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刑事訴訟析評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8 04:11:00
導語:全球化刑事訴訟析評管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的全球化趨勢有著其自身的邏輯與體現,其中人權保障觀念的弘揚是這一趨勢興起的基石;一系列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通過與實施是這一趨勢的重要載體;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兩大訴訟模式的較量與交融為這一趨勢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視角;近年來幾大主要國家的相繼修法與若干刑事訴訟實踐規則的推行是這一趨勢的兩個重要表征。刑事訴訟全球化趨勢,對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建設有多方面的啟示。
在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下,刑事訴訟法制中最直接的影響主要涉及經濟犯罪的預防與控制以及針對經濟犯罪所適用的刑事程序是否公平正當。除此之外,刑事訴訟制度并沒有直接、顯著的影響。形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刑事訴訟法在國內法中的獨特地位。一個國家的刑事訴訟法與該國的政治制度、與該國的憲法具有最近的淵源關系。刑事訴訟法制與政治體制的這種“近親性”,使其對全球化趨勢中的反應略顯遲緩,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漠視刑事訴訟法制的全球化趨勢,而是應當注意刑事訴訟的全球化有著其自身的邏輯與體現。本文的目的,就是揭示刑事訴訟全球化的表征和固有邏輯,勾勒出其特有的發展脈絡。
一、刑事訴訟全球化趨勢的表征與實現機制
概括地講,人權保障觀念的弘揚是刑事訴訟全球化趨勢興起的基石;一系列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通過與實施是刑事訴訟全球化的重要載體;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兩大訴訟模式的較量與交融為這一趨勢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視角;近年來幾大主要國家的頻頻變法與若干刑事訴訟實踐規則的推行是刑事訴訟全球化的兩個重要表征。
1.人權保障觀念的弘揚是刑事訴訟全球化趨勢興起的基石。現代刑事訴訟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在資產階級反封建的過程中,啟蒙思想家高舉人權保障的大旗,對舊有的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徹底的批判。新興資產階級建立政權后,圍繞著人權保障這一主旨重構了現代刑事訴訟。在上世紀中葉戰爭結束后,在重建世界和平的過程中,人們出于對戰爭中刑事訴訟對人權踐踏的反思,再一次將追求人權保障作為新一輪刑事訴訟法制變革的基礎。一部刑事訴訟法的近現展史實際上就是一部人權保障不斷完善的歷史。崇尚人權保障是兩大訴訟模式的共有理念,兩大法系在人權保障上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人權保障的實現機制不同。在職權主義模式下,強調公權力主體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察對被追訴方權利的實現承擔了大量的照顧義務,通過積極的行使職權,發現真實以懲罰犯罪、澄清無辜。而在當事人主義模式下,人權保障的任務主要由被追訴方個人承擔,通過賦予被追訴方大量的訴訟權利并輔之以順暢的救濟機制得以實現。
二戰后的人權保障超越了原則與口號意義上的價值而逐步走向具體化,顯示出對刑事訴訟體制的巨大調控作用。一方面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性文件,已經成為國際人權法的重要法律淵源,具有完整的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對各國刑事訴訟法制的完善具有導向作用。另一方面從各個具體國家來看,人權保障也是各國完善訴訟法制的中心。美國通過上世紀60年代的“正當程序革命”基本確立了在刑事訴訟的人權保障方面的領先地位;在歐洲大陸,刑事訴訟中的人權問題主要是通過《歐洲人權公約》加以規定的,特別是通過歐洲人權委員會與歐洲人權法院保證了“人權法”的實施。許多歐洲國家的刑事訴訟法在歐洲人權法院作出譴責性判決后被迫修改以不斷提高人權保障水平,比較明顯的例證就是意大利于1988年的修法和法國于2001年的修法以及英國于1998年通過《1998年人權法案》都是受到了《歐洲人權公約》的影響?!叭藱喾ā钡母拍畋旧砭蜆酥局环N飛躍,“人權法”并不是指一個特定的法律類別,而僅僅是要規定一些國家在使用刑事的或非刑事的處罰、治安措施或者社會防衛措施時所不能逾越的界限。[1]刑事訴訟中的人權法就是強調公權力追究犯罪的界限問題,強調沒有不計代價的發現真實,強調刑事訴訟的本質就是被告人權利的大憲章。順應人權保障的歷史趨勢,1996年我國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正,新刑事訴訟法大幅度提高了人權保障的水平,具體體現在確立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取消了免于起訴,廢除了收容審查,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將律師介入的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為防止“先定后審”改革卷宗移送方式,由全卷移送改為僅移送主要證據及其復印件,完善了庭審方式,部分的吸收了對抗式庭審的積極因素等等。
2.一系列國際刑事司法準則與公約的確立成為刑事訴訟全球化的重要載體。自1945年聯合國憲章簽署起,國際社會就共同關注的人權問題展開了一系列的磋商、交流與合作活動。經過幾十年的共同努力,國際社會簽署了一系列有關人權保障的法律文件。其中刑事司法領域作為和平年代侵犯人權的最危險領域而受到了廣泛的關注,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尤其是后者是迄今為止最集中全面地規定國際公認的刑事司法準則的文件。[2]此外隨著國際社會區域化進程的加快,歐洲、美洲、非洲分別通過了人權公約,這些公約在各自區域內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中又以《歐洲人權公約》及其實施狀況為典型代表?!稓W洲人權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起草,在其中規定了大部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要求的公民權利,同時歐洲人權公約的獨特之處在于它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執行機制。由歐洲人權公約建立的歐洲人權法院,對各國的刑事訴訟法保持著緊密的聯系。這種聯系主要是通過判例建立起來的,各國受到人權法院判例的影響紛紛進行立法與司法改革。歐洲人權法院推動下的歐洲刑事訴訟法制走向一體化的成功經驗,提供了刑事訴訟全球化、國際化的良好范例。
以上一系列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淵源于國際社會中各個國家在刑事司法運作過程中發現和總結出來的訴訟規律和基本準則,這些公理性的認識涵蓋了大部分人類刑事司法活動的智慧結晶。國際公約中對刑事司法準則、訴訟權利的規定鮮明地體現了這些訴訟規律與訴訟理念,比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十四條就集中表明了刑事程序的進行所應遵循的基本標準:不受任意逮捕或拘束的權利;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公正審判的最低標準為告知指控、充分辯護、受審時間不無故拖延,有權獲得辯護與法律援助、有權提出證人與質詢對方證人、有權獲得翻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要求復審的權利等等?!豆s》不僅詳細規定了與刑事司法有關的基本人權,而且還設計了詳盡有效的實施機制以保證《公約》對成員國的國內法發揮作用,實現公約簽訂的初始目標。比如《公約》要求成員國必須在國內立法和其他措施中采納規定的各項權利,并且建立“確能付諸實施”的違權救濟機制,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公約》權利的人能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濟和其他救濟,《公約》還要求成員國必須按照《公約》規定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報告執行《公約》的情況,接受委員會的監督。[3]截至2000年10月,已有145個國家批準和加入了該《公約》,《公約》在國際刑事司法領域內的影響也正在逐步擴大??傊?,完備科學的公約內容為刑事訴訟全球化提供了基本標準,而通過對成員國實施公約的監督極大地推進了刑事訴訟法制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趨向一致。
3.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兩大訴訟模式的較量與融合為分析刑事訴訟全球化的趨勢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視角。盡管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兩大訴訟模式是各國刑事訴訟學者在探討問題時所通用的一種分析模型,但各國學者對這兩種模式的界定、兩種模式之間的差異、利弊等問題都存在重大的分歧。特別是二戰后兩大法系在刑事訴訟法制方面的相互融合的趨勢進一步加快,使二者之間的界分更加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分析兩大訴訟模式之間如何求同,又如何存異這一問題就成為我們觀察刑事訴訟全球化趨勢的一個有效視角。
從兩大訴訟模式的角度來看,刑事訴訟的全球化趨勢絕非簡單的英美當事人化。長期以來由于資料、語言等多種原因,我們對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模式了解相對較少,這種知識上的缺乏極易導致對職權主義模式的諸多誤解,甚至將職權主義等同于糾問式訴訟,等同于有罪必罰,等同于發現真實,等同于踐踏人權,等同于落后保守,而一談到當事人主義就是程序正義,無罪推定,保障人權。這種兩分法是十分不科學的。實際上當事人主義大致包括三項內涵:一為當事人對等主義,是指原告(檢察官)和被告在訴訟中處于對等地的位;二為當事人進行主義,是指以當事人的主張、證據為中心,法院僅基于當事人的主張、證據進行裁判,對應大陸法系的調查原則;三為當事人處分主義,是指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訴訟中的請求,刑事訴訟中的“有罪答辯”就是典型例證。[4]關于當事人主義較無爭議的優點有二:一為司法裁判者的中立超然而使程序正義得以較好的實現;二為被追訴者的人權保障水平處于領先地位。同時這種對抗制的主要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許多美國比較刑事訴訟學者將其概括為三點:一為容易導致檢察官濫用權力,從而使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權利均缺少保障;三為訴訟耗費時日,被迫以認罪協商代替審判;三是訴訟以勝訴為目的,證據常常成為秘密武器,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律師技巧決定審判的結果。[5]為克服這些缺陷,自70年代起,美國逐步開始參照大陸法系對對抗制制度作出若干修正。兩個修法的主要方向,一是參考大陸法系制度,強調檢察官的客觀義務與中立官署的角色,二為擴大證據開示的范圍,證據開示逐步由單向開示走向雙向開示,發展為真正的證據交換。英美法系借鑒大陸法系訴訟制度的另一表現就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英國公訴制度的建立。實際上美國在建國之初漢有采用英國的私訴制度而改采公訴制度,主要也是受到法國檢察制度的影響。大陸法系國家的職權原則,也就是國家負責追訴犯罪,排除私人追訴的理念被證明是符合人類刑事司法的發展規律的。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逐步趨同的另一表現是從刑事訴訟法的法律淵源來看,英美國家的成文法化趨勢十分明顯。在美國,早在1947年,福蘭克福特法官曾寫道:“1875年之前提交到最高法院的爭訴中,有超過40%的案件是以普通法為判決依據,50年后這個比例降至5%,到了今天,不依據法律就能解決的案件幾乎是零”。[6]英國上個世紀50年代開始的刑事程序革命,至80、90年代形成了立法高潮,其變革范圍幾乎涉及到刑事訴訟的方方面面,而且這種以成文法化推動刑事司法改革的做法仍在繼續。英美法系在有些領域的成文法立法建設方面甚至超過了大陸法系國家,比如英國自1985年起就對司法監聽管制立了法(通訊阻截法),而當時法國主要是通過司法判例確認了這樣的做法。[7]以上僅是兩大法系趨同的部分表征,實際上對兩大訴訟模式在較量與融合中凸現出來的刑事訴訟全球化趨勢更為細致具體的詮釋體現在近期幾個主要國家與地區刑事訴訟立法的變革以及若干刑事訴訟實踐發展動向兩個方面。
4.近期幾大主要國家與地區的立法變動與若干刑事訴訟實踐的發展趨勢是刑事訴訟全球化趨勢的兩個重要表征。近年來俄羅斯、法國、意大利、英國、德國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的刑事訴訟法均進行了修改。其中俄羅斯刑事訴訟法的變革始于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的修正,至2001年11月12日通過了新的《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于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其間又于2002年5月、7月分別通過了兩個法律對新法典進行了部分修正;法國于2000年6月15日通過了第2000-516號法律,對法國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多達142個條文的修改;意大利于1988年修改了《刑事訴訟法》,形成了較為典型的混合型訴訟模式;英國通過1984年的《警察與刑事證據法》、1985年的《犯罪起訴法》、1994年的《刑事審判和公共秩序法》、1996年的《刑事訴訟和偵查法》,對其刑事程序進行了重大變革;德國分別通過了1992年的《抗制違法之煙毒麻醉藥品交易及其它組織犯罪法》、1993年的《減輕司法負擔法》、1976、1986、1987年的幾部刑事訴訟修正法、1986年的《被害人保護法》等多部法律給刑事訴訟程序帶來了重大的更新;我國臺灣地區的刑事訴訟法自1995年以來也進行了一系列密集的修訂,分別于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共進行了6次修正。以上各個國家和地區各自具有不同的修法目的,限于本文的篇幅與主旨在這里不再——評析,但通過比較、分析以上幾個國家和地區近期立法動態與司法實踐的發展趨勢,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讓我們把握刑事訴訟全球化的進程,其中較為明顯的共同趨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審前程序成為各國立法的重要內容,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各國均認識到審前程序的完善與否對整個刑事程序的運行具有越來越重要的關鍵性作用。英美法系國家傳統上堅持審判中心主義,偵查程序只是審判程序的準備。目前這種傳統認識正在逐步發生變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近幾十年來針對審前程序尤其是警察活動作出了大量判例,加強了對偵查程序的控制。在美國90%以上的案件未進入審判程序,這也就意味著審前程序的調查結果與檢察官的裁量權的行使成為了決定案件處理結果的重要因素,審前程序的作用愈發重要。英國近期的修法特別是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在兼顧犯罪控制與正當程序兩項價值的前提下,規范了警察偵查活動,偵查程序作為英國法上的一個獨立階段的趨勢逐步明朗。此外英國審前程序的另一項重要變革就是對庭審前準備程序進行了完善,許多改革前需在庭審中解決的爭議、處理的事務大量的移到庭前準備程序中,在法官的主持下予以解決,雖然刑事訴訟仍然以審判程序為中心,但英國日益強調由法官主持重點突出的庭審前準備程序。[8]法國法在2000年的修訂中進一步完善了審前程序,特別增強了審前程序中被追訴人的權益保障,體現在加強了對拘留的法律控制,將律師介入偵查程序的時段提前,明確了偵查期限,增強了檢察官對偵查的控制能力,弱化了預審的強職權化和集權化色彩,增設了自由羈押法官與預審法官并列,審前程序中的分權機制。審前程序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原因有二:其一,偵查程序大體上是一種單方追訴程序,而且刑事訴訟中的大部分強制措施主要適用于此程序中,人權保障的重要性極為突出,因此各國無不關注偵查程序的法制狀況;其二,審前程序在各國實際案件處理當中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大量的案件尚未進入審判程序即被分流。英美國家的辯訴交易自不待言,即使是奉行“法定原則”的大陸法系國家,近年來在嚴重的犯罪態勢與有限的司法資源面前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便宜原則”的運用,逐步擴大檢察官不起訴案件的范圍,將越來越多的案件截停在法院的大門之外。
(2)對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機制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得到確立。強調對公民自由與財產的剝奪和限制應由一名中立的法官作出的理念,在大陸法系刑事訴訟理論中稱之為“法官保留”,在英美法上稱之為“令狀主義”。俄羅斯新刑事訴訟法典確立了司法審查原則,對于羈押、住宅勘驗檢查搜查等強制偵查行為必須經由法官決定方可進行。臺灣刑事訴訟法也在1997年的修改中將羈押決定權收歸法官所有,2001年又將搜索權收歸法官,相應的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逐步縮小。法國預審法官由于身兼二任而備受批評,為防止偵查權與強制處分決定權交叉濫用,新近的修法專門設置了自由與羈押法官,負責決定被追訴者自由的限制與剝奪,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審前程序中的司法審查機制。
(3)被害人地位得到提高,其權益保護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美國自1965年至1985年20年間形成了保護被害人的高潮,各州紛紛立法保護被害人,確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制度,據統計全美陸續有39個州通過了有關保護被害人的法律,至1983年時已有至少500個“被害人、證人協助及服務方案”。[9]德國1980年通過的《被害人保護法》對改善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邁進了一大步。英國自1997年起在被害人保護方面就開始進行大量的工作,比如增加撥款,完善告知程序,建立“社區法律服務機構”等等。2002年提出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所有人的公正》就進一步完善被害人的權益提出更為宏大的舉措。[10]法國法在2000年修正中,在總則中加入了保護被害人權利原則,同時在該法第二篇專門規定了對被害人權利保護的規定。比如加強了對被害人形象與尊嚴的保護,保護被害人的信息知悉權,提高救助受害人協會的法律地位,完善民事求償程序。俄羅斯新刑事訴訟法典也進一步擴大了被害人的權利,在法典第42條具體規定了被害人享有的22項訴訟權利,其中包括提供證據,了解案件材料,經許可參加偵查行為,出庭參與法庭審理,對法庭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等一系列重要權利。
(4)伴隨著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變遷,世界各國面臨的犯罪問題發生了新變化。這表現在:犯罪數量大幅度增長,司法機關負擔加重,而且有組織犯罪、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等復雜犯罪形態層出不窮。針對這些犯罪狀況,各國一方面如前所述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盡可能在審前程序中分流案件;另一方面加強了偵查機關對付犯罪的偵查手段,賦予偵查機關諸如監聽、誘惑偵查、臥底偵查等偵查權力。比如英國通過《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在很大程度上擴充了警察的權力,而且按目前政府提出的立法目標,未來英國的刑事司法改革重心會傾向于對犯罪的抗制和對案件事實的查明。為對付嚴重的有組織犯罪,2001年英國通過的《偵查權力規則》規定了警察可以使用便衣警察、線人、直接監聽或侵入式監聽等秘密偵查方式。[11]又比如德國,上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通過多部立法,針對控制暴力恐怖主義犯罪提出了種種對策,如由聯邦總檢察長集中管轄該類案件;針對新型犯罪,德國刑事訴訟法還創制了查緝網絡追緝、人事資料對比、運用科技儀器、臥底偵查、拉網緝捕等新型偵查措施。值得一提的是“911事件”以來,國際社會針對恐怖主義紛紛通過法律,加強了打擊恐怖犯罪的力度。這一舉動也對各國的刑事追訴程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5)源于美國的辯訴交易與罪狀認否程序逐步得到推廣,自愿協商以及處分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得到了一定的認可。1988年意大利修改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認罪協商程序。修正后的臺灣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規定也正式引入了認罪協商制度。俄羅斯新刑事訴訟法典對于刑罰不超過5年自由刑的案件規定了被告人認罪的特別程序,在控辯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不經過法庭審理即做出判決,相應的減刑幅度至少為原刑期的1/3。在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德國,實務界一直也在使用一種“非正式的認罪協商”制度,即控辯雙方秘密約定,法院根據被告的自白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判例中認為實務界發展出來的經由協議、約定、談判而終結訴訟程序的做法,只要不侵害到調查原則、罪責原則、平等原則、意識自由原則,即該協議不違反基本法的規定。[12]
二、刑事訴訟全球化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參酌刑事訴訟全球化進程,在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制的進程中,我們認為應當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更新人權保障觀念。目前有兩個因素阻礙著我國人權保障水平的提高:一是將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主體泛化的觀點,即認為刑事訴訟既應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也應保障被害人、社會公眾的人權;二是執法觀念上“重打擊輕保護”,以及偵破案件的手段長期停滯不前,致使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限制律師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對于第一個問題,我們認為刑事訴訟中的保障人權應當著重強調保護被追訴者的訴訟權利,而對于集體人權、社會人權的保護只是刑事訴訟附隨的社會效果,是經過刑事訴訟的大部分程序后決定適用刑罰時實現的效果,刑事訴訟本身是一個產生決定的過程,而并不是決定本身。強調訴訟中的人權而非泛化了的人權概念,對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人權問題同樣適用?;诒3衷V訟結構中的控辯平衡理念,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主要國家,對被害人參與訴訟權利的程度都持謹慎態度,對被害人的保護大多采用訴訟外措施。實際上被害人保護運動大多只是涉及社會服務項目、補償等問題,而真正賦予被害人訴訟權利如獨立的上訴權的做法在各國立法例中畢竟是少數的做法。如果將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無限拔高,再加上公訴機關的強大力量,弱小的被告人勢必會面臨兩面受敵的危險處境,控辯平衡的訴訟結構也將受到破壞。對于第二個問題,刑事訴訟中侵犯人權的現象,從現有的案例與報道來看,主要是集中于偵查階段。問題的癥結就在于偵查行為的實施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因而構建一種適合中國國情的對偵查程序的司法審查機制,將成為未來完善我國審前程序乃至整個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2.把握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契機,將加入《公約》作為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制的外源型動力。我國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目前正處于批準準備階段。對于我國法律中與《公約》之間存在的不一致或抵觸的規定,我們應盡量避免使用保留條款,而應積極研究并適時修改國內立法,盡量達到公約所要求的人權保護狀況。目前我國有關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中對《公約》的批準構成障礙而急需修改或完善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尚未完全體現與貫徹。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了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該條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廢除人民檢察院的免于起訴,明確定罪權歸人民法院統一行使。這與無罪推定的實質內涵是有一定差異的,而且無罪推定原則所要明晰的證明責任問題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并未加以規定,在司法實踐的操作過程中也存在法官隨意分配證明責任的現象。(2)《公約》規定的被告人提出自己的證人的權利和對不利于己的證人進行質詢的權利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保護不周。宣讀證言筆錄代替證人出庭作證得到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肯定”,加之有關證人保護、補償、制裁的法律規定的欠缺,證人出庭作證問題已成為《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制約庭審方式的瓶頸。另一個問題是被追訴方的質詢權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刑事訴訟法對法官的約束基本上屬于空白,這就使被追訴方的質詢權極易遭到法官的剝奪,而且這種剝奪無需闡明理由,也沒有救濟措施。(3)我國現有的審判前的拘留與逮捕程序與《公約》存在較大差距。表現之一就是羈押時間過長,拘留長達37天,逮捕后的羈押更是可以長達數年之久;表現之二是羈押率高,審前非羈押成為例外;表現之三為拘留措施作為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手段,沒有相應的機制滿足由“審判官或者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審查這一《公約》要求;表現之四為《公約》第9條第四項所規定的人身保護令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并不存在,審前羈押的救濟機制十分薄弱。針對這種狀況,未來立法的完善方向應考慮縮短法定羈押期限,貫徹比例原則,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規定適當的最長羈押期限,對拘留、羈押的決定權實行法官保留,同時完善羈押替代性措施如保釋制度的適用程序,減少審前待審羈押的人數。(4)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205條的規定,允許在判決生效后再次提起對被告人不利的訴訟,這與《公約》第64條第7項確立的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相抵觸。(5)批準《公約》的最大障礙在于《公約》第14條第3項所規定的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負有“如實回答”義務,也就是學術界正在熱烈討論的沉默權問題。
3.刑事訴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對目前我國完善訴訟程序也具有較強的指導作用。我國刑事程序與司法制度的完善面臨著許多國際社會在刑事司法改革過程中正在積極解決的問題,我們有理由從刑事訴訟全球化的大潮中吸取寶貴的經驗,并通過自己的積極探索為世界刑事訴訟文明的發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就訴訟程序部分而言,審前程序應當成為進一步推進刑事訴訟法制改革走向深入的突破口和重要陣地。完善的路徑應以公訴權為核心,以檢警一體的思路重構審前程序;在偵查階段應區分強制偵查與任意偵查,貫徹比例原則,同時對強制偵查行為原則上必須進行司法審查,另一方面對新型的偵查方法應當及時通過法律予以明確化,對監聽、秘密偵查、測謊、誘惑偵查等措施的性質、效力予以明確;進一步擴大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擴大不起訴處分的范圍;總結“普通程序簡易審”改革的成功經驗,修改法律,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建構完善的多功能的庭前準備程序,通過設立類似于庭前會議形式的審前協商程序,為庭審的集中有效進行打下堅實的基礎;在審判程序的完善中,應考慮在滿足了相關的保障被告人人權的條件下,借鑒罪狀認否程序,簡化庭審程序,實現訴訟經濟。
【參考文獻】
[1][7][法]米海依爾·戴爾瑪斯-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體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15.63.
[2][3]程味秋.聯合國人權公約和刑事司法文獻匯編[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39.39.
[4][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訴訟法要義[M].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12.
[5]吳巡龍.美國對刑事訴訟兩造對抗制度之修正[J].法學叢刊(185).
[6]宋冰.美國與德國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9.
[8][11]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中英刑事審前程序研討會紀要[J].政法論壇,2002,(4).
[9]林輝煌.建構犯罪被害人之司法保護體系-美國制度之借鏡[A].刑事訴訟之運作[C].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371.
[10]陳光中,鄭旭.追求刑事訴訟價值的平衡-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述評[J].2002年訴訟法年會論文.
[12][德]克勞斯·羅科信.德國刑事訴訟法[M].臺北:三民書局,1998.131.
- 上一篇:基層組織建設年活動理論的講話
- 下一篇:科學發展觀黨建新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