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預先裁決制度論文
時間:2022-01-26 1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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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裁決制度,是淵源于歐盟基礎條約的一項司法機制,即“成員國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做出判決之前,依據歐盟基礎條約規定的請求權或請求義務,可以或必須將案件涉及的歐盟法的解釋或有效性問題提交歐洲法院,請求后者初步對這些問題做出裁決。而提交預先裁決申請的成員國法院應根據預先裁決的結果,將歐盟法適用于其審理的案件”。
(一)預先裁決的對象
歐洲法院有權對下列問題進行預先裁決:(1)解釋《歐共體條約》,實踐中包括《歐共體條約》、《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及其所有修訂補充條約,以及《歐盟條約》的部分內容和一些輔助性的協定;(2)確認歐共體機構和歐洲中央銀行的法令的合法性和對之進行解釋,這包括大多數歐共體各個機構制定的派生性立法;(3)根據理事會的法令建立的機構的法規有規定時,解釋該法規。此外還包括可視為共同體機構法令的國際協定、通過國際協定建立起來的機構通過的法令等。在實踐中,一般法律原則也可以成為預先裁決的對象。
(二)預先裁決的提請主體
根據《歐共體條約》第234條的規定,有權提起預先裁決申請的主體僅限于成員國法院或者法庭。但此處的“法院”和“法庭”該如何定義本身就是個問題,實踐中,歐洲法院通過一系列預先裁決案件創造的先例明確了“法院或法庭”的含義。“法院或法庭”一般并不局限于國家的主要司法機關,還應包括“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民間專業機構或行業公會”或者“被授權做出具有司法性約束力的決定的其他機構”。
(三)預先裁決的程序
預先裁決程序大致上分為成員國法院和歐洲法院兩個階段。預先裁決申請只能由成員國法院本身提交,當事人不能直接提出。因此,主案當事人在預先裁決程序中無權直接要求歐洲法院對案件中的新的問題做出裁決,也無權要求歐洲法院擴大裁決的范圍。成員國法院可以在任何訴訟階段或任何一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審理前或者審理過程中請求成員國法院向歐洲法院提出預先裁決請求。但是,案件判決后成員國法院就不能再向歐洲法院提交申請。歐盟成員國法院通常會就提交的方法和形式作出指導性意見。一旦提出申請,在成員國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即中止,直至歐洲法院對所提問題做出預先裁決,除非成員國法院做出其他決議。當預先裁決申請到達歐洲法院后,歐洲法院可能全庭審理,也可能分庭審理。如果一個成員國或者共同體的機構是成員國法院訴訟中的一方,那么有關方面就會要求歐洲法院全庭審理。
二、預先裁決制度對完善我國特區基本法解釋體制的啟示
歐盟的預先裁決制度,主要是針對基礎條約的內容和歐盟與成員國權限的劃分問題。而從我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主要涉及的也是中央一級的事項和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處理。特區基本法解釋也具有歐洲法院預先裁決制度的一般特征,即是一次法律解釋活動,經歷了從特區法院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回到特區法院案件審理階段,特區法院引用有關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中國當前“一國兩制四法”的局面,即大陸整體、香港、澳門、臺灣分別作為四個各自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之間的合作與競爭,這與預先裁決制度下歐盟與其成員國之間的關系頗有相似之處。因此,目前特區基本法解釋制度應當充分借鑒歐洲法院預先裁決制度的有益經驗。如,提請機構方面,是否僅限于特區終審法院,被授權做出具有司法性約束力的決定的其他機構能否具有提請“關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解釋權;解釋主體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是最佳解釋機關,能否在全國人大的框架下建立起專門的憲法性司法機構,適時構建起我國憲法包括特區基本法的解釋審查適用制度;解釋效力方面,特區基本法的解釋能否運用于其他相同或類似問題的解釋,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等。
三、結語
預先裁決制度平衡了尊重成員國主權和維護歐盟整體利益之間的關系,促進了歐洲法院和成員國法院的合作互動,保證了歐盟法在屬于不同法律體系、適用不同訴訟規則的各成員國法院得到統一實施、統一解釋、統一適用和統一效力,從而推動了歐盟一體化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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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歐洲法院預先裁決制度有其獨特的運作機制和作用。分析預先裁決制度的相關問題,可以為我國特區基本法解釋體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鑒。
關鍵詞:歐洲法院;預先裁決;特區基本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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