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調整后的憲法學教學改革論文
時間:2022-07-12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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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司法考試是我國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在報名資格等方面做出調整后,對高校憲法學教學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我國高校憲法學教學重點普遍偏離司法考試的命題重點,教學方法也較單調。鑒于此,高校憲法學教學改革應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以規范和實踐為重點,采用多種方式,突出對學生的規范分析能力和知識運用能力的培養。
司法考試是我國法律職業準人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02年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以來,報名條件一直限制在已經取得本科學歷的畢業生。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在報名范圍等方面做出重要調整,規定“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司法考試報名資格的調整,有利于基層地區法律職業人員短缺、斷檔等問題的解決,也使法律院校的優秀畢業生在就業時有更多優先選擇法律職業的機會,與此同時,這一調整也給高校法律專業各門學科的教學提出了新要求。其中,憲法學作為高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在司法考試之卷一占有一定分值。因此,憲法學教學如何通過自身調整適應我國法學教育趨向應用的趨勢,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政策調整后對高校憲法學教學的新要求
國家司法考試政策調整后,法律專業應屆本科畢業生有機會在校報名參加統一司法考試,這一變化,給高校憲法學教學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司法考試越來越注重憲法思維能力的考查。據統計,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以來,關于憲法思維能力的試題已從最初的3道上升為現在的8道,相應的,要求憲法學教學中應著重學生這一能力的培養。一般來說,憲法思維是人們運用對憲法本身的認識來觀察問題、提出問題以及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憲法思維作為法律思維的重要組成部分,又與一般法律思維有所不同,它不是法律思維在憲法學領域的簡單翻版,而是對國家最根本最重要問題的法律思維。例如,2009年司法考試卷一(下文的試題都是第一卷中的)單項選擇的第1題:應如何理解中共中央總書記提出“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中關于“憲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觀點。這道試題考查的基本知識點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結合本題所給選項,考生只要對憲法的法律地位有正確認識,并能夠運用這一知識對憲法和法律的關系以及憲法與執政黨的關系進行分析,很快就可以得出本題的正確答案:“憲法法律至上”是執政黨在思想認識上的一個重大轉變。其次,司法考試注重對憲法典和憲法性法律等知識問題的考查。例如,2004年第7題的考點是《憲法》第13條第3款,即“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8、10、14、55題則是對《憲法》、《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法》、《地方各級人大組織法》和《香港基本法》等法條的識記能力的考查。此外,2009年的司法考試又對《集會游行示威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以及《立法法》等憲法性法律的有關法條進行了專門測試。因此,高校憲法學教學中不應忽視學生對法條的記憶和理解能力的培養。最后,司法考試與國家的政治生活、社會的現實情況有著密切聯系,這就要求憲法學教學對當下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問題,能夠用憲法學基本理論進行觀察、分析,提出憲法問題,并加以解釋,從而培養法律人獨有的問題意識。
二、目前高校憲法學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憲法學教育類似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傳統法學教育方式即以教師為中心,以教材為范本,重在對學生進行法學基礎知識的傳輸。目前,高校的憲法學教材大多采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的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憲法》,或高等教育出版社與北京大學出版社聯合出版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憲法》。這兩部教材雖然在具體章節的編排次序上各有不同,但基本上涵蓋了《司法考試大綱》的知識點,即都包含憲法基本理論、憲法基本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四大部分。然而,由于司法考試命題點和憲法學教學點各有側重,加之憲法學教學方法尚存在一些缺陷,因而,憲法學教學如何適應國家司法考試的要求,仍是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問題。
目前,高校憲法學教學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于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兩個方面。首先,就教學內容來說,主要表現為高校憲法學教學重點偏離司法考試的命題重點。高校憲法學的教學重點普遍側重于憲法基本理論,并且這部分教學時數占了總學時的1/3左右。以高教出版社和北京大學出版社聯合出版的《憲法》為例,這本教材編寫的基本思路就是加強憲法基礎理論的分析和研究,它認為:“本教材屬于‘憲法學原理’的范疇……加強憲法基礎理論的分析和研究是編寫本教材的首要任務。”因此,教材第一編即為“憲法基本理論”,包括憲法的概念、憲法的歷史發展、憲法的制定、憲法的基本原則、憲法形式與憲法結構、憲法規范、憲法關系、憲法的價值與作用、憲法觀念與憲法文化以及憲法與憲政等共十章內容。另外,教材第三編的標題雖然是“憲法實施”,但所述內容除了憲法實施的概念、原則、條件以及憲法實施的過程外,還大量論述了憲法解釋、憲法修改等本屬于憲法基本理論范疇的內容。而根據近幾年的《司法考試大綱》和在司法考試中考過三次以上的知識點來作為憲法學命題考試的重點來分析,憲法基本理論是司法考試中涉及最少的考點,其重點主要集中在“國家的基本制度”、“國家機構”和“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三個部分。三部分內容雖然在《憲法》第二編做了闡述,其中,國家機構有一章內容,涉及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公民的憲法權利包含二章內容,涉及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一般理論和我國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具體規定;憲法制度共計五章內容,即國家性質、國家形式以及選舉制度和政黨制度等。但是,上述內容作為司法考試的重點,在教學中所占課時數與其在憲法學中的地位很不相稱,例如,有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通常只占課本和教學總學時的1/10。
這說明,高校憲法學教學注重憲法基本理論的講述與司法考試關注中國具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現實權利要求的考核之間存在較大差異。其次,在教學方法上,也存在著需要解決的兩方面問題:其一,憲法學教學重視對憲法教材的講解,忽視憲法條文的記憶。現行憲法學教材從體例、結構和內容上都是以憲法典及有關的憲法性文件為依據的,是對憲法條文的具體解釋和理論闡述,在這樣的學科體系下,憲法學的教學有些類似于注釋教學。實際上,教學中對憲法典進行必要的注釋或解釋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憲法一般都是普遍性、原則性規范,抽象性甚強,如果對憲法的理解不一,甚至相矛盾,極易造成法制的不統一,從而影響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但是,憲法解釋并不能替代對憲法條文本身的規范記憶,因為,條文是憲法理論的高度濃縮和概括,通過記憶條文,不僅能使學生熟悉我國現行憲法規范并加深理解,同時簡單而規范的條文還能把龐雜繁多的教材理論統串起來,從而有利于更好的學習和掌握教學內容J。其二,采取說教式教學方法,不注重憲法事例的分析。目前,我國傳統的憲法學本科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論分析、法律詮釋層面,缺少通過具體的憲法事例來引導學生加深對憲法制度和憲政理論的了解。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教材本身幾乎無一例外地把憲法學當作一門沒有案例的法學外,還與我國憲法沒有進入訴訟領域有關。但從統一司法考試的要求來看,其考試內容具有很強的實踐性,案例所占比重很大,考察的重點也在于考生能否正確運用憲法學理論和法律規范處理實際問題。因此,現行教育模式與司法考試的客觀差距,要求我們注重從生活中尋找憲法事例,并以實踐中的憲法個案激活沉默的憲法學。
三、高校憲法學教學改革的幾點思考
如上所述,司法考試政策的調整給憲法學教學和研究帶來了新課題。憲法學教學應該超越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的教育模式,拋棄那些僅僅以價值判斷為基礎的傳統的憲法原理的灌輸,通過分析憲法事例以提出和講述有說服力的憲法理論,否則,難以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
(一)教學內容改革
憲法學教學內容雖然覆蓋了司法考試大綱的全部,但由于二者各有側重,因而,教學改革需要在原有基礎上以司法考試為重心進行內容重組、知識更新。具體而言,憲法學教學內容的改革涉及樹立憲法思維以及教材的選用和教學時數的分配問題。由于現有的憲法學知識總是落后于變動的社會生活,同時憲法學理論并不能解決所有實踐問題,因此,憲法學教學不應把單純傳授知識當作法學教育的最終目標,而應以具體的理論知識為切入點,傳授憲法學的基本思維。張千帆教授在《憲法學導論》一書中,從法律人的角度闡明了其關于憲法學的新思維。他指出:“憲法的最終也是唯一目的在于保護公民個人的尊嚴和權利——盡管這些權利之間可能存在沖突,而國家權力的設置只是實現這一目的之手段。”
同時,他認為,要培養學生的憲法思維,在教學內容上必須立足我國實際,對我國目前現存的憲法框架進行深入剖析,而不能“按自己心目中‘應然的憲法’或美國、德國等國家的憲法文本來理解中國的憲法問題。”鑒于此,《憲法學導論》在結構上設計了三大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概論,其中,“將違憲審查機制作為概論部分,是因為發達國家的憲政經驗普遍表明,憲政審查是憲法效力的必要保障;沒有某種形式的憲政審查,憲法就失去了實際效力,憲法學也就成為沒有意義的空頭理論。”第二部分與第三部分是關于憲法學實體理論,即國家機構與公民權利。主要包括國家機構的劃分,政府組織機構、政府產生的方式以及權利的基本概念和憲法保障等內容。此外,在憲法學教學時數的分配上,應適當調整憲法原理部分的課時,將原來普遍的占總學時(高校憲法學的課時一般為54學時)1/3左右的課時壓縮一半,以增加國家機構和公民基本權利的課時量。這樣,不僅可以改變教學中普遍存在的“頭重腳輕”現象,還與司法考試重心相吻合。
總之,教學內容的改革就是改變長期以來憲法學教學中普遍存在的重理論、輕制度和實踐的慣例,適當縮短理論性知識點的教學時數,相應延長對制度性和實踐性問題的分析課時,從而更好的突出憲法作為法的基礎作用。
(二)教學方法改革
憲法學知識傳授過程中,教學方法的合理選擇和恰當運用對提高學生的實踐技能至關重要。在英國和美國,法學在很大程度上是作為一門“技藝”而不是作為一種“學術”來傳授的,這種認識對我國高校的憲法學教學也產生了一定影響。目前,一些高校已經開始著手打破以課堂為中心的“封閉式”教學體制,嘗試著增加實踐性教學環節,與此同時,在教學方法上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
首先,提倡規范教學法,以提高學生對憲法典和憲法性法律的識記能力。規范是法律的核心,是研究法律的起點。在憲法學研究和教學中,憲法規范是一個最重要的法學概念,正確地表述憲法規范的含義不僅有助于認識憲法規范的特征,還有助于理解憲法作為根本法所具有的法律意義。然而,在我國傳統教學方法上,對憲法規范的重視程度不夠,導致很多學生學完課程后沒有通讀過中國《憲法》的條文。這種情況,極易對當下憲法學教學產生負面影響:一方面可能使課堂教學流于單純政治說教和道德宣傳形式,另一方面也很難使憲法學回歸法律屬性和科學性。新出臺的統一司法考試大綱雖然更加注重法律知識的分析性和靈活性的考核,但也明顯體現著考查考生記憶力的傾向。以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為例,直接對條文的記憶能力進行考查的題目占了整個憲法學試題的20%左右。掌握規范分析方法,對憲法學來說,并非要求學生一味地死記硬背憲法條文,而是以多種方式引導學生分析條文中所包含的憲法規范,并學會分析憲法規范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分析規范相互之問的效力以及各種憲法規范在現實生活中的實施狀況等。如我國現行憲法第5條第2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該款規定表述的即是一憲法規范。此規范的規范者是憲法的制定者,被規范者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者,規范的客體是立法關系,規范的對象則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通過上述分析,學生不僅掌握了條文的內涵,還對其在實踐中的運用有了較深刻的理解。相反,如果教師對條文只是要求背誦而不作解釋,或者稍加解釋而不作深層剖析,往往會形成條文羅,并容易脫離實際。規范教學的實施方法有許多,如:“問題式”教學法,即先設計問題,讓學生帶著問題去思考,自行查找資料進行分析,然后由學生分組討論交流,再由教師進行總結。教師總結時,應特別注意對涉及憲法條文的部分,須要求學生用條文的規范語言進行表述。此外,在課堂討論教學法、比較教學法中,也都可以貫穿規范教學法的教學思路。
其次,提倡案例教學法,以培養學生對法律條文的實踐應用能力。案例教學法產生于19世紀70年代,是由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朗道爾(Langde1)教授首先創立。到20世紀初,案例教學法在美國各主要法學院推行。一般來說,案例教學法包括兩種方式:
一種是結合案例教授理論,即教師先介紹案例,然后對案例進行剖析,闡述體現在個案中的法理,從中引出基本規律和結論,實現從具體到一般的抽象過程;另一種是運用理論分析案例,即教師先闡述基本理論,然后組織學生運用理論對案例進行分析和思考,從而實現從一般到具體的思維過程。案例教學法把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不僅可以提高學生的分析能力,而且還與司法考試的要求相吻合,容易形成憲法學教學模式與統一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目前,我國法學教育已普遍接受這一方法并在實際教學中不同程度地加以采用。針對我國實踐中缺少典型憲法案例的情況,本文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開展案例教學:第一,介紹西方典型案例。如:宣布美國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引發美國內戰的斯科特訴桑弗特案,以及吹響結束種族隔離制度號角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員會案等。
第二,介紹我國憲法事例。近年來,我國的一些專業研究機構常常在歲末年初一些憲法事例的研究成果,如由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舉辦的“2008年度中國十大憲法事例暨學術研討會”,就評出了“三鹿毒奶粉事件、北京機動車限行令以及國務院為汶川大地震死難同胞設立全國哀悼日”等十大憲法事例。上述西方憲法案例和我國的憲法事例實際上都包含了諸如“憲法權利沖突”、“現實憲法和法定憲法之對接”、“憲法的正當程序價值”等深層次的法理問題。對這些個案的介紹,可以讓學生對憲法理論有一個更為直觀的認識,同時又能夠挖掘到憲法學深厚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價值。
總之,隨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政策的調整,高校憲法學教學也應做相應改革。這種改革應以規范和實踐為重心,突出對學生的規范分析能力和純正法學素養的培養。當然,憲法學教學改革是一項復雜的工作,一堂課究竟采用何種教學方法,不能完全由司法考試的內容來決定,還要考慮到學科特點以及教師、學生的實際情況。但無論采用哪種方式,都不應偏離司法考試關于學生具有真才實學,能夠解決實實在在的社會法律問題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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