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執行中止確定條件
時間:2022-08-12 0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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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止執行案件也是解決“執行難”的一個有效途徑,既可提高法院執行人員的工作效率,又可減少一些當事人對法院的不滿情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的規定比較籠統,操作性不強,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其他情形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關鍵詞:中止執行案件
一、被執行人下落不明超過一定期限的案件應確定為中止案件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人、財、物的流動性比較大,一些被執行人經常到外地打工或做生意,有的甚至逃避執行到外地去躲藏,給執行工作造成極大的困難。對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我們通過新聞媒介送達執行通知書,到住所地的派出所和社區委員會去調查了解,超過一年期限如仍不能自動到庭履行義務或查找不到的,應依法中止執行。如北安法院執行局在今年上半年的中止案件中,因此種原因而中止的約占30%左右,這些案件依法中止后,執行人員的負擔減少了許多,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案件的執行,使今年的執結率有了明顯的提高,只要找到被執行人后即可恢復執行。
二、被執行人暫無償付能力的情況下確定為中止案件
在執行過程中,重點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善和經濟收入進行調查,以事實為根據,細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同時也鼓勵申請執行人舉證,要求被執行人向法院申報一定期限內的財產情況。執行人員做到腿勤、嘴勤、手勤,對一些公民生活確實困難和企業法人陷入困境而暫沒有償還能力的要依法中止。但也決不能讓被執行人抱有僥幸心理,認為以沒錢為借口就可逃避執行,要嚴格加以把握,認真實行審批手續。
三、被執行人是公司既沒有注銷,也不進行經營活動,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予確定為中止執行案件
前幾年有些公司沒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依法設立,并受經濟大潮的影響,使一些公司只剩幾個人,等時機形式好轉后再經營,像這樣不注銷又不經營的公司給執行帶來很大困難,還有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公司也都被注冊成法人單位,執行人員要區別對待,對能夠變更被執行主體的要堅決變更,對確屬法人單位且沒有抽逃、虛報注冊資金的,我們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中止。
四、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或執行的標的與其他案件相關聯,需要等待另案審理完畢后與其合并執行,或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的執行內容不明,需要裁定補正的案件應確定為中止案件
在執行過程中經常遇到執行案件與其他案件有關聯需要合并執行,在具體工作中應用比較多的是一些企業既有債務又有債權,應采取先執行債權,債務案件暫時中止,如果債權實現不了,馬上恢復執行。這樣既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又可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對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執行內容不明的,執行人員應認真審閱法律文書,必要時調取卷宗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的要馬上提出,案件中止執行,以免造成執行回轉。公務員之家:
五、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應確定為中止執行案件
在執行過程中,有許多案件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標的物及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以和解協議代替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我們執行人員應認真審查協議書,只有在和解協議書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才能裁定中止,當申請執行人向法院報告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可確定執行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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