會在群眾中造成以點代面式的誤解,起到負面的傳播效果。二是突出人文關懷。多年以來,圍繞是先拍片還是先救人的問題,中外新聞攝影界都發生過爭論。通過這種爭論,我們可喜地看到,一些血淋淋的追求感觀刺激的圖片越來越少了,有的此類圖片和拍攝者甚至還遭到了社會輿論的譴責。其實,這是一個人文關懷的問題。特別是在我國當前建設和諧社會的條件下,新聞圖片是否體現人文關懷尤為關鍵。主題的取向是新聞攝影的前提,它是體現新聞攝影者最重要的指標之一。一個連新聞事件的主題都難以判別的攝影者,無法拍出成功的新聞圖片。新聞攝影是瞬間的藝術。如果對新聞事件中可能出現的情況沒有一個事先的設想和計劃,拍攝很難成功,而且一旦失敗,就沒有機會再拍到相同的精彩瞬間。所以,開始拍攝前要從時間和空間上預想可能發生的情況,在心里準備一個大致的計劃,做到未雨綢繆。首先,時間方面要留有余量。對于一些預定時間的采訪,要提前一些時間到達預定地點。像各級領導同志走訪慰問,有關部門開展行業檢查等活動,很可能提前出發。如果你踩著點兒來,那就很容易被落下。二是空間上的占位。很多人說,占據了好的拍攝角度,片子就幾乎成功了一半,這句話說明了拍攝位置的重要。但是,選擇有利的拍攝位置在實際采訪中很難做到,這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所以,應該盡可能地在采訪前熟悉拍攝環境。三是事態上的預想,無論是預定采訪還是偶遇突發事件,在采訪前或是采訪中都要預想到下一步可能出現的情況,比如事態的發展程度,事發地點的轉移位置。除了這三點之外,攝影者在新聞事件結束后,不要立即離開現場,要考慮這起事件還會不會反復,還會不會有新的情況發生。通過個人一定時間的觀察和咨詢,確認事件已經完全結束之后再離開。如果說新聞價值是新聞攝影所追求的社會理想,那么,形象價值則是新聞攝影者所追求的美學理想。新聞照片的形象價值是指新聞內容在形象的可視性和瞬間性上的價值。新聞照片都具有可視性和瞬間性,然而在可視程度和典型瞬間的把握上卻有優劣和強弱之分。新聞攝影同樣要注重美學方面的規則。有人認為,新聞攝影只要抓住了新聞事實的決定性瞬間就算成功。這是片面的,不符規上的犯罪一般沒有定量要求,其司法實踐只是依據定量觀念將一些輕微行為排除在犯罪圈外,例如,盜竊一張報紙的行為或者盜竊他人一個面包的行為,雖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但考慮到一張報紙或一個面包的價值太小,因而這種行為缺乏可罰的違法性,進而認定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最后,在中國刑法中,對定量要求的判斷在犯罪成立判斷過程中處于一個獨立的階段,即對“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等定量要求需要進行積極判斷,如果不達到這些定量要求,行為就不構成犯罪。而在西方刑法中,只要行為具備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或者符合犯罪的本體要件且不具有合法抗辯事由,就可以認定行為構成犯罪,而不需對行為進行定量判斷,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進行定量判斷。雖然國外的犯罪定量觀念迥然異于我國的犯罪定量觀念,但是,筆者認為,可罰的違法性理論于我國刑法有一定的借鑒價值。我國在刑事立法中規定了定量因素,但徒法不足于自行,在實踐中還存在對定量因素進行認定的問題,然而,我國刑法規定的定量因素大多是概括性的,如“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等,那么,司法者如何認定這些概括性定量因素呢?在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對概括性定量因素進行解釋的情況下,對概括性定量因素明確化的任務就落到了司法者的肩上了。司法者對概括性定量因素進行明確化,實際上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判斷行為是否具備構成犯罪所需的量的規定性,而行使這種自由裁量權總要以一定理論為指導,或者說總要受到一定理論的制約。筆者認為,司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權對概括性定量因素進行明確化時,可以借鑒“可罰的違法性”理論的做法,即只有“情節”、“后果”具備法所預定的可罰的違法性程度時,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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