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婦女人權保護論文

時間:2022-12-18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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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婦女人權保護論文

摘要:婦女權利是普遍人權不可剝奪、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包括婦女的公民和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和文化權利以及由婦女的生理特征所產生的權利等。目前我國婦女人權保護出現了一些問題,作者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了完善我國婦女人權保護的初步構想。

關鍵詞:婦女人權;保護現狀;完善;初步構想

一、我國現行立法在婦女人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1.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在婚外認定為強奸罪;在婚內即使發生在夫妻分居,或者離婚訴訟期間也不認定為強奸罪。立法雖然對強奸罪的處罰較嚴厲,但對強奸案的立案標準,卻定得很高。

2.對家庭暴力這一嚴重問題應受到何種處罰,我國相關的法律沒有明確地規定,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規定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按虐待罪定罪處罰。虐待罪屬于自訴案件,當受虐待的妻子向法院起訴的時候必須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而這種提供證據的責任相對而言又是比較重的,既要符合《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的鑒定書,還必須有證人的證明或是其丈夫的承認。這使得受虐待女性實際上很難尋求司法救濟,只能忍氣吞聲。

3.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勞動法》的就業性別歧視雖然有禁令卻無相應的處罰規則,勞動監察缺位以及司法渠道不明都在客觀上縱容了歧視的暢行。不僅如此,婦女享受社會保障、職工福利、公費醫療或者醫療保險、退休金或者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補貼、法定假期以外的帶薪休假的比例均低于男性。女工勞動保護的規定不落實的問題也很突出。

二、完善我國婦女人權保護的初步構想

首先,完善憲法關于平等權的規范要素。在憲法中對現有平等權條款進行修改完善,是加強婦女人權保障的基礎。第一,參考國外和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將平等和自由的關系規定在序言和總綱中,宣布人的尊嚴自由和平等不可侵犯的原則,宣布公民的平等和自由是國家建立的基石和目標。或者,將“國家尊重并保障人權”修改到序言和總綱中,達到同樣的目的。這樣,婦女作為人權的應然主體的地位就獲得了憲法的平等保護。第二,既規定平等權的一般要求,同時也有必要增加禁止歧視條款。在現行憲法第33條中,增加平等的負擔、平等受罰和平等的救濟權。同時,將憲法第34條擴大為禁止歧視的專門條款,并借鑒國家人權公約來界定“歧視”。禁止歧視條款的增加,也為保障婦女人權的專門立法中設立界定“性別歧視”條款提供了憲法支持。第三,規定差別對待的合理性要求。即在一般平等權條款中增加規定一般的差別待遇,甚至可以將這種差別待遇具體到性別上。第四,借鑒有關國家的立憲經驗,直接在憲法中規定對婦女、農民等群體采用特殊的保護政策,規定積極行動的范圍和限制。第五,在憲法中解決好國際人權公約與國內法的沖突問題。如,我國憲法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人權立論邏輯上存在區別,我國憲法制度和國際人權公約在應然權利的認知上有重大差異,兩個人權公約所表達的個人主義的權利價值觀和我國憲法所表達的偏重于集體主義的權利價值觀的沖突,等等。

其次,作為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婦女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則強化了法律責任,增設了法律援助、司法救濟和全局性保障措施,從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補充了原有的司法救濟規定,完善了對婦女的救濟途徑;尤其是家庭暴力,性騷擾,侵犯婦女群體利益、侵害家庭農村婦女土地承包及相關財產權益的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它增強了法律的剛性和可操作性。新法明確了執法主體,從多方面進一步明確強化和突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再次,堅決反對家庭暴力,維護婦女的生命安全權。

目前,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依靠《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關于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等罪名的相關規定。但從司法實踐看,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僅占少數,大多數家庭暴力則因傷害程度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最低標準,而得不到制裁。

因此,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出臺勢在必行。我國也可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如加拿大,把家庭暴力列為公訴案件。在加拿大的許多省份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緊急情況保護令”,如婦女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打電話向警察求救。筆者還建議將離婚標準中的分居二年適當縮短,并在社區設立婦女避難所,則能為急于擺脫暴力環境的婦女提供緊急援助。

總之,婦女雖然依法享有了與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權利的實現和行使還是不充分的。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向事實上的男女平等發展,要使人權理論的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在婦女人權中得到全面實現,還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當然很重要的一點還在于婦女法律意識的提高,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而積極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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