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合型違憲審查模式的構建透析

時間:2022-02-25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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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合型違憲審查模式的構建透析

摘要:違憲審查的通行定義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某項(廣義)立法或者某種行為是否合憲所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審查和裁決。而我國違憲審查工作在現實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急需建立一個專門的機構行使違究審查權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我國復合型違憲審查模式的建構:從基本的違憲審查內涵入手,在分析了目前的現狀之后針對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并且論述了構建全國人大之下設立憲法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之下設立憲法審查庭的復合型違憲審查制度。

關鍵詞:憲法違憲審查復合型

一、違憲審查的相關理論略述

現代意義的違憲市查制度直接淵源于美國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由于該案件的出現正式創制了憲法審查制度該制度真正有實效地保證了美國民主制度的穩定筆者認為,普試性意義的違;審查制度是指:憲法規定,由享有違憲審查權的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某項立法或者足某種行為是否符合憲法規定而作出的審查和裁定制度。憲法從理論上看,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如果立法活動、政府的行政行為與憲注的規定,則會嚴重影響憲法發揮的作用,而且對憲法的權威性構成了傷害。因此,一個國家建立有效的違憲審查機制是標榜池治的重中之重,是最高的糾錯制度。

從全球來看,大致可以把違先審查制皮歸納為以下幾種成型的模式:

(一)立法機關違憲審查制

這利模式是指由國家最高的立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確立由最高立法機關行權的模式起源于英國的議會監督機制,具體的市查方式按照立法程序依次進行,在最高立法機關發現有法律、政府行政行為、法規和規章違反光法規定的時候,有權對其進行修改和廢除。

(二)司法機關違憲審查制

這種模式就指由一般的普通法院按照司法程序來審查和裁定立法、行政行為、規章等是否違反憲法的內容。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杖最早起源于美國,直接導火線是1803年的午夜派隊案的判決。美圍的違憲審查制度對世界各國均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三)專門機關違憲審查制

即由專門設立的機關來行使違憲審查權,世界常見的專門機關有究法法院和憲法委員會。這種模式產生于各個國家在學習美國司法機關違憲市體制的過程中遭遇失敗時而構造的一種制度,究其所達成的共識是所訂的權力都應當受到監督。

二、我國違憲審查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淺探

關于如何確立利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這一問題,一直是近十年來我國法學界塒論的焦點和熱點。無論是概念界定還是制度模式的借鑒和選擇,都呈現出了百花齊放的態勢。爭議多集中在以下幾點上:

(一)審查主體不清晰不明確

關于違憲審查的主體問題,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一項和第六十七條七、八項,在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違憲審查權,同時還有這樣的規定:同務院、地方各級人大也有權對部門規章、地方法規進行違法審查和違憲審查。看似對查主體進行了規定,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造成了行權主體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

(二)審查范圍不清晰

我國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棚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這條內容是對違憲問題所做的具體的專門的規定。但是我們也不難看出其中的局限性,比如:有的學者提出什么樣的行為是違憲行為,對侵犯公民憲法基本權利而沒有其他有效救濟途徑的行為能否提出審查,以及司法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特別是個人、政黨、利益集團和公司的行為,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之爭,選舉爭訴,國際條約等怎樣適用違憲審查等問題都沒仃明確的規定。

(三)缺乏違憲審查權的啟動程序

熟知,行使某一項權力在仃行權主體的同時還需要具體的啟動程序和操作程序作為指引才能合法合理地行使職權。我圍立法法對這些基本法律的合光性判斷標準沒有規定,對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違憲審查的啟動程序也未作出規定。一種權力的行使,既沒有明確的行權主體也沒有具體的行權程序,這種理論上的缺失必將導致實踐中無法解決相關問題。

三、建立復合式違憲審查制度

從嚴格意義上米看我圍沒有違光審查制度,憲法的規定于事實中難以體現出違憲審查在我國的積極作用。然而違憲審查制度也是民主法治的一項重要內容,那么建立適合我閑的違憲審查制度就已經顯得刻不容緩,在理論界也早已成為不爭的識。人主張建立憲法法院專門審理違憲案什。

當前建立憲法法院的主張,主要的關注點是提議該憲法法院在在建立之后,它的地位是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們檢察院所齊平的,共同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它與我同當下的政治體制相適應,生存與發展的空問也較充足,同時也順應了世界違兜查制度發展的潮流。我認為,建立憲法法院確實是這個時代違光審查制度發展的方向,也應是我國違憲審查制度最終的美好結局,但一步跨越困難不小??梢圆扇∵^度的方式,我國是社會主義圍家,這是目前要進行一切任何改革的大前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治制度。我們所建立的違究審查制度必須體現人民代表大會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

綜合各方面來看,比較合適的選擇則是結合全國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讓兩者相互配合共同行使違憲審查權,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在全國人大之下設立審查委員會,作為審查潑合憲性的專門機構,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進行指導工作,這樣維護了違憲審查的權威性,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下設立違憲審查庭,對具體的違憲案件開庭進行公開審理和裁斷。

該模式較好地適應了我國當前的社會背景,也能夠合理的發揮違憲審查的作用,與理論和實踐中都能夠發揮效用,更重要的足要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的起步較晚,受到視的程度也遠遠落后于西方國家,完善這個制度是一個及其漫長的過程,相信,隨著人們認知能力的提高,在我國政黨制度不斷進步的州代需求中,違憲審查制度也將抓住發展的契機,在實踐中前進,為我閑法治社會的建設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讓憲法真正在社會生活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把人民的合法權利納入保護的范圍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