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中國司法鑒定員道德規范化措施
時間:2022-02-09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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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一種重要方法和手段,司法鑒定在案件偵查、審判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目前,我國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建設在思想認識、規范制仃、相關體制、實踐操作、內外環境等方面還存在諸多困惑,必須予以劉正和完善,將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納入規范化軌道,使司法鑒定活動朝法制化、科學化、有序化方向發展。
關鍵詞:司法鑒定職業道德規范困惑
一、前言
在現代司法訴訟活動中,司法鑒定是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一種重要方法和手段,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司法鑒定在案件偵查、審判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是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行為規范和應該具備的道德品質以及調整鑒定人員各種社會關系的道德規范的總和。當前,因職業道德規范的缺失或不完整,司法鑒定人員受不利誘因影響而出現鑒定失誤或錯誤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刑事案件的錯捕、漏捕或久偵不破,民事案件的審理不當、判決不公。當前,急需對此予以糾正和完善,將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納人規范化軌道,使司法鑒定活動朝法制化、科學化和有序化方向發展。
二、目前我國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困惑
(一)思想認識的誤區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法律界和實務界人士對職業道德規范的認識還存在一定誤區,對職業道德規范的導向作用未給予足夠的重視。
1.以德治鑒與依法治鑒。法治是建設政治文明,體現國家對其成員在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領域的行為要求,屬他律范疇。德治是建設精神文明,強調對他人、對社會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屬自律范疇。法治和德治是相輔相承、互為補充的有機整體。職業道德規范作為一種非明示的社會規范,對內它構成引導、制約、調節司法鑒定行為的道德準則,對外它代表著整個司法鑒定職業界對社會所承擔的道德責任和義務。從本質上而言,“守德”比“守法”對人的要求更高,前者是后者的底線,后者是前者的升華。
2.道德約束與行政監管。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X以下簡椒決定》)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司法部于2005年9月29日頒布《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漢以下簡稱《辦法》),對鑒定人的執業登記、權利和義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極力強化統一的行政管理與行政監督。顯然,行政管理和行政監督是依靠方針、政策、法規的實施和強制性手段來執行,但行政監管并不能代替職業道德約束。道德規范體系的構建是不依靠強制性手段而建立的一個有說服力和勸導力的機制。職業道德規范對司法鑒定人員的約束作用是行政監管所不能取代的,必須對前者的建設予以足夠重視。
3,道德規范與技術規范。技術規范和道德規范的目標是相同的,但兩者的表現形式、作用范圍、保障方式等均不同。技術規范是最低的要求,只能用以維持正常的工作秩序,而道德規范要比技術規范內容廣泛。在實踐中,違反技術規范的行為肯定也違反道德規范的要求,但是有許多違反道德規范的不良行為并不違反技術規范。因此,道德規范是技術規范的基礎和前提保證,技術規范是在道德規范的約束和引導下對司法鑒定人員在執業技術方面提出的要求。如果一名鑒定員沒有祟高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執業能力,即使有再好的職業技術規范也不能完全保證其圓滿地完成鑒定任務。在司法鑒定實踐中,重技術規范、輕道德規范的現象比較普遍。
(二)道德規范的缺失
《決定膝十二條規定:‘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辦法》第六條規定:“司法鑒定人應當科學、客觀、獨立、公正地從事司法鑒定活動,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遵守司法鑒定管理規范”。但時至今日,司法部仍然沒制訂和頒布一部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司法鑒定人員到底應該遵守哪些職業道德沒有明確說明,形成無具體職業道德規范可依的窘境。
筆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四川省、上海市、重慶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省市區已經制訂和頒布了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規范,這些道德規范對于加強司法鑒定人的管理和規范司法鑒定活動起到一定積極作用。但其不足之處也彰顯無遺:1.制訂和頒布的主體均為省市區政府司法行政管理機關,而不是國家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因而缺乏一定權威性和普遍適用性,只能運行于制訂主體機關所轄行政區域。2.道德規范的具體內容缺乏科學性、務實性和全面性,原則性條款多,細則性條款少,沒能結合司法鑒定的職業特點制訂切實可行的道德評判標準,其組成形式也缺乏系統性、邏輯性和層次性。3.有些職業道德規范的制訂、頒布時間為2005年2月28日之前,其主要依據是已經被宣布廢止的《司法鑒定人員管理辦法孰2000年8月3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這些職業道德規范的效力還頗存爭議。
(三)相關體制的制時
《決定》對我國司法鑒定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對司法鑒定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規范。但是,司法鑒定是一個涉及司法體制、訴訟程序和證據制度等多方面的復雜工程。當前適應建設有中國特色法律體系的司法鑒定制度尚未真正形成,很多領域依然尚屬法律界或實務界的空白,這對于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完善與實施產生較大制肘。
1.偵查機關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登記管理問題。按照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遴選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意見》(政法(2008}2號)的要求,偵查機關管理本系統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履行對本系統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格審查、年度審驗、資格延續與變更注銷、頒發鑒定資格證書、系統內部名冊編制、技術考核、業務指導管理、隊伍建設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司法行政機關對經偵查機關審查合格的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進行備案登記,編制和更新國家鑒定機構、鑒定人的名冊并公告。依照這一管理模式,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實行所屬部門直接管理,司法行政機關僅僅只是負責免費備案登記而已。顯然,司法行政機關制訂和頒布的職業道德規范對于偵查機關所屬鑒定人員沒有普遍約束力,這些鑒定人員的執業活動只有依靠其主管機關制訂和頒布的職業道德規范予以制約。
2.兩類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范圍的問題。《決定婦現定,社會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范圍不受限制,按訴訟法律規定的委托都可受理,偵查機關鑒定機構只能受理法定管轄案件中涉及專門性問題的鑒定。但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機關鑒定工作規則準五條規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可以受理鑒定的案件有四大類,遠遠超出《決定》的規定。實踐中,許多偵查機關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范圍有逐步擴大趨勢,除受理自己偵辦的案件外,凡司法機關委托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初次鑒定均在受理范圍之內。這種行為究竟是違反法律、法規,還是違反職業道德規范,客觀上無法界定。因此,職業道德規范難以對這些執業行為進行約束。
3.重新鑒定存在諸多問題。首先,鑒定機構的級別問題。《決定黔八條規定各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即社會鑒定機構無級別高低之分。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規定,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該項規定顯然與《決定》第八條之規定相悖。其次,鑒定結論的效力問題。實踐中,有關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及社會鑒定機構均按《決定》第八條規定在執行,普遍認可社會鑒定機構無級別高低之分。但是,當兩次或多次鑒定結論不一致時,法官卻很難作出正確選擇或裁定,多份鑒定結論的效力難以確定。再次,重新鑒定沒有次數限制。一起案件可能從基層到中央歷經數次鑒定,而每次的鑒定結論可能又不一致,導致訴訟久拖不決,極大地影響訴訟效率。
(四)實戲操作的不當
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司法實踐操作中職業道德失誤或執業行為不當的現象時有發生,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中立性問題。司法鑒定是發現真相、解決糾紛的重要訴訟手段,其價值取向應當符合人類對司法價值的一般追求,為訴訟公正服務。這就要求司法鑒定必須居于中立的地位,從公正的角度提出符合客觀規律和科學知識的鑒定結論。因此,中立性堪稱是司法鑒定的靈魂。如果司法鑒定不能保持中立性,不僅會使專家鑒定結論意見本身失去可靠性,而且會使整個司法鑒定體系在民眾中失去公信力。司法鑒定實踐中,造成中立性喪失的原因很多,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兩個方面:
1.行政干預。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屬于其內部機構,在人事、財政、行政、業務等方面均由其直接控制,鑒定人員的執業活動很難完全獨立。許多受司法行政部門管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在登記注冊時,囿于資金、場所、設備、人員等因素,不得不掛靠某一個行政、企事業單位,由這些單位提供支持,從而成為其所屬的一個部門,接受其領導和控制。業務承接時,掛靠單位往往利用職權為鑒定機構招攬業務,并劃分勢力范圍,形成行業分割、地區壟斷等不合理現象,嚴重破壞公平競爭。鑒定過程中,掛靠單位出于某些利益的考慮,時常出面阻止鑒定人員對發現的一些問題予以深究,并限制鑒定人員立足事實,發表客觀、公正的鑒定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司法鑒定人員很難保持其超然獨立的第三者立場。
2.利益追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人都可以成為自身效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機構作為理性人、理性實體在市場經濟中開展鑒定業務,必然也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當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機構將金錢作為第一效用時,他們將難以保持其完全的中立性。因為司法鑒定人員可能受鑒定機構領導指示被動變更鑒定意見,或自己主動變更鑒定意見,以獲取高額的報酬。盡管這種舞弊行為是有風險的,但只要鑒定人員愿意接受的額外收益,并且由此取得的效益遠超正當收益,他們將容易喪失中立性,選擇與鑒定機構共謀而獲取額外收益。
(五)內外環境的不良
1.內部環境的不良。內部環境的不良是指司法鑒定人員所處的行業內部存在一些不良風氣、不當行規。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首先,少數鑒定人員缺乏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不愿做認真分析和艱苦研究。有時為了節約成本,不使用先進的儀器設備,在鑒定依據不足的情況下,憑主觀臆斷來推測鑒定結果;其次,有些鑒定人員在作完鑒定結論后,經認真自查,發現原結論有誤,但顧及到面子、名譽或受領導行政干預,不愿更改原錯誤鑒定結論。再次,少數鑒定人員缺乏嚴于律已的工作作風,不能嚴格要求自己,未能按鑒定機構的布署開展鑒定工作,甚至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牟取個人私利。這些不良風氣和不當行規對司法鑒定人員的思想造成相當沖擊,嚴重影響職業道德規范的正常運作。
2.外部環境的不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使人們的道德觀和價值觀發生了極大變化,一些新的道德觀如銳意改革、勇于創新、注重實效等正在迅速萌生。但是歷史傳統積淀下來的一些道德觀念和世俗傳統如平均主義、排斥競爭、因循守相、安于現狀等總在阻撓新的道德觀念。同時,市場經濟的運行也給少J門的道德觀和價值觀帶來的巨大沖擊和負面影響,引起社會上出現一系列‘道德失范,現象,如見利忘義、損人利己、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身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浪潮的司法鑒定人員無疑會受到各種誘惑和考驗,如果不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抵抗外部不良環境的侵蝕,就可能產生道德失范行為。
三、解決困惑的策略性建議
依筆者愚見,建議作如下嘗試,以解決目前我國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建設所面臨的困惑。
(一)提高思想認識水準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法律界和實務界人士應提高對職業道德規范的認識水準,剔除思想認識上存在的誤區,清醒地認識到職業道德規范的導向作用,理頂以德治鑒與以法治鑒、道德約束與行政監管、道德規范與技術規范之間的相互關系,尤其是要認清它們之間存在的差別,在強調以法治鑒、嚴格行政監管和強化技術規范的同時,還要重視以德治鑒、嚴格道德約束和強化道德規范。
(二)健全職業道德規范
健全和完善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規范體系,制訂和頒布統一的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使廣大鑒定人員在鑒定活動中有明確的道德規范可依。我國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規范體系,可由職業道德規范的基本原則、職業道德規范的基本要求、職業道德規范的具體內容和職業道德的評價方式等組成,其組織結構要具有系統性、邏輯性和層次性,其具體內容要具備科學性、務實性和全面性,以求在實踐應用中能發揮最大效能。
(三)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司法鑒定體制改革涉及面非常廣,既有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相關的制度和程序方面的改革,也有鑒定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以建立統一的管理體制為目標、以保障訴訟公正為目的、以鑒定機構中立為基本特征的長期、艱巨、排除各種困難的過程。因此,我們必須正確理解《決定》的精神,嚴格貫徹《決定》的規定,努力建立和完善行業管理及其它相關管理制度,積極開展理論研究和大膽進行實踐探索,切實按照立法原意制訂相應的落實措施,全面消除職業道德規范建設的制肘因素,大力推動職業道德規范建設健康有序地發展。
(四)注重實踐操作過程
健全的法律管理體制和完善的道德規范體系如果不能得到良好的貫徹執行,都只是海市屋樓、鏡花水月。我們必須注重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實踐操作過程,盡量減少行政干預,切實保障鑒定人員鑒定活動的完全中立,從而避免或減少職業道德失誤或執業行為不當的現象發生,使司法鑒定更符合人們對司法公正的一般追求,真正為訴訟公正服務。
(五)優化內外執業環境
首先,優化內部執業環境。一方面,要把好人門關,在審查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條件時,申請者不僅需達到相關職稱要求、工作經歷要求、身體素質要求,更要達到思想素質要求,對于思想不正、品行不良者,一定要堅決拒之門外。另一方面,要加大道德教育力度,對正在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員,應強化職業道德規范教育,在相關的培訓與考核中應增加職業道德內容,精選職業道德案例,樹立優秀典型,培養良好的司法鑒定職業道德內部環境。
其次,優化外部執業環境。一方面,要加強社會輿論宣傳,發揮以大眾傳播為主體的社會輿論的作用,呼吁社會和政府有關部門關心支持司法鑒定人員獨立開展工作,不受外來干擾而獨立發表鑒定意見,努力改善司法鑒定職業道德的外部環境。另一方面,加強職業道德監管,堅持以主管部門監管為主、鑒定機構內部監管為輔的方針,各級司法鑒定人協會應設立職業道德監管專門機構。同時,建立職業道德自我糾錯機制和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對司法鑒定人員不道德行為起到震懾作用。
四、結語
司法鑒定結論作為最具科學性的證據,并不等于其具有不可質疑性,事實上,司法鑒定人員的執業能力和道德水平因為一些頻頻曝光的案件而累累受到公眾的質疑與關注。司法鑒定行業如何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如何以優良的道德風貌和良好的道德形象展示行業特征,在當前顯得尤為重要,而解決這些問題除了加強法制建設外,職業道德規范建設是必不可少的。我們必須充分考慮司法鑒定職業理想和現實條件,實現理想與現實的統一,健全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完善司法鑒定體制,使司法鑒定有效地服務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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