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責任與公務員賠償責任綜述

時間:2022-03-21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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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與公務員賠償責任綜述

摘要:國家與公務員都是在國家侵權案件發生以后責任的承擔主體,具體該由何方來承擔就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對待了。無論是何方承擔,最終的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使得公民權益不受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有效賠償,從而維持社會的穩定健康。

關鍵詞: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賠償責任;公務員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職業本來是法治社會最令人崇敬、最令人羨慕、最穩定和最有保障的職業,但我國法官目前卻是有高度風險的職業。由于社會公眾中部分人法律意識淡薄,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對法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和侵害,使法官承受著較高的職業安全風險。近幾年來,侵害法官人身權及其他職業權益的惡性事件層出不窮,特別是近年來頗受關注的法官心理壓力和心理安全的問題,更值得我們深思。法官的執業難度、工作壓力、社會壓力日漸加大,加上潛在的社會風險、政治風險、家庭責任風險,都時時刻刻的在侵蝕著我們法官的身心健康。下面,筆者就法官職業的風險與防范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法官職業風險的范疇及其現實存在

當代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社會變革期。可以這樣說,所謂社會變革,實際上就是社會利益的重新調整與分配。由于利益調整而導致各種不同的利益處在變動不定的狀態,由此而引起的利益沖突也就隨之產生。盡管國家努力用立法來進行調整,但往往無法及時地和具體地回應社會變化,這就要求履行司法職能的法官能夠發揮主觀能動性,按照法律原則,充分運用司法的手段來維護社會利益的平衡,對隨時可能發生的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提供及時的法律救濟,通過定紛止爭,緩解社會矛盾,從而依法保障改革和發展,促進社會穩定。

由于利益沖突引發的訴訟的大量增加,以及法律制度的不盡完善,致使法官所承擔的定紛止爭的角色地位顯得越來越重要,法官的裁判權起著至關當事人利益的作用。如何在法律之外尋求法官的偏袒,必然成為一些當事人謀求的一種策略。這些策略無外乎是制造虛假事證和賄賂法官,前者是誤導法官,后者則是直接影響法官的公正,使法官陷入一種經常性的職業風險之中。

1.法官職業的技術性風險。

法官辦的是案件職業風險當然主要來自于案件,特別是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沖突所帶來的風險。這里的“法律事實”是指由證據所構建的事實,問題在于當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相沖突時,法官只能依從證據規則,在一切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有可能造成一方的委屈而無能為力。而這,往往會造成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矛盾和對立,這種對立嚴重時會產生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危機,導致誠信風險的存在。在法律界廣為人知的“莫兆軍事件”就是個很好的例證。

應當客觀地認識到,當前社會其他階層對司法運作已經存在不可忽視的不信任現象,導致這種不信任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社會對司法人員素質存在著一種信任危機。從心理角度來說,只要這種對裁判者的信任危機不消除,就必然對司法過程和結果產生懷疑。即使程序是正當的,適用法律也是正確的,也難以擺脫這種不信任危機產生的不公正評價。

2.法官職業風險之人身安全性風險。

在現代法治化進程中,基層法官面對的很大一部分當事人文化水平不高,對法律的陌生使他們寄望于法官能明察秋毫,當審判結果與期待不一致時,便遷怒于法官。法官因此被投訴、受辱罵的情況屢屢發生,遭到人身攻擊和生命威脅。

3.法官職業風險之司法廉潔性風險。

法官辦案是為了定紛止爭,而且是其他手段已無法解決的激烈紛爭。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的身家性命,民事案件涉及當事人的財富得失,行政案件涉及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激烈對抗,雙方當事人都懷著對法官的莫大期盼,都把獲勝的希望寄托在法官的裁決上。除了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力陳有利于自己的證據、事實、理由,同時也會運用自己擁有的資源,試圖影響法官,以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且當事人追求回報的最大化,預期的最大值,這對法官來說,無疑是可怕的誘惑和巨大的陷阱。法官介入社會生活太廣太深,同各類利益主體的關系太近太密,則愈會引發更大的職業風險。

4.法官職業風險司法體制性風險

法官職業風險,還來自于濫用權力對法官審判所造成的壓力和干擾。當司法權威還不能得到應有的尊重,當現行體制尚沒有賦予法官足夠的能力和勇氣抵御權力的非法干預,當現行制度還不能為法官提供充分的職業保障的時候,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就不可能杜絕,司法“生態環境”不佳,同樣加劇了法官的職業風險。

二、法官職業風險對司法的影響

任何職業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因素,風險意識和風險管理成為現代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研究法官職業風險,對法官職業風險進行控制,是法院反腐倡廉建設必須面對的現實,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關注的關鍵問題。

1.法官職業風險對法官自身的影響

由于法官職業風險的客觀存在,而風險防范和風險管理的缺失和不到位,致使法官在重壓之下產生了一系列負面心理。當職業風險成為一種伴隨法官職業生涯長期危機的時候,法官所承受的身心壓力必然會對法官職業產生極大的消極影響。

首先是倦怠逃避的心理。審判任務過重時,大多數法官都希望不要再接手新的案件。遇到疑難復雜的案件時,一般都尋求調解方式結案,以期減少工作量和回避裁斷風險,或采取向審判委員會匯報,向上級法院請示來分散壓力和風險。

其次就是緊張焦躁心理。基層法官除了必須面對大量各種各樣的糾紛,每天還要面對各種各樣的當事人,他們對法官過高的期盼及不合理的訴求,使法官經常會處于壓抑緊張的狀態,難有舒緩平和的心境。遇到無理取鬧的當事人時,法官極易出現情緒沖動,但嚴格的職業紀律約束又不得不讓他們極盡耐心地壓抑自己,久而久之,導致這種緊張焦躁的心理越來越嚴重。

2.法官職業風險對司法體制的影響

“古今中外的實踐表明,權力具有極大的誘惑力和腐蝕力,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事關生殺予奪的司法權尤其如此。”司法的權威性同時也存在著極大的風險,因為法官的司法行為涉及到公民的生命、自由、權利、義務和財產,一張刑事判決書可以剝奪你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權,一張民事判決書可以剝奪你的財產。因此,法官的司法行為倍受社會關注,司法的廉潔和公正也倍受社會矚目。

法官職業風險的客觀存在,司法風險防范和管理制度的缺失,使法律的實施難以落實到位,也使法院難以吸引必不可少的專業人才。這種結果反過來又會嚴重影響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嚴重影響依法治國的進程。因此,防范法官職業風險,也成為法院亟待解決的一道難題。

三、法官職業風險防范機制建設

1.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現司法公正。加強法官職業權力的保障,首先應建立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制度。在審判工作中,法院對公正司法的法官撐腰,決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對他們打擊報復。其次,人民法院應通過深化審判權運作方式改革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保障合議庭和獨任法官能夠依法獨立審判的內部制度。要尊重法官的獨立人格和職業權力,凸現法官在審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要大力推行目前院、庭長直接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案件的做法,全面落實合議庭、獨任法官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權力。

2.對法官的職業安全進行特別保護。首先建立法官職業司法豁免制度,法官不因客觀原因所致的裁判錯誤而受到責任追究,即只要法官履行職務的行為正當,就應推定其已盡職而免除責任。其次,強化法官職業權利的刑法保護,一是將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的懲處落到實處,二是考慮增設“蔑視法庭罪”,對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以迅速作出裁決執行。再次,健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對打擊、報復、誣告、傷害法官的行為,進行嚴厲的責任追究。建立法官執行公務過程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另外法官的人身健康權應引起高度重視。最后考慮到法官心理壓力增大的現狀,有針對性地出臺措施關注法官心理安全,將心理學、倫理學、社會學乃至現代管理學等。學科的知識引入思想政治工作領域,疏導法官心理壓力。

3.完善法官職業監督制度,強化法官的自律與他律。一方面法官應時刻不忘修身養性,磨礪意志,陶冶情操,強化自身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國家應凈化司法環境,為法官職業提供優良的執業條件。我們要防范法官腐敗,要讓法官這一職業降低因為腐敗所帶來的職業風險,苦口婆心地勸導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制度。制度也給了當事人和公眾監督法官的權利,對于維護司法公正,降低法官職業風險程度就顯得尤其重要。