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會法治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8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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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會法治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市民社會法治;基礎

[論文摘要]市民社會就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會。這種社會為法治的成長創造了適宜的社會環境。市民社會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促進法律形式化,市民社會權利和制約國家權力。

一、市民社會的概念及特征

(一)市民社會的概念及演變

“市民社會(civilsociety)這一概念源于西方,它在思想史上的演變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在西方古典市民社會理論中,“市民社會”與“政治社會”、“文明社會”之間沒有明確的區別,與政治國家混為一談,這種意義上的市民社會已經失去了在當代的價值。現代市民社會理論強調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結構,并堅持市民社會更多地具有經濟性而非政治性的內容。最早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做出明確劃分的是黑格爾。針對黑格爾的國家決定社會的觀點,馬克思指出國家和社會之間的關系應當是社會決定國家,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而非相反,當代市民社會理論的主流著重強調市民社會的社會關系領域和文化一意識形態領域,主張以市民社會—經濟—國家的三分法來代替國家—市民社會的二分法。當代最具影響的兩位市民社會理論家首推葛蘭西與哈貝馬斯。葛蘭西強調市民社會的文化意義而非經濟意義。哈貝馬斯提出了“系統世界”與“生活世界”的二元分析框架。他主張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領域”以便使社會文化系統漸次擺脫政治化和商業化以及技術統治論的影響而獲得獨立的發展,進而重現生活本身的意義和價值。

(二)市民社會的特征

綜合各種論說,我們可以看到現、當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包括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市民社會是獨立政治國家之外的社會成員的自治領域;其次,市民社會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第三,市民社會中的交往與活動以自愿為前提,遵循契約原則;第四,市民社會是在民主、自由的呼聲及其為爭取自身地位、權利的動力中產生的,所以它以民主、自由為核心,奉行法治。

二、法治的內涵及特征

按照亞里士多德的經典定義,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筆者認為,理解法治內涵,應當把握三個方面的規定性。首先,法治是指一種特定的社會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法律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社會主體一律遵循法律,特別是國家權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約。在這一意義上,法治與人治相對應。其二,秩序是遵循規則的結果狀態,法治秩序是建立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上的,這種法律制度具備形式合理性特征。對于這種特征,富勒稱之為法律的內在道德。這種內在道德包括八個要素:(1)一般性或普遍性;(2)公布或公開;(3)可預測性或不朔及既往;(4)明確性;(5)無內在矛盾;(6)可為人遵守;(7)穩定性;(8)官員的行為與已公布規則的一致性。其三,“法治是有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2)(p334]法治的這種規定性體現法治的實質合理性,法治追求的價值目標包括民主、平等、自由和人權。

三、市民社會的法治功能

西歐中世紀末期市民社會的形成與運動,直接導致了城市自治制度、城市法的確立、羅馬法的復興和商法、海商法體系的建立,從而推動了作為法治重要特征的法律形式主義運動在西歐的興起和發展,造就了近性的形式主義法律的主體架,為法律形式主義運動提供了深厚的社會基礎,從而以一種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動著西方法治的發展進程。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以及資本主義社會制度的全面確立,西方市民社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發揮,與此相適應,西方法治在自然演進的歷史發展進程中得到了逐步的完善,為西方社會的穩定繁榮提供了至關重要的支持和保障。由此,我們發現市民社會的形成與成熟對法治的實現有著重要的意義。市民社會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會。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獨特特征和價值要求,使得市民社會成為現代法治得以存在并良性運行的基礎。

1.市民社會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

法治的終級關懷是人的自由。自由是人類本性所求,它體現了社會主體對自身價值、尊嚴、人格和理想的執著追求。在論述法律與自由的關系時,馬克思也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經”。[3)(P71)在法治精神中,作為體現人之尊嚴、人格的價值要求,除了自由,還有與之密切聯系的平等觀念。但現代法治所要實現的平等主要是機會均等。機會均等在法律上表現為法律地位、權利能力的平等,這種平等與自由是和諧統一的。法治所要促進的價值目標首先應當是意義上的平等。

市民社會是以多元化自由產權為核心的市場經濟社會、是一種契約社會,必然孕育著自由和平等。馬克思主義認為,自由的內容、形式和實現程度歸根到底取決于社會經濟條件。不僅如此。作為意識形態的自由觀念也是如此。馬克思強調商品經濟對自由觀念的促進作用。“流通中發展起來的交換價值過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產物。”[4)(P77)近代市民社會出現以來,它一直存在著多元利益的沖突、互動與整合,并追求著自由的、自決的人的個體完善的目的,并塑造了市民社會的理性規則秩序。市民社會允許個人及機構追求多樣化的目標,但并不允許不擇手段地追求這些目標,而是要對沖突進行合理的控制來達到市民認同、社會整合和理性規則秩序。這種理性規則秩序即我們通常意義上所說的“市民法”,它是一定的社會法規,這種法規能夠正式或非正式地涵蓋斗爭的全部領域,對沖突實施有效的管制。這種理性規則秩序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為公眾普遍遵守,它立足于多元利益的沖突、互動和整合的過程中,也正是基于這一點,法律的至上性和普遍才得到逐步確認。

2.市民社會的經濟形式促進法律形式合理性發展

在追求自由和平等過程中,法治是人類社會最有力的手段。這種手段就是法律形式化。西方近代法律形式化運動,固然有其自古以來的尊法重法傳統、崇尚法治的精神、普遍性和體系化的教會法等因素的重大影響和作用,但其更深層、更根本的動因,則源于市民社會精神的涌動并融入近代法律體系的形成與發展之中的獨特進程。[5)(P85)

市民社會是由獨立的個人組成的,個人的獨立性是市社會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條件。市民社會又是以個人利益為本位的社會,而多樣化個人利益的實現途徑主要是經濟活動,因此經濟領域在市民社會中具有核心地位。作為法治秩序內涵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性特征實際上包括三個方面的發展都與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具有內在的聯系。首先,市場經濟要求法律制度特別是私法制度的完備性發展。市場經濟活動具有開放性、自主性和多樣性特點,市場經濟下的社會關系比之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豐富而復雜。這種復雜的社會關系內在地要求權威性法律規則的調整和規制,要求法律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資格、確認市場主體財產權利、規范交易行為和建立有效的糾紛處理和責任救濟方式。其二,市場經濟要求法律制度具備形式合理性特征。在市場經濟下,市場主體通過市場交易追求和實現經濟利益。由于市場交易的復雜性,它也蘊含著巨大的風險,時刻威脅著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出于對經濟利益的強烈關心和算計,市場主體要求通過法律規則建立對市場交易過程和結果的合理預期,使市場交易活動在法律規制下具有一定的可預測性,從而市場主體可以根據這種預期規劃和處理其交易行為。符合這種要求的法律制度必須具備一系列形式合理性特征,包括公開性、明確性、穩定性、一致性和不溯及既往等等。其三,市場經濟還進一步要求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共權力。市場競爭關系的存在,客觀上制約著市場主體只能共同選擇在公平交易秩序中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為了維護公平交易秩序,市場主體不僅要求國家制定符合經濟理性的法律規則,而且要求國家作為市場活動的裁判者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公正地行使權力。

3.市民社會權利制約國家權力

近代法治產生與運行是以權利制約和權利保障為基礎和核心的,并強調當權者與其他人同樣服從既定的法律,而這一制約保障及法律至上的要求,則主要是由市民社會多元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分享和制衡來獲得保證和實現的。這不僅使專斷權力難以立足,而且也使得權力和權利都服從于共同的規則而納入法律規制的框架之中。

首先,從總體上來講,個人享有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形成對國家集權的社會消解。其次,市民社會組織的多元化,自主化發展,形成了對國家權力的分割與制衡。市民社會組織將分散的個人資源和能量聚集在一起,使民間零散的呼聲轉變為團體的訴求,從而對國家權力機構及政府官員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使國家權力必須對法律和公眾的意愿負責。再次,市民社會形成多元利益中心分散國家對資源的獨占從而遏制國家權力。在一種非政治化的經濟制度下,市場化必然要削弱政治權力對經濟活動的直接控制。市場經濟促進了社會階層的分化,使利益主體趨于多元化。最后,由于市民社會是公共領域高度發達的社會,對內,它是市民社會成員相互溝通的機會和場合;對外,它是市民社會行使民主權利、監督執政黨和政府、維護自身權利和利益的有力手段。

其實,對于政府而言,來自市民社會的批評和壓力,應當被視為一種珍貴的施政資源。它可以促使政府更真實、全面地了解民眾的意愿、呼聲、要求和希望,使社會與國家之間保持良性的互動,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民主制度才會獲得旺盛的生命力。

四、結論

通過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總結出,正是由于市民社會特殊的結構和特征,使其具備了其他社會所不具有的法治功能,從而為法治發展提供了多元化的社會基礎。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塑造出了自由的社會個體,自由和平等成為了人們追求的目的,并體現在公民意識之中從而內化為法治的精神;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有不斷的沖突和矛盾需要整合,不斷促使法律的形式化、使法治的手段不斷科學、合理;同時,在沖突——整合的無限循環中,又為法治提供了一種原生性規則秩序;只有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才能形成多元化的社會權利,人們對自身的權利才會格外關注,對自己的獨立性要求更加強烈,法治的基本內容也才能真正得以體現。因此,市民社會是法治生存的土壤,是法治實現的社會基礎。

[參考文獻]

(1)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

(2)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中共中央文獻編譯局.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中共中央文獻編譯局.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馬長山.國家、市民社會與法治(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

(6)夏恿.法治是什么?——淵源、規誡和價值(J).中國社會科學,19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