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保障刑法憲法修正方式論文
時間:2022-07-18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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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權保障是當代刑法的鮮明主題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護利益的廣泛性、重要性及刑罰的嚴厲性,對人權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國的人權保障事業有了很大進步,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寫入憲法。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執法人員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權利的現象,嚴重損害了司法部門的形象,褻瀆了法律權威。本文將對人權保護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分析,并對如何完善人權保護提出建議。
關鍵詞:人權保障刑法憲法修正案
一、我國人權保障的立法現狀
所謂人權,就是人在其生活的社會,特別是國家中所應當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與實現的各種權益。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權宣言》中“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為聯合國大會所通過;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權會議通過的《維也納綱領》再次重申,《世界人權宣言》是“各國人民和所有國家所爭取實現的共同標準”。中國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別簽署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表明了中國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堅強決心意味著中國也同樣重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反對~切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為。
我國憲法全面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等一系列權利,。這些規定為刑事司法領域保障公民人權提供了堅實的憲法依據。2004年,“人權入憲”是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標志著我國的立法正在與國際接軌,對人權保障的認識正在進一步深化。
二、我國人權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問題
刑法對于人權的保障,既包括對被害人及廣大守法公民人權的權利保障,同時也包括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依法保障。近年來,我國人權保障事業取得了很大進步,但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實際操作過程中仍存在兩大問題:
(一)刑訊逼供屢禁不止
刑訊逼供可以說是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大頑疾,雖然我國已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公約》,但刑事訴訟法明令禁止刑訊逼供等非法的取證行為,在實踐中仍然屢屢發生。其不僅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容易造成冤假錯案,破壞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威脅著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
一是存在有罪推定的錯誤思維模式。雖然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已經認可了無罪推定,但是無罪推定原則并未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全面貫徹,部分偵查人員在意識層面,已經形成了有罪推定的固定思維模式。有的辦案人員錯誤的將自己推測的事實作為案件客觀事實本身,認為辦案過程不是一種從無到有的認識過程,而是一種從結論到證據的過程。在這種錯誤的思維方式的引導下,當辦案人員找不到能夠印證自己結論的證據時,往往采用刑訊逼供手段。
二是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觀念。在我國以往的法治進程中,程序法往往處于實體法的附庸地位,程序法的公正和人權保障價值一直被忽視,一旦程序與實體發生沖突,追求事實真相往往成為司法者最終的選擇。在辦案過程中,因偵查人員個人水平、素質的差異,很難找到有力證據的辦案人員因為破案心切,自然把重點放在了嫌疑人身上。因此,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個別偵查人員往往不惜放棄程序法律原則,對犯罪嫌疑人施以刑訊、威脅、引誘、欺騙等各種手段,千方百計從其口中挖出案件的“事實真相”,至于程序的合法性很容易被拋在一邊。
三是相關立法制度還不是很健全。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規定,嫌疑人在受訊問時不享有沉默權,且我國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嫌疑人有如實陳述的義務,造成口供成為辦案人員非常重視的證據之一,口供的取得使偵查方向和目標變得“清晰”,成為案件告破的“捷徑”。對于遭受刑訊逼供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完全處于消極訴訟的位置,難以對抗偵查人員的違法行為。雖然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提起訴訟和控告,但嫌疑人難以提供有力證據證明所遭受的侵害,加之律師在偵查階段并沒有為嫌疑人辯護的權利,并且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還可能會受到司法機關的種種“刁難”,也使得犯罪嫌疑人遭受刑訊逼供時不能及時得到有效的幫助。
(二)濫用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是司法機關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人權保障觀念淡薄,出現了濫用職權、非法使用強制措施、超期羈押的問題。筆者認為產生的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法律規定的時問不能滿足案件偵破的需要。拘傳最長不得超過l2小時,經過延長的留置時間最長不能超過48小時,嫌疑人在此時間段還處于激烈的思想斗爭時期,完全有可能處于沉默的狀態,或者故意拖延時間,也極有可能提供的真實情況不是辦案人員想要的資料。偵查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得不到“有價值”的證據資料,但又不甘心就此作出結論,于是變換方式的采用不同的強制措施,以“遵守”程序的規定。
二是先入為主的思想占了主導地位。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存在的很多疑問或猜測,會因為辦案人員思維方式和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產生不同的看法。一種經常存在的看法就是“你沒有問題怎么會被抓進來?”,還有的認為按照合理的推斷或假設,“案件就應該是這樣的”,雖然一種強制措施的時間已經用盡,在案件沒有進展的情況下,不斷更換強制措施手段、超期羈押、不合規定的羈押現象也就產生了。
三是監督制約機制還不夠健全。一說到機制,往往流于發文要求,開會強調,沒能將監督機制運用于事前要求,事中介入,事后監督之中,“關口”沒能有效前移。在實際辦理案件過程中,嫌疑人很難取得自己權利被侵犯的有力證據,有些司法人員在違反程序操作后能夠在法律文書或字面上做得“無可挑剔”,就目前的監督機制可能使過程中的違規和結果上的合法得以并存。
三、完善我國刑事司法中人權保障的建議
隨著法治建設不斷發展完善和人權觀念的不斷深入,我國人權保障在刑事司法領域存在的不足也亟待完善。筆者認為,刑事司法中人權保障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
(一)注重程序公正,發揮程序法對人權保障的作用
刑事訴訟法作為刑法的程序法,在人權保障、維護司法公正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對加強司法進程中的人權保障具有極大的促進和保障作用。立法機關應當改革和完善刑事訴訟程序,進一步增強訴訟程序的可操作性,切實維護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完善監督機制,加大司法監督力度
進一步推動司法監督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和社會化建設。要規范和完善司法監督機制,確保司法監督有規可依、有章可循,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要細化程序,提高可操作性,增強全社會依法監督意識,以社會的力量對權力進行監督,防止權力濫用。
(三)提高司法人員的綜合素質,貫徹人權保障觀念
司法人員的素質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公正和效率,也影響著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否能得到保障。司法機關應當定期組織系統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定期進行考核,加強宣傳教育力度,及時了解法律的新動態,更深刻的領會人權保障的內涵和意義。
(四)樹立憲法至上的觀念,深入理解人權保障的含義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其中,公民的基本權利更是人權保障的法律依據,我們要將憲法運用到實踐中去,作到有法必依。刑事法律的價值構造應當順應時代潮流的發展,與國際公約接軌,加重人權保障在立法中的地位。
(五)立足國情,借鑒國外先進經驗
我國人權保障發展歷史較短,而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人權保障體系,有些制度值得借鑒。當然,“借鑒”并不等于簡單移植,任何制度都有其生存和發展的特定環境和土壤,離開這個環境和土壤,它不一定能夠存活。我們在借鑒國外先進制度時,應該緊密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從經濟、政治和文化背景出發,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人權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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