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礦產資源法律保護問題及對策研究論文

時間:2022-07-26 04:10:00

導語:淺談礦產資源法律保護問題及對策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淺談礦產資源法律保護問題及對策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礦產資源法律制度保護監管

論文摘要:獷產資源是指能用于生產和生活的,蕊藏在地殼中的各種獷物。獷產資源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要物資基礎之一。但是由于我國獷產資源保護體系不夠健,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扣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子。這影響了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成脅到了我國人民的生命肘產安全。故完善獷產資源保護體系特別是相關的法律制度勢在必行。本文對我國獷產資涯開發現狀及幾個重要的法律缺陷進行了論述,并提出了相關對策。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資源和環境壓力越來越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已成為危害人體健康,制約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有效利用礦產資源,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所面臨的緊迫問題。

一、我國礦產資源保護現狀

我國政府一向重視礦產資源的法律保護。早在1951年,政務院就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1956年國務院批轉了地質部制定的《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我國現行的法律史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礦產資源法》,該法并于1996年8月29日經第八屆人大常委會修訂。此外,相關法律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另外我國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也劉.礦產資源保護作出了相關規定,地方有立法權的人大及常委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了地方法規。但也正是因為這些不同等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礦產資源的發展。

二、我國礦產資源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礦山保護條款不明確。開采礦產資源會對環境和地質構造造成破壞,勘探和開外破壞植被,在山體上留下巨大的坑洞甚至可能造成地質災害。《礦產資源法》第15條、第21條和第32條以及實施細則中,都提到了要“加強環境保護”卻沒有提出具體可行的操作辦法。采礦人為了減小經濟投入,開采后就走人,并未采取任何后續措施。破壞了地質環境甚至可能威脅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二)礦產權權屬及流轉問題。1.礦產權權屬問題。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法》總則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但是實踐證明,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只是一個概念性的規定,不具有實際性。采礦權人只是享有占有、處分資源的所有權。礦產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權制度極其不完善,未建立起有效的產權制度機制。致使一些投資經營者急功近利掠奪性搶挖資源,一味追求經濟效益,沒有長遠規劃與科學理念,同時開采工藝落后,資源回收率低,對礦產資源造成嚴重破壞,資源嚴重浪費。許多資源不能被最大限度地開采出來,不能最大化地實現其自身價值的作用。2、礦產權流轉問題。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而不是當然取得的。探礦權人要取得采礦權還需設立礦山企業并且要達到一定的資質條件。這樣人為的把探礦采礦權割裂割裂,不利于探礦采礦的銜接,更不利于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礦產資源法》還規定:“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禁止將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這條規定明確了礦業權轉讓的前提條件,并且禁止把盈利作為礦業權轉讓的目的。很容易把二級市場劃為禁區,不利于產權的有序流轉。更不能適應現代經濟生活出現的新情況。(三)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混亂。1,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混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察,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經濟的大形勢打破了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一切都由國家統管統攬的局面,使人和單位的利益直接與自己的行為掛起鉤來。所以地方政府要擴大資源占有量,以壯大地方礦業,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2、各部門監管不協調。目前我國法律對于這一問題的規定是粗略的,只是確定協調管理的主體范圍,但并沒有具體規定其具體的職能范圍。這在實踐中往往會造成部門管理的沖突。例如,礦產資源勘探開發與林業部門的沖突,由于礦產的勘探要破壞一些地表的植被,勘探時間又有可能同林業的防火期造成沖突,這就需要地勘部門與林業部門進行協調。而實際的協調過程中總會發生當地的林場不允許地看人員上山的問題。這些都是由于部門不協調造成的。3.礦產資源信息不完善。不公開,缺乏統一管理,使大量的信息不能為廣大用戶使用。

三、礦產資源保護對策

(一)建議在修改《礦產資源法》時增加有關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條款,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設立礦山地質環境危險性評估制度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二)完善礦產權流轉制度。在符合相應法律規定的條件后,探礦權人可以直接取得采礦權的法律地位,另外,在現有經濟體制和實際情況看,礦業權流轉不得牟利的規定已經不適合我過礦業權的實際情況,故應取消礦業權流轉不得牟利的規定,或者也可以采取變通的方式即根據實踐的需要,增加礦業權轉讓的情形,同時簡化礦業權取得手續,提高地質礦產行政主管機關的辦事效率,從多方面促進礦業權市場高效運轉,更好的發揮其資源配置的作用。(三)增強礦產資源的監管能力。1,提高執法質量。2、增強各部門的協調,明確各部門責任。3、每個地區可以根據地方不同的實際情況展開一些公眾參與活動,(四)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提高全民族的資源意識和節約意識我國是世界上的礦產資源大國,但是我們應該清楚,在資源豐富的背后隱藏著可怕的危機,因此,要使全體公民(尤其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工作人員)牢固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人們節約資源和保護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和能力,提倡健康文明、有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活方式與消費方式,引導人們自覺地珍惜和節約資源,有意識地變廢為寶,化害為利,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減少環境污染。公務員之家:

同時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美國,加拿大同樣是資源大國,卻不盲目開采,權衡一切可考慮的因素后再進行統山規劃,采用最有效、最有競爭力、對環境最負責的方案。政府將可持續發展、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居民及生態環境及提高生活質素與健康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