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原則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6 0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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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中美貿易摩擦頻發,近期美方就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問題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出設立專家組的申請,無疑把中美關系推到了一個更為緊張的地步。事實是否真如美國所言,中國違反了TRIPS協議,沒有積極保護知識產權?中國對此采取的對策和保護措施是否真的不符合TRIPS原則?TRIPS原則作為WTO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到底體現著怎樣的精神?我們應當怎樣正確看待和理解它?文章圍繞以上幾個問題對中美知識產權進行了解讀,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中美知識產權爭端;TRIPS原則;WTO原則;中國知識產權保護
2007年4月,美國以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為由,向WTO提起訴訟。8月13日,美國政府:要求WTO設立專家組,裁決其提出的中國保護知識產權不力的指控。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言人肖恩·斯派塞聲稱,盡管中方在過去幾年中也采取了許多切實措施來保護知識產權,但美方仍對目前的結果不滿,因此要求WTO進行仲裁。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爭端產生的原因是美國雖然承認中國對知識產權采取了很多切實保護措施,但仍不滿意其結果,因此向WTO起訴。中國政府:對此十分遺憾,因為中方一直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斐然成績,實在不能說是“不力”。
筆者仔細研究了TRIPS(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精神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果,贊同中方觀點,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基本符合TRIPS精神,有些甚至超過了TRIPS的要求,達到了較高水平。美國的起訴是不顧發展中國家實際,不以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全局為著眼點,僅以某些個別或局部情況的不足就否定全面的努力和成果,是以偏概全的誤解。以下筆者將根據TRIPS原則和條款來論述自己的觀點,并提供一些法理依據和提示。
一、法理駁斥美國訴我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充分理解TRIPS“共識”和基本原則對我方的意義
TRIPS協議是WTO成員國期望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和阻礙,并考慮到需要促進對知識產權的有效和充分保護,并保證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成為合法貿易的障礙而制定的。它作為一個國際性的條約就要考慮到成員國的實際情況,因此是一個具有包容性的、公正的、合理的、利于執行的條約,它不能超越各成員國的實際情況,憑空地過高要求,它勢必是一個平均的基本的準則。只有認識到這個基本點,我們才能合理地利用TRIPS協議要求其他成員國,同時也保護自己的義務不被擴大。因此WTO成員國在制定TRIPS協議條款前首先達成了一套“共識”來指導TRIPS協議細則的制定和執行,并在總則和基本原則中再現了共識的精神。就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案,筆者注意到了其中幾個共識和基本原則。
首先是第一個共識中的b條款和c條款。b條款規定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和使用,規定適當的標準和原則;c條款規定了實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定有效和適當的手段,同時考慮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我們仔細研讀這兩個條款就發現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制定與其法律制度相適應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原則和手段,而不是要求成員國單純按照某些國家的標準制定一些與其國內法律體系和執法現狀不一致、難以執行或在短期內難以實現的保護標準和手段,例如,要求在短期內完全根除盜版。換言之,根據TRIPS協議的這兩個共識,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由于中國的法律體系和執法現狀與美國有較大的差異,所以中國只能按照其自身的情況制定與其法制情況相適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原則和手段,以基本達到一個較大程度的“適當”。而美國也不應當拋棄中國的現實情況而以其自己的標準和措施強加給中國,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TRIPS協議的前提精神的。而僅以《2006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中所揭示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巨大進步和豐碩成果為例,我們就可以很顯而易見地發現,就中國自身的法律制度而言,這絕對是非常適當的知識產權保護了,在此也就不再贅述。
其次是第四個共識,認識到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標,包括發展目標和技術目標。這個共識也很重要,因為它不但認識到了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現狀,還認識到了各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標,即將來希望達到的目標,包括發展和技術目標。也就是說,TRIPS協議不但承認各國知識產權的現有程度,還承認它們所制定的政策所期望達到的目標,也就是各國為之所做的努力和實踐。聯系到中美知識產權案,即使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還達不到美國所期望的那么高的標準,那么中國于2007年制定的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的10個方面,276項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以及大幅降低了刑事處罰的門檻,細化了的刑法規定,更為嚴厲地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關于知識產權的新的刑法司法解釋,勢必都將使中國未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更深更廣,也應當能達到美國的期望。所以根據TRIPS的此項共識,美國也不應當忽略中國的發展目標而一味指責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這是不符合TRIPS精神的。
再次,筆者還注意到TRIPS前提精神中有這樣一句話:“期望在WTO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本協定中稱“WIPO”)以及其他有關國際組織之間建立一種相互支持的關系。”也就是說TRIPS協議是需要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建立一種友好支持的關系,以達到_『解和促進成員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換言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資料數據也是對TRIPS協議執行的一個重要參考依據和信息來源。聯系到本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曾發表報告指出,2005年中國的專利申請數量與2004年相比增加了33%,已成為世界第三大新產品和發明專利申請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副總干事弗朗西斯·格里也強調,近10年來中國的專利申請數量已經增長了8倍,這一趨勢在未來幾年內還將繼續。由此說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認同并贊賞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的,這也佐證了中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完全符合TRIPS規定,也是有力的。
最后,TRIPS協議第一部分“總則和基本原則”第一條“義務的性質和范圍”明確指出:“各成員應實施本協定的規定,各成員可以,但并無義務,在其法律中實施比本協定要求更廣泛的保護,只要此種保護不違反本協定的規定。各成員有權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實踐中確定實施本協定規定的適當方法?!边@條原則充分說明了TRIPS協議只給成員國定了一個基本框架以期達到對知識產權的適度保護,并給予成員國自主確定實施該協議的方法,其實是充分考慮到了各國的法律制度差異和司法實踐差異。換言之,一個成員國是不能打著TRIPS協議的旗號對另一個成員國要求實施比TRIPS協議更廣泛的保護的。因為一個超出TRIPS協議基本要求的保護標準往往是不切實際的苛求,對被要求的國家很可能不具實際操作性,因此這種要求也是不符合TRIPS精神的。所以即使美國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還有不滿意的地方,但中國根據自己國情已經達到了TRIPS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要求,中國也無義務去配合美國的意愿在短時間內作出比TRIPS要求更廣泛的保護,如果因此而使美國認定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而訴上WTO,明顯是有失公允的。
二、事實駁斥美國起訴知識產權保護不力——民法、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及其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首先是民法保護方面。知識產權保護屬于民法范圍,中國民法通則專門就知識產權的享有和保護做了大綱性的規定,確定了公民對知識產權的權力,并給予保護。不但如此,中國還制定了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使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系統化、完善化。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是基本符合TRIPS協議要求的,在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立法上基本覆蓋了TRIPS協議的所有要求,甚至有些地方比TRIPS協議要求的更為詳細,更為深入。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著作權和商標權的保護年限上,不但完全符合了TRIPS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還超出了TRIPS的要求。例如,TRIPS第14條第5款規定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有權禁止下列未經其授權的行為:錄制、復制錄制品、以無線廣播方式轉播以及將其電視廣播向公眾傳播,其年限至少20年,而我國著作法則規定為50年,大大超過了TRIPS協議的基本要求,更好地更高標準地保護了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益。又比如TRIPS第18條規定,商標的首次注冊及每次續展的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而我國商標法則規定為10年。我們同時應當肯定的是,不僅現有立法符合TRIPS要求,我國還致力于今后更高標準地保護知識產權。目前正在進行第三次修改的專利法將涉及很多修改內容,包括政府如何更有效地為公眾提供更好的服務,完善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強化對專利權的保護,制止對專利權的濫用等。而且在2007年內,有關部門起草、制定、修訂了十四個涉及商標、版權、專利和海關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七個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所有這些無疑都將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到一個更高的層次。所以,據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從民法保護的力度上,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無疑是相當有力的。
第二是刑法保護方面。我國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較為嚴重的行為給予刑法上的制裁。早于1997年刑法修訂時我國就分別對侵犯商標、專利、著作權和侵犯商業秘密的嚴重行為給予刑法打擊,依情況處以監禁或單處、并處罰金的懲罰,并著重打擊蓄意并具有商業規模的侵權案件。也正是因為該規定制定得較早,使我國這10年來知識產權犯罪率并不高。而我們需要理解的是法律的修訂總是在社會現實發生了之后才去適應現實變化,這就是法律的滯后性。所以美國不顧社會發展與法律發展的客觀規律,一味強調指責我國刑法對目前手法新穎、形式多樣的知識產權侵權打擊不力,實乃強人所難,有失偏頗。值得指出的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繼2004年12月聯合出臺司法解釋,大幅降低知識產權犯罪刑事制裁“門檻”后,兩院再次聯合出臺新的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以期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新生問題。這其中一個較大的變化是,新的司法解釋明顯降低了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門檻,較之2004年出臺的司法解釋縮減了50%。2007年司法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而2004年則規定為1000份;復制品數量在2500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而2004年則規定為5000份。根據《刑法》第217條的規定,“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侵權人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侵權人將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由此可見,數量門檻的大幅降低是我國對知識產權侵權的重拳出擊,嚴厲打擊,以求震懾侵權者,不可謂“不力”。所以根據TRIPS協議第四個共識,認識到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標,包括發展目標和技術目標,我國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很好地從刑法上加大了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的力度,為未來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提供了刑法依據,這實屬有力。第三,其他成果和努力。由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的《2006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內容涉及商標、版權、專利和進出口等4個領域,包括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和國務院法制辦等11個部門和國家保護知識產權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保護知識產權計劃安排,分為立法、執法、機制建設、宣傳、培訓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企業自律、為權利人提供服務和專題研究等9個方面內容。按照該計劃,2006年我國在立法方面起草、制定、修訂17個涉及商標、版權、專利和海關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起草、完善和修改6個司法解釋;在執法方面采取山鷹行動、陽光行動和藍天行動等7個專項整治措施,8個日常執法內容,20個具體措施;在長效機制建設方面將采取設立舉報投訴服務中心,公布執法數據等12個內容,19項具體措施;采取7種形式,39項具體宣傳措施提高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實施以“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為主要內容的21個知識產權培訓項目;在知識產權國際交流與合作方面將重點開展立法、商標、版權、專利和海關保護等5個方面,19項具體內容的交流與合作,其中7項在中美之間開展;通過組織召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與自主創新大會”等3項措施,提高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自覺性;采取12項具體措施,在9個方面更好地為權利人服務;另外,還在5個方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策。該計劃已于2007年基本完成。而《2007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包括10個方面的內容,276項具體措施。按照該計劃,各相關部門在立法方面起草、制定、修訂14個涉及商標、版權、專利和海關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7個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在執法方面開展“反盜版天天行動”、打擊盜版教材教輔專項行動、“藍天會展行動”等14個專項整治行動,11個日常執法項目;在審判工作方面采取8項措施保障全社會自主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創造活力;在機制建設方面采取建立高效的執法協調機制,完善、規范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服務功能等8個方面,46項具體措施;通過舉辦大型宣傳活動、錄制宣傳節目、召開新聞會等8種形式,74項具體措施加大宣傳力度。
三、盾牌:關注TRIPS協議“過渡性安排”
除了以上從法理上和事實上對美國申訴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案作了充分的駁斥,我們同時也有必要關注TRIPS協議“過渡性安排”給我們的緩沖,以此為我國尚不能完全滿足TRIPS要求的某些部分找到合適的過渡理由,從而獲得更多理解和時間。
TRIPS協議第65條第1款約定,成員國在WTO協定生效之日起1年的一般期限期滿前無義務適用TRIPS的規定,而發展中國家成員有權將第1款規定的實施日期再推遲4年,但應保證,在過渡期內其法律、法規和做法的任何變更不會導致降低其與TRIPS協議規定一致性的程度。我們知道中國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按照過渡性安排的約定,中國有權對TRIPS協議的完全適用推遲5年,即可推遲到2006年12月11日,那么在此之前,中國只要不降低其法律法規與TRIPS協定規定一致性的程度即不算違反TRIPS協議。因此,中國即使在2006年底之前的保護知識產權力度尚有一些令美國不滿的欠缺,也是在TRIPS協議的允許范圍的。
四、結語
WTO規則之所以可以約束各成員國,正是因為它考慮到各成員國的實際來制定的,它的公平、互利、多贏正是其宗旨的表現。所以依據WTO精神而制定的TRIPS協議作為WTO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充分遵循了世界各國發展的客觀現實,制定了可實施、可操作的規定和例外,使得任一成員國都不能因為自身利益而利用WTO規則不合理地苛求別的成員國。同時,也要求成員國都全面看待WTO規則及其宗旨,真正做到言行都符合WTO精神。美國忽視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努力和中國的客觀國情而控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行為其實是片面理解WTO規則的做法。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應當本著TRIPS精神和WTO精神,相互理解,共同解決問題,用和平談判的方式來解決國家之間的爭端,而非動輒上訴WTO從而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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