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處理法則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27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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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于以過失為主觀特征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應當采取相對寬緩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應當通過修改刑事立法,構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處理模式;另一方面,應當探索對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者的社區矯正處遇模式。
關鍵詞:交通肇事刑事和解一般交通肇事犯罪社區矯正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為人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從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和相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罪可分為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所謂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6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所謂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3萬元至6萬元之間的。據統計,一般交通肇事罪占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0%以上。目前,我國交通肇事犯罪呈高發態勢,“嚴打”成為實踐中防控這一類犯罪的應急手段。①筆者認為,預防和減少交通肇事犯罪無論是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還是對家庭及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對于不同類型的交通肇事犯罪,應當分別采取寬嚴相濟的控制方略。對于交通肇事逃逸等重大交通肇事犯罪,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對于以過失為主觀特征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應當采取相對寬緩的刑事政策。
一、構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處理模式
刑事和解是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專門機關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從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本身看,它屬于過失犯罪案件。相對而言,過失犯罪較之故意犯罪罪過較輕,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無宿怨,彼此之間的矛盾沖突也相對較少,當事人雙方更易趨向達成和解。對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而言,刑事和解所強調的是當事人雙方以自愿、協商的方式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在公權力機關的監督和審查下,和解協議得到確認。它與交通事故的“私了”有所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由此可見,對交通事故的自行解決(“私了”)有兩個條件:第一,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第二,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和成因沒有爭議。簡言之,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可以“私了”解決。在實踐中,除了輕微交通事故實行“私了”,一方或雙方酒后開車,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交通規章的行為,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甚至觸犯刑律的,也在私下解決。云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庭鵬認為,這將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應當明確規定此種“私了”為無效“私了”,肇事方在受到嚴懲的同時,也要出臺有關政策和法規,對非肇事方進行相應法律制裁,以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我們研究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立法將一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以使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目前,我國正在討論修改1996年《刑事訴訟法》,陳光中教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中明確提出,刑事和解應當作為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加以確立。有鑒于此,本文僅圍繞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適用階段、程序的啟動以及監督等幾個方面進行簡要地討論。
(一)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應當適用刑事和解
我國《交通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明文規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調解程序。例如,《交通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施條例》具體規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調解程序。《實施條例》第94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第95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第96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由此可見,我國對現有交通肇事案件的處理,無論是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還是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交通肇事案件,都可適用調解程序。在我國,公安機關既是行政機關又是刑事司法機關,因此,交通肇事案件的調解具有行政調解與刑事調解的雙重性質。
從實踐看,不論屬于交通事故還是一般的交通肇事犯罪,公安交警部門均可介入對雙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予以認定,并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此認定書便類似于刑事證據中的鑒定結論,對案件起證明作用。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不能在調停雙方糾紛的基礎上撤銷案件,而應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06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劉某駕車搭乘張某、鄒某、楊某三人從四川省武勝縣往岳池縣方向行駛。當車行至岳武路某路段時,因散落在路面上的鵝卵石引起車輛側翻,造成張某受傷后,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其余人受傷和車輛部分受損。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犯罪嫌疑人劉某負主要責任。12月20日,武勝縣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將此案移送武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鑒于犯罪嫌疑人無前科,在案發后有悔罪表現,且其家人正積極與被害人親屬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協商,武勝縣人民檢察院于12月26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刑事和解。在和解會上,劉某的家屬對被害方真誠地表達了歉意,并轉達了劉某的悔改之情,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當場履行,被害方書面申請對劉某從輕處理,雙方達成書面的刑事和解協議。武勝縣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劉某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筆者認為,這起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存在以下幾方面刑事和解基礎: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后及時搶救被害人,其接受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的態度較好,社會輿論傾向于賠償被害人損失、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與之相比,在嚴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報應心理較強,犯罪嫌疑人案發后態度消極,社會影響較為惡劣。因此,對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考慮當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據案件情況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
適用刑事和解程序處理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1肇事者的有罪答辯。有罪答辯意味著肇事者承認犯罪行為是自己所為,認識到犯罪行為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危害。近年來,隨著強制保險制度的推行,因交通肇事案件引起的肇事者對被害方的損害賠償的履行有了更好的保證。在確保損害賠償的基礎上,重在精神補償與關系修復是刑事和解制度設計的初衷。以肇事者有罪答辯為先決條件的交通肇事刑事和解程序能夠為被害人提供疏通被阻滯情感的渠道。21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雙方自愿。交通肇事案件能否進入刑事和解程序,必須有當事人雙方嚴格的意思表示,特別是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加害人和被害人達成一致意見,雙方自愿通過刑事和解處理糾紛時才能適用刑事和解。即無論是肇事者的悔罪、道歉和賠償,還是受害人放棄對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追究,都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正因為如此,刑事和解協議達成后,加害人或者受害人均可以隨時撤回。在此種情況下,應當根據案件所處的階段,作出不同的處理決定。
(三)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適用階段
依據我國《交通法》的有關規定,雖然公安交警部門具有先行處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介入權,對事故所涉及的當事人、親屬、矛盾點等情況比較了解,但是,公安機關不能在調停雙方糾紛的基礎上自行撤銷交通肇事案件,而應該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實踐中,由于公安機關對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沒有實體處理權,只能移送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處理決定,致使訴訟過程明顯拉長,訴訟成本增加,訴訟效率低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也陷于訴累之中。有鑒于此,筆者認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可以適用于犯罪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具體而言,在犯罪的偵查階段,應當賦予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和解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實體處理權。筆者在調研中發現,公安交警部門通過刑事和解方式處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已不在少數。與其聽之任之,不如在法律上明確賦予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不移交起訴的權力,并加以嚴格的法律規制。筆者認為,應當通過修改完善《交通法》,對于符合一定條件、可能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賦予公安機關一定的實體處理權。其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1肇事者與被害人有親情關系,肇事者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由于一般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刑事賠償往往針對親屬進行;如果交通肇事發生在夫妻、父子、父女等親屬之間,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親屬間可以達成諒解,追究刑事責任則比較牽強。因此,此類案件可以分流給公安機關以和解方式結案,而不必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1雙方當事人在肇事后已達成協議,且被害人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即在公安交警部門依行政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時,雙方當事人就責任認定及賠償等都已達成一致意見,并且被害方明確表示不必追究肇事方責任。對于這種情形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可分流給公安機關處理。當然,公安機關作為犯罪的偵查機關,如果對刑事案件有過大的實體處理權,可能會產生隨意放縱犯罪的弊端。因此,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情節較輕的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行“必要的審查”。例如,公安機關定期向檢察院報送自行處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簡要案情及處理情況;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抽查部分偵查案卷等。根據訴訟經濟的要求,檢察機關在對案件進行必要審查的基礎上,將部分情節較輕的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分流給公安交警部門處理,不僅能夠使受害者可以得到及時、有效的經濟補償,而且能夠減少司法機關與當事人雙方的訴累。
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掌握是否對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啟動刑事和解程序的權力。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被害者一方,可以主動向檢察機關提起和解請求,包括被害人的訴訟人、法定人以及近親屬在被害人授權或被害人處于無法表達自己意志的情況下,可以代為向檢察機關提出;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其法定人及其委托辯護人,也可以代為向檢察機關提出和解請求。當公訴機關收到被告(害)一方的和解請求之后,應當立即向被害(告)人發出告知書,告訴對方請求和解。對有和解可能性的案件,公訴機關應該立即進入對案件的審查工作,并最終由檢察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委會”)作出決定是否啟動和解程序。如果檢委會決定可以啟動和解程序,那么將進入正式的刑事和解程序。
在司法實踐中,審判階段的刑事和解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審查起訴階段雙方已經提出過和解的要求,但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不適宜適用暫緩起訴,并向審判人員提出啟動和解程序的建議,法官認為可以進入審判階段的和解程序。該程序基本和審查起訴階段的過程一致。不同的是,被告人可以提出對自己適用什么量刑的建議,經法院審查后,宣判對其適用緩刑或相對較輕的刑罰;另一種情況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并沒有提出刑事和解的請求,或者雖然當事人曾經提出但被檢察院駁回,在審判階段當事人再次提出刑事和解的請求,由法庭審理認為有必要啟動和解程序的,應與檢察機關協商決定是否啟動和解程序。如果決定啟動刑事和解程序,由被告人、被害人、法官、公訴人四方參與和解。2006年1月7日凌晨,24歲的大學生張強(化名)因酒后駕車失控撞死路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在法庭審理中,張強對自己的行為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同時也流露出對前途感到茫然。庭審后,法官到張強所在的某戲劇學院進行走訪。從校方反饋的信息看,張強在校期間成績優異,為人也不錯,即將畢業步入社會。但根據校規,其一旦被判處刑罰就會失去學籍,校方為此也深感惋惜,希望法院能從輕處罰。事發后,張強的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40余萬元,被害人家屬也對張強表示諒解。綜合考慮張強的悔罪態度、對受害者的賠償及其個人前途等因素,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其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啟動及監督
鑒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可以適用于整個訴訟階段,可以考慮將刑事和解程序的啟動權分配給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即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分別由公、檢、法三機關來決定是否啟動刑事和解程序。但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公、檢、法三機關也有義務告知有關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當事人有權在達成和解協議后申請啟動刑事和解程序。
公、檢、法三機關在接受一般交通肇事案件當事人的申請之后,應當著力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當事人的和解協議是否具備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認犯罪及其悔悟態度如何;被害人對參與刑事和解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尤其要重點審查是否存在加害人“以錢買法”或受害人被脅迫參與刑事和解的情況。經審查,如果認為具備了刑事和解條件,即可以啟動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程序。
二、探索對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者的社區矯正處遇模式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目前,我國北京、上海、天津、江蘇、浙江、山東等省市已開始社區矯正的試點。在各地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因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處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所占比例很大。據常熟市司法局介紹,接受社區矯正的人員中,其中一半以上為交通肇事罪。2006年8月,筆者在天津市北辰區S鎮社區矯正調研中發現,該鎮有社區矯正對象10名:其中緩刑犯8名、假釋犯1名、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1名。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有7名。筆者對這7名社區矯正對象以及對其進行幫教的社區矯正工作者進行了深度訪談,與該鎮司法所工作人員一道,探索對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者進行社區矯正的處遇模式。
相對于監禁刑罪犯而言,社區矯正是在開放的社會中進行的,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管難度更大。為落實分管分矯制度,鎮司法所對7名因交通肇事罪而接受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對象,開展以學習交通法規、安全駕駛知識為重點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筆者在調研中發現,雖然因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處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的罪名相同,但是不同性別、不同年齡的社區矯正對象有不同的生理、心理特點,其家庭情況、生活經歷、個人需求以及個性特點各不相同,也要求社區矯正工作者根據管理教育個別化的原則,采取個案矯正模式。
個案一:社區矯正對象何某因交通肇事賠償受害者家屬而借債18萬元,妻子下崗,兒子上大學。因家庭經濟十分困難,夫妻倆經常吵架,何某精神壓力非常大,曾產生自殺念頭。社區矯正工作者將情況向S鎮司法所匯報后,S鎮司法所找到社區矯正志愿者朱某(私企老板)。朱某給何某在企業里安排了一個機修工的崗位,目前何某每月有800元到1000元的工資收入。S鎮司法所還為何某兒子交學費募集捐款4000元。何某十分感動,放棄了輕生的念頭,工作也十分積極努力。S鎮像朱某這樣的志愿者還有很多,他們活躍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為矯正對象重拾生活信心作出自己的貢獻。
個案二:40歲的于某曾是一名出租車司機,因為醉酒駕車將一名行人撞死,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他在接受訪談時對我說:“服刑期間,車是不可能再開了,還好我會修理汽車,現在就靠幫別人修車來維持生計,一個月下來能掙到七八百元錢,生活雖然過得拮據了點,但是,起碼的生計還可以維持。司法所的黃科長經常到家里去,看望我生病的母親,還幫助我的母親找老中醫治病。我是一個囚犯,在服刑期間,不但沒有人看不起我,還處處幫助我,時時詢問我的困難,我特別感動,社區矯正真的充滿了人情味”
個案三:32歲的胡某(女)原本是一位公交駕駛員,兩年前駕駛公交車與同向行駛騎自行車的張某相撞,導致張某腦部受傷,因搶救無效而亡。胡某在肇事當天中午到交警大隊投案自首。交警部門認定:胡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胡某與張某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并支付張某在醫院的搶救費用和經濟損失7萬元。鑒于受害人家屬的諒解,縣法院依法判處胡某有期徒刑2年,緩期2年。胡某需參加社區(鄉村)義務勞動,接受幫教和學習,不得隨意外出。盡管胡某還有1個月就可以解矯了,但她一直無法走出那場交通事故的陰影,因神經衰弱而經常失眠。筆者在訪談中發現,胡某駕齡只有兩年,在沒有任何思想準備的情況下,面對突然發生的血淋淋的交通事故,產生肇事后的恐懼心理,加之,其生性膽小,且心理素質較差,經常感到極度的緊張,揮之不去的陰影使其形成輕度的心理障礙。
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矯正對象會面臨適應社會的諸多困惑。社區矯正工作者應當針對矯正對象在適應社會過程中面臨的心理、行為、人際關系等諸多問題,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個案矯正工作。在開展個案矯正工作的過程中,社區矯正工作者首先要掌握矯正對象的基本需求,掌握個案矯正工作的基本方法。例如,在個案二中,我們可以看出社區矯正對象的一些基本需求:希望被視為是一個有價值和有尊嚴的人,有獲得被理解和被尊重的需求;需要獲得關切和了解,對個人的問題希望能獲得幫助;對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方式,有自主選擇和決定的權利;希望有一定的立足社會的基礎等。社區矯正工作者要了解和理解矯正對象的基本需求,并運用專業的方法給予回應、處理和幫助。在開展個案矯正工作的過程中,心理社會治療模式、任務中心模式、家庭結構治療模式等個案社會工作的專業介入模式能夠給予我們較好的參考。例如,對個案三中的胡某,社區矯正工作者應當運用心理社會治療模式,本著接納、同情的工作原則以及支持、描述、宣泄等溝通技巧對其進行心理咨詢治療,幫助胡某從交通肇事案件發生后的恐懼心理中擺脫出來。對個案一中的何某,社區矯正工作者應當運用任務中心介入模式和家庭結構治療模式雙管齊下,一方面幫助他解決就業難題,另一方面還要通過走訪何某的妻子和兒子,促使其改善與何某的關系,并協助社區矯正工作者做好幫教工作。公務員之家
綜上所述,采用刑事和解和社區矯正處遇模式處理一般交通肇事犯罪問題,是一種全新的刑罰理念。與傳統的刑罰理念所關注的“已然的犯罪行為”有所不同,其所倡導的全新的刑罰理念所關注的是如何有利于犯罪人的悔過自新,有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從根本上化解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關系的和諧。因此,在我國刑罰改革的進程中,必須修改和完善我國的刑事法律,增加刑事和解措施適用的有關條款,推動社區矯正立法的早日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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