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奸定義論文

時間:2022-07-16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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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強奸定義論文

摘要:婚內強奸是對女性性自由和性權利的嚴重侵害。對婚內強奸的定性,我國主要有全盤否定說、全盤肯定說和折衷說三種觀點。實踐中所采納的全盤否定說放縱了婚內強奸中的行為人,漠視了對婚姻關系中女性權益的保護,亟需矯正。從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婚姻的效力、夫妻之間的同居義務這三個角度分析,可以得出婚內強奸行為構成強奸罪的結論。

關鍵詞.婚內強奸;強奸罪;婚姻;同居義務

一、婚內強奸概述

一般認為,婚內強奸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早期社會,妻子在婚姻中既無獨立的人格與地位,也毫無任何權利,只是丈夫的生育奴隸、泄欲機器。在性關系上,夫妻是完全不對等的,妻子毫無性權利、性自由可言。因此,即使被丈夫強奸,妻子也無法起訴,只能承受。但是二戰后,隨著女權主義運動的興起,女性的自我意識與權利意識逐漸覺醒,開始追求與男性平等的社會地位和權利。在婚姻關系方面,女性也不甘心只是丈夫的奴隸與工具,而要轉變為婚姻關系中平等的伙伴。在這一過程中,“婚內強奸”作為一個女權主義的問題被提了出來。通過女權主義者幾十年來的努力,如今的一些西方主流國家與我國臺灣地區等都已通過立法廢除了婚內強奸豁免權,肯定了婚內強奸行為構成強奸罪。

反觀國內,由于受幾千年來男尊女卑、夫權主義等封建思想的嚴重影響,我國對婚姻關系中妻子的性權利和性自由的保護不夠重視,學者們對婚內強奸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也爭議頗大,主要有全盤否定說、全盤肯定說和折衷說三種觀點。持全盤否定說的學者認為婚內強奸行為不構成強奸罪,主要理由是夫妻間有同居的義務。持全盤肯定說的學者認為婚內強奸行為構成強奸罪,主要理由是婚后婦女依然享有性的自主權利。持折衷說的學者有限度地承認婚內強奸行為構成強奸罪,認為需要對婚內強奸的行為進行區分對待。一般情況下,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不構成強奸罪。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構成強奸罪:(1)男女雙方雖已登記結婚,但并無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發生性關系,而女方堅持要求離婚的;(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且長期分居的。

實踐中,全盤否定婚內強奸行為構成強奸罪的觀點占據了主流,以強奸罪判處婚內強奸行為的案件非常少,主要有三個:1989年8月,河南信陽縣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靖志平有期徒刑6年;1999年12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做出了上海首例婚內強奸判決,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王衛明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2000年6月,安徽鳳陽縣人民法院就李本武婚內強奸案做出判決,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李本武有期徒刑3年?;诩訌妺D女權益保護的立場,實踐中這種全盤否定婚內強奸行為構成強奸罪的傾向亟需矯正。

二、婚內強奸的定性

筆者認為,探討婚內強奸的定性亦即婚內強奸中丈夫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必須考慮以下三點:

(一)婚內強奸行為是否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另外,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不論是否違背幼女的意志,都構成強奸罪。因此,強奸罪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犯罪客體是婦女性的自主決定權,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排除婦女反抗的行為和奸淫行為;在犯罪的主觀方面,行為人有奸淫的故意。

從理論上看,《刑法》中并未明確排除丈夫構成強奸罪的可能,因此,丈夫理所當然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婚內強奸行為也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二)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亦即婚姻能否阻卻婚內強奸行為構成強奸罪,對認定婚內強奸行為能否構成強奸罪至關重要。在早期社會中,婚姻的效力是絕對的,妻子不僅沒有獨立的人格和地位,也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性權利和性自由也是被絕對排除的。因此,當時的婚姻關系可以成為婚內強奸行為構成強奸罪的違法性阻卻事由。但是,在當代社會,隨著男女平等的思想為人們所廣泛接受,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關系也由壓迫與被壓迫的統治關系走向平等互助的伙伴關系,婚姻的效力由絕對轉向相對、由確定效力轉向推定效力。例如,法律推定夫妻雙方的婚后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約定來排除這種推定的適用。同理,法律推定夫妻雙方是自愿發生性行為的,但妻子可以舉證證明自己是被強迫的,從而排除這種推定的適用。因此,在當代社會,婚姻不能成為婚內強奸行為構成強奸罪的違法性阻卻事由。婚內強奸應與婚外強奸同樣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夫妻之間同居的義務究竟為何?

持全盤否定說的學者的主要理由是夫妻之間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夫妻之間同居的義務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義務呢?這主要是指兩個問題:(1)同居義務是否具有強制力;(2)同居的義務是否包括發生性行為的義務。

對于第一個問題,筆者認為同居義務不具有強制力。法律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未規定夫妻必須同居,這是因為夫妻雙方都有分居的權利。否則,分居就成為了一項違法行為.這是錯誤的。

對于第二個問題,筆者認為同居的義務不包括發生性行為的義務。同居,即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不代表妻子有義務與丈夫發生性行為。這就如同夫妻同居并不代表妻子有干家務活的義務一樣,丈夫不能因為妻子不干家務而打罵妻子,因為這并非妻子的當然義務。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婚內強奸行為可以構成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