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倫理透析論文
時間:2022-12-31 0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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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制度的合理性與有效性均涉及倫理問題。國家助學貨款制度從倫理性角度分析,具有突出的追求并體現杜會公正的合理性,以救助形式出現的倫理關懷特性;從倫理功能角度分析,表現出對借款學生個人的倫理要求和行為約束作用,對社會道德建設,特別是信用體系建設的積極意義。加強政府職責、建立大學生個人信用體系等措施將有助于國家助學貨款制度的完善。
【論文關鍵詞】國家助學貨款制度倫理性倫理功能
我國從200()年9月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了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這是目前資助經濟困難大學生最有力的保障。如何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使其更合理地發揮作用?由于制度的合理性與有效性在根本上均涉及倫理問題,回答這一問題就要對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進行倫理分析。對一項制度進行倫理分析,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第一,該項制度蘊涵和體現的倫理思想是什么,是否合理;第二,它能夠起到怎樣的倫理規范作用,有效性如何。簡言之,即分別分析制度的倫理性和倫理功能。針對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倫理分析需要回答的是:為什么要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這一制度對個人和社會而言有何價值?如何改進這項制度?
一、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倫理性
單純地看,制度中不存在倫理活動。但若是追問一項制度得以確立的依據,則可以發現,其中必然蘊涵著某些價值觀與倫理規則。從根本上說,制度與倫理所調節和整合的對象都是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在原始經濟和自然經濟條件下,倫理道德發揮了調節作用。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效率的追求使某些經濟行為超出了道德規范的范圍,必須借助規則化、強制化的制度進行調節。而制度要合理而有效地整合各種行為,其本身就必須是合理的,即能夠公平而有效地分配資源。這正是廣義的制度的倫理性問題。制度調整利益關系時所帶有的倫理特性或倫理特征,則構成狹義上的制度倫理性。因此,分析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倫理性,分別表現為以實現社會公正為目的的合理性和以救助形式出現的倫理關懷特性。
1.社會公正的倫理追求
為什么要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對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是否合理?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涉及對該項制度合理性的評判。實行國家助學貸款的意義與作用很多,而從倫理性角度衡量,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價值集中體現為有利于實現社會公正。
公正與正義、公平、公道是同一個概念。對這一概念的界定,盡管眾說紛紜,但人們普遍認可社會公正的根本問題是社會對每個人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其原則是等利或等害交換。包括以下五條分原則:(1)品德原則:按照品德分配權利;(2)才能原則:按照才能分配權利;(3)需要原則:按照需要分配權利;(4)平等原則:分配給每個人同等的權利;(5)貢獻原則:按照貢獻分配權利。
就高校而言,能夠為社會民眾提供的權利是受教育權和在教育過程中享受教育資源的權利。但由于高等教育資源不足,必須采用某種標準來確定誰有資格享受這種權利。長期以來,我國大學在招生中實行的是才能原則,即以高考成績作為能否進人大學的標準。盡管高考分數并不能完全代表一個人的才能,但由于品德的難以確切考察,緊缺的教育資源無力滿足龐大的教育需求,貢獻原則對基本上還未有什么社會貢獻的學生的不適用性,才能原則遂成為相對公正的原則而為絕大部分人所接受。
高等院校擴大招生后,從教育資源分配的廣泛性看,比起只有少數人能享受這一資源更多地體現了社會公正。同時,由于教育為人提供公平競爭、向上流動的機會,能幫助弱勢群體擺脫原來出身的那個群體的局限,顯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狀態,因而更多的高等教育機會意味著能幫助更多的弱勢群體,減少社會性的不公平。但是,由于高等教育收費制度在我國迅速確立并開始實施,結果,一部分根據才能原則獲得大學人學資格的學生卻因經濟困難被擋在了大學校門之外。這一問題若不加以解決,弱勢群體便不可能通過大學教育改善生存狀態,大學教育實現社會公正的功能也不復存在。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以經濟困難的高校在校生為資助對象,為他們通過大學教育改善生存狀態提供保障,有利于社會公正的實現,因此是合理和有價值的。
2.救助的倫理關懷特性
國家助學貸款的設立、內容,以及具體操作,都帶有明顯的倫理關懷特性。
首先,國家助學貸款的設立,大幅度擴大了資助困難大學生的覆蓋面,使更多的困難大學生獲得了更多的資助。20世紀90年代,我國進人高等教育快速發展時期,高校收費改革勢在必行。與此同時,采取切實措施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保證他們不因貧困而失學,也成為改革的重要目標。為此,教育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和各地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高等教育助學體系。但是,隨著高校在校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家庭困難學生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再加上上學所需費用上升等因素,單靠“獎、助、補、減”辦法,已無法完全解決貧困學生的問題。國家助學貸款作為由中央和省級政府共同推動的一種信用助學貸款,由國家指定的商業銀行負責發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極大地提高了資助困難大學生的力度,擴大了資助面。
其次,為最大幅度地資助貧困大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執行優惠政策。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無需擔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級財政貼息一半,個人承擔的利息數額很低。這些規定,對于因家貧而無力辦理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等貸款方式的大學生來說,無疑是非常有力的援助。
再次,在操作層面上,國家助學貸款制度表現出基于關懷取向的靈活性。一是被納人“綠色通道”制度。即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允許先辦理人學手續,然后再根據核實后的情況,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這有力地保障了一部分經濟困難大學生在學費不足的情況下也能順利人學。二是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實行。作為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充,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是各省在大學生戶口所在地辦理的一種貸款業務。與在高校內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相比,實際上擴大了申請范圍,具有更大的便利性。
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倫理功能
制度以一定的倫理精神為指導,是一定倫理
觀念的實體化和具體化。但反過來看,制度在對利益關系進行規則化、強制化調節的同時也實現著某種倫理要求,具有明顯的倫理功能。首先,制度以明確的方式把某種倫理要求直接表達出來,將發源于個體的善導向社會共同體一致同意并遵循的規范。例如,“誠信”是個體的一種品格,它一旦成為制度所標示的規則,便不僅是參與該項制度活動的個體應該遵守的,而且也是社會群體應該遵循的規范。其次,制度以強制的方式對不符合倫理的行為進行懲治,從而達到揚善的目的。例如,當制度對不誠信的行為進行懲治時,就是對誠信的褒揚,能夠起到規范社會成員行為的實效。最后,制度的穩定性和確定性減少了道德實踐的偶然性和不確定性,保證了道德行為的養成,使制度所標示的倫理規則最終完成向群體善的轉變。這些功能在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中,可以分別從個人和社會道德建設兩個方面來考察。
1.對借款大學生個人的倫理要求和行為約束
(1)自立自強。國家助學貸款的根本性質是“助援”,而不是福利。它對經濟困難學生執行優惠政策,幫助他們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大學學業,但并不免除他們的償還義務。這既對學生提出了自立自強的要求,也是從制度上敦促他們做到自立自強。
(2)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一方面為經濟困難大學生提供了順利求學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對他們應盡的責任提出了要求。對于不負責任的大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銀行將停止發放貸款并清償貸款本息。
(3)誠信。國家助學貸款是大學生憑自己的信用申請貸款,畢業就業后逐步歸還貸款的制度。其基礎是大學生的個人信用,因此對大學生的誠信,特別是信守還貸條款有明確的要求。不守信約的借款學生,將不僅不能繼續享受貸款,還將承擔違約責任,甚至法律責任。
2.對社會道德建設的推進
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傳遞社會公正、自立自強、負責、誠信等價值觀,并以強制性形式保證符合這些倫理規范的行為獲得積極有利的結果,從而達到調節利益、規范行為的目的,提升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更為重要的是,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實施有助于探索建立國家信用體系。從我國目前的狀況看,發展市場經濟,迫切需要建立各類信用記錄和信用檔案,建立失信制約機制,用法律來規范信用關系。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當務之急,就是建立健全社會信用制度和全社會統一的信用體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以大學生群體為建立個人信用體系的對象,對于探索國家的信用體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完善
1.倫理性的完善
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在倫理性方面的不足,首先表現為貸款銀行對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積極性不高,一部分就業前景不夠理想的貧困學生甚至難以申領到國家助學貸款。這就嚴重影響了這一制度在救助和追求社會公正方面的意義,其根源在于政府救助性質與商業銀行營利性質的沖突。當前,承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是各商業銀行。商業銀行自負盈虧的企業性質,決定了它們必然要追求經濟效益。國家助學貸款筆數多,貸款額少,銀行管理每筆貸款的手續卻一個都不能少,這必然增加了運營成本,銀行不愿意辦理自然也在情理之中。而且,銀行在審批貸款申請時,考慮到申請人就業前景不明,未來還貸能力不明朗而不予辦理,也是無可厚非。然而,政府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宗旨是保證貧困大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以體現社會公正,提高國民素質,具有公益目的。政府只給政策和銀行單獨承擔風險的運行方式,自然無法使救助惠及所有貧困學子。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政府承擔起更多的責任。如:設立政府專項教育貸款基金,用于補貼商業銀行,提高商業銀行的貸款積極性。同時,盡可能增加教育投人,從根本上解決教育經費的短缺。
其次,一些來自貧困家庭的大學生由于考慮到畢業后的收人有可能偏低,而不敢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針對這一問題,建議制訂減免償還貸款的政策。例如,對學業特別優秀者;為社會做出卓越貢獻者;畢業后去老、少、邊、窮地區工作者;遭遇天災人禍者;終身患嚴重疾病或殘疾者等,可以酌減部分或全部償還額。這不僅有利于照顧到更多需要幫助的學生,對于更好地發揮他們的社會作用也十分有效。
2.倫理功能的完善
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實行伊始,曾發生有些大學生不能按時還貸,一些畢業生離校之后甚至蹤跡全無的情況。這幾年,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的開展,較有力地發揮了制度的倫理約束功能。這一貸款由于是在大學生戶口所在地辦理,對銀行來說更容易掌握借款學生家庭經濟收人和子女的畢業去向,有利于對貸款使用的監督,從而較好地起到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的作用。對借款大學生和家庭來說,由于監督有力而更加遵守條約,履行自身的職責。
除此之外,目前正在嘗試建立的大學生個人信用體系,在加強大學生的信用意識和行為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一方面積極鼓勵大學生使用信用貸款完成學業,另一方面積極采取措施。如允許貸款銀行利用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收集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大學生的有關信息;逐步建立高等學校學生個人信用征詢系統;實現身份證號碼終身惟一化,由公安部門協助銀行查找違約借款大學生的工作和居住地址等,教育大學生維護個人信用。希望借助大學生的信用意識和信用知識,促進中國信用體系的實施和發展。可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在約束、調節和整合人們的行為方面負有獨特的使命。建議盡快完成大學生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加強約束和強制性,提高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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