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5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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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譽為“21世紀醫學之顛”的器官移植是指為恢復患者完全喪失功能的器官的功能,而相應地將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于患者的一種醫療技術。它的出現使患有器官功能障礙患者看到了生存的希望,然而在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過程中,與該技術相關的某些行為也引起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倫理和法律問題,其中不乏具有刑事犯罪性質的刑法學問題。2007年國務院公布實施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有關器官移植行為,但是對于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與刑法當罰性的刑事犯罪性質的行為,則需要從刑法學的角度,分析研究器官移植所涉及的刑法問題。
關鍵詞:器官移植;刑法;犯罪
1器官移植與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1.1器官移植與刑法的關系
根據2007年國務院公布實施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條,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過程。
器官移植不同于一般醫療過程,它不僅涉及醫生和患者雙方,而且很大程度需要依賴第三方,即器官捐獻者才能完成整個醫療過程。同時,由于供需嚴重不平衡所導致的潛在的巨大“商機”使得人體器官移植不僅僅是一項單純的醫療技術,更多的涉及了社會、法律、倫理等方面的問題。例如人體器官買賣、偷取尸體器官等,就是在器官移植的過程中所引發的一些刑法方面的問題。
1.2器官移植犯罪
(1)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
所謂器官移植犯罪,就是與器官移植有關的各種嚴重維護社會的行為的總稱。器官移植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幾個特點:首先,器官移植犯罪具有明顯的兩面性,一方面它產生了嚴重危害社會的不良后果,但另一方面它又往往具有明顯的利他性。第二,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較強的倫理性。第三,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較高的科技性。
(2)器官移植犯罪的構成要件。
首先。該罪的犯罪主體,既包含特殊主體,也包含一般主體。人體器官移植法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規范醫務人員的移植行為,因此,器官移植犯罪的主體也主要以醫務人員為主。
其次,該罪的客體是侵犯他人的生命權益以及國家正常的醫療監管秩序。一方面,由于器官移植犯罪通常會直接危害到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破壞其身體的完整性等生命權益;另一方面,國家負有監督和管理各種醫療行為,以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從而保障社會穩定的職責,因而器官移植犯罪也是嚴重破壞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
再次,該罪的主觀方面,行為人須具有主觀故意或過失。
最后,該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為或者與器官移植有關的其他非法行為。例如,非法買賣人體器官;走私人體器官;非法采摘人體器官,包括偷取、騙取、強制采摘他人身體器官等;以單位為中介非法供應人體器官;非法強迫、組織出賣人體器官;非法實施器官移植手術等。
2器官移植與刑法已有罪名的聯系與區別
2.1器官移植與故意傷害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器官的摘取與故意傷害罪有一定的相似性,然而醫生實施的摘取器官供者器官的行為,表面上似乎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但其特殊性在于被摘取器官者事先同意捐獻器官,也就是存在同意傷害這一阻卻違法性的事由,從而使行為正當化。
2.2器官移植與盜竊、侮辱尸體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盜竊、侮辱尸體罪”,是指秘密竊取尸體或對尸體進行公然侮辱,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風化,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
在器官移植過程中,由于供體的嚴重不足,出現了一些盜竊尸體、摘取尸體器官進行買賣交易的現象,給死者和家屬帶來了很大的傷害,一般主體實行以上行為的,在我國現行《刑法》對這種行為還未作出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仍然可以構成本罪。而對于醫生為救治病人生命而摘取尸體器官進行移植的行為,則視情況而言定。根據2007年《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一醫生進行器官移植活動必須以自愿捐獻為原則,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夠摘取尸體器官。即醫生必須充分考慮死者生前是否有捐獻身體器官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充分尊重其近親屬的意愿。才能摘取死者尸體器官。但如果違反了自愿捐獻的原則,其行為就是非法的。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2.3器官移植與醫療事故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過失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受到我國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水平及其本身風險性的制約,在器官移植中,應當嚴格確定醫療事故罪范圍,不能超出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以外,強加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但同時,對于醫務人員在器官移植過程中,應當預見自己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操作常規、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導致病人死亡或嚴重損害病人健康的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的,應當認定為醫療事故罪。2.4器官移植與非法行醫罪
我國《刑法》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由于器官移植技術本身的高技術性和專業性。因而進行器官移植需要相應的條件,例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從事人體器官移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與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相適應的執業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2)有滿足人體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設備、設施;(3)有由醫學、法學、倫理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該委員會中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學專家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4;(4)有完善的人體器官移植質量監控等管理制度。對于這樣的資力要求,只有少數大醫院才準許從事器官移植手術,而一些不具備器官移植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非法進行器官移植活動,很可能會給供者和患者的身體健康帶來嚴重后果,應該以非法行醫罪從重處罰。
3器官移植所誘發的新型犯罪
3.1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
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將人體器官作為買賣的對象進行交易的行為。其主觀方面必須具有牟利的目的,并且具有犯罪故意。客觀方面是以人體器官為對象進行交易的行為。人體器官不是法律上的物,不具有財產性,不能交易,器官商業化是違反人道主義的。我國2007年國務院公布實施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三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違反該條例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條例雖然有一定的懲罰力度,但是器官移植是一類暴利性的行為,然而我國現行《刑法》對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并沒有做出禁止性的規定,這樣難免有人會鉆法律的空子。
3.2非法摘取人體器官的行為
非法摘取人體器官的行為,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欺詐、盜竊等非法手段,違背被害人的意愿而摘取活體器官供移植用的行為。我國2007年國務院公布實施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規定,“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并且第八、九條,以及第十八至二十條規定了摘取人體器官的禁止性情形。醫生在進行器官摘取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義務和遵循的程序。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為獲取器官而采用上述非法手段,故意將被害人殺害后摘取器官、或摘取被害人重要器官而故意致其死亡的,則應以“故意殺人罪”從嚴懲處。另外,如果采用上述非法手段摘取尸體器官,則不存在侵害人身健康的問題,而有可能構成有關侵害尸體的犯罪。如我國刑法規定的“盜竊、侮辱尸體罪”。
4有關器官移植的立法
4.1我國器官移植的立法現狀
我國器官移植活動開始于20世紀60年代初,而器官移植立法活動在80年代中后期才開始,我國臺灣地區最早在1986年就公布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200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這部《條例》是我國內地第一部關于器官捐獻移植的地方性法規。2007年的3月21日,國務院公布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條例規定:器官捐獻必須尊重捐獻人意愿,遵循自愿、無償原則,嚴禁買賣人體器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嚴格對從事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人體器官摘取、申請和移植各環節的條件和審查程序;明確違法摘取他人器官和非法從事人體器官移植活動等行為的法律責任。該條例的制定,對于規范人體器官移植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維護器官捐獻者、患者、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4.2我國器官移植的立法完善
(1)應在現行刑法中增加專門的有關器官移植犯罪的規定。
由于我國《刑法》并沒有設置器官移植方面的專門犯罪,缺乏對器官移植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實質性規定,面對實踐中屢屢發生的器官移植犯罪,為了有效防范并打擊器官移植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并促進社會的健康發展,我國應當通過在刑法中增設“器官移植罪”這一類罪,以及在該類罪中增設一些具體的器官移植犯罪罪名,例如“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罪”、“走私人體器官罪”、“非法利用尸體、尸體器官罪”等。這樣才能依法有效地防范和打擊各種由器官移植而引發的犯罪行為,保障器官移植的合法有序進行,并保障社會秩序的健康穩定。
(2)利用現行刑法中已有的一些規定處理器官移植中遇到的刑法問題。
在防范和打擊器官移植犯罪時。除了立法直接規定專門的對器官移植犯罪的處罰外,還需要司法機關充分重視和利用現行刑法中已有的一些規定。例如,為獲取器官而采用上述非法手段,故意將被害人殺害后摘取器官、或摘取被害人重要器官而故意致其死亡的,則應以“故意殺人罪”從嚴懲處。如果采用上述非法手段摘取尸體器官,則有可能構成“盜竊、侮辱尸體罪”。如果醫護人員在器官移植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而給患者或供者帶來傷害的,很可能就會構成“醫療事故罪”。由于器官移植技術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一些不具有此項資力的單位或個人為了謀取巨大的經濟利益,非法從事器官移植活動。嚴重損害了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權利,則構成“非法行醫罪”。
5結語
為了規范器官移植行為,加速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真正完成器官移植讓患者重生的使命,一方面要制定適宜的收集、采集和器官移植的法律制度,對人體器官移植的開展進行保障和規范;另一方面應當針對器官移植犯罪的表現形式及其刑事責任等問題,加快器官移植的刑事立法,使器官移植犯罪早日納入刑法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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