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正當性標準綜述
時間:2022-03-03 0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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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一步發展,人們開始關注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問題。各種程序理論都提出了自己的判斷法律程序是否正當的標準,但是,這些判斷標準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們應該根據法律程序的各個組成要素來判斷法律程序的正當性。
關鍵詞:法律程序正當程序理論
“法律程序”源于何處,由誰最先使用,已經不可考證,至少在我國的權威工具書中都沒有該詞的出處和用法的記載。在英語世界中,法律程序是一個復合詞,由法律和程序構成(1egalprocess或legalproduces)。法律是修飾性定語,包含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可以用法律評價的,由法律保護的意思在內。為了法學理論研究的需要,我國學者站在不同的角度,對法律程序下過不同的定義。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定義是:“法律程序應該就是由法律規定的特定主體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而對相應行為予以時間和空間上的安排?!盵1]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公共權力的行使得到了進一步的規范與控制,公民的人權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護。在這個背景下,人們不僅關心公共權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規定,更關心公共權力機關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本身是否正當合理。同時,英美法系國家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及其在司法實踐中所起的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也開始被人們所關注。
但在一般情況下,我們所說的正當的法律程序與英美法系國家所說的dueproduces是不同的。根據我國權威工具書的解釋,正當有兩個意思。一是合理合法的,二是(人品)端正。因此,從一般意義上講,我們所說的正當的法律程序實際上指符合一定社會道德水平的法律程序,而dueproduces是有其特定的含義的:第一,就法律文本而言,它是指美國憲法修正案中關于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第二,就具體內容而言,它實際上是指兩個基本的司法原則:“任何人都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當事人有陳述和被傾聽的權利”。到底什么樣的法律程序才是正當的法律程序呢?理論上有各種各樣的判斷標準。
一、根據法律程序的運行結果進行判斷
這種評價標準是工具主義程序理論對法律程序是否正當的評價標準。這種評價標準的特點是利用外來的參照物來評價法律程序的正當性。
工具主義程序理論認為,法律程序不是作為獨立的和自治的實體而存在的。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可以實現某種外在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而且它只有在對于實現上述目的有用或有效時才有存在的意義和價值。這種外在的目的和手段主要是指實體法的目的,例如,刑法的目的在于懲罰和抑制犯罪這一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減少人類的痛苦;而刑事審判程序的惟一正確目的就在于確保上述刑法目的的實現。就工具性程序價值理論的評價標準而言,它始終無法回避法律程序的道德性問題。第一,如果法律程序只是實現實體法目的的手段和工具,那么在追求實體真實的過程中我們是否可以不受限制地采取各種工具和手段?如果這個標準成立,那么在刑事訴訟中利用刑訊逼供等非人道手段取得的證據也可以成為定案的依據。這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是不可想象的。第二,認為法律程序僅僅是實現實體法目的的工具反過來會損害實體法目的的實現。例如,在刑事訴訟中,如果過于強調打擊犯罪的做法得到支持,那么用不人道方式取證的現象就會大量出現。由于任何一個公民都有可能基于各種原因而成為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因此,所有的公民都可能受到這種非人道的待遇。對某個具體的案件而言,這似乎達到了實體法的目的,但從整體而言,結果卻是相反的。
二、根據法律程序進行判斷
這種評價標準認為,評價法律程序的惟一價值標準是程序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內在的好的品質,而不是程序作為實現某種外在目的的有用性。它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程序的形式是否公正,二是個人的尊嚴是否得到尊重。
程序的形式公正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有一套具體的行為規則來約束程序主體的行為第二,在程序運行的過程中,所有的程序參與人都知道程序的運行過程,程序以外的其他公眾也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了解程序的運行情況;第三,程序的主持人中立;第四,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第五,法律程序的運行結果具有排它性。
程序參與人的人格尊嚴標準由如下幾個方面組成:第一,當事人在程序運行過程中的行為對程序運行的結果能產生直接的影響;第二,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地位上的平等;第三,在程序運行過程中把人作為目的而不是當成手段;第四,在程序運行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就這種評價標準而言,它存在著無先天不足。首先,人們參加法律程序的目的一般是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至少是不想受到損失),人們不可能不追求法律程序的運行結果,因此,僅僅靠法律程序本身來證明其合理性缺乏足夠的說服力。其次。法律程序的運行結果要受到其他社會因素的制約,因此法律程序本身是無法充分保證其運行結果的公正性的。例如,如果社會的基本制度結構是不公平的,那么法律程序的運行結果就很難保證是公正的。人們不可能長期容忍一項總是產生不公正的裁判結果的法律制度。
三、以程序正義為標準進行判斷
日本學者谷口安平教授認為程序正義就是判斷法律程序正當與否的標準口](。根據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的論述,程序正義可以分為三類:完善的程序正義、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和純粹的程序正義。完善的程序正義有兩個主要特征:第一,存在一個判斷結果是否正確的獨立標準;第二,有實現這種正確結果的途徑,比如說,幾個人為了平分一個蘋果,讓負責分蘋果的人最后一個拿蘋果就是完善的程序正義的例子“平分”是評價的獨立標準,“分蘋果的人最后一個拿蘋果”是實現平分的正確途徑,但是,現實生活遠比分蘋果復雜,因此,完善的程序正義是相當罕見的。不完善的程序正義有兩個主要特征;第一,存在一個判斷結果是否正確的獨立標準;第二,不存在或是無法找到實現這種正確結果的途徑。例如,刑事審判過程中,有評價審判結果公平與否的客觀標準(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使犯罪人得到應有的處罰),但很難找到能完全實現這個結果的有效途徑,因為時光不可能倒流,我們不可能回到案發當時的現場,所有的證據都只能幫助人們盡可能地模擬案發現場。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在現實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因為實現正義與公平是任何一個社會的整體的道德訴求,但是,實現社會正義與公平的途徑是很難找到的。此外,不完善的程序正義還存在著一種潛在的危險,即它有可能掉人工具主義程序理論的深淵。因此,上述兩種程序正義不可能成為判斷法律程序正當與否的標準。
純粹的程序正義也有兩個主要特征:第一,不存在判斷結果是否正確與否的獨立的標準;第二,存在某種程序,只要按照這個程序運行,不管出現什么結果,這種結果都是正義的。例如,人們在購買體育彩票時,只要搖獎的過程中不存在舞弊的情況,不管結果如何,它都是正義的。
純粹的程序正義的巨大實踐優點就在于:在滿足正義的要求時,它不再需要追溯無數的特殊環境中任何個人在不斷改變著的相對地位。[4](由于不考慮各種其他的特殊因素,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問題,因此,應用于司法領域,它就表現為法治。因此,谷口安平教授所說的程序正義應該是指純粹的程序正義。
以純粹的程序正義作為判斷法律程序是否正當的標準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在“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前提下,所有的社會制度與社會結構都最大程度地體現了正義與公平的原則,所有的法律都體現了正義與公平的原則。程序法所規定的法律程序當然也符合正義與公平的原則。但這畢竟只是一種理論假設:“原初狀態”與“無知之幕”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以“純粹的程序正義”作為判斷法律程序正當與否的標準,事實上只能是一種理論假設。
四、根據法律程序的要素進行判斷
法律程序作為人類法律活動的產物,它確實存在一個由誰制定,為誰服務的問題。也就是說,法律程序確實存在與一般的社會道德水平是否相符的問題到底符合什么要求的法律程序才是正當的呢?筆者認為,必須在法治建設的大環境中,通過對法律程序的各個要素的具體分析來進行判斷。
1.正當的法律程序主體
程序主體是指在法律程序的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而所謂的“正當”則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程序主體的設置必須符合權力分化理論的要求。在法律程序中,各個程序參與者都必須在程序中發揮作用,都只能享有部分的權力,即任何程序主體都不能享有獨斷的權力。第二,在程序參與者中,必須存在對立面的設置。從一般意義而言,人們總是因為某種利益沖突或利害關系而參與到程序中去,因此,在程序中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應該是互相對立的。第三,必須存在獨立的程序裁判者或程序的主持人,由他來判斷和評價當事人的行為,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結論。
2.正當的主體行為
主體行為的正當性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程序的主體能夠依法獨立地行使自己的權利。能夠依法獨立地行使權利或職權既是程序主體行為正當性的體現,同時也是追究不正當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或權力的前提條件之一。第二,程序主體的行為除合法外還必須合理。這首先要求程序主體的行為有法律的依據;其次,程序主體的行為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最后,程序主體的行為必須合理,即符合一般的社會道德要求。第三,主體的行為必須產生法律上的后果,包括積極后果和消極后果。在法律程序的運行過程中,每一個參與者的程序行為都具有法律上的意義,都必須承擔法律上的責任。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合法行為必須得到保護,合法行為產生的結果必須被法律所承認;二是違法行為必須受到懲處。這種違法行為既包括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也包括程序主持人或程序裁判者的違法行為。
3.正確的行為時序
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的特定結合是法律程序的顯著特征之一。正確的行為時序主要有如下幾個要求。第一,行為的時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在有些法律程序中,聽證是一種前置程序,如果把這種聽證程序后置或根本不舉行聽證,就違反了正確的時序。這種行為不但不會產生積極的法律效果,行為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如果美國的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時,如果沒有遵循“米蘭達規則”,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般就不能成為有效的證據[5]。第二,行為的時序必須符合人們的直觀正義的要求。例如,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對案件的審理必須按照“先審后判”的時序進行,既不能“不審而判”也不能“先判后審”。第三,程序運行的各個環節之間必須有合理的時間間隔。這個時間間隔主要是給程序主體在每一個環節開始前都有一個主張自己合法權利的合理時間。
4.正當的程序運行規則
合理合法的運行規則是體現正當法律程序的正當性的主要指標之一,它也是產生正當的程序結果的必要條件。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正當的程序運行規則包括合理合法的回避規則、公開規則,等等?;乇芤巹t要求“任何人都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說,任何與法律程序所要解決的問題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都不能成為其中的裁判者或執行者。公開規則要求法律程序主體的行為必須公開透明(法律有特殊規定的例外),杜絕暗箱操作。比如在訴訟程序中,對案件的審理必須公開地在法庭進行(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除外);任何有可能影響法律程序的最終運行結果的有關證據都必須要經過當事人的公開質證;允許其他社會公眾旁聽,等等。
5.正當的程序結果
一般而言,人們參加法律程序的目的就是為了公正、公平地解決某個或某些問題,因此,法律程序的運行必須有一個明確的結果。但是,這里的“正當的結果”有特殊的意義。第一,這個結果是嚴格地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而得到的結果,具有合法性。第二,這個結果是經過嚴格并且嚴密的邏輯論證所得到的結果,具有合理性。第三,如果這個結果與客觀事實不符,那也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客觀原因造成的。例如,在刑事訴訟中,雖然程序被嚴格地遵守,據以定案的法律事實已經證據確鑿,法官也在嚴謹地執行法律,但是判決的結果仍然有可能不符合客觀事實,因為法官定案的根據是由有合法證據支撐的法律事實和法律的明文規定,而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由于人們不可能回復到過去的時空現場,因此,所有的科學實驗與論證都只是對過去事實的一種模仿與猜測,都有可能出現錯誤。
與其他判斷標準相比,通過法律程序的組成要素來判斷法律程序的正當性,有其自身的優勢。首先,正當的程序主體是判斷法律程序正當與否的前提。我們只能在一個法治比較健全的民主社會里來討論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問題。只有在法治社會中,才會存在正當的法律程序主體。其次,正當的主體行為是判斷法律程序正當與否的關鍵。正當的主體行為還必須有正當的行為,否則法律程序也會失去正當性。再次,正當的時序與正當的運行規則是實現正當的法律程序的制度保障。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必須要被公眾所認可,這既是法律程序符合一般社會道德水平的直接體現,也是充分發揮正當的法律程序的社會作用的關鍵。最后,正當的程序運行結果是正當的法律程序運行下來的必然的結果。這個結果也許和公眾的期望值不符,甚至相反,但是由于整個運行過程所具有的合法性、合理性,它也會被公眾所接受和認可。
參考文獻:
[1]徐亞文.程序正義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
[2]陳瑞華.刑事審判原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
[3](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4](美)羅爾斯.正義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2.
[5]樊崇義.正當法律程序文獻資料選編[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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