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8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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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研究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治禮治法律文化

[論文摘要]本文從我國法律文化學界歷來存有的法律與儒禮之爭出發,深入剖析了這兩個概念在我國歷史上的演進及相互影響,進而提出作者對這一問題的立場。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國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指出:中國法律的儒家化自漢代開端,而至魏晉南北朝已大體完成。梁治平先生則主張漢代以后儒法合流,但仍是禮支配法,即所謂“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筆者暫且將梁先生的主張定名為“儒禮法律化”。不管是“法律儒家化”還是“儒禮法律化”,均表現出中國傳統法制深受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影響,中國傳統的統治者,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并鞏固其政權,在法律制度上融合了儒家思想、法家思想的精華而塑造出一個獨特的中國法律體制。在此,筆者并不想著力論證我國古代法律所蘊涵的儒家和法家思想,本文所要探討的是隱藏在我國古代法制建構背后的儒家和法家的斗爭史。

一、“儒禮法律化”解構

“法律”一詞是舶來品,管子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這里的“法律”雖然連用,仍不過是單字的集合。“法律”作為一個具有獨立意義的合成詞在漢語中出現,要追溯到十九世紀末的日本。“法律”與“法”、“律”其實很不相同,“法律”植根于西方國家的傳統,早在古希臘時期,法律就被視為權利的保障。與權利義務相聯系的“法律”,這在我國古代是看不到的,我國古代“法”、“律”以懲罰為唯一功能,陸賈語:“夫法令者所以誅惡。”是以為證。

那么,什么又是中國傳統“法”的起源呢?禮,是也。

“禮”,最初指一種祭祀儀式。“禮”自產生后,其內容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擴大,人們長期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的風俗習慣成為禮制的淵源,禮制在氏族社會后期及夏商西周時期已經具有了習慣法的性質,夏商西周之后,在保留習慣法性質的同時,禮制的許多內容轉化為成文法中的條款。春秋戰國將禮制成文法化后,儒家即開始著手闡述成文法化后的禮制禮義,并編撰成《禮記》,由此“禮”就成為儒家的主要思想。

自漢以來,儒法合流,“禮入于法”,“儒禮法律化”這一概念即說,雖“合流”,主次尚分明,“德主刑輔”、“明刑弼教”,仍強調禮對于法的支配,法對于禮的服從,故而有了“父子得相隱匿”、“列服制圖于律首”、按照血緣親疏定罪這樣的例子。

筆者并不否認中國傳統法律所蘊涵的儒學禮治思想,但“儒禮法律化”則一味地突出“禮”,而將“禮”作為中國傳統法制的核心,法律只是禮的表現形式,這種觀點恐怕有失偏頗了。

二、“法律儒家化”的導入

上文說到,自漢以來儒法合流,漢儒董仲舒以《春秋》大義為斷訟依據,講“原心定罪”,法律可以直探人心,禮“禁于將然之前”,法則是“禁于已然之后”。又有人云:此時的“法”不過是罰則,“禮”(倫理綱常)因為附了罰則就變成了法律。這樣說來,“法律儒家化”不又混同于“儒禮法律化”了?

其實不然。筆者眼中的“法律儒家化”是動態的,是我國古代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的斗爭史,是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碰撞的結果。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主要形成于春秋戰國時代。春秋時期,天子失位,諸侯喪國,大夫專權,陪臣執國命,禮崩樂壞,“重人”思潮興起,儒家主張為國以禮,為政在人,為政以德,為法以直,這正符合春秋社會變革的需要,因而春秋時期成了儒家思想的大舞臺。到了戰國,儒家這種以禮教民的治國方略須時久遠難見成效,而法家以法治國,富民強國的方略功效立見,法家思想便逐漸取代儒學而成為戰國群雄的首選,并進而為秦始皇所沿用。稱漢代為儒法相爭的時代毫不為過。漢高祖劉邦取天下后,作律九章,仍以法為重要的維持統治及社會秩序的工具,雖賈誼等上疏進言崇儒,仍未得采納。后董仲舒主張“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自此儒學又重回正宗地位。魏晉以來至于唐,儒家思想始落實于法律,即禮法合流,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過程中不斷穿插著儒家與法家、人治與法治、禮治與法治、禮與刑的較量。作為君王的兩種統治工具,禮與法、禮與刑、儒與法相結合才能全面滿足其統治需要,是而歷史上儒與法的不斷碰撞的結果就是儒法合一。此即是筆者眼中的法律儒家化。

參考文獻

[1]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M],中華書局,1981

[2]張中秋,比較視野中的法律文化[M],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