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構件分析論文
時間:2022-11-26 0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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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承擔了過于沉重的賠償責任,嚴重影響高校的正常發(fā)展。為正確處理學生傷害事故,充分保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可從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歸責原則、責任構成要件等幾方面,對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進行系統(tǒng)分析和研究,以期為處理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提供參考。
關鍵詞:高校傷害事故法律關系歸責原則構成要件
近年來,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率呈上升趨勢,學生傷害事故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件也與日俱增。受害學生家長動輒向學校索賠幾十萬、甚至上百萬。有的家長為了達到高額賠償目的,甚至采取各種手段擾亂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這種情況,不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也影響了學校的正常發(fā)展。加上部分高校對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理解不當,以及對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認識出現失誤,導致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承擔了諸多不應該承擔的責任,造成了教育資源的浪費和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在這種形勢下,迫切需要正確認識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好學校和學生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學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觀點:
1.“監(jiān)護關系說”
這一觀點認為學校是學生的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
(1)“監(jiān)護關系說”于法無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經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擔任監(jiān)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監(jiān)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據此,有資格成為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其他親戚朋友,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學校不在其列。教育部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下稱為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jiān)護職責,但法律有規(guī)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jiān)護職責的情形除外”作出明確規(guī)定。
(2)監(jiān)護關系說不符合實際,不能解釋多數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系。監(jiān)護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合法權益進行監(jiān)督和保護的一種法律制度,田瞼由此可見,監(jiān)護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中國高校在校學生絕大多數都已經年滿18周歲,而且高校不招收精神病人,如果學生入學后患精神病,高校可勸其退學。因此,主張高校與學生之間是監(jiān)護關系在現實面前顯得蒼白無力。
2.監(jiān)護關系轉移說
這一觀點的主要依據是最高院司法解釋《民通意見》第22條:“監(jiān)護人可以將監(jiān)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jiān)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jiān)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有人據此認為,監(jiān)護人將孩子送到學校,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責任就轉移到了學校。但這里存在一個問題:法律規(guī)定監(jiān)護人可以通過委托,將監(jiān)護職責轉移給被委托人。家長如果要把監(jiān)護職責轉移給學校,那么雙方之間就要達成一個監(jiān)護職責轉移的合意或者契約。現實生活中,沒有哪一所高校在接受學生人學時與家長就監(jiān)護職責轉移問題達成任何協議。因此,在校未成年大學生的監(jiān)護職責不可能從其監(jiān)護人轉移至學校,除非校方與監(jiān)護人之間簽訂委托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的合同)。
3.合同(契約)關系說
所謂合同關系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主體間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而進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性質本質上是合同關系。在整個教育過程中,學校與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是平等主體,學生交納學費,學校為學生提供教育服務。雖然高校在授予學士學位時被授權履行行政職能,但從總體上看并不影響學校和學生之間是平等民事主體這一本質。當然,學校和學生之間的契約關系同一般的合同關系相比,仍然有其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到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所以,筆者認為學校和學生之間關系是“特殊契約關系”。對此,筆者將在后文加以論述。
從以上分析可見,多數家長以及部分教育工作者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應該對學生承擔監(jiān)護責任是完全沒有法律根據的。認為監(jiān)護人把學生送到學校、監(jiān)護權即轉移到學校,學生在學校期間受到的任何傷害或實施的任何傷害,學校都要承擔責任的觀點于法無據。
二、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要準確把握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首先要準確把握學生傷害事故適用的法律。如果學生傷害事故適用合同法,那就應該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如果適用侵權法,則一般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1.學生傷害事故法律適用的爭論
(1)觀點一:學生在校傷害事故適用合同法
有人認為學生或監(jiān)護人與學校簽訂教育合同,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學校應該按照合同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一看法,有待推敲。學校雖然和學生或監(jiān)護人之間成立契約關系,但這種教育培訓契約和一般的合同相比至少存在以下不同:第一,教育內容并不是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學生進行教育。國家有關高等教育的規(guī)定,可以視為高校和學生之間契約的當然內容,雙方都要遵守。從現有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看,并沒有要求高校對學生一切傷害事故承擔責任。學校和學生之間也不存在有關傷害事故責任分擔的約定。換言之,合同內容中并不包含有關學生傷害事故的條款,無法適用合同法解決學生傷害糾紛。第二,學生對學校提供的教育并沒有完全支付對價。對于一般合同而言,雙方應該遵循公平原則,各自支付相應的對價,但學生繳納的學費并不是其受到學校教育服務的對價。僅靠學生的繳費并無法保證學校的正常運轉,學校相當比例的資金來源仍然是國家投資即財政撥款。
既然學生支付的費用只是學生接受教育的部分費用,學生或監(jiān)護人就不能要求學校對學生一切傷害事故承擔責任。學生并沒有為學校對其提供更高更全面的安全保護支付對價。對于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監(jiān)護人沒有理由要求學校按照合同法承擔無過錯責任。第三,作為合同一方的學校具有公益性質。學校是一種公益性非營利性機構,擔負著培
養(yǎng)青年的艱巨任務。學校不能按照合同法的原則,對學生一切傷害提供完全的賠償。如果這樣賠償,很多學校都將走向破產,最終會損害多數人的利益。因而,在處理學生在校傷害事故時,不能根據合同法的無過錯原則追究學校責任。
(2)觀點二:適用侵權法
首先,根據對學生和學校關系的分析,處理學生傷害事故適用侵權法是適當的。其次,從我國現有法律規(guī)定看,立法機關正是通過侵權法來處理學生傷害引起的糾紛。例如,《民通意見》第168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對教育機構承擔的責任做出明確規(guī)定,而該條正好處于《民通意見》第五部分法律責任中的侵權責任之中。由此可見,司法機關是通過侵權法解決高校學生傷害事故引起的糾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七條對學生在校傷害事故的賠償做出約定,更明確表明司法機關對學生傷害事故適用侵權法的態(tài)度。新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第38、39、40條對學校責任做出明確規(guī)定。
2.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唧由于我國立法及司法解釋確定學生傷害事故糾紛適用侵權法,而過錯責任原則是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的一項基本歸責原則。。因而對于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就應該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這一點得到司法解釋和有關法律的確認。如上面所引的《民通意見》第168條規(guī)定,以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7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39條、40條明確規(guī)定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有過錯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學者主張學生傷害事故也適用公平原則,對此筆者持否定態(tài)度。所謂公平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與適當的補償。[41v43對于學生在校傷害事故處理,法律明確學校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換言之,學校無過錯的,學校即無責任,這樣也就排除了適用公平原則的可能性。至于有學者指出,如果學生實施使學校受益自身受損的行為時,學校不予賠償,則顯失公平。對此,有兩點需要說明:其一,學校對實施使學校受益自身受損行為的學生不存在賠償,因為學校沒有過錯,無過錯即無責任,這是侵權法的基本原則;其二,學生在實施使學校收益自身受損行為時,學生可以通過債法上的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獲得學校補償。
三、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
前文分析了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只有存在過錯時,才有可能承擔責任。是不是只要學校存在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符合哪些要件,學校對學生的傷害要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要求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承擔賠償責任,必須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者事件對他人財產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及精神損害。學生傷害事故中,必須存在學生受到傷害的事實,包括身體權、生命權等人身權受到傷害以及因人身權受到傷害帶來的財產損失。如果學生不能證明受到傷害的事實,則無權請求學校賠償損失。
2.因果關系。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聯系。學生傷害事故的因果關系,就是指學生的傷害是學校行為、學校教職員工的行為,或者學校的設備設施造成的,則可以認定學生損害與學校之間具有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反之則無。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在認定學校侵權責任時,必須考慮學校在造成學生傷害事故中的原因力的大小,如果學生傷害是多個原因集成的結果,那么學校按照其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原因力的比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過錯。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通過違背道德和法律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tài)。對于學生傷害事故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所以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證明學校存在過錯。如果學校沒有過錯,不管學生遭受多大損害,從法律角度說,學校都沒有法律上的賠償責任。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過錯的客觀表現形式主要有:學校或教職員工實施的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學校或教職員工實施的違背學校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學校或教職員工實施違背基本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存在安全隱患造成學生傷害的情形。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學校或教職員工有過錯。學校或教職員工實施正當的法律授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有過錯。譬如,輔導員對不遵守校紀校規(guī)的學生進行正常的、適當的批評教育,導致學生離校出走或采取其他過激自殘行為,不能認定輔導員有過錯。除非輔導員批評教育手段粗暴,有體罰或侮辱學生人格等不當之處。
四、降低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法律責任的對策
學校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應該最大限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生安全。同時,可以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學校在學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1.加強對學生安全知識教育。學校應該對學生加強校紀校規(guī)教育,特別要強化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如果因為學校沒有對學生進行必須的安全教育導致學生發(fā)生安全事故,則可以認定學校有過錯,并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學校盡到安全教育義務,學生仍然違背安全制度導致傷害,一般可認定校方無過錯。
2.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開展校園建設。高校在校園建設、教育教學設備添置過程中,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建設,即使學生出現有關事故,因為學校沒有過錯,學校在法律上也就沒有責任。譬如,兩學生在四樓走廊上玩耍,其中一學生墜樓身亡。如果欄桿的建設強度、高度符合國家標準,則學校對學生的身亡不負責任。反之,學校存在沒有按照國家標準建設的過錯,則要對學生墜樓承擔法律責任。
3.恪盡職守、避免過錯。學校教職員工一定要嚴格執(zhí)行教育法律法規(guī),嚴格遵守校紀校規(guī)。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以及學校規(guī)定的職責。并要認真?zhèn)浯媛男新氊煹挠嘘P材料。如果教職員工沒有履行法定或者學校規(guī)定的職責,則可以認定存在過錯,從而導致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
4.制定切實可行的約束員工的規(guī)章
制度。由于生源不足,招生競爭激烈,部分學校為了提高教學質量和學校管理水平,紛紛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督促教職員工為學生提供更好的服務。這一做法對于提高辦學水平具有積極意義。但是,一些學校,特別是大專類院校,在制定教職員工的職責規(guī)則時,往往對教職員工提出過高的要求,許多教職員工即使付出很大的努力,仍然難以達到學校規(guī)章制度提出的要求。這樣一旦出現學生傷害事故,受害方只要證明教職員工沒有完全履行學校規(guī)章制度,就能輕松證明學校過錯。從而導致學校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如果學校制定規(guī)章制度不考慮實際,過分拔高,而多數教職員工無法達到此要求。這時學校就踏上了對學生任何傷害事故都要承擔責任的不歸路。公務員之家
總之,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對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應該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不要再把監(jiān)護人的責任攬到自己頭上,并且要通過法律知識的學習,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降低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風險。這對于學生、學校都是一個特大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