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證據的審查判斷透析論文
時間:2022-12-22 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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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證據的審查判斷,是指司法人員對依法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按照一定程序對證據進行選擇、組合、論證的步驟以及方法。電子簽名作為電子證據中的一種類型,對其審查判斷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節之一。
關鍵詞電子簽名證據證據屬性審查判斷
一、電子簽名證據概述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示范法》第二條中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數據,該數據在一段數據信息之中或附著于或與一段數據信息有邏輯上的聯系,該數據可以用來確定簽名人與數據信息的聯系并且可以表明簽名人對數據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蔽覈凇峨娮雍灻ā返诙l第一款中對電子簽名也進行了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這樣認為,電子簽名是在電子數據交換中,附屬于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以表明簽名人身份的數據。當今理論界又把電子簽名有分為廣義的電子簽名和狹義的電子簽名。廣義的電子簽名的定義可以簡單的分解成以下幾點:一是電子簽名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二是電子簽名能確認電子合同的內容;三是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表明其身份,并表明接受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繼之表明愿意承擔可能產生的合同責任;狹義的電子簽名則是指利用特定的加密算法而進行的簽名,通常是指數字簽名。
二、電子簽名證據的種類
1.數字簽名(DigitalSignature),即狹義的電子簽名,是以特定的電子簽名技術所進行的簽名。如前所述,數字簽名是電子簽名的一種,這種觀點被廣泛的學者所認可,一般是指以非對稱加密技術所進行的電子簽名。它是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最為普遍的電子簽名方式。此外,通過動態簽名的識別,也可以使個人身份與其簽名發生特定的聯系。
2.生物特征簽名(SignatureByBiometries),是指籍由使用者的指紋、聲波、視網膜紋等生理特征作為辨識的根據,而達到鑒別作用的簽名。它是與用戶個人生理特征相聯系的。
三、電子簽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的方法
(一)電子簽名證據收集主體的審查
審查判斷電子簽名的收集主體是否適格問題是程序審查的首要步驟。對電子簽名證據進行收集和保全的主體都應當是特定的,不具備法律規定主體資格的機關和個人將會否定其證據資格。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除法律規定之外,需要認證方能授予的主體資格一般需要具有相關資格的主體出具相應的證明。此外,由于電子簽名其特殊的證據特征,這就要求對我們電子簽名證據進行收集的個人進行審查時,不僅要看其是否具有相關的身份資格,而且要審查判斷其是否掌握收集電子簽名證據的相關技術。若身份適格但是缺乏相應的技術,我們可以認定其不具有證據收集主體資格。
(二)電子簽名證據能力的審查
證據能力,又稱為證據資格,“是指證據材料能夠作為證據使用而在法律上享有正當性。通常情況下,必須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等的證據才具有證據能力?!睂﹄娮雍灻C據的證據能力進行審查,也就是對其是否滿足作為證據使用條件進行審查。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四條規定:“可靠地電子簽名與手寫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七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存儲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睆囊陨蠗l文可知,我國從立法上對于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的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給予了肯定。公務員之家
另外,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的保證自最初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數據電文在儲存和經行數據交換時發生形式的變化并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上述的規定表明我國對電子簽名證據的復印件與原件在功能相同的情況下,具有相同的證明力。
(三)電子簽名證據來源的審查
對電子簽名證據來源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幾點:首先,審查電子簽名證據是以什么方法、在什么情況下取得的。其次,由于電子簽名證據是易變的數字信息,需要可靠的來源進行穩定性保障,因此我們對電子簽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時,要檢驗電子簽名證據的來源是否客觀真實。例如,對生物特征簽名的收集時,我們不僅要利用計算機取證技術進行合法的取證,而且要對取證的對象的真實性進行逐一的審查。最后,對未經公證的電子簽名證據的審查,不能因為其未經過公證機關公證而喪失證據資格。沒有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電子簽名證據只會導致其證明力下降而非消失。例如EDI中心提供的提單簽發、傳輸記錄,CA認證中心提供的認證或公證書以及其他數字簽名等就具有較強的來源可靠性,而沒有經過這些認證的數據,證據資格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不因此而失去證據資格,可以通過數據鑒定進行補強。
注釋:
何峰,李鵬.論電子證據的審查與舉證.信息網絡安全.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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