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性論文

時間:2022-07-18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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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性論文

摘要:無罪推定原則作為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亦為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基本人權,為國際公約確認用以保護基本人權的一項刑事司法準則。在現代社會,無罪推定原則作為一項在國際公約中具有普遍意義的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在各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中具有不可動搖的法律地位。

關鍵詞:憲法;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

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其效力遠高于刑事訴訟法將無罪推定作為一項憲法原則載入立法,其目的在于限制國家運用強制手段威脅個人生命、自由、財產等基本權益,保障個人相對于強大的政府的獨立、自治的主體地位。雖然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受益者主要系指已進入刑事程序,正處于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惟其同時亦要求阻止國家隨意采取程序外的措施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權。然而,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的歷史,缺乏民主精神及法治傳統,無罪推定原則始終未得到立法者的承認。雖在1996年我國刑事訴訟法吸收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內容,但是對于無罪推定的入法,始終停留在作為部門法的刑事訴訟法上,故而即便刑事訴訟法在修改無罪推定原則及其相關制度的入法上能夠獲得突破,亦將面臨作為刑事訴訟法的母法的憲法卻在無罪推定原則上只字未提的尷尬。

1無罪推定原則在憲法中的地位

美國聯邦刑事司法體系中,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審判前不允許保釋(bail)的審前羈押制度(pretrialdetention),是一種在司法審判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制度,旨在確保刑事被告人出庭應訊接受審判,并保障社會大眾的安全。相對的,保釋制度系為確保被告人將來可以出庭應訊接受審判,對于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一定保證條件者,暫時停止其羈押而將其釋放,用以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訴訟防御權。刑事中的無罪推定原則,應系刑事法領域中,最重要基本且理應被尊崇的最高指導原則。因刑事案件被逮捕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尚未正式定罪前,應享有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但并非每個刑事被告人在審判定罪前,皆不能對其相關的基本權利施加限制。為刑事審判的順利進行,使真正有罪的人得到相應的懲處,同時維護大多數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前提下,國家必須采取相關特定的行為措施。現代社會對于犯罪行為的追訴處罰,主要系透過國家行為為的,始具有合法性及正當性;是以,不可否認地,現代國家基于各種目的及理由,必為一定的國家行為,而每種國家行為中的準據與其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上亦可能有所不同,亦因各種國家行為中,不同的行為具有不同的目的、行為尺度及標準,憲法上亦有不同的要求與審查標準。國家刑罰權的發動,相關法律規范與司法審判程序與判決結果皆必須合乎憲法的要求。

國家所發動行使刑罰權的相關刑事行為,不僅具有強制性且嚴峻,對于人民生命、自由、隱私、財產等重要基本權利皆有重大影響。亦因此憲法對于國家刑事行為的審查及要求亦最為嚴格。相較之下,行政行為便無如此嚴格要求與審查標準。國家為了保護社會人民的安全,或追求行政效率考量下的各種行為,基本上均具有正當性目的,但國家行為不僅僅系具有正當性即可,國家行為的手段與目的上仍須有合理性的關聯性始可,基本上皆須符合憲法層次的規范,換言之,國家行為并非僅系合乎正當性即可無限制地任意擴張國家權力。

無罪推定原則作為法治國的內在要求之一,在法律形式上,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容多規定在憲法之中。自立法例觀察,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最初作出規定之后,各國相繼規定這一原則。英美法系國家多系不成文憲法,其憲法文件中或者明確規定無罪推定,亦或無明確規定,而自其條文中體現元罪推定內涵,尤是美國,在其多個憲法修正案中規定無罪推定所包含的多項權利內容,英國憲法文件亦有相關規定,諸如英國1215年《自由大憲章》、1628年《權利請愿書》、1676年《人身保護律》、1689年《權利法案》等憲法性文件的核心內容即為與人身權利及自由保護的相關刑事司法權利,以上憲法性文件均規定有關無罪推定的具體權利內容。

總而言之,與我國法系國家僅在于憲法中對無罪推定作出原則性規定的作法不同,英美法系國家多有將無罪推定所蘊含的各種基本權利直接入憲的作法,基于公平裁判理念,將無罪推定提升至憲法層次加以保障的基本權概念。無罪推定原則已為日本、法國、意大利、加拿大等國家納入憲法,作為憲法原則,其意義便已不限于刑事訴訟制度層面上。無罪推定原則在憲法制度中集中體現在國家司法審判權的獨立行使上。判定一個公民是否有罪僅有審判機關有權代表國家并以法定程序決定的,其他國家機關、團體、個人均無權作出,此為衡量法治國家的根本標準。如1982年加拿大憲法第11條規定:“在獨立、不偏袒的法庭舉行公平的公開審判中,根據法律證明有罪的前提,應推定為無罪”。

在英美法系國家中,美國刑法程序的基礎為美國憲法,包括構成《權利法案》的前10條修正案。就美國刑法而言,上述權利及自由中,最主要系被告人根據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ofinnocence),被告人無須證明自己的清白,惟國家證明被告人有罪必須符合無可置疑原則,美國憲法規定為確定被告人有罪,作為實情調查者,無論陪審團或法官,均必須確應公訴方無可置疑證實了罪狀的所有部份。

基于公平裁判的理念,將無罪推定原則原則上提升至憲法層次加以保障的基本權概念;將無罪推定原則與舉證責任的關系并為論述,在證據法的范圍內導出該法則的適用界限與內涵的訴訟概念第一種意義為英美法上的基本見解;第二種意義的見解亦為英美法所強調者。

我國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注重對犯罪的懲罰及控制,而對被告人權利保障則顯不足,法國為我國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典型代表,同時法國亦系世界上最早自法律上確定無罪推定原則,除在1789年即首次將無罪推定原則納人憲法性文件《人權宣言》中,而后于2000年6月15日,法國議會通過著名的《加強保障無罪推定及被害人權利法律》(俗稱“基谷法”),自保護人權的理念出發,并對法國刑法典作出修改,正因法國將無罪推定法律理念植入憲法法律地位,故而其部門法律便更強調無罪推定原則。尤值得注意的是,不久前進行民主改革的社會主義國家越南的越南憲法第5章第72條第1款亦明確規定:“在未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書時,任何人均不被視為有罪并要受罰。”無罪推定作為憲法原則將日益突顯其重要性

2我國憲法中的被告人權利

刑事訴訟法乃依據憲法而制定者,惟依據何憲法原則及條款制定?回答此一問題并不如想象中的容易。自形式上觀察,現行我國憲法兩類條款構成刑事訴訟法賴以制定的直接法律依據:一為有關司法機關組織體系及地位的基本原則;二為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表述。前者包含的內容較多,不僅成為刑事訴訟法制定的法律依據,亦包括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在內的一系列法律的直接依據。諸如,憲法確立法院的審判機關性質、四級兩審終審制、獨立審判原則、上下級法院的關系、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檢察機關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間關系;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所需遵守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本原則。

我國憲法所確立的公民權利保障條款實為刑事訴訟法中犯罪嫌疑人等。以上此些人身權利最容易于刑事訴訟偵查機關的侵害,而公民在面臨此種公共權力侵害時則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因此,此些權利實際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任意拘留、任意逮捕、非法羈押、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無理監聽甚至于刑訊逼供等侵權行為的憲法武器。告人權利保障的直接條款,亦稱的為“憲法性權利”。“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此種帶有宣示性的憲法人權條款,顯然為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提供新的法律基礎。其次,我國憲法將若干項公民人身權利上升至憲法性權利的高度,從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保障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另外,我國憲法尚明確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一律公開進行”;“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憲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及公民權利固為刑事訴訟法的制定依據,惟是否足以涵蓋全部刑事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否在憲法中根本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依據?如近年來多為法學者所建議的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緘默權,究竟有無相應的憲法性權利作為基礎及來源?

3無罪推定原則入憲與我國目前的司法改革

2004年第四次憲法修正案第24條規定,憲法第33條增加1款作為第3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我國憲法上第一次引人人權概念。在我國經過2O多年的改革開放,乃作為我國社會進步的一重要表現,人權觀念發生巨大變化,在法律層面上的人權保障亦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無罪推定原則直接關系他人的自由權甚至生命權,并以其特有的方式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及合理性,以致于難以找尋一項法律原則能如無罪推定原則對保障人的名譽人格、尊嚴、權利及自由有如此重要的作用。無罪推定原則乃系體現人權保護的最基本原則,為人道主義及人權觀念在刑事訴訟中最集中的表現。因為天賦人權的概念,人的基本權利乃與生俱來,任何人均無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國家欲將其推向罪犯的地位,便即須提出有罪的證據,否則,任何人的無罪法律地位不變,即不能轉化為罪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條的規定僅是吸收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因素,確立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仍與無罪推定原則有一定的差距,既然我國為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簽署國,又在1998年lO月已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97年1O月27日尚簽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將該條文修改為無罪推定原則已然成為必要。

1990年4月全國人大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6條及1993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9條第2款均規定:“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前(香港)或者在法院判罪前(澳門)均假定無罪。”換言之,我國的香港及澳門兩特別行政區首先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為與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趨近,應當進一步確立無罪推定原則的憲法地位。

另一方面,我國并未將刑事程序規定在“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章中,而系規定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章中,如此的結構是有差異的。規定在“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章中的刑事程序乃公民憲法上的程序基本權,可以獲得對抗政府機關的屬性;而規定在“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中的有關規定,僅為司法機關的司法原則,不具備憲法權利屬性,而且我國并未將無罪推定原則人憲,程序性權利的憲法化,將有助于公民對抗國家的不法侵犯,保障人權,并獲得合理補償。

僅僅滿足于將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及基本權利確立于憲法條文中是遠遠不足的,憲法的存在價值不僅僅在于一紙的宣示,而在于獲得切確的尊重及貫徹,并于違反憲法行為發生的時,能夠使其獲得有效的糾正及禁止。自此一角度言,固然關心無罪推定原則憲法化的問題,但更應研究如何使無罪推定原則得到實施,使憲法性侵權行為得到糾正的問題。否則,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仍不會得到根本的改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