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業秘密立法模式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6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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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秘密立法模式研究論文

摘要: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刑法》等共同保護商業秘密立法模式,但是這一立法模式仍然存在著問題,借鑒世界各國關于商業秘密立法模式的選擇,重構中國的商業秘密立法模式,對于保護商業秘密是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

關鍵詞:商業秘密;立法模式;實體法;程序法

所謂商業秘密立法模式,又稱為商業秘密立法體例,是指立法機關在進行商業秘密立法時所采取的立法形式。一個國家的商業秘密立法模式對該國商業秘密保護極為重要,因為選擇何種立法模式,體現了該國對商業秘密的認識及重視程度的不同,從而直接影響到商業秘密保護的力度。因此,分析目前我國商業秘密保護存在的問題,尋求一種真正適合中國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模式是極其重要的。

1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立法模式

1991年《民事訴訟法》頒布之前,我國法律中沒有商業秘密的概念,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為保護商業秘密奠定了法律基礎。此后,我國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條款出現在諸多法律法規中,目前,我國的商業秘密保護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民事訴訟法》、《合同法》、《刑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共同組成的,它們各自對商業秘密的某一或幾個方面作了規定,初步建立起了商業秘密法律保護體系。這種立法模式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還存在著很大的不足之處,不能適應日益突出的商業秘密保護的需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立法的分散性。

目前,我國涉及到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少,都從不同側面對商業秘密保護作了規定,但是卻沒有一個核心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立法的過于分散性會影響法律的適用及執行上的力度,如在出現與合同有關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時,需適用民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在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導致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又要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另外,在審計人員、會計人員及律師等不同身份的人員泄露商業秘密時,又需分別適用審計法、會計法及律師法等不同的法律,容易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

(2)立法的多層次性。

我國目前保護商業秘密的諸多法律法規是由不同部門制定的。其中既有法律層面上的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民事訴訟法、合同法、勞動法等;又有一些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作的解釋,及上海、深圳、珠海等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商業秘密的行政規章等,另外,還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

立法的多層次性會導致法律體系內部效力上的沖突,如在對一問題規定有矛盾時,適用哪一規定?如果按照法學理論中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理應優先適用法律的規定。可是這些地方性法規及規章大多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規定不合理、有矛盾之處或欠缺操作性的情況下制定的,這時適用上位法根本無法解決問題。因此,法律效力沖突會導致法律體系的混亂和法律適用的困惑。

同時,立法的多層次性會使部門利益、地方利益都滲透到立法中,影響立法的公正性。同時還會影響到執法的力度,可能會導致一定程度上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從而影響商業秘密的保護效果。這也是我國目前商業秘密執法力度差的一個重要原因。

(3)立法內容的片面性。

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很不全面。在實體內容方面,對一些基本問題,如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權利屬性等均未作明確規定;在程序內容方面也缺乏規定。同時各個法律都只從某一方面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沒有一部完整全面保護的法律。

立法的不全面性導致了司法實踐中對商業秘密糾紛的解決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造成一些商業秘密案件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解決,甚至可能造成判決結果的不統一,影響商業秘密法律的保護效果。

(4)立法的矛盾之處。

商業秘密立法的矛盾之處主要體現這些法律法規在商業秘密概念、保護理論等的規定不一致。如在商業秘密的概念方面,合同法中用的是“技術秘密”;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用的是“商業秘密”,《勞動法》中僅用保密事項來表示。在商業秘密的保護理論上也不一致,合同法以合同關系為理論基礎,認為商業秘密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以反不正當競爭理論、侵權行為理論為基礎的。

這種法律體系內存在的矛盾,會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因為相互矛盾的有法可依等于無法可依,影響了商業秘密法律的適用及執行上的力度。

(5)立法比較原則,沒有可操作性。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商業秘密保護的規定比較原則,缺少可操作性。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定義、范圍以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只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對商業秘密概念的界定上,既沒有明確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的定義,也沒有對其內容作出列舉;在第三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上,無論是主觀態度還是時間方面都規定的過于抽象。

法律規則是法律的細胞,其設定的權利義務應該具體、確定,設定的自由裁量范圍不能過大,否則會導致審判實踐中適用法律時爭議較多,難度較大,甚至造成一些侵犯商業秘密訴訟案件難以正常處理等現象,影響到對商業秘密的有效保護。

2世界各國商業秘密立法模式的比較分析

世界各國在商業秘密立法模式上主要有分散立法、集中立法及混合立法3種立法模式。

(1)分散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是指沒有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而是通過民法、刑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共同保護商業秘密的方式。這種立法模式是早期對商業秘密進行法律保護時所采取的方式,也是目前我國所采取的方式。

這種分散的立法模式可能會導致各個法律之間的協調不好,同時也不能完整全面的規定商業秘密的概念、范圍、屬性、救濟措施等有關問題。立法的不統一必然會導致執法上的不統一,影響執法的力度。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大多沒有制定專門的商業秘密法,在這些國家中,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比,商業秘密受到的保護程度要差得多。而隨著經濟、法律的發展,人們對商業秘密認識的深入,越來越多的國家紛紛對商業秘密進行專門立法,加強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2)集中立法模式。

集中立法模式是指采用專門的商業秘密法來保護商業秘密的方式。這種立法模式可以對商業秘密的定義、范圍、屬性、侵權的救濟方式等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目前一般是市場經濟比較發達、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比較大的國家,如英國、加拿大等采取這種立法模式。可以看出,越是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越重視對商業秘密進行專門立法保護。

(3)混合立法模式。

這種立法模式是指以專門商業秘密法為核心,同時輔以其它法律為補充的方式。它一方面強調了專門商業秘密立法的必要性,認為要加強商業秘密的保護,應該制定一部統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同時又認為,商業秘密保護法不可能對所有問題做出規定,有必要在民法、侵權法、訴訟法、刑法等法律中對商業秘密保護問題做出特別規定,以發揮這些部門法的優勢。這是目前最先進、最有效的立法模式,也被越來越多國家所接受。

商業秘密作為一種凝結著人們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理應受到民法的保護。然而其畢竟是一種特殊的無形財產,要求特殊的實體及程序上的保護,一般的民法原則無法給予其以充分的保護,因此,應該對商業秘密進行專門立法。而其他的部門法,還需要其他法律的規定相配合。

3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立法模式的選擇

根據以上各種立法模式的比較分析,筆者建議我國應該首先制定專門商業秘密立法。首先,商業秘密本身的重要性決定了必須進行商業秘密專門立法。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競爭的加劇,商業秘密已經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條件。要對商業秘密進行有效保護,首先需要專門的商業秘密立法。同時,其它法律對于保護商業秘密也是很必要的。如刑法對嚴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打擊是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所無法達到的,它應該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商業秘密作為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其訴訟上也應該有區別于一般民事侵權的特殊要求。因此,訴訟法的保護是商業秘密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另外,還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進行規范;當然,在法官法、律師法等法律中也需要對這些人員的保密義務作出規定。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我國應該采用混合立法模式,即制定專門商業秘密立法并加以其它法律來補充。具體來說,應該從以下兩方面進行立法完善:

第一,要制定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以商業秘密的財產權屬性為核心,明確商業秘密的概念、保護范圍和構成要件,列出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并對商業秘密的侵權救濟及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是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體系的核心。

第二,修改完善其他法律。我國刑法、民事訴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都已經有了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但是仍存在著許多問題。

在實體法方面,對商業秘密的一些基本問題規定的很不充分,如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權利屬性等均未明確,且立法之間有許多矛盾之處等。因此,我國應該在制定專門立法的基礎上,撤銷一些與專門立法有沖突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改變我國目前商業秘密立法中存在的層次多且矛盾的局面。同時,對《合同法》、《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與專門商業秘密法內容矛盾的地方進行修改,以保護法律體系內部的統一性。在名稱上,統一用“商業秘密”來表示;在權利屬性方面,要統一明確商業秘密是一種財產權;統一商業秘密法的調整范圍等。

在程序法方面,我國現有程序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應以專門商業秘密法為依據,在民事訴訟法中,完善不公開審理、舉證責任、證據的保密、審判人員和訴訟參與人的保密義務等與商業秘密民事訴訟程序有關的內容。刑事訴訟法中可以借鑒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內容,以更好的保護訴訟程序中的商業秘密,形成完整協調的商業秘密法律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1]李春華,王合新.論我國商業秘密的立法完善[J].河北法學,2004,(1).

[2]敖美春.我國商業秘密立法之分析與完善[J].經濟與社會發展,2005,(3).

[3]徐朝賢.關于完善我國商業秘密保護法律體系的探討[J].武漢冶金科技大學學報,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